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维权与成员资格①
——多重支配下的“代耕农”

2011-12-20 02:52黄志辉麻国庆
关键词:本地人抗争支配

黄志辉 麻国庆

无“法”维权与成员资格①
——多重支配下的“代耕农”

黄志辉 麻国庆

以往关于农民维权的研究都忽略了维权本身的权利从何而来的问题。我们认为农民只有在具备乡村行政设置中的成员资格以及乡村伦理中的道德成员位置时,其维权行动才可能有效。文章通过对一个由特殊的群体——“代耕农”组成的村落,描述其村民从有成员资格到无成员资格的过程,在经验上补充了“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研究框架所忽略的维权状态——无法维权;在理论上,扩展了“合法性困境”的“所指”范围,并分析了由资本、基层政府以及地方权力所组成的多重支配系统,如何构成了“代耕农”的抗争困境。

代耕农;成员资格;多重支配;无法维权

一、现象、文献与问题

(一)中国经验及现实问题

始自 30年前的经济体制改革,遗留了许多特殊的中国经验,“代耕农”便是这种特殊的经验现象之一。从 20世纪世纪 70年代末开始,大量珠三角的农民开始“洗脚上田”,弃农务工、从商,导致大片农田无人耕作。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双轨运行时代,耕地肩负着缴纳国家公粮的任务,加之“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存在,使得珠三角的农民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周转“公粮”。在这种背景下,珠三角的基层政府派人前往粤西、粤北山区招纳了大量农民,作为珠三角农民的农业劳动“替身”。交换条件是:山区农民为珠三角农民完成公粮缴纳任务,可永久使用其耕作的土地,享受与本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并逐步解决户口问题。这种用劳动力交换“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山区农民,被外界称之为“代耕农”。在改革开放的最初 10年,超过 10万数量的“代耕农”出现在珠三角的农村[1]。他们背井离乡,在珠三角“永久”定居下来,要么插入原有的生产队,要么组成一个新的生产队,星星点点地分布在珠三角的各个角落。

“代耕农”群体,可谓继“离土不离乡”以及“离乡又离土”两种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后,从经验上补充了一种新的、可称之为“离乡不离土”的劳动力转移模式。但是,离开了家乡在异地安营扎寨,是否意味着他们脱离了家乡之根本而必须在他乡创造另一个“根”呢?在 1984至 1986年的三年时间里,绝大多数“代耕农”与生产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纸合同似乎打消了许多“代耕农”的顾虑,他们以为自己拿到了进入珠三角的“入场券”,真正地成为了当地的农民。

然而,工业浪潮撕裂了山区农民成为珠三角人的梦想。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土地的货币价值猛增。到了 20世纪 90年代中期,在“代耕农”所使用的土地远远未到第一轮承包期限之前,就被当地基层政府和村民全部收回,并且没有任何补偿。与此同时,由于长时期遗留未解决的户口、宅基地等问题导致了“代耕农”在珠三角的许多生存难题,使得这个群体不断抗争、上访。在珠三角刚刚过去的 10年中,“代耕农”问题成为该区域内农村中的主要问题之一,经常发生集体性抗争事件。并且,几乎每户“代耕农”家中都有人有过上访经历,那种“上访专业户”在“代耕农”聚落中有大量的存在。但是,从其抗争的效果来看,微乎其微,他们从未得到当地政府在法理上的认可,更未得到过本地人的任何同情。为什么?

(二)本文问题的引出

转型中国的底层农村中所淤积的复杂社会矛盾,酝酿出了大量的农民维权事件。学界在最近几年中,关于农民维权 (或“农民抗争”)的研究,出现了一个不小的“井喷”现象。然而,源于研究对象与研究视角的差异,学者们在农民维权的方式、情境、因由等方面的讨论莫衷一是。一时间,概念纷出,范式争鸣。

在抗争方式上,存在着“依法抗争”、“以法维权”、“草根动员”、“以身抗争”、“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等等分析框架。作为近 10来年中经典农民抗争研究的初始发动者,李连江、欧博文认为中国农民维权抗争“以政策为依据”(policy-based resistance),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他们用“依法抗争”来标显中国农民已从传统臣民向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转化[2-3]。于建嵘进一步认为 1998年之后中国农民已经进入了一种具有高度政治性与组织性的“以法维权”时代[4]。应星则不满于西方动员理论与底层学派之间关于精英与底层对立的腔调,而是从“草根动员”的视角对农民维权现象进行分析[5]。另外,有人从抗争主体的弱势角度,揭示了“以身抗争”[6]、“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7]等底层抗争的微观政治机制。

在维权的外部情境上,学界用“政治空间与动员网络”、“合法性困境”、“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乡村治权”的衰退以及“政权悬浮与市场困局”等概念试图囊括底层农民维权的实践情境。于建嵘因其认为新阶段进行维权的农民具备可资利用的“政治空间与动员网络”,而可进行具备高度组织性和政治性抗争的看法招致了广泛的非议[4]。应星用“合法性困境”一词来形容农民进行组织性、政治性抗争的制度难题,以批驳于建嵘对“泛政治化空间”的想象[5]。吴毅则更加具体地使用“权力—利益的结构网络”概念,一方面显性驳斥“依法抗争”解释框架的政治夸张化激情;另一方面委婉批判“合法性困境”仅从制度上考虑的简单化倾向[8]。申端锋认为,以往都是从农民维权的角度进行探讨,他倡导类似的研究可以从“乡村治权”演变的角度出发去观察农民上访、抗争现象增加的原因——这一角度被其称为新的“范式转换”[9]。还有人认为,是因为市场化改革以及政权的“悬浮”状态导致的结构性困境使得上访现象发生[10]。

在维权的因由上,存在着“利益受损的维权模式”、“气场激荡”导致集体行动以及“谋利型上访”等不同见解。实际上,大部分农民维权是利益丧失后个体或集体的表达行动,一般称为“维权模式”。有人指出“维权模式”无法概括所有的上访行为,由于农村改革的深化、意识形态的制约以及压力型信访体制的存在等因素,已经出现了大量为谋利而上访的农民[11]。应星则认为,上述都是因由期盼物质性利益的补偿以及获得才导致的农民维权行动,但一些集体维权行动的产生并非利益而是伦理,正是因为外界破坏了农民可接受的道德规则,使得农民心中的“气场”爆发或被草根精英借用这种爆发力量,引发出集体维权行动。“农民投入政治行动并不一定都是为了物质利益,而可能是为了德治秩序下具有的差序性位置而战斗,为了争一口‘气’而战斗。”[12-13]

上述关于农民维权的争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讨论。本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最近 10年以来的主要有关农民维权行动的研究作了简单的概括并认为,以往文献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某一类农民维权现象的某种图景,其所组成的谱系足以在相当程度上解释当下大部分的农民维权事件。但是,即使是以往研究谱系的总和,仍然在理论与经验上有所忽略,以至于在解释复杂的、前所未见的现象时可能遇到阻滞。结合本文的经验对象,以往的研究是否还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应该有所考虑、拓展。

第一,注重研究农民对权利的维护或谋取而忽视“维权”本身的权利源自何处。农民“维权”的权利从何而来?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联系研究的谱系,自“送法下乡”的讨论以来,对于农民社会维权的研究备受瞩目(可以说又在新的环境下如何接续类似于费孝通先生他们那个时代对于乡村重建的研究)。当下学者们大都认为农民权利意识已经觉醒,才有了“依法抗争”与“以法维权”等研究模式。但是,作为国家体制下的公民所具有的大传统抗争权利却无法解释应星所指的“气场”遭遇破坏而引起的集体抗争。即当乡村小传统的伦理规则被破坏时农民为何有反抗的冲动?在我们看来,以往的一些研究经历了从“顺民”到“义民”的转换,可以提供一种理解从大传统与小传统中获得两种抗争资格的途径。例如,应星在对大河移民以及草根动员的研究中,臣民大多是王化的臣民——农民的上访尤其是精英的上访,是“困中取巧”而非“困兽之斗”,上访的农民多是国法内的顺民[5],[14]。随后在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应星认为农民会因为道德伦理被破坏后产生的“气场所激荡”,从而产生一些就地反抗、集体上访的事件,上访的农民是“伦理”内的义民[12-13]。我们认为,“顺民”所遵从的是大传统的国法,“义民”所遵从的是小传统的伦理规则。两种“法”的存在空间是不同的,前者是国体内所有公民可以依循而用的权利武器,后者是在某一乡村共同体内共享的、具有历史积淀的伦理道德武器。当“顺民”与“义民”集于一身时,农民就获得了两种抗争的权利。但是,两种权利的合体有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必须同时获得国家大传统与乡村小传统中的成员资格。农民在“大传统”行政地域上的成员设置,与“小传统”中伦理差序的乡村位置,应是在同一地域上的双重嵌入。否则,维权的资格将被置疑。例如,乡村中外来的人群不一定能够加入当地的户籍、持有与当地人相同的道德伦理,也就是说不具备当地的成员资格。这一点对于本文来说至关重要。

第二,对引发维权行动的因由所进行的探讨仍然不够清晰。前文已经总结出三种导致农民维权行动的原因:利益受损、谋利以及“气场”爆发。但是,如果持不同观点的学者都同意蒂利关于农民集体行动主要是“反应性 ((reactive)”而非“进取性 ((p roactive)”的看法[15]——无论这种反应是有意识的还是被动员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询问:农民是否会因受损程度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程度的反应?在不同的阶段又是否存在不同规模的“气场”?

关于这个问题,斯科特对于“生存伦理”的阐述并不过时。斯科特[16]认为,农民对支配者进行的都是隐秘的“日常反抗”;只有当他们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才会奋起抵抗。而关于生存道德和公正感的伦理涉及一条生存底线,这条底线可以溯源至物质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富人在穷人揭不开锅时伸出援手的义务。我们认为,农民在生存底线之上与底线之下受损的“反应”很可能有极大差异,并且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气场”与之匹配,后者所能爆发的力量绝然要大于前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我们能够找到“生存底线”的物质化标志,就可以对农民维权的因由与强度做更深入的分析。不过,斯科特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研究中国农民维权行动的学者抛弃了,原因在于大部分学者认为:源自对东南亚农民的结论在中国不一定有适用性;日常反抗的模式与中国农民目前直接面对政府的上访、抗争等现象格格不入,“参与明显的、大规模的抗争对农民来说极为奢侈”这一结论显然未投研究当下农民抗争的中国学者所好。而在本文中,我们虽然未描述研究对象“日常反抗”的状况,但会重新启用关于“生存伦理”的研究,揭示“生存底线”之上或之下的利益受损将导致不同程度的抗争反应。

第三,对外部维权行动的情境的研究——即本文强调的多重支配力量的探讨还可进一步深入。例如,“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8]虽然可以很好地解释外部维权情境,但对具体的支配力量的描述上还可深入一些,如进一步细究行政支配与资本支配的关系,引入对地方支配力量的考察。虽然有人发现,乡村治理权力的变迁与农民上访的数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乡村治权的衰退,才导致农民上访次数的增加[9]。但是,此类思考独独强调“官治”的支配力量而忽视诸如资本或其他地方权力的支配,也使得其在研究底层社会时,一旦面临复杂的抗争情境显得捉襟见肘。焦长权[10]从市场化的角度补充了另外一种维权情境——认为是“小农”在遭遇市场时“难以与市场对接”而使得困境丛生,“市场困局”与乡村“政权悬浮”是共同导致农民上访的结构性因素[10]。但是,该研究没有揭示“市场困局”从何而来?与“政权悬浮”关系何在?笔者认为,应该细致地关注农民是如何从其原先所属、并受其庇护的政治社会结构脱离出来的过程,是理解底层农民外部抗争情境的重要前提——那样既可以为“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的形成提供一个过程论的解释,也可以看到除政府权力或资本以外,是否存在与其相关联的其他维权障碍。

第四,以往的研究基本都是关注在原地维权的农民群体,在经验上忽略了那些因社会转型而卷入异地乡村的农民群体。实际上,在过去 30年中存在着大量因特殊原因而进行乡村之间永久迁移的农民,“离乡不离土”的“代耕农”便属于该类型。这种迁移直接导致了前文所说的大传统与小传统中的成员资格的地域转换,并且,其生存伦理也会因时因地而改变。在这种情境下,农民维权的权利合法来源将变得飘忽不定:一旦被抽离了在迁入地的成员资格,他们即将陷入“无法抗争”的局面。相对于“无法抗争”来说,如果加入“成员资格”这一变量,诸如“以法维权”、“谋利型抗争”等分析框架在理论上与经验上都需要具体的界定。

基于此,本文将阐述一个 30年前卷入珠三角的“代耕农”群体,如何随着支配格局的变迁而进入无产化的过程;同时,描述该群体两种成员资格被抽离之后陷入“无法维权”的状态 (既无国家之法,又无伦理之“法”)。本文的“无法维权”绝非提出某种范式,充其量是在经验上对中国农民维权研究的一个补充。本文的经验材料源于我们在珠三角一个农业移民村落中四个月的田野调查,文中地名、人物已作匿名处理。

二、成员资格的获得与生存底线

20世纪 70年代末 80年代初,从粤西、粤北地区迁移到珠三角的“代耕农”,通过两种形式加入当地农村:一种是插入式,即直接插入到当地生产队,成为一名社员并和当地农民一起耕作;另外一种是聚落式,即十几户甚至数十、百户“代耕农”,在珠三角某个生产大队独辟一块居住区、耕作区,为本地人纳粮而耕。在第二种形式中,从深圳、东莞直至珠海、中山——在整个珠三角的沿海地市,分布着许多诸如此类的“代耕农”聚落。我们所调查的田野地点,名曰“新一队”。

新一队,位于珠三角 Z市 B镇的白村与湖村之间,是 B镇 6个“代耕农”聚落中最大的一个,现有人口 1 600人左右。1979年之前,白村人少地多,当时的人均耕地超过 3亩,农业生产任务较重。改革开放后,为了工、农两不误,白村基层政府派人前往广东西部的罗定、信宜山区招收农业劳动力。由于这两个地区人多地少,且土地贫瘠,为了求得生存,在两地基层政府的准许之下,在1979—1989年间大量农民离乡背井,涌至白村。1979年底,来自罗定市以及信宜县的 13户农民来到该地,开始落户耕作。同年末,生产大队划出白坦涌一带的土地作为这些外来农民的宅基地,并新设一个生产队,名曰“新一队”,队长由原白村人担任。这种农业移民现象整整持续了 10年,至1989年新一队共有 136户家庭。1986年,新一队社员统一与生产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期限统一为 1986至 1998年。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耕作面积来算,平均每户“代耕农”的田地在 5亩左右。

(一)两种成员资格的获得

与三峡水库那种由国家推动的整体式村落移民相比,在改革初期出现的类似于新一队这样的移民群体有两个问题需要面对。第一,在行政上居住的合法性需要当地基层政府的赋予,这一点可以由建队赋予社员身份、统一在人民公社之下劳动、分配等体制来完成;第二,这样的移民聚落仍是一个比较零散的、来自不同农村的农民群体的组合。这个组合一方面需要内部整合,其特点与本地某些家庭和移民家庭以及移民之间的乡亲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这个组合还面临与当地农民的整合,这种整合需要两地农民的双向交往。

在整个 20世纪 80年代,新一队的存在既解放了本地农村的劳动力,又平衡了当地基层政府在双轨制时期对农业与工业两方面的考虑,还可补充附近工厂的劳动力需求。所以,当地基层政府与白村人不仅给予新一队以耕作或居住的土地,并且积极地将这些外来群体纳入当地的行政管理范围之中去。例如,在土地承包制实施之前,成立新的生产队,统一按照工分制度进行劳作。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之后,农民又与生产队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并且,当地基层政府积极代理了新一队各种行政业务,诸如办理房产证件,开具生育、婚姻证明和各种介绍信,帮助 20%左右的家庭加入了当地户口 (其他居民在当时因为手续、费用等原因而未入户,无本地户口将成为这些人日后生存的最大障碍)。总之,最初 10年新一队村民在行政上的安排与当地其他村民没有太大差别,是受当地基层政府庇护的一个行政单位。

如果说在当地大传统上的合法性的获得是通过新设生产队、劳作、纳粮来获得,那么小传统中的道德伦理合法性则是通过与当地村民建立互惠关系的方式来建立。实际上,一开始当地农民与外地农民之间用土地换劳动的契约本身就带有互惠性质。这种互惠关系随着两个群体的来往而有所加深。例如,在新一队最初较为艰难的几年里,当地人赠送生产工具给新一队、借予米粮、协助建设房屋等;而新一队又对当地村民及时回馈,如积极为其他生产队义务造林 201公顷 (3 000亩),义务帮助当地人出工搞建设,当白村山林出现山火时,最为奋力扑救的就是新一队人,等等。回过头看,新一队在改革开放的最初 10年不仅取得了当地行政设置上的合法性,而且与当地人形成了互惠关系。简单地说,新一队取得了大、小传统中的两种成员资格。

据新一队老人黄通文回忆说:

“那时我们与白村本地人 (在身份上)是完全一样的,都是 B人民公社下的社员,只是他们进厂、我们下田。那时本地人不仅不会欺负人,还跟我们关系很好。我们上到镇里、市里的时候,别人问我们是哪儿的,我们自豪地说:白村的。”

(二)生存保障与生存底线

迁移至新一队的农民在从背井离乡的那一刻起,大多数人都没想过走回头路。这种破釜沉舟的思维使得其在白村安定下来之后,就变卖、转移、撂荒了老家的房屋、土地。全部的生计来源依靠在新一队的耕地、房屋以及劳动。

耕地是该群体在白村当地的生存保障。相对于山区来说,珠三角土肥地阔。即使是遇到经济再不景气的年月,依靠几亩水田,仍然可以换得温饱。而在山区,据新一队人张晋尧回忆:“在老家那时人均两分地,很多日子里都是填不饱肚子的,来到这边之后至少温饱问题解决了。我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在这边结婚、生孩子,现在要是回去,一个人变成几个人,更没饭吃。”所以,在白村耕种、承包的耕地可以看成是新一队人的基本生存保障。

如果说土地是保障的话,那么房屋便是其生存底线。1990年,大部分人都将原先住的棚户房改造成了平层的砖房,并且 80%的家庭都持有有效房产证明。房屋作为新一队人的物质财产,不仅是其衣食起居的落脚点,而且通过出租部分房间,还可换得一点收入。在新一队人看来:“没有了房子,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

需要指出的是,拥有两种成员资格和拥有土地和房屋,二者之间密不可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正是因为新一队实现了在当地行政配置与乡村伦理的双重嵌入,使得在该地具备居住资格的成员能够获得土地与房屋的保障。不过,成员资格的获得还有另外一个前已述及的更大前提,那就是新一队的存在对于本地人、基层政府以及附近工厂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一旦这些积极功能丧失,本地人对他们的互惠关系、基层政府的庇护、成员资格的获得、土地保障甚至作为生存底线的房屋,将会像多米诺效应一般,一路崩塌。

三、多重支配与无法维权

(一)生存保障与成员资格的丧失

进入 20世纪 9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分税制度的实施,国家进入一种“社会分配的新格局”之中[17]。所谓“社会分配的新格局”,即由政府、市场企业等多种权力载体分配资源的状态。基层政府治理权力在此期间发生了激烈蜕变:从原先底层农民的代理、庇护角色转变成向市场寻租的权力主体,并且“悬浮”在农民之上[18-19]。也正是在政府向市场寻租的过程中,“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开始形成,且各种权力之间是一种“共生相辅”的关系[20]。并且,在财政压力体制下,土地作为“生财之物”成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物质媒介[21]。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开始意识到土地的价值,围绕征地问题引发了大量农民向基层政府、开发商的抗争现象。

在这种背景之下,新一队承包的土地变成了政府、开发商、白村本地人共同觊觎的目标。从1991至 1995年,B镇政府以国家征地为名,从新一队手中征用了近两百亩未到承包期限的土地,但是没有给予任何补偿。1995年,白村村委未经新一队同意,单方面将新一队屋南最大的一块土地抵押给信用社,由于白村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将土地转卖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这个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开发商、白村本地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有默契的循环网络,唯独新一队不在此循环圈内。截至 1995年,新一队丧失了作为生存保障的所有土地,并陷入政府、开发商、白村本地人的多重支配状态之中。

表1列示了新一队的失地过程。表中第一、二列是新一队原耕作土地的坐落位置以及面积情况 (所列地块并非是新一队全部的承包地,还有一些地块因为各种不清晰因素未列进表中来)。对比“收回年份”与承包期限一栏,可知所有土地都是在承包期限之前收回,新一队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土地被收回的直接用途主要是建厂,其次是农业养殖与种植。那些被用于建厂的地块,出面征地的人来自镇政府与村委,而非工业用地的征用则是本地人强行收回的。例如新村 (南)的那块土地,本地人用拖拉机拉来大量砖块,在新一队与该块土地之间,砌起了一条长达数百米的围墙,将新一队与其土地区隔开来。

表1 新一队土地承包情况以及失地情况

在土地被收回的过程中,当地政府逐渐取消了对新一队的行政代理功能。为了给进一步收回其他土地铺平道路,白村村委使用了一招釜底抽薪之法:宣布解散新一生产队。黄通文回忆说:

“1995年 8月份左右,白村村委书记召集新一队成员到村委会二楼召开大会。在会上,他宣布我们的承包合同已经满期,现在已无田可耕,吩咐所有农民各自回原籍或作其他谋生,并正式宣布新一队从此解散。后来,原新一队已领有 Z市户口的人,其身份证也必须同时改办,原先写明的居住地址为‘白村新一队’,而新身份证上所写的地址却是‘白村白坦涌’。从那次会议后,在政府的任何文件上都看不到‘新一队’这个名字了。”也就是说,当地不仅撤销了新一队的行政成员资格,并且连成员资格的象征符号也一并抹除了。

随着行政设置上与基层政府出现脱离,新一队与原白村人的互惠关系也走向断裂。新一队的人认为白村人是“忘恩贼”,“见到钱就要赶走我们这些开荒牛”。而白村人认为,他们对新一队人已经仁至义尽,以前给了他们饭吃,现在还想赖着不走——他们也完全忘了 20世纪 80年代对“代耕农”的承诺。一些白村人说:“那些番薯佬①“番薯佬”的意思是说“代耕农”原本靠种番薯为生、与泥土为伴,是本地人想表达新一队人很土气的意思,意同“乡巴佬”。的土地在罗定信宜,这边的土地是我们的太公留给我们的。”前者基于道义的失衡而产生了怨气,后者因为利益的得失而给出以祖先为核心的正当的伦理解释。两个群体不仅在面对面时形同陌路,而且发生过多次冲突。

至此,随着外围多重支配格局的形成,新一队不仅丧失了国家行政体制下的当地成员资格,也失去了与本地人之间在互惠伦理上的道德义务。丧失的原因从宏观上看当然可以归咎于市场改革的深入所引起的连锁反应,而具体看则是因为基层政府从对新一队的庇护角色中抽身而出,通过引进市场力量并联动地破坏了两个农民群体的互惠关系。这两种成员资格的丧失,使得新一队日后在试图获取基本的抗争权利这一问题上也举步维艰。

(二)维护基本的生存底线

新一队的人认为,当地政府与本地人卸磨杀驴的做法极不道义。本地人没有“德”,这也就是传统伦理中的“礼”的缺失。费孝通先生[22]354-358在论述礼治行为时,认为农民的行为所遵循的规范主要是“礼”。然而本地人的“无礼取利”的做法,是以牺牲“代耕农”群体为基础的。但是,面对不断的征地、卖地行为,代耕农们又节节退缩。新一队人后来的解释是:“那个时候我们也不知道土地那么值钱,况且,政府说是国家征地,需要我们支持,本地人又骗我们说以后会补还一些土地。”当最后发现这是一场骗局之后,新一队人的利益受损感受以及道德上的受骗感,可谓怨气冲天,随时都有可能爆发。

作为生存保障的耕地失去以后,多重支配力量所觊觎的便是新一队的宅基地。由于本地人与当地政府已经认为,新一队人不具备在白村当地永久居住的资格,所以开始驱逐新一队人。自1996年至 2005年间,发生了数次拆迁事件。

面对各种支配力量妄图攫越生存底线的做法,“农民的抗争变成了为获得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的殊死斗争”[12]。当基层政府与本地人试图收回宅基地时,新一队人进行了激烈反抗。第一,他们已经因为耕地的丧失而心有怨气;第二,房屋作为其生存底线绝不可失守,因为老家的土地房屋要么已经荡然无存,要么无法容纳因婚育而扩大的家庭生存,所以在这种退无可退的前提下,反抗异常激烈。据新一队人回忆,政府和本地人收回了所有耕地以后,几乎每年都要发生几次剧烈冲突,包括械斗、肉搏,主要是对抗基层政府与本地人的拆迁。1999年,B镇政府企图拆迁新一队旁边的一个同样类型的“代耕农”聚落,遭到了强烈的集体抗议。新一队人几乎倾巢而出,与周边类似移民近千人聚集在旁边那个小村子里,抵制当日的拆迁行动。最后以政府拆迁失败而告终。

由此观之,斯科特关于生存底线的论述在某些经验现象上仍然是适用的。在上述的事例中,虽然土地的收回损害了新一队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未触碰该群体生存的根本,以至于未遭到激烈反抗;而当以基层政府为主的支配力量试图攫取生存底线时,“代耕农”们进行了殊死斗争。问题是,他们会因生存底线之上的权益丧失而奋力维护吗?当失去了两种成员资格时,他们的维权行动又面临怎样的情境?

(三)无法维权之大传统之“法”的丧失

进入新的世纪之后,新一队的外部维权情境有了新的变化。从切身的外部情境上看,以往的多重支配力都割断了与新一队的联系。基层政府通过取消行政设置、停止办理新一队的入户手续和房产证明,使得新一队在当地陷入无政府的状态。那些曾经觊觎新一队宅基地的土地开发商,由于认知到新一队将房子当作“命根”而会殊死保卫,而停止了对宅基地进行开发的行动。本地人由于土地利益的纠葛,更加停止了与新一队的往来,两个群体形同陌路。

从更加宏观的政府治理格局来看,国家整体层面的科层化虽然强调以服务为宗旨的技术化治理,但它体现在地方政府时往往表现为一种经营术,“将政府的寻租行为形式化地包装成为治理行为,用‘事本’逻辑来表面地替代利益逻辑”[17]。而这种科层化的治理思维在关于农民上访的研究中得到了鲜明体现——尤其是针对那些越级上访的农民,政府通过科层体制的“层层下达”,而使得政府对事情的处理最后石沉大海。

除了“外患”,更有“内忧”。“无政府状态”造成了其生活上的一系列困境。例如,村民在就业、婚育等需要行政代理的问题上无法求助于当地政府,而必须返回数百公里以外的老家去办理。由于没有本地户口,儿童上学需要缴纳高额学费,而不能像本地儿童那般享受义务教育 (在 20世纪 80年代与 90年代则是与本地儿童一样)。村落公共设施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境况下,新一队人认为唯一的解决途径便是求助政府。

1998年至 2006年间,新一队累计进行过数十次集体性上访,目标是向政府反映整个新一队关于土地、房屋、户口、孩童教育的问题,“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如果加上一些个人为自身家庭进行的类似上访求助,更是不计其数。上访单位包括从镇至中央的各级政府。据村民反映,新一队每家每户中都有有过上访经历的人。我们并没有在该村发现那种草根式的上访精英,也未看到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当地政府压根就没因上访而分配过任何利益到该村。该镇一位领导说:“我们镇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没有新一队这个村。他们 (新一队人)和其他打工的外地人一样,户口都在老家。又想在这 (享受)免费上学,又想参与集体分红,怎么可能。”正是这种按当下“事本”而非历史真相的逻辑——基层政府以新一队人不具备当地行政设置下的合法成员资格为理由,判定其数十次的上访行动无效。

2006年 10月,新一队人认为,“要去趟北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0月底,136户家庭每户凑了 500元,派出二名村民代表和请来的一位律师,带着材料、怨气与憧憬去了北京。然而到了北京向信访局递交材料后,并没有他们想象的实质性处理结果。换得了一纸信访回复:“你们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转送广东省信访局。”拿着这张回复到了省、市两级政府,又得到同样内容的回执。最后的处理终端还是当地镇政府,判定的结果与以往如出一辙:不是当地人,就不能和当地人享受同样的权利。据新一队人说,B镇政府的一位领导揶揄他们:“怎么样?到了天上最后不是还要回到我们这里?”自 2006年之后,新一队再未出现过一次集体性质的上访行动。黄炳瑞说:“我们那几年去政府去得太多次了,后来再去镇政府大院时,保安都不让我们进了。那保安说,领导交待了,如果是新一队的,统统不让进门。”

这是本文所指的“无法维权”的表现之一。这不仅仅是“合法性困境”对集体行动在制度上的制约,而是“困境”在更深层次上的展现:要维权,要上访,就必须具备在某地行政配置上的成员资格 (虽然这只是基本条件)。只有具备这种成员资格,才有基本的维权权利。特别当抗争的诉求与抗争的行政对象密切相关时,这种成员资格尤为重要。不过,即使有了这种权利,也需要面对科层化治理技术所设置出的难题。基层政府作为科层的行动实施者,既是曾经的系铃人,也是被中央与底层农民寄望的解铃人;是曾经的庇护者,也是底层的支配力量。其在过去 30年间角色的转变改变了支配结构,使得资本和地方势力一起构成了最底层的多重支配系统,从而造成“无法抗争”的一种困境。

(四)无法维权之小传统之“法”的丧失

大传统中“法”的资格的丧失,给予了基层政府按“事本”办事的理由,那么小传统伦理之法的失去又制造了怎样的维权困境呢?前已述及,新一队与本地人之间原本存在的互惠关系被土地利益这一因素介入后,为冲突关系所取代。失去了本地人认可的乡村成员资格的新一队,在围绕保卫房产所展开的抗争是怎样的逻辑呢?可以用一则事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2005年 5月,白村当地人要求对新一队的部分“违法”房屋进行拆迁,并且扬言要收回宅基地。在此之前,Z市市府发出了“清理农田非法乱搭临时建筑”的通知。以此为名,白村村民组织了三四十人来到新一队,首先责令居住在马路边的张明拆除其门口的铁皮棚。张明不肯,并出示房产证以表明其房产之合法。白村人没有理会张明的阻拦,开始砸家里的家具。张明之父进行阻拦,被推倒在地。在场新一队人张晋朝看不下去,与白村人开始理论,甚至推搡。虽然最后拆迁被成功阻拦,但是张晋朝被白村人打伤。当天夜晚,新一队人讨论此事时群情激愤,有人说要跟“忘恩贼”们拼了。几个年轻人当夜就从 Z市市区用车拉来一车钢管、铁锤,准备第二天去砸白村。这时,新一队年逾古稀的张汉站出来说:“这里不是你们的地盘,政府和本地人都当我们是外地人,他们一旦联合起来反过来又搞我们,怎么办?忍忍吧。”在场的很多新一队人也认为是这个道理。事情最后不了了之。

对比 20年前他们对外宣称自己是白村人的时代,已经完全是两幅图景了。白村本地人虽然已经不与新一队人来往了,但在平日里一讲起新一队人,便以“番薯佬”来标示这个群体——该词的言下之意是“代耕农”老家在山区,是乡巴佬、土气的意思。当然,在暗地里的口水之战上新一队人也不会输给本地人,他们也经常以“忘恩贼”来形容本地人。

从 2005年新一队人“忍气吞声”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几点问题。第一,由于切断了与本地人的互惠关系,本地人与新一队之间并不是同享一套乡村伦理道德,而当新一队人试图“讲理”时,白村单方面以利益为判断,不具备乡村成员资格的新一队人只能压抑住自己的怨气,可谓强龙不压地头蛇 (何况根本算不得是强龙)。第二,本地人可借用政府的文件对新一队人进行驱逐——也就是说,新一队外围的本地势力与基层政府的权力可以结合起来对新一队人进行支配。所以,这种“权力—利益”的网络联合不仅体现在前述关于征地上的利益联合,也可体现在制度上的联合与使用上 (新一队人则没有主动使用地方政策、制度的资格)。第三,张汉所说的话说明,新一队人也将自己看成是外来人,他们惧怕自己的反抗会招致“地头蛇”的报复。

在最近十年中,新一队人的无数次集体上访从未得到过其期盼的任何处理结果——实际上从来没有镇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调研过新一队的情况。而以往与本地人发生的冲突,也仅限于保卫生存底线——房产的程度上,新一队也从未有任何“进取性”的、与本地人或政府间的暴力冲突。当下的新一队,完全陷入了一种“无政府管理”的状态。由于失去当地的身份以及行政庇护,造成了新一队人生活、就业等方面的诸多困难。虽然很多村民之间以往来自同一个乡村,甚至有的家庭之间还有亲缘关系,但是毕竟没有统一的宗族或行政纽带,导致新一队自身也是处于一种“有关系而无组织”的状态。村民之间以往出现的“团结”除了在保卫房屋的时刻出现过,其他时候不仅没有看到过,而且其内部之间也时有冲突 (篇幅所限,此不详述)。

综上,一方面新一队丧失了大传统与小传统中的两种成员资格,另一方面,新一队陷入了基层政府治理权力的科层技术框架以及多重支配力量的网络联合中,形成了其“无法维权”的困难局面。没有成员资格,就无法算总账,即无法在保住生存底线的同时,又争讨回在生存底线之上所失去的耕地利益;没有成员资格,就不会出现其他研究者所说的情形:“‘面子’一旦撕破,就会展露出你死我活、寸土必争的总体性战争的残酷性。”[13]

四、总结与讨论

所谓“无法维权”,是指某一农民个体、群体由于缺失了国家行政体制设置下的某地成员资格或乡村中的伦理位置,在外部情境上由于多重支配格局的产生,陷入了一种既无法依靠乡村伦理来散发怨气、又无法依靠国家法器而进行抗争的状态。简单地说,在“无法维权”的状态里,维权的主体无法依循国家武器,基层政府对其弃之不理,且其“气场”无以散发。这种“无法维权”现象,毋宁说是像“依法抗争”、“以法维权”那般的抗争方式,不如将其看作为维权主体的一种属性。“依法抗争”、“以法维权”是具备两种成员资格以及相应维护权利的农民所进行的行动,而“无法维权”则倒退了许多,因为这种状态中的农民由于无可依靠而难以行动或者说难以实现有目标的行动。

总结前文的叙述,新一队获得这种“无法维权”状态的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1980年代获得两种成员资格的时期。由于新一队的产生对本地人、基层政府乃至附近工厂都具备积极的功能,一方面基层政府赋予了新一队人在当地的大传统即国家体制下的成员资格,另一方面本地人与新一队人两个群体之间建立了具有道德意义的互惠关系,这也意味着新一队人获得了在当地乡村小传统中的差序位置。在物质上面,新一队人在这个时期中获得了作为生存保障的耕地以及作为生存底线的房屋。

第二阶段是 1990年代失去成员资格以及保卫生存底线的时期。随着市场改革深入以及资本与政府间的寻租运动持续展开,土地成了“生财之道”,遂导致了基层政府、资本、本地人共同觊觎新一队的耕地与宅基地。在新一队的外围,形成了由基层政府、资本、本地人组成的多重支配网络,支配力量之间围绕土地而生的利益形成了一个支配链条。多重支配对新一队的利益的攫取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在 1995年之前,面对多重支配对作为生存保障的耕地进行剥夺时,新一队人节节败退;1995年之后,面对支配力量妄图攫越作为生存底线的房屋时,新一队人殊死抗争。在这个时期,他们虽然成功保卫了生存底线,但丧失了两种成员资格。一方面,基层政府取消了新一队的行政设置,使得新一队人失去在大传统中的抗争资格;另一方面,随着本地人由互惠面孔变成了冲突对象,新一队人也丧失了在乡村小传统的成员资格,虽然有怨气而无处排遣。

第三个阶段是近十年中随着多重支配力量的“退隐”,丧失成员资格的新一队人进入“无法维权”的时期。随着大、小成员资格的丧失,使得新一队在乡村中无法与本地人进行抗衡,在行政上又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认可,陷入无政府状态中的新一队人在生活上出现了各种困境。为了维持在当地的生存,新一队进行了多次求助于政府的集体上访。然而,由于政府的“事本”治理技术以及新一队的成员资格遭到全面否认,几乎每次上访都是无功而返。

基于上述的经验描述,我们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具备基本的维权权利——或许只有那些在乡村中土生土长的、具有当地成员资格的农民,才适合以往研究的假设。在近 30年的市场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大量离乡离土的农民工,也有大量“离乡不离土”的农民。他们因为进入了不同的乡村场域,置换了所处的行政与乡村伦理环境,不仅难以获得那种“以法维权”的理直气壮,而且经常是处于“无法维权”的无奈状态。

结合本文之始对以往文献的总结,我们对较为经典的、以农民维权为主题的研究提出四个相应的问题。第一,所有的农民都有维权的权利吗?第二,“合法性困境”仅仅是制度上的吗?第三,农民维权的情境究竟有怎样的过渡性与复杂性?第四,是治理权力还是以治理权力为核心的支配系统的变迁导致了农民维权的困境?

在第一个问题上,自“依法抗争”、“以法维权”等模式产生影响之后,不论是关于对其进行批判还是修正的研究,所有学者先验地将农民置于“有抗争权利的主体”这一假设之上,甚至多数人认为农民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增长。而本文的经验现象证明,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具备基本的维权权利——在转型中国无奇不有的时代,还存在着大量无“维权权利”的农民。

在第二个问题上,可以对“合法性困境”这一概念稍作改进。应星[5]所指的“合法性困境”这一概念在其研究中完全可以替换为“制度困境”,他认为在中国所设定的制度框架内,于建嵘所说的具有高度组织性、政治性的“以法抗争”行动很难发生。从制度的角度看,应星的观点绝然无错。但是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看,他“忽略了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与过渡性”、“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8]。我们认为,“合法性困境”的来源不仅是制度上的,但“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亦未完全概括。如果说农民维权的权利来自大、小传统中双重成员资格的赋予,维权行动既要合国家制度之法,又要合地方伦理之法,那么其困境就可能不仅来自国家制度或其他外部阻扰,也可能会因为小传统中抗争权利的失去而形成“困境”——既做不得“顺民”可有的反抗,也发不出“义民”可发的愤怒。本文所述的新一队,便是“扩大的合法性困境”的最佳体现。综上所述,“合法性困境”不仅来源于国家制度对集体抗争的限制,或压力型体制下的基层政府对抗争的阻拦,也源于乡村伦理对维权行动进行道义支持的缺失,以及多重支配网络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困境。

第三,“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的“过渡性与复杂性”还可进一步展开。吴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8]确实,农民是具体场域中的农民,他们在各种支配力量构成的情境里行动。但是,在吴毅勾勒“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时,或许是经验对象所限的原因,读者只看到“官治”——充其量再加上作为“厂商”的官治权力,其他诸如资本、地方势力等支配力量没有较具体地展现出来——实际上,这些支配力量是农民在日常实践中需要直接面对的。而且,将“石场业主”精英们的利益表达环境在结论上直接嫁接给底层农民,殊不知持有资本的精英本身亦是底层农民的一个支配力量,这样有可能犯了“偷换”经验对象的疏忽。实际上,基层权力、外来资本以及地方精英势力等组成了底层农民的多重支配结构——这种真正的“复杂性”,由于研究者在其研究中过度注重对以往研究的火力批判而被忽略了。另外,即使假设“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描述了这种复杂性,那么它是如何生成的呢?它在过去 30年中如何过渡而来?资本与市场的支配权力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政府权力之外的支配力量是市场改革深入、基层权力寻租的过程中过渡而来的,在这种过渡过程中,支配体系的转变将遭遇改革之初遗留的现象 (如代耕农),将会进一步增进这种支配结构的复杂性。

第四个问题与第三个问题紧密相关。我们认为,不独是治权的变化而是以治权为主轴的支配格局的变化构成了与农民维权现象产生的因果关系。申端锋认为应该从乡村治权的衰弱的角度去探讨农民上访现象增加的原因——这意味着农民维权向另一种范式的转换。申端锋的研究从动态而非静态、从支配层而非被支配层的角度所进行的思考,的确能够给关于农民抗争的研究注入活力。但是,如果单维度地将乡村治权作为唯一的解释因素,将让人陷入将问题简单化的可能。基层治权的衰弱——实际上亦可以将其看成是从农民庇护者到“悬浮”于农民之外的科层治理角色的转变过程,将以往与农民之间的庇护关系改造成了一种将农民置于多重支配中的格局。政府权力的抽离或“悬浮”,只是发生多米诺效应的第一张骨牌,紧接就是资本、地方势力等支配力量的形成、联合。大多数的农民上访、维权现象,其渊源就是因为多重支配力量的共同攫取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本文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描述了一个以往研究中未曾出现过的农业移民群体,他们如何陷入“无法维权”的状态——这种“无法维权”的形成即“代耕农”从有成员资格到无成员资格的过程,这是以往研究忽略的情形。在理论上,扩展了“合法性困境”的“所指”范围,并从过程论的角度观察多重支配网络格局的形成。在整个珠三角,类似于新一队的“代耕农”还有很多,大部分人仍处于“无法维权”的状态之中,仅有少数人取得了我们所说的两种成员资格。没有获取成员资格的“代耕农”,也会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弱者的武器”[23]去对抗“无政府状态”。

[1] 胡俊生.广东代耕农生存状况调查.中国改革 (农村版),2004(5)

[2] Li L ianjiang,Kevin O’Brien.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 odern China,22(4 Dec).1996.

[3] Kevin J.O’Brien,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4] 于建嵘.当代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2)

[5] 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2)

[6] 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2008(4)

[7] 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社会,2010(2)

[8]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5

[9] 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6)

[10] 焦长权.政权“悬浮”与市场“困局”:一种农民上访行为的解释框架——基于鄂中 G镇农民农田水利上访行为的分析.开放时代,2010(6)

[11]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6)

[12] 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6)

[13] 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10(6)

[14]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2010

[15] Tilly C.The Contentious French.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16]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7] 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 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6)

[18] 刘欣.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5(4)

[19]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2)

[20] Zhou Xueguang.Reply:Beyond the Debate and toward Substan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05,2000.

[21] 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6(1)

[22] 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 5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354-358

[23] 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M em ber sh ip and No-Right-to-Protect-Right——The Daigengnongs in Multiple-Domination

Huang Zhihui Ma Guoqing

Previous research on farmer resistancewas based on the presumption that farmers have the right to resist.However,in the author’s viewpoint,one’s right to resist is acquired only when he/she gets civic membership in country administration up build,aswell as the moral member position in country ethics.Through the procedural“from qualified to disqualified”description of amigratory village,this essay adds in experience to research frameworks“rightful resistance”、“struggle by law”——the neglected resistance status“no right to protect right”.Also,it extends in theory the range of“legality dilemma”,and analyzes how this change of“the right to rule”-centered pattern resulted in the dilemma of“no right to resist”,in order to revise connotation involving“transitivity and complexity”in the concept of“power-right network”.

Daigengnongs;Membership,Multiple-domination;No right to resist

2010-11-29

黄志辉,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博士生;麻国庆,中山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510080。

(责任编辑:常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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