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生
泗洪:民间借贷两面观
李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生
发生在江苏泗洪县的一场高利贷悲喜剧,不仅让无数投资者的上亿积蓄成就了一个“宝马乡”的虚名,也让我们看到了民间借贷的两张面孔。
一张面孔以泗洪县高利贷危机中的借贷为典型,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基本上缺乏考察,其所作的决定完全建立在听信自己亲友的劝说上,寄希望于一夜暴富,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也缺乏法律意识,不仅不要求担保,往往连借条都不打,一旦有事,血缘、亲缘等关系又和借贷关系相连,剪不断理还乱。这张面孔我们姑且称之为“传统个人型”。
一张面孔则以民间借贷最为发达地区之一的上海、浙江民间借贷公司的业务为典型。在这里,投资者的资金多交由专业的信贷公司运作,而公司对于投资对象的贷款项目、投资风险都会经过详细的考察,在决定借款后还会要求相应的担保,整个流程颇有一套规则可循;除去某些高利贷性质的不法公司外,也有许多公司对利息的追求相对适度,在银行银根紧缩的今天,它们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必不可少的融资之路。但鉴于它还处于发展、试验阶段,这张面孔我们可称之为“过渡公司型”。
在对于民间借贷市场法制化的呼声渐高的今日,在面对两类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纠纷时,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办法。
“传统个人型”的民间借贷中,一旦涉及投资,其盲目性远较“过渡企业型”为高,因此给予大小“爪王”上下其手的空间非常之大,众多投资者的血汗钱多化作了少数人挥霍“炫富”和巧取豪夺的资本,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当为后者设;而对于非“爪王”的投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则可循。简单说,处理这一型的法律纠纷,司法库中已有足够的武器。
“过渡企业型”的民间借贷则处于“妾身未明”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它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而催生的“自发秩序”,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特别法保障,使这些借贷中产生的种种纠纷难以得到合法解决。
事实上,随着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国有银行收紧贷款,本来就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量的增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看不到它的积极作用而一味将其看做是扰乱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既有失公允,也会导致相当重要的一大类经济活动处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因此,在区分两类民间借贷类型的不同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高利贷企业和集资诈骗的组织、个人;更应当在立法、修法上,承认民间信贷企业在金融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这才是民间借贷更亟待唤起我们关注的那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