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泰泉
从本质一元性谈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
□ 王泰泉
2010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政府主动接受监督,尤其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最新的信息,也是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坚实一步。新华社发布的这条消息,让群众再次将目光集中在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上。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对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主客体一元性、目的同一性进行探讨。
首先,从监督的方式上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的监督,是以人民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成为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是一种直接监督。舆论监督则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各级管理者的一种间接监督,是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媒体形式,主要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及互联网等舆论工具公布于众,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被监督对象及主管部门积极迅速解决问题。
其次,从监督的效力上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因此具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属于“硬性监督”。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曝光”,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共鸣,从而给被曝光者一定的压力,促使问题的解决,是作为一种道义的、心理的监督,属于“软性监督”。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十分重视体现人民意志和愿望,两者的有机结合可放大整体监督效能。人民群众需要这两种监督的结合,迫切需要两者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形成合力,以发挥更为有力的整体监督效能。
监督法也明确把舆论监督引用到人大监督机制中,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监督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而且在各章也多次对这种公开化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议题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向社会公布;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这种公开既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公开将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和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活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便于人民群众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对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改进人大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具有深远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职权来说,是层次最高、法定性最强、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但从目前情况看,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效果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与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还没有真正实现优势互补。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开的监督,其开放性、群众参与性和及时性最强、最广、最快。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根据马克思主义新闻学原理,舆论监督工作,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监督。舆论监督的要旨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通过运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新闻舆论工具,发表自己的议论、观点和意见、建议,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和渎职行为乃至以权谋私、违法失职、官僚主义、贪污受贿等各种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评价、揭露、抨击、谴责和批评,并督促有关机关对此予以处理和纠正,从而达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运行中的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能集二者的优势和力量于一体,形成一种既有法律规范和保障,又有广大群众参与的监督效果。
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主体的人大代表,除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参加一些执法检查、评议外,目前还没有更多的载体让他们发挥监督的作用。而人大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的结合,改进了人大代表的监督方式,为人大监督增设了监督的载体,更增强人大监督的时效性、权威性。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在选取事关百姓事件进行跟踪报道时,也因为有人大代表参与其中,而引起更多受众的关注,进而推进“老大难”问题的解决。
第一,两者的范畴属性相同。从本质上讲,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属于人民监督的范畴。人民监督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学说的重要内容。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是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因此,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最具广泛性、民主性和强制性,是人民监督体系的中枢。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舆论监督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而实质上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同样反映着人民的心声。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就形不成舆论监督。这种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监督,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新闻媒体联系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一种可靠而有效的形式。
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都来自人民、依靠人民、代表人民,又服务于人民,本质上具有高度的一元性。
第二,两者的主客体目的性相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主体都是人民群众,客体都是各级各类的权力的行使者。二者在表现形式上有差异,虽然人大监督的概念外延要大于舆论监督,但是在主客体的本质上是一元性,监督的目的和作用具有同一性。两者的目的都是通过揭露问题、批评缺点,反映人民的呼声,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促使他们改进工作,提高效率,防止腐败,克服官僚主义,维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人大》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