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中帆
擅取病历,医患纠纷埋祸根
文/江中帆
医患矛盾,是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医患矛盾的解决,病历往往是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因病历极易遭到人为的篡改,且现实中病历被篡改的事例时有发生,导致医疗失信现象严重,医患信任度下降。那么,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能否以防止医疗机构篡改病历为由,私自“保全”住院病历证据呢?
现年41岁的赵冬梅,是江苏省海安县的一名普通妇女。2009年7月11日,赵冬梅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海安县某医院外科就诊。经CT检查,诊断意见为:右肾占位,肾CA可能大。
拿着诊断报告,赵冬梅及其陪同的家人不知道结论所然,便向诊治医生询问。见病人赵冬梅在场,诊治医生便找了一个借口,善意支开了赵冬梅,对陪同的家人解释道:“赵冬梅的肾肿瘤可能性大!”“肿瘤”两字刚脱口,赵冬梅的家人一下子紧张起来,诊治医生见此情景,便又安慰道:“从CT图像上可以看到里面的彩色血流,所以有肿瘤是肯定的。但是良性还是恶性,还需要进一步做活检才能肯定,你们也不要太紧张,更不要给病人造成心理压力,重要的是不要耽搁时间,尽快安排病人住院检查、治疗。”
得到医生的医嘱,经过三天的准备,7月14日,赵冬梅便入住该医院就诊。住院后,医院对其病情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诊断,最终根据赵冬梅病史、体征、辅检诊断,对赵冬梅病情初步诊断为右肾占位癌,并建议立即行右肾切除术。
7月17日,经赵冬梅及其家属同意,医院对赵冬梅行右肾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结果显示为(右肾)错构瘤。
肾错构瘤是什么?虽然也是瘤,为何与术前诊断的瘤的名称不一样?带着种种疑问,赵冬梅家人查资料,并多方咨询,得知肾错构瘤原来只是一种良性肿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专门治疗,只需要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定期检查就行。赵冬梅家人得知此诊断结果后,非常恼火,认为这是医院误诊,明显属于医疗事故,便要求医院作出说明,并对因此误诊给赵冬梅带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不认为是误诊,医疗事故一说也是不能接受,对于赵冬梅家人的赔偿要求便断然拒绝。
矛盾发生后,赵冬梅家人与医院未能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便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想到自己的病历在医院保存,而当前医院篡改病历推卸责任的事例屡见不鲜,便也担心医院会篡改自己的病历,心中很是不踏实。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以后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自己保存病历,才能做到万无一失。于是,在一次争执中,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私自从医院将赵冬梅的住院病史资料取走。随后赵冬梅便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赵冬梅诉称:2007年7月11日,我因腰部疼痛到医院处就诊,经CT检查后,医院诊断意见为:右肾占位,肾CA可能大,肝左叶血管瘤,盆腔少量积液,医院建议住院治疗。7月15日,医院对我的病情诊断定性为“右肾占位癌”。7月16日,医院外科会诊讨论治疗方案为“右肾癌根治术”。7月17日,医院为我行“右肾切除术”并将右肾送检,病理诊断为右肾错构瘤。据此,医院将我一般病变误诊为癌症,并将我的右肾切除,给我的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要求判令医院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医疗费1.2万元、交通费196元,待伤残评定后确定赔偿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为证明其主张,赵冬梅向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的住院病历29页,CT检查费用票据1份,交通费发票18张,以及定残后需要计算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赵冬梅的申请,依法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该医学会以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后,赵冬梅认为其构成伤残等级又申请做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后,相关鉴定机构认为本案纠纷为医疗行为引起,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能作出的情况下不受理本起鉴定。
针对赵冬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医院质证认为:病历资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表面上看病历是本医院的,但内容上,由于病历的每页上赵冬梅都添加了字,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与各医生进行核对,而且病历资料也严重缺失,按照卫生部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住院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这些病历连同夹子都是来源于赵冬梅,不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医院提出,赵冬梅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医患关系,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法博士点评
医院误诊,病历在手,本以为赢定的官司却输了,而且是输得一败涂地,患者赵冬梅怎么也不能接受如此的现实。那么,患者“保全”病历证据,该赢的官司为何输了?赵冬梅的败诉,关键在于她未能理性维权,私取住院病历,致使法律规定的本由医院承担的举证责任发生转换,使自己陷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医患纠纷中,病历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但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约有80%的患者会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通常也并非毫无根据。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自身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给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极大困难。
为了遏制医患失信的现象,我国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针对病历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规定,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对于患者来说,不必过多担心医疗机构不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事件的发生。因为发生了上述行为,法院就会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所谓医疗过错推定,是指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法条中所列违法违规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是,如果患者不能理性维权,以非正常的手段控制本应由医疗机构掌握的病历资料,在客观上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对医疗机构就不能再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责任,而原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到患者一方,由此引发的诉讼风险也就应该由患者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冬梅提供的病历资料,人民医院虽持异议,但就病历内容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异议。结合赵冬梅提供的医疗费预收款收据3份、CT检查费用票据,以及人民医院提交的结算清单,确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超越了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一般情形下要借助于专业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本案中,因赵冬梅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将本应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史资料取走,致使医院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能举证,本着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应重新调整医院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该部分责任应由赵冬梅承担。由于赵冬梅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本院难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赵冬梅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赵冬梅自行承担。
2010年8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赵冬梅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30日,经南通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叙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付赵冬梅补偿款1.2万元,此后双方再无争议。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一定要理性,不能仅凭一时冲动,做出不应有的举动。否则,本可以赢定的官司也可能会输得一败涂地。在对待病历问题上,首先要求封存,双方签字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其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可以先行报警,在公安的介入下,将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的行为固定下来。第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是最有效,也是效力最强的方法,应充分运用好。■
(文中当事人物系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