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惠斌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长沙 410205)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战略路径选择
尹惠斌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长沙 410205)
碳金融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相比近年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碳金融发展还存在一系列制约因素,如何突破这些障碍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文章在分析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并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剖析了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障碍因素,提出了推动我国碳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路径。
低碳经济;碳金融;金融创新
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也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包括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银行贷款及其他衍生品交易等金融活动。发展碳金融对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谋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地位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必须抓住机会,积极构建碳金融体系。相比近年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较快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发展还存在一系列制约因素,如何突破这些障碍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 联合履行机制 (Joint Implementation,JI) 和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等三种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机制。IET允许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 JI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合作减排,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 “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CDM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全球碳金融迅猛发展,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即使在2009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0.6%,但全球碳交易额仍增长6%,达到1437亿美元,成交8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见表1)。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因此,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而低碳金融也更多地是指依托CDM项目的金融活动。据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的信息显示,截止到2009年11月25日,中国已注册项目671个,占EB全部注册项目总数的35.15%,已获得核发CER1.69亿吨,占核发总量的47.57%,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碳交易市场为中国带来巨大商机。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至13亿吨,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贸易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2]。
表1 全球碳交易一览表(2007-2009)
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一项企业贷款准则,后称为“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EPs)。赤道原则是参照 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目前,全球已经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60多家金融机构采纳了 “赤道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开展能效贷款;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为止国内唯一一家“赤道银行”。截至2009年11月末,兴业银行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187笔,金额137.37亿元。2009年12月21日,法国开发署和中国财政部正式签署了关于中法绿色中间信贷项目二期的意向备忘录。招商银行为中法绿色中间信贷项目的主要合作银行,其贷款将用于支持国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和工业节能项目的企业,国企、民企均可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截至2009年11月末,招行绿色信贷(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及环保行业贷款等)余额289亿元,2010年的初步目标是提高到500亿元。我国上市银行履行绿色信贷情况如表2所示[3]。
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主体,碳基金增加了项目的资金融通能力,降低了碳贷款或赠款的风险,对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世界银行自2000年设立首个碳融资基金以来,十年间已经发展到包括原型碳基金 (Protype Carbon Fund,PCF)、社区发展碳基金(Community Development Car-bon Fund,CDCF)、生物碳基金(Bio-Carbon Fund,BCF)、泛欧碳基金(Carbon Fund for Europe)等10个基金,总共管理着超过25亿美元的基金资产。目前国际上购买CERs的碳基金和采购机构约有50家,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和管理方式[4],如表 3 所示。
表2 我国上市银行绿色信贷履行对比(2007-2008)
表3 国际碳基金设立和管理方式分类
我国自2007年中国绿色碳基金推出以来,先后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6月27日,国内最大规模的中国绿色碳基金鄞州专项举行成立典礼,这是目前国内首个县(市、区)级碳汇专项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鄞州专项金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管理,基金规模为1个亿,主要用于“森林鄞州”建设中的山地造林、大公园、大江河、大通道以及块状绿化等项目。我国商业银行在碳基金方面也进行了大胆尝试。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国内第一只“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2008年9月又再次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通过挂钩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为客户提供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中国银行也曾分别于2007年8月、2008年1月推出了类似的二氧化碳挂钩美元理财产品。2010年5月,光大银行推出了“阳光理财·低碳公益”理财产品;招商银行也推出一款“绿色金融理财计划”7天理财产品。在信托行业,由北京信托公司推出的“低碳财富?循环能源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09年12月3日正式成立,并于2009年12月18日第一次扩募结束,两次募集期内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688万元;中诚信托2010年3月发行“低碳清洁能源1号圆基风电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9000万元。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国内第一个社会责任基金——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基金、国内首只低碳股票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基金亦相继成立。这些创新为客户提供了投资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机会,也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目前国际碳保险服务主要针对交付风险。美国国际集团(AIG)、 美亚保险 (Chartis Insurance)、 苏黎世北美(Zurich North America)、阿连保险服务(Alliant Insurance Services)、RNK资本有限责任公司(RNK Capital LLC)、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纷纷推出各种产品来管理符合京都议定书的碳交易(CDM/JI)和投资有关的风险。2006年Swiss Re就推出碳保险产品,对CDM项目进行中因CER核定或发放问题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提供投保者预期获得的CER或等值现金。近年,AIG、美亚保险也推出了类似的碳信用支付保险(Carbon Credit Delivery Insurance)。2009年 1月 20日,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宣布推出碳捕捉及封存(CCS)责任险和地质封存财务保险(GSFA)责任险产品支持温室气体减排技术;2009年9月,澳大利亚的斯蒂夫斯·阿格纽保险承保机构(Steeves Agnew Underwriting Agency)推出了世界首例碳损失保险,一旦因自然灾害事件使森林碳汇持有者受损,保险公司将提供投保者要求的等量CER,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内保险公司也在积极行动,通过创新来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2008年,平安作为首家中资保险公司推出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2010年4月推出“低碳 100”行动,这100项低碳计划涵盖平安集团保险、银行和投资三大业务,包括保险领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车险费率与环保指标联动的绿色车险、针对气候恶劣地区的小额保险。2009年11月,天平保险也开始尝试开发环保型车险产品。但国内保险公司针对碳交易、低碳技术开发、低碳运营风险的保险产品开发还处于空白状态。
在全球众多碳交易市场中,主要有四个专门从事碳金融的交易所,包括欧盟的EU ETS、澳大利亚的New South Wales、美国的Chicago Climate Exchange和英国的UK ETS等。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08年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近60%。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共29个国家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包括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场、荷兰Climex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意大利电力交易所(IPEX)、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和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等8个交易中心。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也是碳排放权额期货交易开创者[5]。美国另一区域性自愿减排组织“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 也不断发展壮大,已成功吸收了包括康涅狄克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特拉华州、新泽西州等美国东北部十个州郡。
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徐州等城市已经通过建立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形式开始碳排放项目交易和绿色金融项目服务,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中心。2009年12月16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在哥本哈根发布了与法国BlueNext合作开发的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上海人大人科学发展研究院共同制订的中国首个自主研发的自愿减排标准——《中国自愿减排标准》正式发布,率先适用于世博减排项目。减排标准的制定为建立我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迈出了重要一步。
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我国作为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低碳金融的前景无疑是广阔的。但与巨大的碳排放资源地位相比,我国却处于国际碳价值链的低端,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根据挪威的点碳咨询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欧洲市场上的碳额度价格由2004年12月的每吨8.47欧元上涨至2007年12月的22.86欧元。而国内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每吨交易价格在8欧元左右,与国际市场交易价格相去甚远[6]。
目前,我国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大都是区域性的,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交易,使得碳金融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而且这些碳交易主要基于项目的交易,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加之信息不透明,更加制约了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谈判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目前A股市场中具有低碳经济概念的上公司占比很小,且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的筹资也存在诸多限制。目前亦没有针对低碳企业的IPO、低碳企业发行公司债和票据出台一些专项鼓励政策和绿色通道。而按照正常发行审批速度,一些低碳企业要再等几年才能完成融资,很可能错过发展机会。由此看来,加大对低碳经济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已刻不容缓。
目前政府、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还不够了解,又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帮助项目业主分析、评估、规避风险和交易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金融的发展。我国的碳金融业务又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但CDM项目链条长、环节复杂,且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合同的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CER交易需要独立的核准和认定机构等,繁杂的程序、较长的周期和较高的成本导致各方参与热情不高[7]。
相对于传统产业,低碳产业中涉及大量新兴技术,商业模式也非常新颖和独特,在发展低碳金融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未知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产品单一,主要是绿色信贷和碳指标交易,缺少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特征的多样化金融产品供给,风险相对集中。另外,具有避险功能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如碳期货、期权等还是空白;碳金融保险、担保等也刚刚起步。碳金融产品单一、避险工具和风险分散机制的缺乏,大大制约了我国碳金融业的发展。
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目前中国碳金融体系尚不完善,通过政策引导、规则制定等手段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并且存在滞后现象。因此,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标准、规则,建立成熟的碳交易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由于低碳产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商业模式也比较新,因此除了银行传统的融资手段以外,需要大力开拓多类型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建议各地政府牵头发起低碳引导基金以带动社会资金,包括PE、VC以及一些信托资金等投入到低碳产业[8]。
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还能极大地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我国亟须建立一个包括碳排放在内的统一的排放权市场,以整合各种资源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规范企业的单兵作战,将更多碳交易项目从场外逐步吸纳到场内交易所平台上,并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和其它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碳交易,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设想,在现有的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将所有区域性交易所合并为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所,建立一个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相似的碳排放交易所[9]。
一是积极为低碳企业上市建立“绿色通道”,并将耗能和碳排放量标准作为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指标之一;二是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碳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三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四是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为低碳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五是尽快编制能够覆盖沪深两市低碳概念上市公司的“低碳企业指数”,为研究和设计其它低碳金融产品提供条件,如低碳ETF、低碳指数基金,低碳企业指数还可以作为其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依据[10]。
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我国应加强碳金融研究,鼓励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提高我国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金融体系。在“2010低碳经济与期货市场论坛”上,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杨迈军表示,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另外,要在政府支持下成立低碳企业节能减排引导基金、担保基金或是专业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保险产品,构建风险分担机制。
碳交易项目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向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购买或参与联合开发CDM项目等服务。同时,应积极培养碳交易专门人才,培植专业性的碳金融咨询、评估、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为碳金融各个环节提供专业性的中介服务。
[1]邹亚生.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的碳金融发展之路[J].中国金融,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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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玉宇.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J].上海金融,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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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
A
1002-6487(2011)10-0134-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7&ZD02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08JZD0016)
尹惠斌(1974-),男,湖南澧县人,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技术经济。
(责任编辑/亦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