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导读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针对此,本文探讨如何在现行的维稳体制下,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稳定的重任,在办案中如果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均要承担责任。为此,一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只能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之间寻找平衡点。即使这样,一些当事人的要求仍然无法满足,而且这种现象还愈演愈烈。
一、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反映突出的信访矛盾
(一)轻伤害或交通肇事等案件,受害人认为赔得太少,犯罪嫌疑人又无力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抓住检察机关不放
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介入后往往成了矛盾的中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特别是在批捕、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一些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往往将泄愤的焦点移到检察机关,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批捕或者以自己认为的罪名起诉。象这类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认为赔偿太少,犯罪嫌疑人又拿不出来。随时找到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案件,近年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仅今年上半年重庆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就遇到几起。如2010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向某到朋友家玩耍,黄某见卧室门背后有一支火药枪,遂拿起枪对窗外扣动两下扳机发现没响。后开玩笑将枪对准向某头部并抠动了扳机。造成向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家属认为赔5万元太少,多次找到检察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当事人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办公、办案秩序,同时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检察机关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撤案或作不起诉的,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纠缠
由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或多或少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最后撤案,当事人找检察机关应在情理之中。由于法律只规定对错误羁押进行赔偿,对诸如免职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影响、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等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当事人往往以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失长期上访。如某镇原村主任周某,1996年10月23日因涉嫌侵占村集体统筹款被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9日撤销此案移送纪委处理。2002年8月周某向检察院申请赔偿,2003年1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因错误逮捕赔偿周某人民币3958,4元,对周的其他诉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分别予以驳回。但是多年来周某一直不息诉,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检察院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工资、上访车费、村干部退职补助等10余万元。检察院落实专人联系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了困难补助和农村低保等问题,但一直难以达到申诉人的要求。
(三)公安或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当事人不服,在找公安或法院解决不了时,缠住检察机关不放
检察机关的监督并非万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诸多限制,以及被监督对象的理解和配合。如2000年4月12日上午7时许,某个体经营户陈某的儿子(12岁)在学校教室与同班同学投掷三角尺、量角器等玩耍,将另一同学范某的右眼致伤。同年7月,某县人民法院判陈某赔偿18651,2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陈某一直要求检察院抗诉,2001年7月10日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陈某又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1年11月26日、2002年9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至此,法律程序走完,此案本应了结,但申诉人一直以学校延误治疗时机、法官改变庭审笔录等为由,多次到法院和上级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访。上级检察院也多次派人协调,直至2009年法院给予经济补偿后,该案才得以平息。详细解剖此案,除了当事人的一些原因外,现行的维稳运行机制的确存在诸多的问题。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老百姓解决问题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
由于受“人治”思想的长期影响,现在老百姓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政策,只相信权力,不少群众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高级别的官员。现实社会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的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被党委政府所取代。这正是法律程序走完后为什么申诉人一直不息诉的根本原因。另外,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的关注以及有关的工作考评、问责制度,使一些下级单位不得已采取“花钱买稳定”等措施,虽解决了个案,但这些个案在群众中口耳相传,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更多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案件在证据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瑕疵
当前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对执法工作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在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各持一词,证人又不愿作证,对一些涉及到定性的关键证据如果侦查机关未及时调取和固定,到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将会进入“进退”两难境地,不批捕、不起诉被害人长期到检察机关纠缠。
(三)轻微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缺少可参照的法律依据
对死亡一人的普通刑事案件,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只赔10-20万元,遇到单位条件好的可以赔几十万元,从而造成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使一些案情较为简单的伤害案件难以息诉。转型期社会一般的家庭和个体经营户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如果赔偿动辄就是几十万元,对于一个刚刚步入小康的家庭来说,就相当于赔完了所有家产。一些当事人正是抓住党委政府想稳定,怕闹事,往往相互攀比,一次比一次要价高。前几年赔偿十几万元当事人就很满足,现在赔几十万元也不嫌多。一件普通伤害赔偿案件往往就是因为一个要价高,一个又赔不起,闹到一定程度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由于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的标准,完全依赖当事人之间协商,即使解决问题也是暂时的,如果出现第三者挑拨,就很容易出现反悔。
(四)对个别违法上访缺少过硬的处理措施
绝大多数的申诉人通过劝说、讲道理都能息访,但确实有一些上访者不管你怎么讲就是不听。当前主流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一些违法上访者只能劝解,不能采取什么措施,间接地滋长了少数要求高,甚至无理要求的上访人的欲望。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断地重复访、越级访;有的认为只要不吵、不闹,政府也好,司法机关也好,不会将他们怎么样;有的将上访当作一种“职业”。隔三差五找到检察机关。即使有的上访人员说一些狠话,威胁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也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另外,有理、无理上访如何界定缺乏依据,多数上访诉求中往往既有合理成分,又有不合理成分,使“有理、无理”上访之间难以界定,无理上访者得不到处理。
三、检察机关如何化解在办案中出现的信访矛盾
(一)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时应当守住公平的底线,不能一味求稳定,背离法治的基本原则
司法与信访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按照一整套法定程序运转,法官依照双方的证据作出裁决,对裁决可以上诉,但有明确的终局规则,不可无限上诉。信访则是在党政系统内部为民众提供的一个申告冤屈的制度,它的显著特征是非程序化。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党的领导应当通过制定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的依法治理,法律一经制定,就应当成为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应当比普通百姓更加知晓法律、敬畏法律。尽管我们在处理涉诉涉访问题时,因其敏感性而谨慎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底线可以突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辉煌的成就,与文革期间的状况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和群发,就越要正视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努力加强民众对法制的尊重和敬畏。对于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多的示弱和迁就,而要努力营造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二)检察机关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让老百姓真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办案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正必然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这也正是造成“信访不信法”的重要原因。
“司法不公”是个大众化的语言。所谓“司法不公”在很多场合实际上就是“司法不一”造成的。老百姓把它叫做“同案不同判”。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杀死两人的李昌奎以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为死缓,引起强烈反响,不正是印证了网民对“同案不同判”的疑虑。试想一下,如果被害人抓住检察机关不放,为了缓和矛盾即使证据不充分先抓起来再说,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照样起诉,被告人一方的亲属会怎么看?他周围的普通老百姓会怎么看?必定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产生质疑。强调办案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条款,强调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不是不依照法律,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内从轻或从重。检察机关对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条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体现了既强调法律效果又强调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是其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时,首先应当做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其次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具备中立性,在考虑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诉讼当事人,不偏不倚,才能赢得诉讼当事双方以及普通老百姓的认可。才能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三)要立足于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检信访案件
除了个别当事人的一些原因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因为执法行为不规范或者在案件定性上出现问题才引发涉检信访。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8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办案上,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就应当从案件质量抓起。对已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要及时调取固定证据。防止等鉴定结论出来再调查,而时过境迁使案件难查清、难处理。导致当事人双方互告上访的被动局面。能够通过调解达到赔偿谅解的,尽量通过调解,减少报捕、报诉,避免案件越往前走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越大、矛盾越激化。实在调解不了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不能以和谐为由一味地迁就、偏袒当事人。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如果通过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调解。赔偿相对合理,原、被告双方也容易接受。但是,有的当事人就是不愿走法定程序,而是通过不断上访,希望得到高额赔偿。尽管这样的人不多,但产生一种不好的社会导向,对遵纪守法的人来说就显得极不公平。现实社会人的思想本身就比较复杂,有的有钱不愿赔,有的赔了嫌钱少,赔多少算合理,办案人员根本无法把握。轻伤害案件进入批捕、起诉环节后,当事双方本身对立情绪就大,要调处难度也大。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当事人双方能够和解的要积极支持,并在处理上予以从轻,不能和解的不应勉强,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果仅仅是为了消化矛盾,对案件进行所谓的“变通”处理,短时间看来不会出现问题,但真正受损的是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特别是利益结构得到重新调整,社会分层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效率优先的发展模式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再分配制度的改革滞后使得共同富裕的合理预期未能实现。虽然绝对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相比那些财富增长更快的参照群体,特别是依靠灰色收入或非法手段一夜致富的群体,难免产生强烈的心理不平衡。在一系列社会调查中,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收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人们最为痛切的,不仅是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无能为力”,更是在欠公平、不公正环境下的“回天乏力”。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除了重视“无形”的心理疏导,更应积极解决那些“有形”的问题,更需要社会管理者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