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1-12-24 07:51熊昌锟
广西民族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土司制度研究

熊昌锟

海峡两岸“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学术研讨会综述

熊昌锟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学术委员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承办的“海峡两岸‘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广西桂林市举行。来自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辅仁大学、台湾故宫博物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云南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部分高校或单位的专家、学者约4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分别就“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不同区域土司制度述略”、“文学视域下的土司制度”、“发掘档案资料,解读土司制度”、“关于土司研究的展望与思考”等问题进行报告,并展开了深入、细致地交流与探讨。

一、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

“土”指土司。明袭元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宣慰司、安抚司、土知州等各级行政机构,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土司可以世袭,在其辖区内有高度的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然土司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定量的贡赋、调兵从征,土司首领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流”乃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定期调换、不能世袭的官员。历史上把取消土司管理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杨庭硕的《“改土归流”后土司后裔归宿例举》一文,以大量的史实为根据,得出“改土归流”后土司及其后裔仍主导着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土司的社会影响不减当年,且延续到其子孙的结论。杨庭硕认为“改土归流”仅仅意味着中央王朝官僚系统按照设计好的官僚机构实施转型,并不意味着土司制度的终结。土司制度是清代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羁縻治策”是元代以前的封建王朝治理边疆的重要策略,对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方铁的《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一文,重点探讨了羁縻治策的内容、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随着边疆地区形势与统治者经营思想的转变,土官土司制度取代羁縻治策,成为元明清三代政府重要的边疆政策是历史的必然。同时,方铁认为:“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改革、转换、转型。“改土归流”后,土司及其后裔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看法与杨庭硕的观点不谋而合。李治亭以《“雍正大一统论”与改土归流》为题,认为研究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的问题必须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进行。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为了完成国家大一统局面的真正实现,改土归流就是要让土司地区的职官任免、赋税收讫等收归中央,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扩大和建立了国家的大一统格局。同时李治亭认为,对边疆地区民族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十分必要。

其实早在明代,统治者就已经开始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了小规模的改土归流,清雍正年间则继续在这一地区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蓝武的《明代在西南边疆壮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的多重性特征及其成因探析》一文认为,明代政府在西南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改土归流的具体原因较为复杂;二是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较早且持续的时间较长;三是改土归流的地方相对较少且成效不大;四是改土归流的实施大都以军事力量为后盾;五是改土归流进程中出现较大的反复性。蓝武据此判定明代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不彻底的原因在于时机、条件不成熟,但这为清代在西南地区开展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是值得肯定的。

二、不同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土司制度确立于元,兴盛于明,衰落于清。成臻铭的《群在时空之间:论明代土司的民族族系分布特点》一文,首先做了土司族属理论研究的学术史回顾,接着对明代各民族土司的空间分布特点、明代土司的族属分布特点、明代各民族土司的时间分布特点、明代各民族土司的群分布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成臻铭认为在明朝广阔的版图内有26个少数民族存在着土司,反映了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多样性特征。同时,对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对推动解决土司的民族族系问题大有裨益。

土司多设于边疆地区,因地域的差别,有所差异,学者对这一问题亦有关注。首先,是对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情况考察。历代土司之制,尤以西南为重。商传的《明开设贵州考述》一文考证了明代设立贵州的时间、过程。贵州地处湖广、云南、四川、广西四省之交,为四不管之地。故自太祖,欲变其地而设行省。商传认为,明太祖时设立贵州的各种条件已经具备,“未设贵州行省,盖一偶然之事件所致”。贵州之立,成于永乐。依据为“贵州都布按三司齐备,而一省之制成”。商传以贵州行省的设立为切入点,从侧面来反映贵州的土官土司之制。其次是对湘西土司的考察,湘西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自古为民风剽悍之地,元代始设土司。田敏的《论元明清时期湘西土司的设置与变迁》一文,首先对元代湘西设立的土司及诸蛮洞进行了细致地介绍,并对一些土司的规格变迁做了考证;接着对明代新增的一些土司和部分土司的演变进行了概述,共计有二宣慰司、一安抚司、三土州、十二长官司;清袭明制,湘西土司归附清政府后,大都“以原官授之”,除一些小的调整外,土司格局基本未变。田敏认为,湘西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从明代就已开始,但大规模的行动是在清雍正年间,因为此时的条件、时机等内外因素发展成熟,并进一步对改土归流的进程作了阐述,认为湘西的改土归流进行得十分彻底,为湘西的社会发展步入新的历史时期提供了机遇。此外,还有学者对康区的土司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康区是一个历史概念,涵括了今西藏、四川、云南以及甘青交界的广袤地带。因地处偏远,民族众多,元时便在此地设置众多土司,进行间接统治。马国君的《论清前期漠西蒙古入藏与西南“改土归流”的关联性——以康区“改土归流”为中心》一文,详述了康区土司制度的设置始末,并从漠西蒙古入藏对川滇青边防的影响,推导出清政府在康区实行“改土归流”的必然性。结论是清前期对康区的“改土归流”及善后措施,稳定了西藏,强化了西部边防,也实现了对康区治理的政令统一。

土司制度的设立因时代不同,情况也有不同。如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在土司地区既实施“改土归流”,在特定的时期,却也推行“裁流复土”。黄汝迪的《广西忻城“裁流复土”考略》一文,以忻城莫氏土司为个案,展开对“裁流复土”的研究。首先对忻城土司的建置沿革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着分析了忻城土司“裁流复土”实施的背景和原因,最后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评价,基本与粟冠昌《广西土司制度研究》一书中的“广西土司制度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清代以前,积极作用大于消极影响。清代,消极影响大于积极作用。总体而言,积极作用大于消极影响”观点相似。并提出,在忻城土司文化系列研究中,应该坚持此观点不动摇。又如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不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创建“土司制度”,在边疆地区也设置有“边外土司”。邹建达的《“征缅之役”期间清政府所置“云南边外土司”研究》一文,通过对“征缅之役”背景、进程的概述,进而对清政府设置“云南边外土司”及其治边政策进行评价。邹建达认为“云南边外土司”是特殊历史时期、特殊地域内的特殊建置,是清政府从维护自身主权到转为开疆拓土的转变。另外,“云南边外土司”的设置,也影响了清政府的治滇政策。

三、文学 (化)视域下的土司制度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曾在《元白诗笺证稿》中运用“以诗证史”来开展对唐代社会生活的研究,可见文学作品也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往往从另一侧面反映当时的社会生活环境,弥补了正史资料的缺漏。“纪游”是一种文学体裁,其内容来源于当时的社会生活。瞿州莲的《从<容美纪游>看容美土司的对外策略》一文,以《容美纪游》作为主要的史料支撑,以其所记载的兵刑礼乐制度、山川风物民情及诗歌等,展开对容美土司政治、经济、军事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利用地方志史料、碑刻及访谈等对其进行佐证,肯定了《容美纪游》反映容美土司时期社会面貌的准确性。瞿州莲认为,土司家族之间的通婚往来或是歃血为盟,都是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是一种制衡其他土司的政治策略。

目前学界有种误解,认为土司制度腐朽、没落,土司更是昏庸、愚昧、不学无术。其实,一些土司饱读诗书,思想开明,文学造诣很高。彭福荣的《广西忻城莫氏土司文学刍议》一文就以忻城莫家几代土司为例,提出“土司文学”的概念。同时认为莫氏土司文学的出现于忻城土司时期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和史学价值。但对“土司文学”的界定似乎尚未明晰,只是提到几代土司具有较高的文学成就。那么,土司地区土民创作的文学作品或是反映土司地区社会生活的文学作品能否肯定地称之为“土司文学”?这一点,仍有待商榷。土司在其辖区内也推行各种教育。与彭福荣提出“土司文学”相反,唐建生的《广西土司地区教育》一文,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腐朽、落后的封建统治制度。土司对治下的土民采取愚民政策,禁锢人民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也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该文以广西土司地区教育为题,文中呈现的仅为忻城一地,题目似乎过大,且有以偏概全之嫌。此外,唐建生认为土司地区的教育给民族地区带来百害而无一利的影响。但是,是否越汉化,就越先进?标准是否惟一?这些问题仍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

四、发掘档案资料,解读土司制度

史料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档案作为比较原始的史料,信息量大,可信度高。鄂尔泰为雍正时期四大总督之一,深受雍正器重。改土归流与鄂尔泰有着直接的关联。陈维新的《鄂尔泰与改土归流——国立故宫博物院院藏鄂尔泰档案简介》一文,对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院藏鄂尔泰奏折及雍正朱批原件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主要包括鄂尔泰主张对流官、土官加以考核,以安其职;对苗民要剿抚并用;对云南镇沅等地,主张剪除彝官,清查田土,以增田赋,以靖地方。同时,对广西等地的土目拒杀官兵等一些情事进行汇报。根据这些奏折及雍正的朱批,陈维新认为,鄂尔泰作为雍正的肱骨之臣,在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推行“改土归流”,解除了滇、黔、桂百姓深受土司之害的苦楚,大清西南边疆也得以稳定。据此,认为鄂尔泰是值得肯定的。云南地处西南边陲,交通不便,境内多数地区采取土司治理。云南档案馆馆藏土司档案较为完好,约有30万卷 (册)。王志强的《民国时期云南土司档案述略》一文,根据这些浩如烟海的土司档案,对云南土司地区的边情及土司调查统计、民国时仍沿用的土司“边地行政”、土司固守边疆、在滇西抗战和滇南防御所作的贡献进行了概述。之后对“改土归流”(“削土归流”)的原因、进程做了详细的阐述。王志强最后认为,要对土司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有赖于对档案的进一步发掘和整理。

五、关于土司研究的展望与思考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政府在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时所采取的一种统治策略,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今天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推动土司制度研究向综合化、系统化方向发展,显得十分必要。马大正的《深化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国边疆研究的重要内容,开展对土司制度的研究既具有学术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马大正认为,在利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是开展土司研究的基石。并对深化土司制度研究提了几点意见:(一)资料是开展研究的基础,应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重点;(二)研究必须在中国处于统一多民族国家以及中国在世界中的位置的背景下进行;(三)视野要广阔,要进行纵横之间的比较;(四)在研究过程中,忌将土司制度泛化;(五)要将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进行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研究和评议。毛佩琦的《关于土司研究的几点思考》一文,回顾了以往土司研究的成绩与局限,提出要做到利于解放思想、摆脱争执的“三个不”:不拘泥概念、不要求统一、不急于结论。同时,毛佩琦认为要从“具体人物、具体事件、具体制度”着手,开展打通时代、打通区域、打通学科的有组织、计划周密的田野调查,目的是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最后,毛佩琦提出了研究土司需要“三重证据法”,即文献、出土的文物、加上有针对性的田野考察。目前学界已有多位专家开展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但欠缺综合化和系统化,因此构建专门的学科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迫切。李世愉的《关于构建“土司学”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构建“土司学”首先要明确“土司学”的定义及界定,并以“红学”“科举学”的形成过程为例,预测“土司学”的发展前景。其次,提到了构建“土司学”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反映在研究对象的必要性和现实研究的需要。并认为土司之所以能够称“学”,在于它本身具有广阔而专门的研究领域,还拥有特定的概念术语。李世愉最后认为构建“土司学”的意义在于为了使土司研究走向深入和系统,加深、提高和丰富我们对土司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探讨土司制度发展规律,为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借鉴。然而,“土司学”的确立过程不会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

此次研讨会为研究土司制度、边疆史提供了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两岸以及各地区学者之间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对元明清时代出现的“土司现象”进行了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纵横深入比较的研究,为今后边疆史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开阔的思路和新的研究路径,也为两岸之间、各科研机构与地方高校开展多元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契机。

然而,笔者愚见:大多数专家只是对专门区域的土司制度进行研究。他们或在此地工作,或出生在此地,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土司制度缺少深入的比较研究。一些土司地区遗留下了相当丰富的史料,如湘西永顺地区现存的土司墓葬群,结合墓葬壁画开展对土司文化、土司制度的研究,应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这方面却鲜有学者涉及。对结合历史学和考古学、人类学的交叉学科方法,开展对土司时期社会生活方面的研究,也显得比较欠缺。据此,笔者认为,多领域地开展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仍有广阔的空间。

(本文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李世愉研究员、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方铁教授、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杨庭硕研究员、广西师范大学蓝武副教授、唐凌教授的指导与帮助,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作者系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09级研究生)

〔责任编辑:袁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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