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如何定罪

2011-12-18 00:00:00顾顺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7期


  [案情]王某在某地参加推牌九赌博时,听说牌九可能有假,遂产生借机勒索钱财的想法。后通过陶某纠集多人持砍刀、钢管等物冲进赌场。不明事由的围观和参赌人员见况逃窜,王某、陶某等人随即对多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害人孙某在混乱中被人打中头部,经法医鉴定,受伤程度系重伤。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性质属抢劫还是寻衅滋事,二是对共同作案人如何定罪处罚。
  [速解]本文认为,本案性质属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对王某、陶某及直接致孙某重伤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王某等人虽有非法索财的意图和暴力行为,但在案发现场并未将其意图通过自己的举动表现出来。采取暴力行为时也未劫取被害人身上钱财或要求被害人交出钱财,故王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王某、陶某纠集多人持械至案发现场,不究缘由随意殴打多人,其行为符合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犯罪特征。其次。寻衅滋事过程中,若由于共同作案人的原因或个别作案人的原因致被害人重伤。因其行为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并未突破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故不属行为人实行过限,而届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因致人重伤属故意伤害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量刑重于寻衅滋事罪。故对直接致人重伤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至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因其未参与殴打孙某,不承担致人重伤的法律后果,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后,王某、陶某虽未直接致孙某重伤,但其纠集多人持械至现场帮忙,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严重伤害后果,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后果的发生。存在概括的故意,其应对直接致人重伤者的行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故对王某、陶某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