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生
(江苏常熟理工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之法律视角解读
刘汉生
(江苏常熟理工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一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方面的系统工程。该项工程的提出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我国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总体建设状况不容乐观。要改变这一状况,从法律的视角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完善村民自治,构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有效实施模式。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法律视角;现状;合理措施
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规划”在2006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计划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深化农村改革几个方面着手,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目标。其中为繁荣农村文化体育事业,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十一五规划”重点提出了“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为配合这一目标的实现,国家体育总局在其后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正式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这一专项建设从规划角度落实到政策指导中来,为我国农村体育建设事业提出了一项新的建设目标。”这一工程以行政村为主要实施对象,以经济、实用的小型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为重点,把场地建到农民身边,争取到2010年,占全国六分之一的行政村建有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惠及约 1.5 亿农民[1]。
所谓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指以农民体育事业建设为立足点,以行政村为主要实施对象,以经济实用的小型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为重点,把场地建到农民身边,同时推动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广泛开展农村体育活动,构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2]。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目的在于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它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要求。
发展权作为一个宪法概念,从广义上讲,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从狭义上讲,发展权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充分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其权利行使对象指向国家,要求公民均等的获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项利益。发展权最初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发展权也是一项不可否认的集体人权。个人的发展权从本质上讲,要求个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作为发展的主体,积极参与国家社会发展的建设并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各项利益。其次,《发展权利宣言》中指出,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双重制度保障,来实现公民对于自身发展的要求。所谓发展,应当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只有在这一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逐步得到实现。
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特征。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全面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并以之作为社会主义每一个阶段性发展的价值追求和动力源泉。公民均等的享有发展权,从根本上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最终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二者紧密联系并具有内在要求上的一致性。人的全面发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作为衡量现代人口素质重要指标,理所当然的应当包括在公民全面发展的内涵中。体育健身作为提高广大公民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提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公民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积极倡导体育健身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合作性和休闲性,有利于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同时协调人际关系,融洽邻里关系,在实现了农村居民身体素质不断发展的同时,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深层次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平等权作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个人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当明确,平等权并不单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应当包括权利平等、义务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和法律界限平等。从权利平等角度讲,平等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体,绝对性是指平等权关注的是个人的机会平等,即公民在相同条件下不加区别的享有同样权利;相对性是指现实权利的平等是相对的,法律所确定的平等权是一种形式表达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平等或权利实现结果上的公平。其原因在于,个体的差异性,导致不同个体本身在能力(素质及其所拥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以及社会对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在分配上存在着差异。从权利的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即平等权由形式转为实在,需要一整套的制度保障,制度保障的着眼点应当在与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因此制度保障的力度决定了平等权最终实现的程度,是权利由形式平等过渡到现实平等的重要环节。
城乡差距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最主要的现状,2008年8月28日,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时指出,近几年是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几年,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 646元[2]。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相对应,据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东国民体质监测公告显示,成年人中,城市非体力劳动者每周至少参加一次体育锻炼的人达到61.2%,次之为城市体力劳动者,占48.2%,农村每周至少参加一次体育锻炼的人占31.0%。城市老年人每周至少参加体育锻炼一次的人占80.5%,而农村仅为 30.3%[3]。据其监测结果显示,城乡人群体质差距明显,主要表现在城乡幼儿、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体质差距较明显。其中,城市幼儿的身体形态和身体素质指标明显好于农村幼儿,城市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形态和身体素质指标明显好于农村儿童青少年,成年人中城市体力劳动者和城市非体力劳动者的身体形态、身体素质指标明显好于农村成年人。
由此可见,农村经济水平发展的相对滞后,带来的不仅是收入差距的扩大,同时也导致了身体素质指标的差距。作为一国公民,从法理角度出发,应当不加区分的平等享有国家社会发展带来的各项福利与权利,但是又要承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地域和个体的存在的差异性,在某些方面并不能完全做到不加区分的绝对平等。对此,正确的做法是,利用平等权实质性和形式性相统一的观点,一方面承认城乡居民在文化、体育、教育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性,一方面在正视城乡地域差别的前提下,利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保障弱势群里的权利实现。因此,为缩小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体育健身等方面各项指标的差距,我国“十一五”规划在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中,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其实质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平等权利,努力实现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从全民体育健身计划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民群体弱势地位的重点关注。
基本人权是人权体系的主干部分,也是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主宪政的脊梁,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价值和功能。在学理上,对人权的解说不一,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4]。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议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5]。在当今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我国宪法就明确承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应当指出,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确认、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由于人权概念的抽象性和框架性,系统定义人权的含义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但是人权内容的广泛性并不影响人权作为权利体系的可接受性。通常认为,它应当包括安全、自由、政治、诉讼、平等、福利和民族等内容。人权的核心在于法律对公民个体地位的承认与保护,国家为公民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与法律保障,是人权由应然状态转为实然状态的积极条件。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公平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维护。体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关乎农村居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人口素质进行衡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应当平等享有。同样,体育健身权利的维护也需要健全的政策支持作为支撑,特别是在当前人们对农民体育健身认识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的体育健身权利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与城镇居民相比较而言已经形成了失衡状态。而这种失衡的体育健身发展状况,除了经济水平的制约外,政策的缺陷和支持力度的不同也是主要原因。因此在农民体育健身失衡的情况下,更加需要一个健全的农民体育健身的政策体系给予维护和指导,才能体现农民体育健身的公平性[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工作取得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无论从经济发展、农民收入还是文化建设方面,农村整体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十一五”规划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才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它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体现新时期的时代特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有利于整体农村新风貌的形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专项工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背景,要求我们用法律的思维分析国家社会的相关问题,因此,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做法律视角解读,有利于我们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深层次原因。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家为公民的发展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氛围,这既是我国宪法精神的深层次需要,也是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作为特定历史社会时期内的群体,占我国人口总数的70%,但农村却只拥有全国8%的体育设施,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体育健身权,也有权利要求国家为农民体育健身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没有8亿多农民的体育健身,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健身。针对我国总体上农村体育偏低的水平,和目前不全面、不平衡发展的农村体育建设事业,应当从根源上分析造成如此问题的现实原因,同时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办法,从经济、法律、政策和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在切实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硬件系统,培养一支规范的农民体育指导员队伍,才能保证农民体育健身工作的开展,真正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体育文化需求。
[1]周赢,赵川芳.新农村文化服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73-76.
[2]孙政才.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Z].2008-08-28.
[3]李龙.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民体育健身的政策支持研究[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3):96.
[4]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4.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3.
The Interpretation of Fitness Project for Peasants from Llegal Perspective
Liu Han-sheng
(Jangsu Changshu Institude of Technology,Changshu,Jiangsu 215500)
Fitness Project for Peasants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nvolves society,politics,economy,culture,sports etc.This project has specific legal meaning and social value.However,the overall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of fitness project in rural country are not optimistic.Insufficient funds,poor grounds maintenance,lack of systematic organizations,health awareness and exercise habits are main factors which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oject.In order to build effective model of Fitness Project for Peasants,the author proposed that government should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policy,strengthen support to ful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peasants and integration organization,perfect villager autonomy.
Fitness Project for Peasants,legal perspective,present condition,reasonable measures.
G80-051
A
1001-9154(2011)06-0015-03
G80-051
A
1001-9154(2011)06-0015-03
刘汉生(1969-),男,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律法规。
20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