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 凡
(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2.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敕书、朝贡、马市
——明代女真经济的发展契机
栾 凡1,2
(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2.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敕书是明朝政府颁发给东北地区各少数民族羁縻卫所官员的证明其官职和等级以及进京朝贡和接受赏赐的凭证,敕书不仅是政治权力的标志,而且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马市是明王朝为兀良哈三卫及女真各卫所开辟的除京师互市外,与内地进行贸易的第二个通道,为了马市的管理,明廷同样规定以敕书作为进入马市的凭证。明代女真的经济发展及民族崛起与敕书的关系密不可分,敕书不仅促进了女真社会的贸易经济,而且将女真社会的渔猎经济、农耕经济、掠夺经济等经济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了女真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因此,敕书、朝贡、马市在明代女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明代女真经济提供了发展契机,也为明代女真的崛起奠定了经济基础。
敕书;朝贡;马市;明代女真;经济发展
明朝初期,为了招抚安置东北地区的女真各部,在这里实行了“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具体内容就是利用女真首领为明朝的地方官,管理各部女真。明朝给任命的女真酋长颁发诰敕、官印和冠带袭衣。诰敕就是委任状,也称为敕书,上面记载着明政府授予的官职和等级,是进京朝贡和接受赏赐的凭证。对明朝而言,敕书代表着明朝对女真的有效统治,对女真而言,敕书给他们带来的更多的是经济利益。藉此,女真社会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根据明朝的规定,羁縻卫所的官员必须定期到京城朝贡,也就是定期向中央政府缴纳贡赋。羁縻卫所的官员带领属下进京朝贡,必须持有明朝政府颁发的诰敕或印信,从指定的贡道入贡。入关时,要将敕书及进贡物品交由主管官员检查。进入京城后,住在专门为其朝贡设置的会同馆。进献贡品之后,可以获得朝廷颁发的抚赏和回赐。贡品和回赐物品都不是商品,只有将所带物品进贡以后,剩余的物品才可以在京城进行贸易,但女真入贡之人往往多带大量的物产“借贡兴贩,以规厚利”[1]。明朝政府规定,女真入贡之人只许在京城贸易五天,或在他们进京所住的会同馆买卖三到五日,但这种规定往往不能完全限制女真人的贸易活动,私下交易屡见不鲜,不仅在京城贸易,而且还在来往途中与沿途百姓进行交易,以换取他们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品。
明朝初期,为了鼓励朝贡,对前来朝贡的人数没有严格限制,也不用敕书做凭证,只要有明政府颁发给各卫所的印信公文即可进京朝贡贸易。“缘边鞑靼女直野人来朝,及互市者悉听其便。”[2]由于来朝入贡的人数过多,明廷从正统以后根据各卫所拥有敕书的情况对入贡人数和次数做了限制,“朵颜、泰宁、福余等三卫,每岁三贡,贡各百人。海西每贡千人,建州每贡五百人”[3]。“海西每年一贡”[4],兀良哈三卫每年朝贡两次,建州、海西每年朝贡一次。虽然开始限制人数,但只限制了每次的数额,没有总的限额,其限制作用是可想而知的。此后,敕书成为朝贡制度的凭证,进京朝贡的人数由明政府所颁发的敕书数决定,有多少敕书,就可以有多少人进京。关于朝贡时间,初期同样没有限制,正统以后规定“岁以十月验放入关,如次年正月后到者,边臣奏请定夺”[5]。其他时间不许入关朝贡。
由于进京朝贡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各卫所对于进京朝贡都十分积极,不仅朝贡规模越来越大,而且次数也越来越频繁。下面的3个统计表可以充分说明这一问题 (见表1、表2、表3)。
表1 永乐至成化年间朝贡状况
如表1所示,根据朝贡的目的及所贡的物产,我们把各卫所的朝贡分成五类:(1)来朝;(2)来朝贡方物;(3)来朝贡马;(4)来朝贡马及方物;(5)来朝贡马、貂皮等物。随着时间的变化,每个时期侧重的内容各不相同。永乐年间,来朝的总次数是25次,其中18次来朝,只有7次来朝贡马。这一时期主要是明政府安置与任命女真地区的各卫所行政长官,给予印信及赏赐等,朝贡没有完全正常开展。宣德年间,来朝贡马的次数增加,与其他四种类型比较,来朝贡马占有相当的比例。正统年间,在五种类型中占有绝对优势的是“来朝贡马及方物”,在单纯贡马的基础上,增加了“方物”作为朝贡的贡品,表明明王朝对女真地区的物产需求量增加,同时也表明女真人想从朝贡之中换取更多的中原产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景泰、天顺年间属于非正常的战乱时期,正常的朝贡也受到冲击。成化年间,朝贡的侧重点转移到“来朝贡马、貂皮等物”之上。
表2 嘉靖三年、四年、十五年女真各部入贡情况表
六月 建州左卫47十一月 海西91嘉靖四年二月辛卯 海西、建州等卫230二月乙未 海西撒刺尔等卫264二月甲辰 海西塔鲁木卫134嘉靖十五年二月甲辰 海西、建州258二月戊申 海西成讨温卫240三月丙寅 建州、毛怜、海西 300余五月癸亥 海西、建州 700余六月庚子 海西、建州 900余
表2中所示入贡人数始终呈递增趋势,表明各部女真都以种种理由乞请增加入贡人数。而且,女真各部争贡异常激烈,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赏赐,如綵币、袭衣绢纱、锦绮素缯等。明代后期,女真朝贡的次数更是大大增加。
表3 万历十一年至四十四年女真各部朝贡情况表
万历四十年 3次进贡万历四十一年 1次 230人贡马万历四十三年 1次 124人进贡万历四十四年 1次 18人进贡合计 118次约11469人
表3中所体现的从进贡次数到人数都是十分可观的,总次数约118次,总人数约11469人。这些数字还不是当时全部的统计,由于有的年代资料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当时的具体情况。但已有的数字资料就足以证明,明代女真族进京朝贡的活动是十分频繁的,其中由于战争及其他原因停贡,还予以补贡。努尔哈赤曾以“车价迟贡,(万历)三十六年后又以疆界停贡”[6],由于自忖势力不强,尚未能与明朝公然对抗,于万历三十九年 (1601年)率250人进京朝贡,以示臣服之心,为等待反明时机而故意拖延。无论如何,这一时期女真各部的朝贡还是相当积极的,与前面两个时期相比 ,这一时期前来朝贡的女真以海西、建州为主,表明女真各部已逐步集中,标志女真势力的统一而到后来,海西女真与建州女真成为统一体的时候,向明朝进贡的建州女真则代表了整个女真族,努尔哈赤“奄有各家敕书,尽并各家故土”[7]。把入京朝贡的凭证收归自己手中,最大限度地垄断了从明朝获得赏赐、进京贸易的机会,源源不断地增加自己的财富。敕书的逐渐垄断是这一时期贡赏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另一个特点是,女真势力增强,在进京朝贡问题上,态度逐步强硬,在双方贸易中,由被动转为主动,可以借口明朝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而推迟朝贡时间或干脆不去朝贡。
马与貂皮并称两大重要的朝贡物产,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才能准许入贡。貂皮是一种名贵的毛皮,深得朝廷上下及富商大贾的喜爱,明政府甚至规定了某品级以上的官员才能使用貂皮。对于前来朝贡之人,“边臣以礼部定拟名数,验其方物,貂皮纯黑,马肥大者,始令入贡,否则拒之”[8]。足见明政府对贡貂的重视。上述各个时期几种朝贡类型的变化,反映了明王朝对女真各部的渔猎产品的需求量增加以及各个时期对不同的贡品的需要。
《明实录》所记女真朝贡的贡品有:马、貂皮、驼马、鹰、舍利孙、银鼠、海东青、兔鹘等。《辽东志》则根据各部所处自然条件的差异,列出各不相同的贡品。建州、兀者等卫所的贡物为马、失刺孙 (舍利孙)、貂鼠皮、金钱豹皮等;北山野人的贡物则有海豹皮、海骡皮 、海獾皮、殳角 (海象牙)、鲂须、好刺 (各色鹿)等[9],完全是渔猎经济的产品。万历《明会典》卷108记载了明朝的规定:“贡到方物,例不给价”,但可以得到大量的赏赐,明王朝对入贡女真的抚赏和回赐物品有:綵币、表里、钞、绢、衣服、绵布等,皆为手工业产品。各卫所进贡的低级生产方式的产品通过朝贡可以换得纺织品等较高级生产方式的产品,这些物品进入女真社会,对女真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进贡以后,朝贡者可以获得许多赏赐,赏赐物品多少是由官职的高低决定的,相差十分悬殊。早期的赏赐主要是实物,赏银者很少。嘉靖元年 (1522)把海西女真速黑忒等人的赏赐折银,但不作为常例。[10]由于女真社会商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贸易增加,对银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甚至用所赐实物去换取银两。鉴于这种情况,明朝政府于嘉靖六年 (1527)规定允许折银。到嘉靖四十三年 (1564),女真人进京朝贡的赏赐全部用银两支付。除正赏之外,对所贡方物,明廷还要根据不同的方物给予不同的回赐,与正赏相同,回赐也是先用实物,后来全部折银。正赏和回赐的数量相当可观,大约每名朝贡者可以得到二十两银左右。
除正赏和回赐以外,朝贡者还被允许在京师或来往途中进行各种贸易活动,这是一项更大的经济效益。洪武二十六年 (1393)规定,凡贡品以外带来的货物,既可以卖给明朝政府,也可以在京师街市自由买卖。由于朝贡制度时有不严格,明政府难承其负,加上京师贸易纠纷层出不穷,明政府只好在正统十三年 (1448)对京师买卖的时间进行限制,“今后来朝贡者赏赐后方令于街市买卖五日,永为定例”[11]。此后,朝贡之后在京师可以买卖五日的规定正式确定下来。但这种限制并没有降低女真对京师贸易的要求,他们想方设法提高敕书的官职或增加敕书的数量,以争取更多的进京人数,获得更多的赏赐及进京贸易的机会。通过朝贡,女真人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提高了本民族的经济实力。
马市是明王朝为兀良哈三卫及女真各卫所开辟的除京师互市外,与内地进行贸易的第二个通道,为了马市的管理,明廷同样规定以敕书作为进入马市的凭证。
马市缘起于永乐初年,“福余卫指挥使喃不花等奏:其部属欲来货马。计两月始达京师,今天气向热,虏人畏夏,可遣人往辽东谕保定侯孟善,令就广宁、开原,择水草便处立市,俟马至,官给其直即遣归”[12]。由于福余卫的奏请,代表了兀良哈三卫及女真各卫所的要求,明廷立即予以批准,并“命兵部定其值,上上等,每马绢八匹、布十二匹。上等,每马绢四匹、布六匹。中等,每马绢三匹、布五匹。下等,每马绢二匹、布四匹。驹,绢一匹、布三匹”[13]。明确规定马匹的价格,在马市的贸易活动中,管理马市的官员必须依此执行。但这时马市还不算正式成立。永乐四年 (1406)三月: “设辽东开原、广宁马市二所。初,外夷以马鬻于边,命有司善价易之。至是,来者众,故设二市,命千户答纳失里等主之。”[14]是明朝正式设官管理马市的开始。
“永乐间,辽东设马市三处:其一在开原城南关,以待海西女直;其一在城东五里;其一在广宁城,皆以待朵颜三卫夷人。正统间,因漏泄边事,已罢其二,惟开原南关市独存。近者朵颜屡请开市,朝廷不许。今朵颜穷迫,潜结海西,转市于我,而海西藉彼马力,数犯我边,甚为非便,若许复开,则有以收朵颜之心,撤海西之党,而中国并受其利。”[15]马市的设立,为女真人的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其实质也是明政府为了对女真各部族的羁縻。“朝廷非无马牛而与之为市,盖以其服用之物,皆赖中国,若绝之,彼必有怨心,皇祖许其互市,亦是怀远之仁。”[16]“诸酋利吾市赏,便我市易。我之布帛锅口等物,皆彼夷日用所需,而彼马牛毡革非与我市则无所售,然则辽阳一带实西虏所资以为生。”[17]
马市不仅为女真族提供了生产、生活资料,而且也丰富了内地人民的生活。马市主要分为官市和民市两种,初期是以官市为主要形式,但民市也不是完全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民市的比重随之增加。这里所说的民市,是指经过明政府批准的,于马市中公开进行的民间贸易活动,不包括明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私下贸易。马市贸易与朝贡制度的相同之处,就是皆以敕书作为贸易的凭证,只有掌握敕书的人——明朝任命的各级地方官——女真各部的首领才能带领下属人员进入马市。
初期马市是以官方买马为主,马价也由官方决定,如前引永乐三年三月甲寅条,官方以绢、布付马价。“兀良哈等处告饥,愿以马易米。命所司议其直,遂定上马每匹米十五石,绢三匹,次上马米十二石、绢二匹,中马米十石、绢二匹,下马米八石、绢一匹,驹米五石、布一匹。”[18]马价也可以用米来支付,但支付多少,也就是马价的高低,都是由官方决定的。进入马市参与贸易的马匹首先必须保证官方的需求,有剩余才能进行民市贸易。正统年间以后,民市贸易的比重迅速增加,贸易的品种也随之增加。
明朝对马市的管理比较正规,也比较严格,设置专门的官员管理马市,来马市贸易的商人要向明朝缴纳市场税,由管理马市的官员负责“抽分”,即,从马市的各项交易中抽取税银,抽税多少根据货物的品种、质量等决定,嘉靖二十九年 (1550)八月“十三日一起,买卖夷人祝孔革等三百八十七名,从广顺关进入,到市与买卖人杨景等易换牛只等物,共抽银五两七分三厘。大牛八只,抽银一两六钱;中牛三只,抽银四钱五分……牛犊十只,抽银五钱;小马二匹,抽银四钱;马驹二匹,抽银二钱;绵羊一只,抽银二分;山羊七只,抽银七分;段袄二件,抽银一钱;羊皮袄二件,抽银二分;小猪三只,抽银一分五厘;鹿皮三张,抽银六分;狐皮三张,抽银三分;羊马皮五张,抽银一分;参蜡二十五块,抽银二分五厘;牛皮十张,抽银五分;松子一石,抽银三分;麻十斤,抽银五厘;绢一匹,抽银一分;蜜十九斤,抽银一分九厘;木枯四斤半,抽银三厘;木耳六十四斤,抽银六分四厘;狍皮十张,抽银五分;靴一十九双,抽银一分九厘;马尾半斤,抽银三厘……。”[19](P721)明确地记载了女真商人在马市贸易中,各种货物所应缴纳的税银,说明明廷在马市的管理中,确实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在各项事物的处理中,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反映出马市中交换的物品繁多,买卖兴隆。
在马市贸易中,女真人输出的物产主要是马、皮货和山货。皮货和山货有明珠、人参、黑狐、元狐、红狐、貂鼠、猞猁狲 (即土豹)、虎、豹、海獭、水獭、青鼠、黄鼠等皮。此外有蜜、蘑菇、木耳、松榛等。马、貂皮、人参在其中占很大比重,反映明代女真族渔猎经济的特点。而明代女真输入的物产有:铁器、耕牛、绢缎、绵布、盐、米、陶瓷器等。则与其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及军事战争有关,对其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
马市的设立是明朝政府对女真各部实行羁縻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来马市贸易之人,明朝不仅给予优厚的政策,而且有抚赏和诸多优待。《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中的“马市”一节收录了许多“抚赏夷人用银物清册”,如:万历十二年三月“初十日一起,镇北关进入买卖夷人卜寨差易八里等四百八十名,抚赏过桌……分三厘八毫。桌面三张,折猪肉十斤十四两,连酒,用银一钱七分五厘二毫;下程猪肉四十斤,用银五钱七分二厘;酒四十壶,用银二钱六分六厘六毫;平花段三匹,用银一两八钱;铧子三件,用银一钱二分;许纸二百张,用银一钱□分;官锅三十八口;官盐二百斤。”[19](P822)另有万历年间某年某月,“二十五日一起,镇北关进入买卖夷人都督呈加奴仰加奴等一千一百八十名,抚赏桌面酒肉等物,用银四十三两二分八……。桌面十五张,折猪肉五十四斤六两,连酒,用银八钱七分六厘;官锅四十口;下程猪肉二百三十斤,用银三两二钱八分六厘;猪十六只,用银六两……;酒一百壶,用银六钱六厘六分六毫;平花段四十二匹,用银二十五……;牛十只,用银五两;酒四海,用银四钱;羊四只,用银一两六……;官盐一千九百五十斤。”[19](P840)由此可见,进入马市做买卖的女真人不仅可以出卖自己的货物,换取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品,而且还可以从管理马市的官员那里获得抚赏,是女真人获得经济利益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无论是进京朝贡还是马市贸易,都是以敕书作凭证的。敕书,在女真人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女真社会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都与敕书有关。敕书,为女真经济提供了迅速发展的契机。
明代女真族是以渔猎采集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族,渔猎经济为女真族提供了大量的毛皮、山货、肉类,只能满足低水平的生活方式,“着皮食肉”,狩猎产品只体现了使用价值。明政府通过颁发敕书、进京朝贡、京城贡市、设立马市等方式,使女真人的渔猎产品由单一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发展为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性质的产品,由单纯的渔猎产品转化为商品,通过交换,农业社会的生产、生活用品进入女真地区,从衣、食、住各方面提高了女真人的生活水平。女真人认识到,这种贸易对他们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只要充分利用每一次朝贡、马市贸易的机会,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但是,必须有足够的渔猎产品,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贸易的结果是促进渔猎经济向更大的规模发展,以提高渔猎产品的产量。因此,渔猎经济为贸易经济提供条件,贸易经济反过来又促进渔猎经济的扩大,贸易经济与渔猎经济互为条件,没有渔猎经济的产品,则没有贸易经济的前提,贸易停止,渔猎经济的产品难以实现自身价值的转化。二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贸易经济的发展,促进渔猎采集的发展,渔猎经济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扩大其社会组织。原本分裂的小规模的社会组织,难以适应渔猎经济的发展速度,迫使其逐步演进为统一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源起于渔猎,发展于渔猎,简单的渔猎经济已难以满足社会组织壮大的需要,渔猎民族所固有的军事掠夺的本性,加上贸易经济带来的铁制兵器的发展,增强了军事实力,极大地刺激了掠夺的发生。此外,贸易经济不能满足其需要时,掠夺也会发生。
由此,渔猎、贸易、掠夺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贸易受渔猎产品的限制,渔猎产品又必须通过贸易才能转变为商品,当贸易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时,掠夺便取代贸易,为女真人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并迅速促进财富的积累。渔猎、贸易、掠夺三位一体,形成以渔猎经济为主,以贸易、掠夺为辅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比单纯渔猎经济发展迅速,能加速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
明代女真族的农耕经济是在明王朝的扶持下,逐渐发展起来的。纵观女真族农耕经济的发展过程,几乎步步都与朝贡、马市贸易和掠夺有关。首先,农耕生产所需要的铁制农具、耕牛主要来自马市贸易,种子来自朝贡的赏赐,明政府给种子、耕牛、农具之后,农耕经济的发展仍然十分缓慢,其原因是女真人习惯于迁徙渔猎,不愿意亲操耒耜从事艰苦的农耕生产;但女真人也认识到农耕经济是古代经济中先进的经济形式,渔猎经济必须向农耕经济转变,其社会才能发展。“上曰:前日议者云:‘貂鼠皮不产于五镇,故以牛马农器,易诸野人,请移定于内地,以除此弊。’予下书问之。监司启云: ‘内地虽产此物,不合进上。故必贸于野人。而野人非牛马农器则不与之易,故不得不尔已。’”[21]“特进官李淑琦启曰: ‘永安道五镇贡貂鼠皮,贸于野人,以充其赋。所易之物,非农器釜鬵则必耕牛也。由是我之耕牛农器釜鬵,悉为彼有。虽国家禁之,莫得御也。’”[22]“命行人伴送东北诸夷入贡者出境,并禁其市军器。兵部右侍郎马文升言,比年朝鲜陪臣及建州海西朵颜三卫夷人入贡,军民人等,辄以射弓材箭镞与凡铁器,私相贸易,诚非中国之利,乞下所司禁约,且以行人带领通事伴送,沿途防禁之,事下礼部请差行人著为例。兵部请榜谕京师并诸边军民,违者谪戍边远。会同馆及沿边伴送官人等,有纵之者,既治其罪。若夷人夹带出关事觉,拘入官给还原职,仍追究所鬻之人。从之。”[23]“命都指挥同知崔胜为广宁中路参将。时海西虏酋,纠建州三卫,入寇叆阳,言往年受朝廷厚遇,今无故添一官人伴送我行,饮食之如犬豕。禁止我市卖,使男无铧铲,女无针剪,因是入寇。”[24]无论京师贸易、马市贸易,还是与边官、京师百姓及朝鲜百姓的私下贸易,耕牛与铁器都是女真商人必须购得的物品,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则以入寇相威胁。女真人本身厌恶农耕,不愿意致力于经济形式的转变,他们依靠掠夺,获得了从事农耕经济的最好人选——汉区、朝鲜的农民。所以,农耕经济的发展是以贸易、掠夺为辅助条件的,贸易发展,可以获得大量的铁制农具与耕牛,掠夺经济的发展,为农耕经济获得大量的劳动力。敕书,为女真社会农耕经济的发展提供耕牛和铁制农具,促进女真地区农耕经济的发展。
敕书,促进贸易经济发展,促进商人队伍的壮大,也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女真对外贸易是以物易物为主,但在其经济发展中,以银交易的现象已经出现,并不断加强。贸易经济、掠夺经济的发展为农耕经济的发展提供前提,农耕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对农具、耕牛、劳动力的需求量增大,又反过来促进贸易经济、掠夺经济的发展。反之,贸易停止,耕牛、农具没有来源,掠夺停止,则劳动力缺乏,会影响农耕经济的发展。
敕书,是将女真经济与全国经济对接的桥梁和纽带,为女真族封闭的渔猎经济打开了与外界交往的通道,为渔猎产品找到了市场,同时引进农耕社会先进的技术与产品,提高了女真族的生活水平,把女真渔猎经济纳入到全国经济的轨道,成为全国社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敕书、朝贡、马市贸易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女真族的社会财富,提高社会生产力,起了很大的作用。由于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并不来源于生产,所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幅度不是很大,而其生产关系的发展则更加落后。经济多元导致社会财富积聚手段的多元,掩盖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不协调,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多元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在女真族统一的过程中,敕书的争夺一直伴随始终。当海西女真最强大的一部——叶赫部灭亡以后,努尔哈赤拥有了明朝政府颁发给女真各部的所有敕书1499道,成为女真部族中最强大的势力。敕书、朝贡、马市不仅促进了明代女真经济的发展,而且为女真族崛起奠定了经济基础。
[1]明神宗实录:卷494[O].成历四十年四月壬寅.
[2]明太宗实录:卷48[O].永乐五年二月己丑.
[3]明神宗实录:卷373[O].万历三十年六月戊申.
[4]明孝宗实录:卷151[O].弘治十二年六月壬子.
[5]明神宗实录:卷444[O].万历三十六年三月丁酉.
[6]明神宗实录:卷484[O].万历三十九年六月丁酉.
[7]明神宗实录:卷582[O].万历四十七年四月戊戌.
[8]明宪宗实录:卷35[O].成化二年十月甲寅.
[9][明]毕恭.辽东志:卷9·外志[M].《辽海丛书》本.沈阳:辽沈书社,1985.
[10]明世宗实录:卷12[O].嘉靖元年三月甲寅.
[11]明英宗实录:卷172[O].正统十三年十月庚戌.
[12]明太宗实录:卷34[O].永乐三年三月癸卯.
[13]明太宗实录:卷34[O].永乐三年三月甲寅.
[14]明太宗实录:卷41[O].永乐四年三月甲午.
[15]明宪宗实录:卷176[O].成化十四年三月丙戌.
[16]明宣宗实录:卷84[O].宣德六年十一月乙亥.
[17][明]张鼐.辽夷略·叙言[O].《清初史料四种》本.
[18]明太宗实录:卷47[O].永乐四年十二月甲寅.
[19]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下册[M].沈阳:辽沈书社,1985.
[20]刘世哲.明代女真物产输入几种[J].黑龙江文物丛刊,1984,(4);明代女真几种物产输出述议[J].民族研究,1984,(6);李健才.明代东北[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78
[21]朝鲜李朝实录[O].成宗二十年五月丁亥.
[22]朝鲜李朝实录[O].成宗二十年二月庚戌.
[23]明宪宗实录[O].成化十二年十一月癸亥.
[24]明宪宗实录[O].成化十三年十一月己丑.
K248
A
2095-0292(2011)02-0133-06
2010-12-27
栾凡,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历史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