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拍卖的利与弊

2011-12-11 09:24刘铁军
产权导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竞买人标的运作

□ 刘铁军

(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

浅谈联合拍卖的利与弊

□ 刘铁军

(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拍卖公司的业务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拍卖标的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宽广。拍卖公司为争得标的委托处置权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于是“联合拍卖”这个词组应运而生。

在实际的拍卖工作中,各拍卖公司联合拍卖是经常碰到的。

1 联合拍卖的成因及方式

所谓“联合拍卖”,就是两家或两家以上拍卖公司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组成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其成因主要有:一是拍卖标的金额很大,而且前期调查工作很复杂,由一家拍卖公司单独操作工作量太大,难以胜任,如国有产权的改制项目等。二是委托方要求拍卖的时间紧,工作又很琐碎,担心不能如期完成,如公车改革等。三是委托人基于拍卖公司各方利益的权衡做出联合拍卖的决定。四是拍卖标的分布于不同城市,甚至是遍布全国的多个省份。五是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如法院要求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两家或两家以上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六是基于拍卖公司自身发展和利益的需要。

在现行的拍卖操作中,联合拍卖的方式可按责任和地域来划分。

按责任大小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各拍卖公司不分主次,统称联合拍卖方,各拍卖公司抽调人员,组成一个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具体运作。还有一种是联合拍卖方分主拍和辅拍,以一家拍卖公司为主,其他拍卖公司予以协助。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此类情况比较多。

按行政区域来分,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各联合拍卖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或在同一座城市。另一种是各联合拍卖公司分处于不同城市和地区,也就是异地联合拍卖,即当A拍卖行接受A地委托方的委托拍卖位于B地的标的时,A拍卖行与B地的B拍卖行联合进行拍卖。

2 联合拍卖的利与弊

2.1 联合拍卖的优势

2.1.1 可以较好解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积聚力量,形成合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委托方要求完成的较大的任务量。例如目前很多单位都在进行车改车辆的拍卖,因为时间紧,车辆多,而拍卖该批车辆的拍卖公司又不止一家,所以各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可以一起刊登拍卖公告,一起展示标的,一起接待竞买人,一起举行拍卖会,既减少了拍卖公司的营运成本,又加大了各拍卖公司的宣传效应,提高了拍卖会的市场影响力,同时又大大方便了竞买人,也提升了各联合拍卖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兼得。

2.1.2 可以发挥各拍卖公司整合优势的功能。当联合拍卖各方不是在同一个地区,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时,该功能更显著。对大标的采取联合拍卖的本意,主要是欲借助各拍卖公司的客户关系、营销渠道和信息渠道,充分披露信息,扩大潜在竞买人的范围,以利尽快成交。市场覆盖面对于大标的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对于大的标的,一个地方有实力的买家毕竟有限,必须把信息尽快并有效传递给有投资意向的非本地的潜在客户。一般而言,对于异地投资,投资人一是担心异地信息难以掌握或获得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二是担心投资期太长增大投资风险。目前国内的大标的多为大型房产和土地,这类标的对于异地投资商有一定的吸引力,投资商通过竞拍可以快速介入异地投资,能够比投资新项目缩短回收期。对于这类客商,进行异地联合拍卖可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是极为有效的途径。由标的所在地拍卖公司为主进行操作,异地联拍公司大力配合做好招商工作,各司其职可以获得双赢的效果。

2.1.3 可以尽快熟悉与标的相关的各类政策,从而提高处置拍卖的效率。针对不同标的,尤其是跨地区的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尽一致。由于A拍卖行对B地标的本身的情况、市场情况、相关政策都不太了解,异地操作也比较困难,于是就与B地拍卖行合作,由B地拍卖行在当地进行拍卖。A拍卖行免去了异地拍卖的来回奔波之苦,B拍卖行则不仅增加了业务,获取了一定的收益,同时也与A拍卖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这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合作。

2.1.4 可以优势互补,提高拍卖公司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当拍卖公司获取某一领域拍卖标的或欲涉足某一新领域时,由于自身没有操作该领域的业务经验,可以与该领域的知名拍卖公司合作拍卖,既可以了解新的领域,学习新的知识,又可以学习知名拍卖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而且可以提升拍卖公司的知名度。

2.2 联合拍卖的问题

2.2.1 没有统一运作模式。除了《拍卖法》几条纲领性的规定外,拍卖公司并没有标准的运作模式,各拍卖公司均在摸索、学习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于同一标的,不同的拍卖公司运作模式可能不一样,不具有共性。在联合拍卖时,由于各拍卖公司运作程序和习惯有差别,往往难以形成各方满意的模式。而且各拍卖公司为保守其运作秘密,在联合拍卖过程中,只会把一些比较大众化的运作模式“贡献”出来,核心部分“藏着掖着”,不能做到“坦诚相待”。这种状况在一些大标的的联合拍卖中尤为明显。

2.2.2 各方博弈,责、权、利不对等。按照常理,实施联合拍卖是为了充分发挥各拍卖公司的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最理想的优势却几乎没有发挥的可能,对于不分主次拍卖方的联合拍卖更是如此。由于没有主要责任方,拍卖成功了,大家都是功臣;拍卖不成功,也是各打五十大板。因此,付出多的拍卖公司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比其他公司多,没有一个好的激励机制。也有的联合拍卖方做出约定,谁找的买受人,就由谁得大头。这就可能促使各拍卖公司互相掣肘,互不提供标的资讯,封锁信息。特别是在联合拍卖方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下,各拍卖公司本身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竞争关系,一方竞争实力增加,就等于另一方的竞争实力减弱,联合拍卖有可能变成“台上握手,台下使绊”,联而不合。对于分主辅拍的联合拍卖,则是另外一种竞争格局。主辅拍制的特点是主拍方利益多,责任大。拍卖成功了,主要是主拍方的功劳,辅拍方只是分一杯羹;拍卖不成功,也是唯主拍方是问。因此,分主辅拍的联合拍卖,实际结果可能是“表面上的联合拍卖,事实上的独家拍卖”。在同一地区的联合拍卖方,辅拍方可能不但没有做出努力,甚至还可能不同程度地阻碍拍卖成功。

2.2.3 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联合拍卖中,向委托人提交文件资料,必须各方共同盖章,做出的计划、方案,也需要各方共同盖章确认。如果各方缺乏精诚合作心态,联合拍卖公司之间沟通较困难,特别是文件和资料的往来比较不便。联合拍卖中的协调工作不但难,而且要耗费拍卖各方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

3 联合拍卖如何“扬长避短”

联合拍卖近年来成为业界实力和观念的象征,虽然从表面上看,联合拍卖比独家拍卖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加强拍卖的力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种优势却无法体现出来。如何较好地发挥联合拍卖的“长”,规避联合拍卖的“短”,值得研究。

3.1 制定联合拍卖操作细则

在《拍卖法》的基础上,制定联合拍卖操作细则。每一场拍卖会或一项拍卖标的,均作为个案处理。从与委托人签委托合同开始,到拟定拍卖公告、展示、接洽竞买人、办理报名手续、缴纳参拍保证金、布置拍卖会场、分发号牌、引领竞买人入席、主槌拍卖师、记录人、保证金、标的交割、成交款结算等等,均要作好相互的沟通并取得一致,明确各自应做的事情和不应做的事情,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各司其职。

3.2 明确权利和义务

联合拍卖的拍卖公司间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分清,权责明确,使各拍卖公司清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有一个公平、透明的激励机制来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我找”变成“我要找”,利益驱使尽其所能。介绍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的拍卖公司得多少佣金,介绍竞买人参加竞买但没有举牌的拍卖公司得多少佣金,介绍竞买人竞得标的成为买受人的拍卖公司得多少佣金,介绍竞买人以次高价竞买的拍卖公司得多少佣金,等等。只有大家都达成了共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付出得多,回报就多,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调动各自的资源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实现标的的顺利成交,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让大家知道,只要大家精诚合作,联合拍卖不存在博弈,只存在共赢。而对各自为政,只打小算盘,想方设法阻挠、妨碍拍卖成交的拍卖公司,要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做到奖罚分明。

3.3 保护商业秘密

联合拍卖各拍卖公司的委托人是共同的,但是各拍卖公司的操作流程、信息发布渠道、客户资源、业务技能是不一样的,拍卖公司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市场业务差异化的竞争、客户资源的竞争、市场策划的竞争。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联合拍卖中更是突出。对共享的信息资源,拍卖公司是无法回避的,但对各拍卖公司涉及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务必做好保密措施,不仅自身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防范措施,还包括可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等等。

综上所述,联合拍卖是拍卖公司在开展拍卖业务中经常遇到的,既有由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亦有拍卖公司自主决定或委托人要求联合拍卖的。不管是基于哪种原因,联合拍卖都应扬长避短,明确目标,以利益驱使各方竭尽全力促使拍卖标的成交,真正实现1+1>2的局面,使联合拍卖方实现多赢。

(作者为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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