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艳
(1.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100836;2.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宜春 336000)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再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彭海艳1,2
(1.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100836;2.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宜春 336000)
通过计算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平均税率、税收集中系数、平均税率弹性、累进性弹性和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等指标,实证分析了1995—2009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及影响因素。结果表明:除2006年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但调节效果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总体收入水平比较低,各阶层税收负担相对不公平;虽然平均税率弹性和累进性弹性的绝对值呈上升趋势,但数值非常小;税前收入不平等迅速增加,平均税率明显偏低,以及累进性下降趋势导致税后收入不平等迅速上升。
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平均税率;累进性;弹性
尽管全球经济持续增长,但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一般在0.24~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基尼系数都超出了国际“警戒线”0.4。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以及社会财富分配相对集中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对此,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出台了相应对策以缓解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使得社会成员税后收入的差距缩小。一般来说,所得税调节力度较大,且影响较为直接。
国外关于税收再分配效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历史悠久。Musgrave&Thin等1948年撰文认为,最常用的分析工具是洛伦兹曲线以及从中计算得到的基尼系数,一般采用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的绝对差异、相对差异或比率来测量税收再分配效应[1]。Zeljko Bogetit&Fareed Hassan 1995年利用保加利亚家庭收入、支出以及税收的调查数据,分析了所得税对家庭收入的影响,认为城镇居民税收负担比例要高于农村居民,所得税使农村和城镇以及全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有显著下降趋势[2]。橘木俊诏认为,1966—1996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都较大(1996年除外),从而较好地达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不过,Bird&Zolt研究发现[3],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减轻收入不平等作用很小,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被实际贯彻下去,而且其累进程度也不高。因此,政府主要考虑其他政策如消费税来减轻收入不平等程度。
相比较而言,国内该领域的研究还比较缺乏。陈卫东[4]和王亚芬[5]等采用基尼系数指标,实证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之前起到逆向调节作用,之后起到较小的正向调节效果。张世伟、万相昱[6]采用微观模拟模型,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没有起到明显降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胡汉军、刘穷志[7]利用最新中国家庭数据,运用面板数据计量模型,对中国居民收入不均等的财政政策效应进行了全面检验,发现个人所得税政策工具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均等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以上研究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但在以下方面仍值得探讨:一是简单地以城镇居民全部年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分别代替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来计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存在一定的误差⑦事实上,可支配收入=总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费)-记账补贴。;二是没有考虑不同家庭人口差异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三是测算指标单一以及没有对税收再分配效应进行分解,深入阐释平均税率和累进性在决定税收再分配效应中的作用。此外,没有揭示税收再分配效应和累进性的关系,而这是导致在该问题认识上出现模糊性和混乱性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本文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严谨的数学模型的推导,采用相关测量指标,实证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并深入分析其影响因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科学的、数量化的现实依据。
税收再分配效应为正、为负还是为零,不仅依赖于税收负担的分布,而且依赖于税前收入概念的界定。税前收入的界定有很多方法,通常有总收入、要素收入和调整后收入,有的学者甚至根据研究需要以及数据的可得性自行定义。不过,一些来源如出售财物收入、贷款和储蓄等一般不包括在税前收入范围内。目前,我国转移性收入基本没有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这不利于真实地反映我国居民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此外,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把转移性收入排除在税前收入之外,可能不利于比较分析,所以,本文将税前收入界定为总收入。
如前所述,用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的绝对差异来测量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表达式为式(1)中,RE为税收再分配效应,GX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GN为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如果RE大于0,则税收发挥正向再分配作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否则相反,或者RE等于0,税收没有发挥再分配作用(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此外,还可以用相对差异测量税收再分配效应α=RE/Gx×100%。
按照Kakwani的观点,如果不存在再排序效应,RE可以进一步表示为平均税率和累进性的函数关系②许多专家学者把累进性看成是税收再分配效应,从函数关系来看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两者的变动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考虑再排序效应,则两者的变动方向可能相反。
式(2)中,t和K分别为平均税率和Kakwani累进指数,且K=CT-GX,其中CT为税收集中系数。而K大于0,等于0或小于0,分别表示税制是累进税、比例税或累退税。同时,结合式(1)和式(2),可以看出税后收入基尼系数GN是三个变量的函数:税前收入基尼系数GX、平均税率t和累进性K,即GN可以表示为
由式(3)可以计算税后收入不平等关于平均税率和累进性的弹性,分别为ηt和ηk,具体表达式为
式(4)和式(5)表明,对于一个累进税制(或累退税制)来说,收入不平等随着t和K的上升(或下降)而下降(或上升)。显然,可以看到两个弹性ηt和ηK比率的绝对值大于1,表明税后收入不平等对平均税率比对税收累进性影响更敏感。
此外,可进一步对式(3)全微分,且等式两边同时除以GN,整理可以得到以下等式
式(6)是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关于税前收入不平等、税收累进性以及平均税率百分比变化的分解公式,表明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受到这三个因素的影响。
为使测量结果的误差最小,本文采用直接计算法,考虑到数据不是等分组,采用以下计算公式③本文所有相关变量的基尼系数或集中系数的计算都采用该公式。不过,集中系数不是以自身排序为基础,而是以其他经济变量排序为基础。当然,如果不存在再排序效应,则基尼系数与集中系数是相等的。
式(7)中,G为基尼系数(或集中系数),Fg为第g收入阶层的人口比重,Ig为第g收入阶层收入或税收比重。
我国实施的是二元税制结构,即对城镇居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2006年已取消)。所以,如不做特别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城镇居民。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及《中国税务年鉴》。此外,采用家庭收入分组方法,将所有调查户由低到高排队分成7组,且考虑人口规模对收入分配差异的影响。考虑到税制的一致性以及数据的可得性,样本范围为1995—2009年。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成为许多国家开征的一个税种。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时间比较晚,大致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20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20世纪90年代及21世纪初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三个阶段。
从宏观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增长较为迅速。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9年增加到3 949.35亿元,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然,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资料显示,1986—1992年间,绝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高于20%,其中最高的为澳大利亚,1991年约为48.75%,其次是加拿大和美国。经济欠发达国家虽然比发达国家低很多,但低于中国目前水平的国家却为数不多④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30页。。
从微观来看,个人缴纳的税额增长也很快。1995—2009年间,人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0.88元增长到121.89元,年均增长率高于50%,尤其是2001—2002年度,增长速度高达128.99%,其中,最低收入户个人所得税由0.03元增长到1.63元,年增长率为54.64%,最高收入户个人所得税由4.67元增长到831.23元,年增长率为49.29%。不过,各阶层税收负担变动趋势不一致。1995—2005年,最低收入户呈先升后降趋势,低收入户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中等偏下户到最高收入户都基本呈上升趋势。而2006年,所有收入户的税收负担都下降了,其中下降最多的为中等偏下户和中等收入户,下降比率分别为43.7%和48.56%,这表明2006年免征额提高受益最多的是中等收入阶层。之后,除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以外,其余阶层税负稳步上升。
在整个考察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基本上贯彻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收入水平较低以及税收负担分布相对不公平,限制了税收再分配效应的有效发挥。
不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潜力及空间非常大。首先,税负较轻。无论是宏观税负还是微观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都非常轻。1994—2008年间,宏观税负从0.15%上升到1.16%,微观税负从0.02%上升到0.65%。其次,潜在纳税能力较强。1994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绝对额仅为21 518.8亿元,2009年迅速增长到了260 771.7亿元,但个人所得税占其比重仍然偏低,从0.3378%增长到1.51%,表明大量收入仍然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最后,收入水平提高,纳税人数增多。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 479元,2007年为24 932元,1998年工薪所得纳税人次为1.09亿人次,2007年上升为8.5亿人次⑤Thomas Piketty,EHESS,Nancy Qian.Income Inequality and Progressive Income Taxation in China and India,1986—2010,http:∥globetrotter.berkeley.edu/macarthur/inequality/papers/PikettyQian2004.pdf.。因此,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全社会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以上分析主要是利用一些宏观数据来描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并以此推测和估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研究依赖于对税收再分配效应的正确评价,下面将通过本文中第二部分的数学模型式(1)、式(2)和式(7)来计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结果见表1。
表1 1995—2009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分解
从表1可以看出,1995—2005年间,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呈上升趋势,从0.204 1上升到0.332 1,税后收入基尼系数也呈上升趋势,从0.204 1上升到0.329 7,表明税前收入分布差距和税后收入分布差距都呈扩大态势。不过,税后收入基尼系数都小于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从绝对差异(RE)和相对差异(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RE从0.000 1增长到0.002 3,α从0.042 3%增长到0.699 9%。而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都呈下降趋势,分别为0.328 5和0.326 3。税收再分配效应也呈下降趋势,RE和α分别为0.002 2和0.669 7%。之后,税收再分配效应得到进一步加强,且高于2005年水平,2009年的RE和α分别为0.002 6和0.805 2%。表明在整个考察期间,除2006年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了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这段时期较快增长是一致的。不过,其调节效果非常有限,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水平,如199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RE和α分别为0.032和7.03%⑥根据http:∥www.census.gov/数据计算整理得到。,日本也达到了0.007和1.677%⑦根据The 1999 White Paper on Health and Welfare(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f Japan相关数据计算整理得到。。
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性(K指数)基本呈先降后升的趋势(总体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0.431 3下降到2005年0.343,然后上升到2008年的0.405 6(2009年为0.390 4)。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同收入来源的税率结构和扣除模式差别很大。在税率结构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在费用扣除方面,主要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从理论上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扣除的办法,应具有较好的累进性。而且,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的计征方式,不易存在偷逃税行为,保证了税收足额上缴。事实也证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来源。1995—2009年间,工资薪金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从42.7%上升到了63%。所以,不同所得来源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累进度,如某些来源特别是资本所得来源不包含在税基之中⑧资本所得是指资本所有人运用资本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股票交易所得、房产交易所得及其他财产转移所得。目前,我国房产交易所得税虽在试点阶段,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而股票交易所得税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列入,但仍未开征。因此,大部分资本所得不包括在税基之中。,或按较低的单一税率征税,其实际总体累进程度可能更低,最终导致个人所得税总体再分配效应有限。
另一方面,平均税率(t)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明显偏低。由1995年的0.02%上升到2005年的0.673 1%,而2006年下降到0.551 5%,之后上升到2009年的0.662 8%。这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水平,如1970年,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分别为14.45%、12.25%和13.73%[8]。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形式多样化,而且一些收入来源分布越来越不均等,如1995年,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79.06%、1.69%、2.11%和17.14%,对应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94 6、0.193 3、0.441 2和0.220 1,而2009年收入比重分别变为65.63%、8.12%、2.32% 和23.93,对应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16 3、0.349 0、0.554 1和0.312 3。显然,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劳动所得”不再是“个人所得”的惟一组成部分,“资本所得”和“转移性收入”的比例正在不断上升,这一比例尤其是在富人(高收入)群体中上升得更快。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的概念却仍然主要停留在“工薪所得”这一狭隘层面上。此外,我国某些年份存在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现象,但免征额和税收级次没有实施指数化处理,所以,如果剔除这两方面的影响,(实际)平均税率会更低。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税收再分配效应进一步提高,而是出现暂时下降的结果。其原因在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由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 600元,带来了累进性的上升,但同时导致了平均税率的大幅度下降,而累进性的上升幅度不足弥补平均税率下降。2008年3月1日起,免征额又进一步提高到每月2 000元,之后,税收再分配效应虽比2006年有所上升,但仍低于2005年水平。一般来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应相应提高,但不是一味地、盲目地提高,而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来做相应调整。此外,如果考虑偷逃税行为,其再分配效应将更加有限,甚至可能为负效应。
平均税率和累进性是影响税收再分配效应的两个重要因素,通过平均税率弹性和累进性弹性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清晰反映其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而且对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的分解分析可以找到缓解收入不平等进一步扩大的有效途径。根据式(4)、式(5)和式(6)计算平均税率弹性、累进性弹性以及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等指标,结果见表2。
1.从平均税率弹性系数和累进性弹性系数来看 在整个考察期间,两者都为负值,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总体上是累进的,即收入不平等随着t和K的上升而下降。而且弹性系数的绝对值呈上升趋势,但非常小。除2006年外,ηk绝对值从1995年的0.000 42上升到2009年的0.008 12,而 ηt绝对值由0.000 42上升到0.008 17,这进一步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有限性以及2006年再分配效应暂时下降的结果。此外,ηK和ηt的比率的绝对值基本等于1,表明税后收入不平等对平均税率和累进性的敏感性基本相同。从理论上来说,平均税率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更具有敏感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浪潮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其主要措施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拓宽税基以及简化征管,结果是并没有极大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有的甚至起到了更好的再分配效果,如2001年,俄罗斯的单一税制改革。但我国平均税率明显偏低,如2009年,最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也只有1.62%,所以,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严格控制减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从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以及其影响因素分解情况来看 1995—2009年间(1996年、2005年、2006年和2009年除外),税后收入百分比变化大多为正值,说明税后收入不平等仍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01—2002年度的百分比变化高达20.848 06%。而在三个分解因素中,税前收入不平等性百分比变化为正值,且数值较大,与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动趋势相一致,表明其是影响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的主体因素;累进性百分比变化有正值和负值,但数值最小,表明累进性上升或下降起到较小的缩小或扩大税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而除2006年外,平均税率百分比变化为负值,表明平均税率的上升起到缩小税后收入不平等差距的作用,不过,由于数值较小,不足以弥补税前收入不平等以及累进性下降产生的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平均税率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税前收入不平等是导致我国税后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最主要原因。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崇尚效率,一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调节劳动者积极性,这是合理的,也是应该肯定的。然而,由于我国处于双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居民收入取得并没有完全凭借市场供求法则,尤其是机会不均等以及制度性障碍普遍存在,固化了收入分配差距。此外,如前所述,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一些“资本所得”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越来越不均等,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改革。所以,在规范不合理的(税前)收入分配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势在必行。
表2 弹性系数变化和税后收入不平等百分比变化分解
本文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实证分析1995—2009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结果表明:除2006年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但调节效果非常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总体收入水平比较低,各阶层税收负担相对不公平;虽然平均税率弹性和累进性弹性的绝对值呈上升趋势,但数值非常小;税前收入不平等迅速增加、平均税率明显偏低以及累进性下降趋势导致了税后收入不平等迅速上升。此外,虽然税后收入不平等对平均税率的敏感性比累进性更大,但由于平均税率明显偏低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带来了对社会公平的质疑,同时也成为制约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瓶颈。所以,应加大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目前,除了纠正市场缺陷,建立完善的资源配置系统外,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重要途径,其主要措施有:采用混合所得税制;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拓宽税基,完善“扣除额”制度;对豁免和税收级次实施税收指数化处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居民纳税意识,等等。当然,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发挥需要其他税种的密切配合,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所以,应建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社会保险税、消费税、一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为辅助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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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Situation and Redistribution Effec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China
PENG Hai-yan1,2
(1.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Trade Economics,CASS,Beijing 100836,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Yichun University,Yichun 336000,China)
This paper gives a deeply analysis the redistribu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PIT)and influencing factors with the data of 1995—2009 on the basis of calculating the Gini index of before-tax income,average tax rate,tax concentration index,the elasticity of average tax rate,progressive elasticity,and the change of percentage in after-tax income inequality.It shows that,except the year of 2006,Chinese PIT has a positive and increasingly strengthened,though inadequate,redistribution effect.The main reasons for that are:the total PIT level is low,whereas the tax burdens on different classes are relatively unfair;the absolute value of the elasticity of average tax rate and progressive elasticity has increasing tendency,but is too small;before-tax income inequality mushrooms,average tax rate is evidently on the low side and the progressive downtrend leads to the increasing of after-tax income inequality.
personal income tax(PIT);redistribution effect;average tax rate;progressiveness;elasticity
F 810.42
A
1004-1710(2011)04-0101-07
2009-08-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0CJY06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00470466);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J1001)
彭海艳(1976-),女,江西宜春人,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财税、社会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研究。
[责任编辑:靳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