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练员与运动员社会共生关系的基本要素研究

2011-12-07 05:33郭修金胡守钧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共生教练员主体

郭修金,胡守钧

(1.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433;2.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系,上海 200438)

我国教练员与运动员社会共生关系的基本要素研究

郭修金1,2,胡守钧1

(1.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433;2.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系,上海 200438)

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社会共生现象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存在。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由主体要素、资源要素和约束条件三个部分构成。教练员和运动员是共生关系的平等主体。教练员“资源”主要体现在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而运动员“资源”主要表现在运动员成才所需的体质基础、智力基础、心理基础、启蒙基础以及商业开发价值等方面。维系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约束条件主要有法律、道德和守则等。

社会共生论;教练员;运动员;共生关系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是从事竞技体育的社会群体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这种关系对于运动员的训练效果、竞技表现乃至运动生涯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事关我国体育事业的兴旺发达。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也在发生变化,而处于核心层面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应变化。生物共生论认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地生活在一起。社会共生论认为,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处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生存,必然建立起共生关系[1]3。毫无疑问,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共生关系,即处在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文化系统中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互利共生、和谐发展的生存状态和生存模式。由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发展变化,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而是更加复杂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从社会共生论的视角,分析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新变化,探索两者社会共生的原因、共生关系演化的动力机制以及如何优化共生关系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我国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演进

1.1“举国体制”下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特殊性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业余体校、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络,完善了运动员注册制度和国家队集训制度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的运动训练管理体系,即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配置全国的竞技体育资源的“举国体制”。它是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取得优异成绩的政治保证。但不容否认,在这一时期,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教练员对运动员的单向淘汰与选择的基础上,教练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主宰运动员的命运,尤其是在运动训练的初级阶段,这种情形更加明显。教练员集领导、严师、慈父(母)的角色于一身,在运动员的训练、学习和生活中占有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2]。我国运动员运动训练生涯大多从幼年开始,过早的集体生活使运动员与教练员形成了密切的关系,甚至有些运动项目运动员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被取代。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是师傅与徒弟的关系,甚至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教练员从某种角度上部分代替了父母和教师的角色。教练员和运动员相互依存,两者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一致的目标定向,即国家和集体的荣誉。

1.2 社会转型期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演变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竞技体育也日益朝着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向迈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师傅与徒弟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的背景下,竞技体育体制不断改革,运动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都要求建立新型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美国内华达大学的Dr.R.R.Apache把教练员的角色总结为教师、管理者、顾问、教练员、同事、导师、守候者、沟通者、激发者、朋友、长者、纪律维护者、媒体连接者等,可见教练员执教过程中要承担多种角色、多种身份,为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教练员应采用与以往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变化,运动员思想变得更为复杂,更加注重自我,经济意识也更为强烈,往往会给教练员的训练、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也使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可见,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也正在发生着演变,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也会发生新变化、面临新问题、新挑战。

2 社会共生: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基本存在方式

2.1 “社会共生论”的理论架构

“共生论”首先出现在生物领域中,至今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了。复旦大学著名社会学家胡守钧教授从社会哲学的高度提出了“社会共生”这个概念,认为“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就是说,人们为了生存,必然建立起一种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就叫“共生”,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胡守钧教授在《社会共生论》中指出:“社会共生现象是存在”,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而“有”的存在。并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社会共生”现象作了全面的论述,其内容有:社会共生关系的基本要素、分类、基本结构和社会共生关系的形成、维持和演化等等,构成了关于“社会共生”的基本理论框架,具有理论的穿透力和说服力[3]。共生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共生不仅是一种生物识别机制,也是一种社会识别机制。社会共生理论是形式上借用生物共生理论的某些概念和规律,并结合人类和人类社会自身的一些特性来归纳、分析人类社会的现象,寻找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社会共生理论实质上是从共生角度来分析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一种社会理论[4]。

2.2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社会共生关系

生物共生论认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地生活在一起。共生概念用于人类社会,则可界定为不同的个人密切地生活在一起。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处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生存,必然建立起共生关系,社会共生现象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存在。既然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那么社会中的任何人都生活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共生系统之中。教练员和运动员都是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毫无疑问,教练员与运动员也处在这个共生系统之中,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更为独特的、亲密的、丰富的共生关系。

教练员是指运动训练中直接负责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人员。教练员须具有专项运动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掌握先进的教学和训练方法,有为发展该项运动培养优秀人才的志向,并对运动员的思想、身体、技术、战术、心理和道德、意志、品质等方面负责。运动员是指参加体育运动比赛的人员。运动员须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和比赛。高水平运动员还须进行长期、系统、严格、科学的运动训练,使其具有高度的身体训练水平,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达到最佳竞技状态,从而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5]。无论是古代奥运会时期的教练员和运动员,还是现代奥运会以来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其共生关系既是一种基本生存状态,同时也是两者关系形成、维持和演化的生存模式,这也就意味着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是一种共存、共在、共荣和共利的关系。

3 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形成的基本要素

社会复杂纷呈,共生关系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是,若作抽象分析则发现,任何社会共生关系,至少必须由主体要素、资源要素和约束条件三大部分构成。社会共生关系的主体是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组织,社会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以资源为纽带,人类社会的共生关系都是相对的,都存在约束条件,一旦失去这些约束条件,这组共生关系就无法存在[1]6。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也由主体要素、资源要素和约束条件三个部分构成。

3.1 平等主体是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首要前提

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社会共生关系中,教练员和运动员是共生关系的两个平等主体。在教练员主体和运动员主体的交往中形成了主体间或主体际关系,由此而衍生出了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主体间性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胡塞尔提出的,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思想。主体间性又叫交互主体性,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对话、交往,意味着主体间权利的平等、尊重、互善和多元的价值依存,实现的是对等的生存法则,主要包含双方的理解性、通融性和共识性[6]。在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中,由于教练员、运动员是共生关系的两个平等主体,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通融、达成共识。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理解,通常意味着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了解或认识,以及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存在方式,即主体双方的本领或能力;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通融,是指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表现出的不苛求对方,最大限度地接受对方的意见与行为的属性。它意味着求大同、存小异,是在不违背原则前提下的最大宽容等;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共识,是指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交往过程中,不同主体尽管想表现自己的主体性,坚持自己的独特见解与行为,但他们通常能接受与自己意见相左,但比自己意见更合情理或处于优势地位的意见,形成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趋同性和一致性[7]。

3.1.1 教练员主体

教练员是以科学的训练原则与方法培训运动员的专业人员,是具备一定知识、专长和具有一定权威,有影响力的人物,是运动训练的设计者、组织者,在运动训练与竞赛中起主导作用,毫无疑问地处于主体地位。“美国运动教育计划”认为教练员的工作不仅意味着技战术教学,还应帮助运动员在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做好准备,一个成功的教练应该具有5个工具,即理解、预期、关爱、品格、幽默。教练员是教学训练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运动队中起着主导作用,承担着培养和造就优秀运动员的任务。对于运动员来说,教练员不仅仅是教师、指导者,从某种意义上讲,教练员更像家长。因为,运动员接触最多的人莫过于教练了,对其影响最大的往往就是教练员。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大的偏差,即过度强调教练员的主体地位,甚至把运动员机械地看作被控制对象。

3.1.2 运动员主体

运动员是运动训练活动的主体,但在具体的训练过程和竞技比赛中,由于过多强调教练员指导,凸显教练员的主体地位,导致运动员往往成为“被训”或“服从”的角色,忽视了运动员的主体性,甚至成为教练员主体作用的“客体”。现代竞技体育及运动训练的发展,对运动员个人能动性发挥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外部的“外化”力量——以教练员为主的“智囊团”发挥作用,是以运动员的“内化”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这样,才能转化为运动员自身的种种能力[8]。因此,运动训练、竞技比赛活动中的各种安排必须考虑运动员作为“主体”地位的实际“需求”,发挥运动员的“参与决策”作用,以此凸显运动员的主体性。教练员的主导作用无论多么重要,毕竟是外因,只有通过运动员自身的观察、思考、评价、选择、领悟与应用,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训练、影响和启示才能内化为运动员自觉的行动,取得良好的训练效果。

3.2 资源要素是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基本纽带

所谓资源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产生某些效能以满足人之需要者。资源是个包罗内容极广泛的概念,这个能产生“某些效能”的“者”,包括物质系列、精神系列、劳务系列、关系系列等。

3.2.1 教练员资源

现代高水平运动训练和竞赛要求教练员具有专项运动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掌握先进的教学和训练方法,有为促进运动项目发展、培养优秀人才的远大志向,并对运动员的思想、身体、技术、战术和道德品质等全面负责。教练员全面承担对运动员的科学训练(技术、战术、体能、恢复、心理、赛前状态调控等)、运动员的科学管理(思想品质、心理状态、纪律),使运动员在运动竞赛中发挥出最大的运动潜能,创造出最佳的运动成绩,这是竞技体育追求的目标,也是每个教练员的基本职责。由此看出,对于运动员来说,教练员能够满足其“需要”的“资源”主要体现在专业能力(掌握某种运动技能)和管理能力(以训练、比赛为中心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两个方面。

3.2.2 运动员资源

现代运动训练中普遍存在的高淘汰率现象,迫使教练员去探索优秀运动员成才的秘诀。由于运动训练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运动员成才的不同途径。对于教练员所需要的“资源”而言,运动员的“资源”主要体现在能够满足教练员培养出优秀运动员的基础条件以及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竞技成绩的成就感。在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成才过程中,基础条件至关重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某项目要求运动员具备基本素质及其先天性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体质基础、智力基础、心理基础和启蒙基础四个方面[9]。另外,运动员潜在的商业开发价值也是运动员的宝贵“资源”。随着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发展,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上取得的冠军越来越多,他们顽强拼搏,为国争光,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敬,同时也在国内外的体育爱好者中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此时,运动员的身上体现了一种商业价值。优秀的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运动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不仅在精神层面可以作为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典范,成为青少年的榜样,而且在商业开发层面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如姚明、刘翔、郭晶晶、王楠等都是商业开发成功的案例。毫无疑问,运动员商业开发价值越大,教练员也会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受益良多。

3.3 约束条件是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根本保证

所谓约束条件,乃是指共生关系的各主体都必须遵守的条件。任何共生关系,都存在约束条件,一旦失去这些约束条件,这组共生关系就无法存在[1]7。人类社会的共生关系都是相对的,也必有一定的约束条件,一旦失去这些约束条件,这组共生关系就无法存在。同样的道理,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也概莫能外,必然也存在着一定的约束条件,只有教练员和运动员共同遵守这些约束条件,他们之间的共生关系才能存在、维系和优化。否则,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就会弱化,甚至“师徒反目”情况也会发生。维系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约束条件主要有法律、道德和守则等。

3.3.1 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不是仅对体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而是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的法律,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是对体育关系进行整体规范和调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在《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部分就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责、权、利等方面做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如“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等。除此以外,还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等,对教练员、运动员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3.3.2 道德

“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这就是说,求学问以达到礼为止境,达到了礼也就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道德的特殊本质在于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是非制度化的规范,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共同积累成的。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规范,只能借助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起作用。

运动员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第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无私奉献、为国争光;第二,谦虚谨慎、勤学苦练、顽强拼搏、精益求精;第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维护大局、共同前进;第四,胜而不骄、败而不馁、相互尊重、虚心学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运动水平;第五,尊敬教练、尊重裁判、尊敬观众;第六,思想纯正、作风端正,语言文明。此外,运动员的道德规范还包括遵纪守则、文明礼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等。运动员道德规范反映了体育活动和人们对运动员的道德要求,是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在体育运动职业中的具体体现,是运动员行为的标准[10]。教练员的道德规范主要有:第一,具有发展祖国的体育事业,造福于人类的远大理想;第二,对运动员要满腔热情地爱护,无微不至地关怀;第三,作风正派、大方、严肃,语言文明而不粗俗;第四,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要建立真正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第五,谦虚诚实,刻苦好学。

3.3.3 守则

守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公文,是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条文,因此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制约作用。显然,守则具有法律、道德两个层面的意义和作用。法律是对人的硬约束,即他律;与法律不同,道德是对人的软约束,即自律。法律的约束来自外力的强制,道德的约束来自内心的自觉和社会的谴责。守则的约束显然表现在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只有法治与德治并举,才能使得教练员与运动员的行为规范趋于完善。仅仅依靠国家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行为是不够的,在现代社会,教练员是一个职业,而运动员在特定的阶段也具有职业特征,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守则”。中国为加强体育运动队伍建设而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国家体委于1981年颁布并实施的《教练员守则》和《运动员守则》,对教练员和运动员提出了行动准则和道德规范,各有十条。如《教练员守则》中“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运动员”、“从严从难,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的大运动量训练,认真制定方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等;《运动员守则》中“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等。

4 结语

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社会共生现象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存在。处在同一社会中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建立起一种共存、共在、共荣和共利的共生关系。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也由主体要素、资源要素和约束条件三个部分构成:教练员和运动员是共生关系的平等主体;教练员“资源”主要体现在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而运动员“资源”主要表现在运动员成才所需的体质基础、智力基础、心理基础、启蒙基础以及商业开发价值等方面;维系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约束条件主要有法律、道德和职业守则等。由于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从事竞技体育的社会群体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事关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剖析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基本要素,准确把握各基本要素的内在本质要求,促进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稳定和谐,是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推动竞技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证。

[1]胡守钧.社会共生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张茂林.建立新型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J].校园心理,2009(4):256.

[3]朱贻庭.“社会共生”与“社会和谐”—评胡守钧教授新著《社会共生论》[J].探索与争鸣,2006(11):79-80.

[4]袁纯清.和谐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2.

[5]陈安槐,陈荫生主编.体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9.

[6]郭湛.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3):32-38.

[7]李靖,王丽君.主体间性视野下残疾人运动员与教练员的交往关系[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1):126-127.

[8]肖林鹏,唐立慧.论运动训练的“以人为本”[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2(3):38-39.

[9]王志海,单波.中国体育教练员[J].2000(2):32.

[10]刘湘溶,刘雪丰.体育伦理:理论视域与价值范导[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62.

Research on the Fundamental Elements of Public Social Relations of Chinese Coaches and Athletes

GUO Xiu-jin,HU Shou-jun
(Post-Doctoral Station,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

Symbiosis is humans'basic way of being and social symbiosis is the fundamental existence of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Th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oaches and athletes consists of the main factors,resource factors and the constrain conditions.Coaches and athletes are equal main bodies of symbiotic relationship.The resources of coaches are mainly embodied in their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management ability while the resources of athletes are mainly embodied in the aspects for them to become talents,such as their physical basis,intelligence basis,mental basis and enlightenment basis as well as their value of commercial development.The constraint conditions to maintain th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oaches and athletes include laws,morality and rules.

social symbiosis,coaches,athletes,symbiotic relationship

G808.191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1)07-0037-05

G808.191

A

1001-9154(2011)07-0037-0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090460591);上海市重点学科(第3期)建设资助项目(S30801)。

郭修金(1972—)男,山东费县人,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运动与社会发展。

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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