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真
(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社团组织在移风易俗中的作用
——民国时期云南风俗改良会考察
盛美真
(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民国时期,社团组织作为近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民意代表的云南风俗改良会在移风易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倡导改造摒弃不良风俗,为新风尚的发展创造条件;从不同角度劝导改革不良风尚,倡导符合时代发展的新风尚;集各方力量,极力促进近代新型社会风尚发展;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影响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
近代化;移风易俗;新风尚;协同
社团又称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是现代化所导致的社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非盈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并采用了“非盈利组织的国际分类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NonprofitOrganizations,CNPO)”[1](P18-19),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和实践,本文的社团主要是指按此标准分类的“公民和倡导性组织”(Civic and Advocacy Organizations)。
虽然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改革对移风易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政府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广大民众的理解和认可,其时民间社团具有贴近社会的特征决定了其协同配合必不可少。加之民国时期,作为民意代表的社团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自身的组织方式,还是参与政治的整合方式都尚显稚嫩。因此社团主要是协同政府共同作用于云南近代化发展。
云南风俗改良会,于“民国十二年十二月由省会各机关长官发起组织成立,以改良风俗为宗旨。会长为云南省长唐继尧,副会长为滇中镇守使龙云、昆明市政督办张维翰。外有名誉会长八人,评议、干事两部职员共一百余。……举行讲演数次,发行会刊一种。”[2](P139)随后各县纷纷呈报成立风俗改良分会,仅民国十三年就有马龙县、路南县、富民县、兰坪县、大姚县等十五有余,接着又有大量县份成立 ,如建水县“民俗昔本朴厚,自美雨西来,欧风东渐,沿海奢惰浮夸诸恶习相渐输入,林林总总,竞趋浇薄,言念前途即有不堪设想之势,降及晚近,偏灾迭见,匪患频经,社会生计困难异常……拟照章组织风俗改良会,以黜华崇实为宗旨,互相砥砺,逐渐改良,但求践履之笃实……”;禄劝县 “……集各界民众组织县属风俗改良会,经拟定简章并于本月 (一月)二十日就会所开成立大会讨论一切会务组织及会章……”[3]于民国二十二年 (1933年)广南县风俗改良会公布实施细则,民国二十五 (1936年)年富州县风俗改良会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还有中甸县、曲溪县、镇南县、邱北县等都成立了风俗改良会。并且更进一步到乡和保,如昌宁县风俗改良会暂行章则“总则”中规定“本县各级地方机关,均负执行改良风俗责任,县设县风俗改良会……乡设乡风俗改良会……保设保风俗改良会……”[4]等。云南各级风俗改良会的相继成立对于改良云南风俗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新型社会风尚的传播与发展。
改良风俗是各地风俗改良会的宗旨,云南风俗改良会宣言开宗明义指出:“我们不敢自信有充分改良的力量,却不敢完全放弃改良的责任,所以发起组织云南风俗改良会,集合同志:一方面注重纯粹的研究,一方面又努力实际的进行,不但要砥砺群众的人格,并且要改造四周的环境,使一般人的生活:由不经济的,不卫生的,无理性的里面解放出来,竭力发挥人类的光荣,造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5](P6)因此改造摒弃不适宜时代发展要求的不良风俗就成为各地风俗改良会的主要责任。
针对当时云南实际情况,各级风俗改良会均把改革奢华之风作为主要任务,云南风俗改良会“以敦朴、崇俭、黜华、务实为信条”[5](P217),副会长张维翰在风俗改良会演讲中指出:“婚丧嫁娶有好些无谓的礼节,无故的浪费,……消耗金钱,消耗时间,消耗精力,甚至于平常亲友来往,以奢华相夸,宴会流连,衣服器用力求华丽。”并提出对这种无益于社会发展的奢靡风尚进行改革,认为“现在我们改革风俗是目前最重大的一件事情,人人都负有应分责任。”[5](P9)陈杏圃的演讲则通过婚丧之今昔对比指出现实风气之奢华,他说:“从前办一丧事,单以米价说,现在高到十倍。中人之家,遇着一件丧事,就是借债也要勉强做去。以后我们应当改良,遵照风俗改良会规定的婚丧规约招待客,只用‘八大碗’,不必用鱼翅海参,还我们云南朴实的风俗。……至于婚事,主人请不起客,也不必多请客……席面也同丧事一样,只用‘八大碗’,不许用鱼翅,海参。”[5](P11)鹤庆县风俗改良会也担忧地指出:“婚丧庆典,系之改良,大都不计家之有无,不量力之厚薄,竭力铺张,以奢华为荣,上行下效,相沿成风,在殷实富户,固无论矣,而家道清贫者,亦因风俗使然,每多免皮为鼓,不惜变卖典质,或高利借贷,维持门面,有因办理婚丧而致倾家荡产者比比皆是,长此以往,苟不加以改良,不但浪费钱财,抑且有违政府提倡新生活实行节约之至意……”[4]。建水县风俗改良会也“以黜华崇实为宗旨,互相砥砺,逐渐改良”等等。针对云南的这一奢华之风,风俗改良会提出改革措施,如崔崶指出当以劝导强制为前提,“欲返朴还淳普及全省,非积极提倡不以为治,提倡之法,非力侍劝导,与采强制二策,尤不能收整躬率物上行下效之功用也,抑所谓劝导云者,非仅布通告之谓也,夫三令五申,社会上久视为具文矣,必各长官除一己力行节俭外,于所属机关之僚属,各速为尚俭会之组织……”[5](P64)。
风俗改良会还把劝诫早婚、禁缠足、废娼妓、革除丧礼之迷信等改革旧习尚作为其重要改良内容,如宜良县风俗改良会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岁方准结婚,女子年满十八岁方准出嫁,并严禁男子与缠足女子结婚”[6];钱翰奇先生在讲演《早婚是我们应该拒绝的事》中指出早婚的害处有五:一是害及本人的生理;二是害及事业的上进;三是自增困迫;四是教养不当;五是子女不能承家,家庭因而堕落。方蔚文先生在劝诫早婚的演讲中,从个人、国家等方面分析了早婚的害处即“足以弱种,足以弱国,足以戕身”,并举例印度、朝鲜说明早婚对国家和民族的害处。在赵汉卿先生讲演的《早婚与野蛮人》中,通过分析“火山老”不如我们的种种后,指出皆是早婚所致,警醒人们早婚的害处。[5](P24-29)此外,在 《云南风俗改良会汇刊》(第一册)的“论坛”中还专门研究了早婚的害处及产生原因,为劝诫早婚提供理论支持。妇女缠足方面,在政府强制推动下,各县风俗改良会是不遗余力的宣传和倡导。废娼妓方面,桂珊把娼妓称之为“脂粉奴”,与黑奴、农奴并称,并从世界人权的角度指出:“社会日进,人权日张,黑奴农奴均得释放,享平等之待遇,独此脂粉奴,尚沉沦苦海,无由自拔”,进而呼吁“盖国家既有法律禁止,营娼业者即须受法律之制裁”[5](P162)。对于丧礼中的迷信,童振海在《辟丧家回煞之迷信及其研究》中首先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指出其危害性。[5](P156)不难看出,风俗改良会在劝诫早婚、禁缠足等改革旧习俗方面的努力,为近代文明风尚的传入及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劝导人们黜奢崇俭,不仅从犯罪学角度规劝人们以引起警醒,如张维翰认为“据犯罪学者研究,犯罪的人多半是由奢侈的家庭里制造出来的,这真是很危险的事”[5](P9);而且还考察历史上国家的兴亡与风俗俭朴或奢侈之间的关联情况,并举例“茅菱玉堦,帝尧以兴,金杯象箸,夏桀以亡,四千年来,每逢叔世末世,而有暴君污吏,日倡奢淫之风,上行下效,生活日艰……礼防义范之堤日以圮,而国亦随亡矣。”[5](P50)
从爱国主义角度劝导厉行节约,倡用国货(或土货)以抵制侵略。如昌宁县风俗改良会暂行章则“总则”第一条,“本县为厉行节约,增强抗战力量起见,举凡婚丧庆典及一切奢侈浮靡之费用,均应照本章则规定加以改革……”[4];中甸县风俗改良会规约第四条,“对于婚丧冠祭应从俭朴力戒奢侈,1.凡婚丧酬酢之筵宴概用土八碗,禁用海菜;2.凡衣服器具概用国货……”;广南县风俗改良会实施细则也规定“赔嫁衣物以国货为主,不得奢华耗费”。[3]徐权保先生针对滇越铁路通车后云南经济及生活受外货压迫之情形指出:“滇人苟自知觉悟,返朴还淳,惟土货是爱,外货且无自而输入,亦安所用其压迫哉?”洋纱的盛行使先生呼吁:“推广种棉,最不可缓。……俟其产额渐多,即乘时设置纺纱厂。”[5](P33,36)由司长也提倡不用外货为富滇妙法,他演说道:“本省通车以来,奢风日炽……急欲集合市民,共倡俭德,一方面力求工商兴盛,借以购内而抵外,一方面力求耗费节俭用厚财力,举衣食所需,人事所费,非至不得已不用外货,非至不得已不事消耗,可一家行之,固足以聚一家之富力,人人行之,即足以塞无量之漏卮”[5](P47)。唐绍汤呼吁“吾国民苟存爱国热心,非倡用国货,则利权不足以挽回,非拒绝外货则权力不足以对外,此诚医国之良剂也。”[5](P83-84)
从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方面劝导改革不良风尚。吴均从下述几个方面论述了奢侈之风对经济之害[5](P169-173),第一则启资金流出外国之弊;第二则启食物易于增加之弊;第三则启地产趋于灾中之弊;第四则妨碍产业发达之弊,并感叹道“今日华丽之风,盖冠绝前古矣,而横流滔滔,且不知其所□,吾是揭其及于国民经济之弊害,以为国人告,便知欲谋经济之发达,不能不并谋矫正华丽之风气也”。王司长在《云南经济紊乱之起因及整理金融之着手》的演说中讲解了勤俭之风尚与解决当时中国经济紊乱之关系,即“切要之发端在勤俭,盖惟勤而后可以提倡实业,增加出口,惟俭,而后可以少用外货,节省财力。”[5](P50)童振藻在《现在宜制通礼以裁正风俗》中详细讲述了改良风俗与政治文化之关系,如“盖风俗之改良,小之可维持治安,大之可消除革命……近日张亮采著中国风俗史……安知非望有心促进文化整饬政治者只披览采择,便于运用。而北京大学设风俗调查会,其宣言有风俗调查,为研究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论,及法律,政治,经济等科学上不可少的材料之说。更可为风俗与文化政治有关系之证据。是则风俗与文化政治,既有上项之关系,改良一事,亦属当今之急务焉。”[5](P45-46)崔崶亦提出“欲达民生主义之目标须自倡俭始”。[5](P166)
由于风尚是一种大众行为,可以通过舆论、暗示、模仿等信息交流在人们之间相互影响,因此风俗改良会便集各方力量来革除旧风俗倡导符合时代发展的新风尚。
首先鼓动改良会职员从自身做起,以带动广大群众。陈杏圃在讲演中提倡婚丧从俭时呼吁:“我想这种风气,先由几家行之,其余自然会跟随改良。最好由我们风俗改良会里面的职员,开始做起。我们云南的风俗自然变奢为俭。”[5](P11)
其次是借助政府力量,为改良旧风俗提倡新风尚提供切实保障。其主要表现在:首先是风俗改良会会长、副会长之职务均由政府要员担任,以保障其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及改良活动的顺利进行。如云南风俗改良会会长为云南省长唐继尧,副会长为滇中镇守使龙云、昆明市政督办张维翰。各县风俗改良会会长基本是县长 (或称县知事)担任,如昌宁县“由县长兼会长,警察局长兼副会长……乡风俗改良会,会长由乡长兼任之……保风俗改良会会长由保长兼任之”。[4]其次,积极响应政府倡导,借助政府权威和强制力推行改革。据档案记载,云南省民政厅于“三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民参三字第三十六号咨:略以关于改良婚丧礼俗,以贯彻节约目的一案”,文山县改良风俗委员会“当即查照节约大纲拟定简章通行县属各乡镇并布告人民一体周知,即自布告之日起实施办理,随时加以改良,自推行以来于社会奢侈之风力予纠正与取缔,以符节约之旨……”[7]。通海重订改良风俗会章程则充分借助官方的强制力推行改良,如针对买卖房屋田产不诚信之风,其中规定:“今规定凡买卖房屋田产跟定初立定单履行,倘有借故翻悔而希图要挟者,照例禀官处罚,[8]介绍人需索不遂而从中作梗者亦照例禀官处罚……以上各条曾经官绅父老讨论议决,兹印就章程分送各乡镇一律实行,倘有违反公约破坏章程者,得由各委员会禀官处罚。”宜良县风俗改良会公约的褒扬措施中也充分利用政府合法性资源,其中规定:“如有确有急公好义、勇于建设,对于地方有特殊贡献,应由会查明事实呈请政府褒扬”。[6]
在移风易俗过程中,代表民间力量的社团组织因为其有贴近社会,可以及时掌握社会的需求来为社会提供满意的服务之特征,而成为政府改良风尚政策的积极宣讲者和执行者,加之倡导性社团的性质是追求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被任为职员时亦纯尽义务,就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积极影响着政府政策的有效执行。如由风俗改良会会议决定呈奉的昆明市市民崇俭公约草案,即是有效落实中央节约命令暨省政府限制社会酬酢布告的最好诠释,也是政府将权力移交给风俗改良会,以风俗改良会的名义行使改良风俗职能的表现。风俗改良会通过科学研究,不仅从理论上分析崇俭黜奢的必要,而且还通过职员的带头改良从实践上示范,有力推动了政府改良风俗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权力得到扩大,而各地风俗改良会上报给政府的改良风俗资料,则扩大了政府的信息渠道和信息量,有助于政府进一步掌握民情民意,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和措施。
另外,社团的意见也会有效影响政府改良风俗的政策。如民国十三年 (1924年)五月二十日云南风俗改良会鉴于“本会所规定婚丧社交规约业就省议会议场,特开大会公布在案,刻已见诸实行,惟各县尚未成立分会,当即开会议决应请转饬各县照章成立,并已由本会评干两部欢迎各区省视学于视学期间藉便将规定规约宣告,……恳请转饬各县县知事于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成立分会并将办理情形具报查考……”,于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公署就发布训令第4963号,令各县知事“案据云南风俗改良会呈称窃查云云,公便附呈分会章程一纸等请到署自应照办,除指令并分令为县知事外,合将分会章程令发,仰该知事即便遵照办理,仍将遵办成立情形具报查考”。[9]
由上可见,在近代云南移风易俗的过程中,社团作为近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不仅从理论局面劝导改造不良风俗,倡导符合时代发展的新风尚,而且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一定程度上有效影响着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对推动云南近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1]王名,刘培峰,等.民间组织通论 [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2]民国云南通志馆.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M].
[3]民国云南省民政厅档案 [Z].卷案号“11-1-855”,云南省档案馆馆藏.
[4]民国云南省民政厅档案 [Z].卷案号“11-8-114”,云南省档案馆馆藏.
[5]童振海.云南风俗改良会汇刊 (第一册) [Z].民国十五年,1926.
[6]民国云南省民政厅档案 [Z].卷案号“11-1-856”,云南省档案馆馆藏.
[7]民国云南省民政厅档案 [Z].卷案号“11-8-115”,云南省档案馆馆藏.
[8]民国云南省民政厅档案 [Z].卷案号“11-8-117”,云南省档案馆馆藏.
[9]民国云南省民政厅档案 [Z].卷案号“11-8-133”,云南省档案馆馆藏.
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civil organizations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modernization.Yunnan Custom Reform Association representing the public opinion had the following functions:it encouraged people to abandon bad customs and create good ones in all fields;it gathered all social forces to build up a new society;it took advantage of its merits to exert some positive influence on the government policies.
Key words:early modernization;change traditional customs;new custom;cooperation
(责任编辑 王东昕)
The Role of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in Changing the Traditional Customs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A Case Study of Yunnan Custom Reform Association
SHENG Mei-zhen
(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091,China)
K892
A
1672-867X(2011)02-0127-04
2010-11-05
盛美真 (1976-),女,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