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海
(延安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遭受的一次严重挫折。毛泽东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也是较早通过初步调查研究觉察到运动中出现问题并努力加以纠正的领导人。[1]
毛泽东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对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持续起了重大作用。同时,毛泽东也是党中央领导集体中较早地反思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倾错误的领导人。通过调查研究,他发现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部分问题并做了认真反思。
1.人民公社混淆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迅速发展,使人民渴望进入共产主义的理想世界。由于认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就越接近共产主义,也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各地普遍出现了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以及国家无偿调拨人民公社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现象。《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2]109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各地出现了混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按劳分配和按需非配的界限,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错误倾向,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1958年11月,毛泽东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指出,必须划清社会主义同共产主义的界限,划清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他认为现阶段仍然是社会主义,人民公社仍然是集体所有制。
同时强调,集体所有制能否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要看其产品能否在全国范围无条件地调拨。无论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都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毛泽东指出:“我们既然热心于共产主义事业,就必须首先热心于发展我们的生产力,首先用大力实现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计划,而不应当无根据地宣布农村的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等等。那样做,不仅是一种轻率的表现,而且将大大降低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使共产主义伟大的理想受到歪曲和庸俗化,助长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9义倾向,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2]606—607毛泽东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混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现象,明确指出:“要划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肯定现阶段是社会主义,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3]124
毛泽东关于两种过渡界限的理论表达,体现了毛泽东对人民公社错误或者失误的反思,不仅在实际上否定了当时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两种过渡,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理论,为党纠正“左”倾错误奠定了基础,而且它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
2.人民公社否定了价值法则和等价交换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三纯,一平二调三收款”,再加上实行“吃饭不要钱”的公共食堂制度,因此,中共党内的一些人要求取消货币,废止商品流通,进行产品之间的直接交换。这是非常错误的思想,它不符合中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毛泽东在批评这种错误思想的基础上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个商品不发达的国家,现在又很快地进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同商品交换还要发展,这是肯定的。”[3]131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我们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到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是不认识五亿农民的问题。”[4]“有些人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的同时,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3]124毛泽东的这些论断充分体现了他对人民公社的反思,实际上是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尊重价值规律。
毛泽东强调:“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以利于发展生产。为了团结农民,必须发展商品交换。废除商业,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2]611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是对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认真反思,不只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而且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
3.人民公社没有处理和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的关系
人民公社是生产组织、行政组织的结合,也带有浓厚的军事组织色彩,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一些地方过高估计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大搞疲劳战术,动辄“苦战”、“夜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给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指出:“生产、生活同时抓,两条腿走路,不要片面性。”[5]585毛泽东非常注意人民的生活问题。1958年入秋以来,河北邯郸专区流行伤寒疾病,痢疾、肠胃炎等症也有发生,而发生流行病的原因是一些干部只注意生产,忽视了对群众集体生活的领导和关心。毛泽东批示道:“很值得注意,是一个带全国性的问题,注意工作,忽视生活,必须立即引起全党各级负责同志,首先是省、地、县三级的负责同志的注意,方针是:工作生活同时并重。”[5]530人民公社成立以来,人民的劳动负担太重,毛泽东认为生活问题中的吃饭、睡觉、带小孩三件大事,睡眠一定要有8小时,加上吃饭和休息的时间4小时,共计12小时,一定不可少。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忙时可以有10小时,最忙时也不可超过12小时,一定要保证人民的生活时间。
他指出:“生产和生活两方面,必须同时抓起来。不抓生活,要搞好生产是困难的。生产好,生活好,孩子带的好,这就是我们的口号。”[5]540毛泽东强调,要在搞好生产的基础上搞好生活,而不是脱离生产基础的片面强调生活,认为搞好生活的目的是促进生产更大的发展。要把劳动和休息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劳动者有足够的睡眠时间、休息时间和一定的文化娱乐时间。同时,也要搞好工具改革,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可以看出,毛泽东对人民公社中生产和生活关系的认识是积极的,他力求做到生产和生活同时并重,在促进生产的同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品,而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更大地促进生产的发展。
4.人民公社“实际上造成了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情况”
人民公社建立后,在“发扬共产主义精神”的宣传下,原来农业社之间的贫富队拉平,实际上是穷队“共”了富队的“产”,贫穷的社员“共”了富裕社员的“产”,国家“共”了农民的“产”。同时,公社建立后实行各式各样的“大办”,如“大办工业”、“大办交通”、“大办公共食堂”、“大办教育”等。这些“大办”所需的人财物都只能从原农业社无偿地调拨,甚至从社员手中强行收来,从而形成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因此,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猛刮的“共产风”“在某种范围内,实际上造成了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情况。”[6]12这种情况引起了广大农民的恐慌,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这种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利益,对人民公社的发展极其不利。因此,毛泽东说指出:“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情况,是我们不许可的。……同志们,我们对于剥削阶级的政策尚且如此,那么,我们对于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又怎么可以无偿占有呢?”[7]毛泽东希望较穷的队和社员,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发展,不要有“共”别队、别人“产”的思想。对于那些不愿退赔的社、队,毛泽东在关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旧账一般要算等问题的批注中说:“不要‘善财难舍。’须知这是劫财,不是善财。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是不许可的。”[8]173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对人民公社无偿占有社员劳动成果是持否定的态度。此后,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整。
毛泽东上述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等方面的论述,其观点是正确的。这对于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产品调拨、急于实现共产主义的错误思想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说明,毛泽东从北戴河会议前后急于实现共产主义回到了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比较正确的认识上来。这也对后来毛泽东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
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出现了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逐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始了对人民公社的调整。
1.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
在挫折面前,毛泽东希望通过体制调整来解决党与农民关系紧张的问题。1959年2月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专门谈了他对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大家看到,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突出的现象是在一九五八年农业大丰收后,粮食、棉花、油料等等农产品的收购至今还一部分没有完成任务。……这里面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但是我以为主要应当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6]9毛泽东认为,在公有制问题方面,忽视了进入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是一个过程问题,进入共产主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郑州会议制订了整顿人民公社的方针:“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按劳分配,承认差别。”[8]91这项方针使公社管理制度有了明确具体的操作内容。但是第二次郑州会议上规定队为基础的“队”是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概念模糊。因此,各省关于基本核算单位问题有不同的主张,针对这一问题,毛泽东明确指出:“郑州会议记录上所谓的‘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队,即原高级社,而不是生产大队。”[8]111-1121959 年 4 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十八个问题》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经过多次调查研究,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确立了以生产队(相当于原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又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纲领明确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9]
2.废除公共食堂和供给制
人民公社大办公共食堂,公共食堂被看作是解放妇女、节省粮食和劳动力甚至是消灭私有制残余的“共产主义萌芽”,地位极高,意义重大。一时间,各地公共食堂风起云涌。但是,公共食堂所带来的危害也随之而来,不少地方的粮食大丰收是放“卫星”放出来的,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征收任务,把农民的口粮甚至种子也充作征购粮。再加上鼓吹“敞开肚皮吃饭”,浪费了不少粮食,导致公共食堂难以为继。一些地方还发生了公共食堂停火,社员外逃的现象,也有一些地方社员出现浮肿和非正常死亡现象。
面对这种情况,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人通过调查研究,统一了全党认识,允许各地对公共食堂实行灵活政策。1959年5月,中央规定:“可以办全体社员参加的食堂,也可以办一部分社员参加的食堂;食堂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农忙的。口粮应该分配到户,分配到社员,以人定量。在公共食堂吃饭的,粮食交给食堂,节约归个人;不在食堂吃饭的,粮食分给个人保管使用。”[10]《农业十六条》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公共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11]401这样,毛泽东就把办公共食堂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农民群众。到1961年9月份,被视为社会主义阵地的公共食堂解散了。
对于与公共食堂紧密联系的供给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仍坚持供给制和工资制三七开。广大群众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取消供给制。同时,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不再坚持供给制而开始了向按劳分配为主的回归。逐步降低了供给制比例,恢复按劳取酬为主的分配原则。1960年11月,中央在发出的《紧急指示信》中指出:“在很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今后二十年内,人民公社分配的原则还是按劳分配。再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中,应该控制供给部分,提高工资部分。”[12]毛泽东为了进一步落实这项政策,1961年6月,在《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中再次规定:“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1]400至此,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供给制结束。
3.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无偿调拨的劳动力和财产进行退赔
1958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决议》规定,原来农业社的公共财产和公共积累,应该一律无偿的转为人民公社所有,原属社员所有的自留地、屋基、草场、山地、荒地、坟地、园地等一切土地,应当无偿的转为公社所有。原属社员所有的大型农具,大型工具,家畜等,凡属公社所需的,应当折价入社。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刮起了一阵“共产风”。穷队拉平富队,公社“共”了生产队的“产”,生产队“共”了社员的“产”。对此,群众不满。老百姓在万般无奈之下,瞒产私分,站岗放哨,损坏物品等,以保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有的省全部粮款均为公社占有,有的省卖出的产品所得,竟被公社官员拿走一半,用以“大办钢铁”和“大办水利”。据调查,到1961年,“公社欠农民二百五十亿。平均欠每个农户二百五十元。”[13]70群众和公社的矛盾日趋尖锐,面对这些问题,毛泽东指出:“不能剥夺农民,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不能剥夺劳动者。”[14]同时,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领导人通过深入调查,于1959年通过了上海会议提出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确定了生产小队的不分所有制,小队对土地、耕地、农具和劳动力有固定使用权:“规定对人民公社成立以来的各种账目做一次认真清理,结清旧账,建立新账,县联社、公社无偿调用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人力、物力、财力,或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无偿调用社员私人财物,如数退还或作价退还,一时退还不了的,可以延期或分期付还。”[15]131随后,人民公社的整顿进入实质阶段,开始部分算账并退赔工作。
各地也进入了阶段性退赔工作,如湖北省麻城县和公社拿出现金分别退还给生产队。毛泽东肯定了这种做法。各地都开展了算账退赔工作。1960-1961年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会议,毛泽东着重讲到了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的问题。他指出:“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一定要坚决退赔,各部门各行业平调的东西都要坚决退赔。……退赔兑现了,干部作风才能转变。”[6]227-228为了彻底肃清“共产风”,落实退赔问题,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错误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及其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凡是违背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原则,都必须彻底的清算和退赔,并向群众做出检讨。通过这次会议,各地的退赔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实行的这些措施,缓解了同群众紧张的局面。
4.调整实际上是缩小社、队规模
初期人民公社的一大特征之一是大,所谓“大”,“即将原有的七十万个小合作社合并。”[15]68按照当时人们的想法,以为公社的规模越大,越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因此,初期人民公社的规模非常大。据统计,“公社化前,全国共有74万个农业社,平均每社约170户,2000亩土地和350个劳动力。公社化后,变成了26500多个人民公社,每社平均4755户,6万亩土地,1万个劳动力,全国平均28.5个合作社合并成1个公社。”[16]而有的人民公社的规模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海宁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后,9万户40多万人组成7个人民公社。公社规模如下:“许村公社13456户,长安公社14716户,钱塘江公社11009户,斜桥公社12962户,袁花公社18944户,湖塘公社10713 户,硖石公社3875 户”。[17]
大公社固然有其优势,但以这样规模的公社进行大兵团作战,造成了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公社规模大,也容易造成干部在生产工作中的“瞎指挥”和强迫命令。同时,经过“三年困难”时期,人民公社的规模不得不缩小。到1961年8月下旬,“全国人民公社的总数达55682个,增加了225098个;生产小队为4549474 个,增加了1561306 个。”[18]1962 年 2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对各社、队的规模再作调整,规定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再次大规模地调整人民公社规模。据1962年10月的统计,“全国共有农村人民公社71551个,比核算单位下放前增加了15534个,增加27.7℅;生产大队713385个,增加了5087个,增加0.71℅;生产队5468244个,增加了895502个,增加19.58℅。全国平均每个公社有9.6个生产大队,每个大队有7.6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有23.6 户。”[15]256因此可以看出,人民公社的规模大大减小,这样的规模一直保持到人民公社终结。从而使初期人民公社规模过大的弊端的到纠正,比较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实际,便于农村生产管理。
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农村人民公社经过整顿,纠正了一些混乱思想,改善了党同农民群众的紧张关系,毛泽东及其中共中央为纠正人民公社化过程中的“左”倾错误做了大量努力。所有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毛泽东是在维护和肯定“三面红旗”的大前提下对人民公社进行反思和调整的,因此,这种反思和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程度甚至相当严重的历史局限性。
人民公社作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对人民公社的深入研究,可以为今天党的三农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启示。毛泽东对人民公社的反思与调整启示我们,三农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历史和现实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和执行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农村、农民、农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地各方面的差异性,不应忽视三农问题,但也不能急于求成,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党的三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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