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慰星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从纠纷到纠纷化解,需要通过一种系统和动态的描述来把握纠纷发生及其解决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基本要素和社会要素,从而将其纳入社会控制或治理的视野,[1]76为整体纠纷解决提供一种可资分析并能有效融入实践的机理。从纠纷解决的动态过程来看,海峡两岸经贸纠纷可以涵盖如下三个阶段。[1]76-79
纠纷生成的前阶段属于涉及台商个人的单向过程,即台商在具体经贸交易过程中,将其遇到的权益损害情形视为一种不正义的情况,而提出要求以寻求救济,并可能采取单方面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呈现两种发展样态:
其一,选择忍受或者回避的态度,即为了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激化,而通过个人的隐忍以消解前述权益损害的情况。虽然在广义的纠纷解决上,忍受或回避也许属解纷机制,[2]4但显然如果一味推崇所谓的隐忍法则而令纠纷当事人自行消极化解,不但有害于微观两岸经贸人的实际利益,也不利于整个宏观的良性经贸秩序的生成。在此意义上,这一机制往往只能是交由台商自行评价,通过纠纷解决成本与纠纷解决收益的博弈而进行解纷策略的选择。美国的实证调研也证实了小额争议纠纷与大额侵权纠纷在法律技术因素上的要求完全不同,后者需要对法律的精确运用和成本计算。[3]49-78因此,一般而言,台商会对一些小额且低烈度的经贸纠纷采用这一机制,但对于大多数的纠纷,则往往倾向于采取更具对抗性的应对措施。
其二,选择对抗行动,从而实现损失的自力救济或是面向社会寻求外部解纷机制。当事人的对抗行为使纠纷进入了后续冲突状态,而纠纷的解决也进入了一个“自力”间杂社会控制的复合阶段。从现代社会治理的层面分析,一个有效自力救济机制是实现社会即时能动应对,压缩纠纷晕散效应的良性制度。纠纷若能通过当事人合法的努力而自行消弭,就能避免作为解纷成本的社会资源的投入,同时也可能避免在正式的外部纠纷解决过程中带来新的冲突。从目前两岸经贸纠纷的解决实践来看,提供面向台商的纠纷咨询、投诉以及回复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在前冲突阶段消弭纠纷。
冲突阶段,从其动态运作情况考察,由于其属于双向性(dyadic)过程,故往往可以依据当事人间的相互表现而细分为自行处理模式和第三方介入模式。由于第三方介入模式实际上是属于纠纷处理的第三阶段,因此,处于冲突阶段的纠纷解决,更多还是集中于双向的纠纷当事人之间自行处理的考察上。对于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处理的解纷模式,一般包括“交涉”(negotiation)与“压服”(conquest)两种类型。
从实践来看,台商在冲突阶段主要运用交涉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内部的沟通。比如,海峡两岸经贸纠纷中常见的、与东道地政府的经贸政策纠纷或战略发展纠纷等,此时虽然经贸企业并未先天地获得与政府相一致的地位,但因为更具规范感和特殊经贸人身份,进而可以获得双方进行解纷沟通的机会。贝勒斯就指出了:协商模式作为最理想的解纷机制,虽然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中处于“边缘地带”(borders of questions),“并不是真正符合负担/利益决定模式”,但其达成协议以促成“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双向自愿”,能很好地承接人际关系的互动,[4]214从而非常适于对台商——政府纠纷的解决。调研中,不少台商反映希望能够在他们与政府间设置专门解纷机构,反映了他们两种诉求:其一是希望能够将纠纷纳入到正规的协商解纷平台,方便他们直观地与政府进行沟通,避免复杂程序以及高昂解纷成本;其二是避免一般解纷机制可能引发的纠纷双方不平等,以专业机构促成纠纷解决的“职业服务”(professional service)模式。在此意义上,通过职业服务“增进个人之幸福”而非“决定人的福利”的转化,[4]211-212减少纯粹依靠行政救济的官僚调查模式(bureaucratic investigation)[注]官僚模式属于纠纷方式的事实探知模式,纠纷决定人承担了事实调查和裁判的责任。典型如行政复议和听证机制等。繁琐的弊端。
对于压服性的自行处理模式,则表现为台商对于劳资纠纷的处理的方式上。由于大量劳动密集型的台商企业能够很好地运用自身的优势,整合企业内部的工会力量和人力资源管理力量,通过事前的劳动合同义务性条款以及事后的企业应急公关力量,[注]最典型的莫过于台资企业富士康在员工跳楼自杀案件中的内部处理机制。该企业工会主席是投资人郭台铭的助理,而其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确保了企业与劳工之间权责的明晰,加上得力的保安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应急处理,使得跳楼事件并未在内部形成更大争议。使纠纷最终得到压服。随着公共力量的茁壮,该模式会因为缺乏正当性而减弱其效应,或者因外部力量的介入而易使内部解纷演变为公共事件(如富士康的跳楼案件最终因为媒体的介入而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如果纠纷正式到了处理阶段,一般来说意味着纠纷对外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并需要“被置于更广阔的公共空间”来获得解决。[1]78由于台商的特殊身份,使得这一阶段的处理,会出现很多的外部力量的介入。这种外部力量依据其在解纷中扮演的角色,可以分为裁判性力量和支持性力量两类。
对于裁判性力量而言,依据棚濑孝雄关于纠纷解决处断性的轴向划分,不同的裁判者处断权会决定了整个解纷机制的构造。[5]150-157在我们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居于企业外部的纠纷解决机构成为了最具有公信力的热门解纷机构。这一方面说明具有无偏私的居中裁判者是一种符合自然正义观念的直觉选择,[6]47-72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海峡两岸经贸纠纷解决中,应当强化对自然正义观念的维护,以居中性、公正性为前提的裁判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另外,如果不是采用公力诉讼这些刚性的解纷方式,而是采用调解等吸纳当事人双方合意的柔性机制的话,则诸如涉台组织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往往也能够获得纠纷各方的青睐。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上级部门相对处于与纠纷各方之间较为等距的“关系距离”中,[注]布莱克将其视为是一种社会引力机制,依据对立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距离来识别,并通过关系距离的远近来判断第三方对双方的态度。Black Donal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Right and Wrong [M]. San Diego, CA: Elsevier INC, 1998: 126-127.具备作为调解人的居中优势;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其职权优势所产生的压服性权威而带来派系认同,使得台商可以在解纷中获得更大的信服感,加速他们对于可能不一样的解纷规范的认同过程。
对于支持性的力量而言,其植入到海峡两岸经贸纠纷的处理阶段,会使得具有一定外乡人情结的“台湾人”获得解纷参与的信心和强势地位暗示。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的支持力量来源于台商自发所形成的组织性力量和某些专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前者如台商协会等行会非政府组织,后者如各级政府的台湾事务办公室、统战部等行政力量。另外,我们发现台湾地区的海峡交流基金会等具有准官方性质的机构,也内设了一定的接受台商投诉的职能,从而能够在一定的意义上也通过其独特的沟通渠道扮演对台商的支持角色。在交织了这些复杂的大陆本土性支持性力量之后,台商纠纷的解决就被笼罩在特殊的“热情的中立性社会结构”中,实现带有两岸经贸治疗性目的的解纷结果。[注]热情的中立性社会结构,是指那种当第三方与双方同样亲近时,这种解纷的社会结构会产生对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支持的行为,从而鼓励双方结束对抗,消解争执,而不仅仅停留在给出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Black Donal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Right and Wrong [M]. San Diego, CA: Elsevier INC, 1998: 134-135.
台资企业的整体迁移说明:一个区域能否吸引台资最终还是取决于区域内企业集群的容纳与软环境构建,这需要在投资空间内发展强力的支撑基础结构。[7]55-58富士康“十二连跳”引发的劳资纠纷对于正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表明:影响当下台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良好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企业运营中产生的争端,进而纾解企业运营的现实障碍。在这个意义上,后ECFA时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也将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投资政策方面的普惠与落实,而应该同时注重区域纠纷解决中心的有效建构。
从世界各国成熟的经济一体化区域的经验来看,在一体化区域寻找到承担某种区域经济职能的优势区域,是充分实现该职能的现实选择。[注]比如欧盟选择将欧洲的行政中心布鲁塞尔作为欧盟三大机构——理事会、议会和委员会的所在地,事实上使得布鲁塞尔成为了欧洲的政治中心;在欧盟内部的贸易,德国占据绝对的中心地位,归为核心国家。德国的贸易份额占欧盟内部贸易的1/5以上,其贸易量、贸易产品结构、地理流向的变化都会对欧盟甚至世界贸易造成不小的影响;类似的还有新加坡充分发挥港口优势,成为整个东盟地区的航运物流中心等等,均证明了这种区域职能中心的形成。Peter Egger, Michael Pfaffermayr, The Pure Effect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on Inter-EU Core and Periphery Trade[C]. Working Paper in Economics, 2002.规模效应的原理表明这种优势区域能够通过其边际效用最大化,形成区域特殊职能优势,并证明了在某一区域存在一个而非数个竞争性的职能中心,有利于承担这一经济职能的区域获得分工溢出效益,进而实现该区域比较优势的强势自我增强。
基于区位理论,主体进行区位选择的动力机制在于该区位比其他地方更具吸引力。[8]67-76纠纷解决同样存在这种区位选择现象:纠纷各方在宪法层面存在着所谓的程序选择权,[9]579就意味着参与主体基于其解纷的处分权和主体性,可以决定选择纠纷解决的机制以及承载该机制的地域。[注]纠纷方式选择权的法条依据包括:《仲裁法》第2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之规定;特定类型案件中,选择管辖机构的权利,如《民事诉讼法》第25条,《仲裁法》第6条。海西经济区纠纷解决中心的构建,实际上就是在海西经济区内,遴选出具有能吸引涉台经贸纠纷当事人选择且能有效化解上述纠纷的区位优势地区,并有效证明该极点所富集的解纷资源能够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具体而言,任何当事人对于解纷中心的选择,都具有一定“空间沉淀特性”。[10]695-729这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对于解纷区域因素的考虑,包括区域因素和聚集因素。前者指区位或空间所特有的资源状态,属于一种可实践的区位能,包括经济及非经济条件,如解纷费用、服务成本、地区政策等。后者是指解纷各个环节由于在中心区域的聚集邻近而具有的协同效应,属于可置信的解纷区位能,包括专业化分工、解纷支持团体的介入、良性解纷效果的扩散等。专业化分工不但可以缓解台商对于大陆解纷不确定性的顾虑,而且通过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服务组织的专业化服务竞争,降低了企业获得解纷服务的成本。由于区位中心能够形成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企业集群效应,[11]在地理上的邻近性使得这些企业之间彼此比较熟悉或者存在“熟悉”的隐性契约关系,可以有效降低谈判费用、履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从而使得他们之间进行“私力救济”的可能性大为增加。[12]137同样的,优质企业集聚在中心区域,可以共享该地区的解纷公共产品投放,并且可以通过良性的解纷结果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的交易秩序的形成,加速淘汰违法型劣质企业,从而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解纷溢出效应。
在进行特定区域论述之前,确立纠纷解决的中心城市具有通用的正面效应,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促进纠纷解决的一体化效应。不可否认,即使是在一个法域中,作为地方性的司法同样可能存在着差异性的法律适用,而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本身,[13]208再加上诸多的地方性政策影响,可能产生不同的纠纷解决效果。如果再行考虑台商投资纠纷并不均采用诉讼方式予以解决,而是广泛施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在吸纳了当事人的解纷合意之后,往往会呈现更多样态的解纷结果。而这样的多元解纷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台商在群体意义上的投资观感。[14]14而如果能够将海西经济纠纷统一吸纳到特定的中心,由于区域性的集中而使得更容易获得共识性的解纷标准和规范,自然就更容易获得一体化的解纷结果,实现平等性解纷的公众认知。而这一过程还能促成台商群体对于海西投资秩序的统一预期,实现纠纷解决效果和投资秩序的良性互动。
2.促进纠纷解决的专业化聚集。由于台商投资者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在大陆的纠纷解决具有不同的自我期许。从笔者所进行的访谈情况来看,台商投资者们并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以自我为中心(self-center)的解纷诉求,[15]338-344而表现得更具有外部观照性,即他们看重纠纷解决的外部效果以及社会因此而形成的对他们的评价,更倾向于将各种因投资行为引发的纠纷视为是一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纷争而应当考虑到外部关系(如社会评价、劳资关系和政府看法),具有较为强烈的反自我规制心态(Anti-selbstregelung)。[16]421-422这种迥异于一般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心态,会使得纠纷解决循向“协商型范式”。这就意味着扮演内外沟通者的斡旋型解纷技术将左右上述纠纷的化解。因此,这决定了海西区域纠纷解决可能需要植入更多专业性的对待。区域性的解纷中心能促成从解纷人员背景性知识积累,到个性化解纷技术凝聚,再到因应于地方投资政策变动等软法适用技巧的规范化和成型化,为系统解纷营造专业化的空间。
3.促进案件化解的定向流动。由于投资的地域性特点,对于外来投资人而言,势必心存对东道地既有的解纷系统的信任担忧。从国际实践来看,这一问题往往是通过约定第三地司法机关或者中立解纷机构来解决。考虑到两岸当下司法协助尚处停滞的现状以及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和成本问题,塑造一个区域纠纷解决中心,能够较好地引导案件向解纷中心作定向流动。
经济地理学的区位能理论认为在区位优势地域存在着高度富集某种资源的“极点”,该极点具备自我强化的优势,并可以通过对外部存在吸引力的强度来刻画,[17]501-508即通过区位选择来识别一个地方对外产生的引力能量强度。[18]260-264这就意味着如果要证成厦门作为海西经济区解纷中心的区位优势,应当为厦门既有解纷资源的强对外吸引力提供证据。从纠纷解决的一般原理来看,解纷资源主要可以分为机制、人员和法律储备等三方面。
探究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应从台商作为一种类型化的纠纷主体对解纷机制的诉求以及国际通用的解纷机制选用两个方面来分析。对于台商的诉求,从台湾地区的调查可知,民众对司法只有相当低度的信任,[注]台湾地区司法院进行的大规模调查标明:民众对于到法院可否得到伸张正义的判决,只有38.2%表示肯定;而有37.3%持否定看法,另有24.5 %表示不清楚。台湾“司法院”统计处. 一般民众对法院服务满意度调查报告[R]. 2001:14.避法免讼依旧是台商的一种行为自觉,这证明了寻求非讼化的解纷机制更符合台商的解纷诉求。对于国际通用的解纷机制,从ICSID到WTO多边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变迁表明,[19]46-50海峡两岸经贸纠纷解决机制应避免投资争端解决中可能产生的政治化问题。对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所提供的解决方法主要是非司法性的仲裁与调解两种,这也基本上为多边经贸争端解决确立了解纷机制的框架。关于外来经贸者与东道国间强制性仲裁的研究表明,海西投资纠纷解决存在采用仲裁的较大可能性。[20]这就意味着,作为解纷区位中心应当能够提供最优的投资仲裁机制和以商事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就仲裁机构的准备情况,对比同在海西经济区的厦门、福州、泉州、温州和汕头五个主要仲裁中心,厦门仲裁委员会作为最早设立的仲裁机构,成立十一年多来共受理案件四千余件(见图1),案件标的总额逾四十五亿人民币,在这五家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从目前的积累来看,厦门仲裁委最有可能在整个海峡西岸区,率先建设成为区域性的仲裁中心。其中,厦门仲裁委物流仲裁中心是全国成立的首家专业物流仲裁中心,能够很好地对接日益频繁的ECFA物流发展;而作为全国前十位的仲裁机构,是整个海西区域中设立最终也是规模最大的机构,具备有拓展为区域专业性中心仲裁机构的能力。
而就调解方式的内容来看,WTO争端解决规定及程序谅解的实践确立了一套较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21]208该机制在程序方面引入了强制性的双边协商、选择性的调停、斡旋等,证明了采用非司法方式解决多边经贸纠纷的可行性。这意味着能够提供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区,具备施行多边经贸调解活动的先发优势。而早在2005年10月31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在全国通过了首个地方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规《厦门市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不同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地位、作用及其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大的系统性、包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决定》明确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提倡和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并且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政府的责任。[22]14-17上述的厦门地方多元化解纷实践,将为涉台纠纷的解决提供丰富的解纷形式以及完善的行动指导,这是其他海西经济区城市所不具备的。
图11996-2009年厦门仲裁委受案情况[注]数据来源:厦门仲裁委网站 [EB/OL].(2010-1-10)[2010-7-3]. http:∥www.xmac.org.cn/guided.asp?id=970&Cat_id=about_001_6.
内生增长理论学派将知识和技术看作是城市群形成的重要内生动力。布瑞兹和克鲁格曼认为,边干边学和地方化知识是集聚力的来源,[23]14-16亨德森和王使用1996-2000年全世界超过100000个都市区的数据,将都市区增长与一国范围内教育程度结合起来研究了城市增长问题,随着一个国家受教育水平的上升,城市规模分布将递增扩散。[注]经过实证研究他们发现了明显的知识溢出效应,且该效应随着城市规模的提高而提高。在拥有100万人口的城市中,受过高中教育人口的标准差提高一个百分点会导致城市规模增加9%,而在拥有250万人口的城市中,该效应达到17%。Henderson J V, H G Wang.Urbanization and City Growth: the Role of Institutions[J].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007,(37): 283-313.将这一理论推演到海西经济区,意味着能够提供最为充沛的法律人才供给的区域,将成为整个经济区纠纷解决的高地。一方面,优质丰富的法律服务型人才,能够通过充分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提供良好而且性价比高的纠纷解决服务;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区际法律研究人才将对海西纠纷的解决提供强大的规范补强作用。从目前两岸的司法交流和协作来看,[24]87-92缺乏体系化的能够并行于两岸的规范储备和司法共识。这意味着在一些涉台纠纷的解决中,可能会出现诸如法律贫困化、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为此,需要引入能够为纠纷双方所认可的法律渊源如法学家意见,[注]典型如法学家的解答构成了罗马法间接的法律渊源。周楠. 罗马法原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6:53.来有效补足相关规范缺失的造成的适法性困境。
就这一指标分析,厦门目前拥有整个海峡西岸经济区最为完备也是最为重要的法学教育体系,其依托厦门大学法学院从本科到博士的完整学历教育,密集了目前全区域乃至于全国最领先的国际经济法研究专才。这样丰沛的法律人才储备,将为整个海西经济区,特别是涉台经济事务纠纷的解决,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另外,上述的人员优势还可以反映为派系组织方面的内容。熟识性而带来派系认同,可以帮助处于纷争中的具体当事人获得一种内生性的被支持感。[25]126从外部的纠纷事务支持组织来看,厦门台商协会是海西经济区内最早设立也是规模最大的台商组织,其下设的投诉受理委员会能较为有效地受理会员企业日常投诉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因为社会控制的对象性差异,作为组织性的台商社团比单一的台商个体更具有法律上的豁免性,[26]110这将使得对个体的组织支持会显得更加有力和到位。
法律分层理论,揭示了海峡两岸经贸纠纷解决具有纵向的向上法律适用性,[26]24-34即面对更为规范和大型的投资纠纷,纠纷各方会更频繁地动用司法制度。但由于国内经贸法律却缺乏横向匹配的程序法律,这会形成解纷过程中,程序性规范法律供给不足和政策性大文字法替代适用的局面。[5]150-153这就造成了纠纷解决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不够匹配的差异性法律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性的立法供给对于海西纠纷的规范化解决,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补充。对比于周边城市,厦门市对于台商立法形成了较好的前期积累和立法重视。立法实证数据表明:在全国地方与台商投资相关法规中,厦门出台比例就高达14.8%。[注]笔者选用了北大法律信息网(www. chinalawinfo.com)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全库作为检索的平台,更新时间为2010年5月19日。以“台商”为关键词,作地方法规的标题检索,可以获得27项检索结果,其中厦门占据4项(一项失效)。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DB/OL]. (2010-5-19) [2010-7-2].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lar/index.asp.
以“台商投资”为关键词做全文检索,全国共出台地方性法规共469部,[注]笔者选用了北大法律信息网(www. chinalawinfo.com)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全库作为检索的平台,更新时间为2010年5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DB/OL]. (2010-5-19) [2010-7-2].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lar/index.asp.其中,福建省总共立法为157部,居全国之首为33.48%,我们遴选了全国吸收台商投资总额、台资企业注册总数、实际利用台资最多的六个省份作为对比[注]关于六个省份的遴选和排名,主要依据陈晓菁关于“31省市台商投资排行榜调查总分析”的结论而进行。陈晓菁. 全大陆台资逼近800 亿美元 31省市台商投资排行榜调查总分析[J].投资中国,2004,(1):3-10.,来进行比较考察,具体数据详见表1与表2。
表1六省份涉台立法情况一览表
表2福建省政府以及海西中心城市主要厅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情况一览表
上述数据表明,从地方对于涉台立法的重视情况以及前期的法律储备情况来看,厦门在海西中心城市中具有明显的优势。通过进一步的法条分析可知,厦门的立法涵盖了经济、民事、文化、行政等诸多方面,法条所涉内容储备具有相对的完备性。
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借助法律代码来实现系统的整合和对生活世界的宰制”。[27]8纠纷解决机制内涵的法律代码这一事实,使得海西经济区的纠纷解决中心得以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控制性平台,来促成区域内政治经济系统的整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区域中心所具备的自我增强效果,便可以依托这种社会治理控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化秩序增强,将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生长的秩序规范作为“法律施加者的意志”推行于整个区域中,从而摆脱台海投资之间的差异性文化和商业习惯,乃至于不同经济发展愿景与实业观感,获得整个海西区域的整体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海西经济区软环境的首要建构,就应起步于解纷中心的设定。
植入了以合意性为表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以厦门为中心的海西经济区法律中心的构建,将是落实上述区域纠纷解决的自组织系统有效维系和稳固壮大的必由之路。正如克鲁格曼所揭示的:“一个区位的有利方面,……普遍起着催化作用。当新的中心出现时,它便会存在于那里;而如果新的中心已经建立后,则将会通过自我强化过程来成长。”[28]35-68按照这一逻辑,海西经济区纠纷解决中心功能的设定将不仅停留在初始阶段的纠纷解决层面,更可以着眼于更为长远的以解纷中心运作,推动海峡区域民间内部关系的优化和内部矛盾的自治解决。[29]483-499启动这一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纠纷以及解纷而造成的新旧秩序的更替如何能够吸纳更多的地方主体意见。基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意性特点,以及更强调吸纳当事人合意的地方调解实践解纷,能够最终将纠纷解决的具体内容变成一个纠纷各方充分博弈协调的共同行为标准。此时,借助纠纷解决中心的解纷宣告机制,就能够形成融合各方意见的地方性秩序,成为一种崭新的能够实质性影响区域主体的“权力资源”。[30]258由于区域治理一般是通过区域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而两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均是市场经济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自组织过程。[31]479-501借助这一资源的滚动,区域主体可以实现区域内部的集体行动,包括设定海西经济区秩序目标和规则,形成区域性的公共选择,组织并协调区域的集体投资权益维护活动,消除分散化的解纷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投资要素流动风险。这种有效率的秩序生成方式,反过来还会继续强化上述“权力资源”,并借此通过其不断流转和再强化过程,促进纠纷解决中心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范 愉.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 Ingleby r. In the Ball Park: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Courts[M]. Carlton, South Vic.: 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1991.
[3] Lee Burns. Making Settlement Work, An Examination of the Work of Judicial Mediators[M]. MA.: Dartmouth Publishing, 2000.
[4] [美]贝勒斯. 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 邓海平,译.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5] [日]棚濑孝雄.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 王亚新,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 Schauer, Frederick F. English Natural Justice and American Due Process: An Analytical Comparison[J].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1976,(18).
[7] 隋鹏飞, 严 红. 对地方政府吸引台商投资政策的新探讨——从企业集群角度分析[J]. 商业研究, 2007,(1).
[8] 魏后凯, 贺灿飞, 王 新.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动机与区位因素分析[J]. 经济研究. 2000,(2).
[9] 邱联恭. 民事诉讼法研讨:第4辑[M]. 台北: 三民书局, 1993.
[10] Ota M.,Fujita M.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and Spatial Organization of Multi-Unit Firms in Metropolitan Areas [J].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1993,(23).
[11] 赵 勇. 区域一体化视角下的城市群形成机理[D]. 西安: 西北大学.2009.
[12] 徐 昕. 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13]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M].王海龙,等,译.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0.
[14] 王 华,石正方.在厦台资企业对厦门投资环境评价的调查分析[J]. 台湾研究集刊, 2008,(2).
[15] Keenan, Wheeler, Gallup.Pascual-Leone A, Self-recognition and the right prefrontal cortex[J]. Trends Cogn. Sci, 2000, (9).
[16] Hoffmann Riem. Justizdienstleistungen im kopperativen Staat[G]. Juristenzeitung, 1999.
[17] Thunen, Johann Heinrich von Der. Isolierte staat in Beziehung aur Lanswirtschaft und Nationalokonomie[M]. Barmen : Gustavc Fischer, 1910.
[18] Dempsey, Bernard W. The Frontier Wage[M].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60.
[19] 龚 宇.从ICSID到WTO——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比较[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3,(3).
[20] 杨文滔.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强制性仲裁研究[D].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7.
[21] 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22] 齐树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J].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2).
[23] Edward L, Glaeser,Albert Saiz. The Rise of the Skilled City[J]. NBER Working Papers 10191,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Inc. 2003.
[24] 宋锡祥. 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新探[J]. 政治与法律, 2006,(2).
[25] Black Donald.The Social Structure of Right and Wrong [M]. San Diego, CA: Elsevier INC, 1998.
[26] [美]布莱克. 法律的运作行为[M]. 唐 越,苏 力,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7] 高鸿钧. 导言: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M]∥高鸿钧,等. 《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8] Paul Krugman. Geography and Trade [M]. MA.: MIT Press, 1993.
[29] Paul Krugman. Increasing Return and Economic Geography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1, (3).
[30]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1] Scott A J. Location Progress, Urbanization and Territory Development: an Exploratory Essay [J].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198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