食品安全应引入第三方监管

2011-12-24 23:34刘先云
民生周刊 2011年24期
关键词:组织化约束农产品

□ 刘先云

食品安全应引入第三方监管

□ 刘先云

最近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中央和地方都日益重视食品安全监管。政府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理顺执法体制机制。但笔者以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产业链条很长,涉及的市场主体更是数以亿计,政府的监管难免力所不逮,与其强化政府的监管,不如适当放权于市场,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从放权方式来看,一是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对农产品安全的“自我约束”。二是强化第三方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让食品认证企业发挥更好监管职责。

食品产业的主要原料来自农业和农民,要兼顾食品安全和农民利益,关键要在提高农民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管理的新制度。主要措施是鼓励和扶持每个乡(村)成立一个农会或者专业合作社。由会(社)制定统一的生产标准,分户生产,合作经营。会(社)有品牌的农产品,进入正规市场必须有标识。而标识可以追溯生产者、生产地、生产时间等信息。有品牌和标识的食品和农产品,才可以直接进入正规市场。

提高农民生产和营销的组织化水平,塑造品牌意识,数亿小农可变成“现代大农”。只有以农户自我发展、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为前提,保障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的其他措施才奏效。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还应强化食品认证企业的责任。与食品生产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相比,食品认证机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

生产企业一手抓经济效益,一手抓质量安全,这二者在短期利益中时常会出现矛盾,难免出现企业为了追求眼前效益而忽视质量安全的现象。与生产企业相比,食品认证机构不会“照顾”经济效益,因此其认证比生产企业自身开展的检测更具独立性。

政府管理部门是唯一具有执法能力的合法组织。虽然其监管是公益性的,但个别执法者却可能存有私利,这难免会造成权力寻租和监管失灵。与政府管理部门相比,第三方认证机构是竞争性的,如果其工作不到位,客户可以“用脚投票”。而且,作为一种市场化组织,其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这也是政府管理部门难以做到的。

虽然食品认证机构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但在现实中,这一组织却并未有效发挥功能,不少“出了事”的食品,贴着各种认证标签。究其原因在于,食品生产企业“出事”后,认证企业却往往事不关己,鲜有被追责的。今后监管部门可对一定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实行强制性认证,并且强化认证企业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经指出,“政府及其部门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应该说,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与其不断提高执法成本,不如在强化事后追惩的同时,将事前监管放权于市场,让农民强化“自我约束”,让食品认证企业代行部分市场监管职责。

与其不断提高执法成本,不如在强化事后追惩的同时,将事前监管放权于市场,让农民强化“自我约束”。

□ 编辑 潘 阳 □ 美编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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