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赌为由强行索回赌资之行为定性

2011-12-18 00:00:00王明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7期


  [案情]某日晚9时许。仲某、刘某邀请王某、李某在县城远达酒店706房间赌博。凌晨5时许,王某提出要回家,不玩了。仲某、刘某两人以王某在赌博中做手脚为由,采取拳头击打王某脸部,用水果刀威胁等方法,要王某归还赌博时赢得的赌资,并扬言“钱不变出来,剐想走出此房间”。正当在场的李某与仲、刘协商解决此事时,王某从七楼窗户跳出。坠地身亡。
  本案争议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抢劫罪。
  [速解]本文认为,仲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王某死亡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仲某、刘某为要回赌资,对王某采用拳头击打、凶器威胁、语言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其动机是想要回被王某赢得的赌资,主观上并无剥夺王某生命的故意,并不希望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未直接实施致使王某死亡的行为。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仲某、刘某的动机是要回赌资,其对王某死亡的结果既不存在已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形,也不存在应该认识到而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的情形,且事实上他们为了要回赌资而对王某采用拳头击打、水果刀及语言相威胁。也并不足以致王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故本案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构成抢劫罪(未遂),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仲某、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故意,其目的在于劫取王某的财物(赌资),客观方面对王某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仲某、刘某以王某在赌博过程中做手脚为由,采取拳头击打王某脸部、用水果刀威胁等方法,要王某归还赌博时赢得的赌资,并扬言“钱不交出来,别想走出此房间”。仲某、刘某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和胁迫的行为特征。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暴力的程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生命,只要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王某对仲某及赖某暴力、胁迫危及其生命安全与人身自由的行为,十分害怕,不敢反抗,致使其产生精神恐惧。在当场的李某同仲某、刘某调解商量时,王某为脱离困境,希望抓住这一空隙逃离现场,导致了从七楼窗口中跳出坠地死亡这一结果。王某的死亡与仲某、刘某使用暴力、胁迫要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在犯罪形态上,王某死亡超出仲某、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使得仲、刘两人实际上未取得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致人死亡应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