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义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近代东北地区地权集中与分散并存,共同规定着土地的配置。如果从产权制度变革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土地买卖应该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
清代东北地区土地占有关系极为复杂,土地所有权形式具有多元性。从形式上,主要可分为官地、旗地、民地、蒙地四种:
1.官地: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吉林、黑龙江官庄(官屯官庄或旗屯官庄);祭田;马厂;牧场;屯田;围场;荒地或官荒。
2.旗地:盛京内务府官庄(皇庄)、王公官庄(王庄)、八旗官员兵丁庄田(一般旗地)、八旗公产、官兵随缺地、伍田地、驻防庄田。
3.民地:即民人(当时主要指汉人)的各种土地。
4、蒙地:蒙古王公的领地。
从土地占有性质上分:
1.官田:包括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官地,吉林、黑龙江官庄(官屯官庄、旗屯官庄),屯田,伍田地,马厂,牧场,围场,祭田,充公地,官荒等。这些土地都为清政府有关部门所司,所以列入官田或官地。
2.共有地:学田、寺庙地、义田、慈善堂地、祠堂地、八旗茔地等。这些土地是集团所有,称之为共有地。
3、私有地:内务府宫庄(皇庄)、王公官庄(王庄)、八旗官兵庄田旗地、满洲八旗山场、陵地、辽东三陵守陵人员地亩、旗余地、台站地、旗人红册地、民佃旗人余地、出旗人随带地、蒙地、吉林黑龙江陈民地、续增陈民流民报垦地、民人红册地、民人各项余地民三园地(房园、坟园、园栏)、民典旗地等。私有地,既有满、汉、蒙族的大中小地主的占有地,也有自耕农的土地[1]。
国内学者杨国桢先生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总体考察后得出如下结论:一般而言,封建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共同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私人没有纯粹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是有限的[2]。清朝东北地区地权结构,很符合这一结论。由于清朝是满族少数民族政权,一向视东北为“龙兴之地”,对东北封禁保护,所以,总的来说,清代中前期,东北的地权少量为私有,且主要集中在旗民手中,多为官有和国有土地。到了晚清,东北地区地权却经历了两个发展趋向:旗地逐渐转为民地,土地公有逐渐转为私有。
清朝中前期,随着汉族民户的日渐增多,东北旗地、民地都在不断上升的,并逐步向北发展。旗地与民地相互交错参差,经历了互为消长的发展过程。从1644年到1840年的近200年间,旗地在东北的耕地中一直占主导地位。而就发展速度而言,民地则大大超过旗地,旗地的优势地位逐渐为民地所取代。同时,部分旗地上落后的农奴制与奴隶制,也随之逐渐消亡。
顺治十八年(1661年)旗地为2652582亩,民地60693亩;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旗地为7271569亩,民地311750亩;雍正十三年(1735年)数字旗地为17239030亩;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旗地为21075794亩,民地为4732193亩;嘉庆十七年(1812年)旗地为23688350亩,民地为5201341亩;道光年间(1840年前后)旗地为23441180亩,民地为5200206亩[3]。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就增长的速度而言,从1661年至1840年前后的180年间,旗地由265万余由上升为2340万余亩,增长近9倍;民地由6万余亩上升为520万余亩,增长86倍多。显然,民地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旗地。二、以相互比例关系而言,顺治年间东北旗地为民地的43倍半,到道光年间,旗地只是民地的4.6倍。而且黑龙江的民地尚未包括在内。显然,旗地对民地的绝对优势已经失去,这种变化还在继续发展。
但根据旗民不交产,旗地、官地、官地的买卖受到一定的限制,官地大多由庄丁种植,旗地除了自种外,大多私自租、典、押给汉人种植,“汉人初至时,为满人佃人,披荆斩棘,茹苦食辛。满人不解农事,渐至变卖土地,归于佃户,满人固有荒地,亦多私卖、私典与汉人者。蒙古王公荒地,亦多私招汉人开垦,其杰出者为揽头,包揽大段,招户分垦。无业人民依以为食,名曰傍亲,或曰傍青。”[4]在东三蒙地区“因蒙民不尚耕种,专依畜牧为生。土地沃饶之区,由蒙古王公自行招佃开垦。每亩地—段,年仅纳租钱一贯。故关内汉人,闻风移来,佃耕者络绎不绝”[5]。由于低租率,大量民人涌入蒙区和旗地。旗人赖以生活的旗地和旗产,也经过典押、租佃过程,终于失控,于1908年宣布:“准于民人互相买卖”[6],旗地制度正式崩溃。官庄制度急剧衰落,封禁的围场、山场的开放和开发等等,都表明体现维护“旗人生计”和特权的旗系体制,已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嗣因民人东迁日众,旗地多而民地少,乃将庄头官地,按实勘丈,余多为除圈退地。任民人认领。”[7]所以土地所有权由清朝前期主要掌握于旗人手中,到了清末,开始转移于民人手中。
晚清东北土地发展另一个趋势是由国有制向私有土地所有制转变,这既是东北封禁与开发的历史,也是民地发展的历史,请参阅下面一般民地种类表:
民地准民地当初归民人所有由旗地变来由官地变来在报领年代前后依权利取得地目制定原因不明①红册地②额征陈民地③额征续增陈民流民垦地①退圈地②民典旗册地③民典旗余地④永远征租地⑤暂行征租地⑥三园(一部)①牧厂开垦地②围场开垦地④东边开垦地⑤苇塘⑥清赋升枓地⑦龙岗官山余地开放地①由蒙地正式开放的一部变来②由皇产王公园等变来① 额征民人余地② 原浮纳租地③ 额征首报私开地④ 续增额征首报私开地①额征减赋余地②占用余地③未发币余地①额征民人暂行征租余地
除少量土著居民的旧有耕地外,绝大部分是流民垦荒的产物。它随着清朝政策的变化,经历曲折起伏、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从清初到雍正年间,民地主要在盛京地区持续发展,并开始扩展到吉林的局部地区。乾隆年间,清朝厉行封禁,盛京民地日益复杂化,并继续向北推进。嘉、道时期,流民垦荒重点转向牧场、围场、山场与环绕辽东的蒙古牧区。光绪年间东北开放,移民实边,移民大量涌入吉林、黑龙江地区,大量土地得以开放,并不断为私人所占有。
清朝灭亡后,随着清室及八旗王公贵族政治权力的丧失,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权也随之消亡。民初大规模丈放东北的官荒、旗地,使“身份性”地主迅速趋于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大小普通私人地主、官僚、商人等,通过权力、财力甚至是暴力,积聚了大量土地。到了清帝逊位,民国建立之时,旗民失去其特有的权利,旗地基本上转变为民地,这时,东北大量土地已经开垦出来,形成了大土地所有者,造成了土地大量的集中,其后,由于买卖、分家等因素,土地占有权相对分散。
清末民初,土地私有使土地买卖合法化,而土地自由买卖必然会造成一些土地流向有钱有势的一些人手中,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地权集中。“政府丈放土地,不管其内部如何进行欺诈,归根结底,土地从此可以丈给私人。一户承管的最高限度后来才有规定,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其最低限度,通常为一方,即四十五晌,从而其承领者大多数不是一般移民(即农民)……”而是中央或地方的文武官僚、豪绅、商人之类,承领时,多用堂号名义,或先组成公司,甚至捏造很多承领人户来领取大块荒地,这样一来,其取得面积实际有时高达三、四万晌。于是,与南满旧地的土地零佃化过程相反,在东蒙、北满地方却出现了大土地所有态势[8]。
近代东北农村土地集中形式比较复杂,多由以下几种阶层和集团掌控着大片土地。
1.经营地主
主要由经营农业发家致富变成地主,这些人大多以前是自耕农,靠自己的勤俭持家、辛勤劳作而有了积蓄,然后再购置土地,“作计农户有余资,向喜增置田亩,”[9]逐渐积聚了大片土地。绥化县西六牌半屯王某,原籍吉林省张家湾,最初靠租别人土地为生,后经过自己勤劳农作,从1912年到1929年共购买土地75.1晌,购买21间房子,成为当地较为富裕的农家,这是白手起家的典型。再如呼兰T家从光绪十一年(年)到民国20年(1931年)50年间购入土地2630多晌,逐渐将大量土地积聚起来[10]98-119。
2.商人、高利贷资本家
这类土地集中者大多原本就是商业和高利贷者,大多是居住城市或集镇商业区内。当东北地方政府鼓励垦荒、买荒之时,他们购置大量土地以期获利。这样农商兼营,互相促进而渐次集中土地。其土地最终是转手出卖,或是出租、雇用别人耕种。仅以黑龙江克山县一些地主为例:1915—1931年间至少有25个这一类型的人物,大到资本雄厚的油坊、烧锅、粮栈、杂货经营者,小到理发店、大马店、银匠铺子老板,领有土地大到2460.800晌,小到5.244晌,大多为购入,少量为报领[11]26-29。
3.军阀、官僚
民国时期的官僚主要是通过价领官荒或购置地产而大规模揽占东北的土地,尽管有低价包领或压价强买或个别依靠政治权势无偿占有的现象,但毕竟还是通过合法的经济手段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清朝王公贵族及八旗官兵对土地的占有是无偿的,由清政府直接拨给,他们的土地占有是清朝统治者政治权力的体现,一旦其政治权力丧失,其土地所有权也随之丧失。这一类大土地所有者最终也是靠租、卖来获取利润。黑龙江地区地主大半为达官显宦,如退职之各部总长、国会议员以及督军省长等。“彼等悉用公司堂号名义领垦荒地。其初稍出资本,嗣后或安居他处,坐收田租;或出售田地,另营他业。”[12]
4.农场公司
清末实行新政,建立了一些农业实验场、垦殖公司,他们占有大片土地,引进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雇佣大量农业工人,出现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方式。清朝后期至辛亥革命前,东北有奉天农事试验场、奉天天一垦公司、图什业图王旗的华兴垦务公司、长岭县的天利公司、显龙府的瑞丰农垦公司、兴华公司等具有资本主义及封建买办多元性质的垦殖公司。主要是通过对土地的垄断,进行招民垦种,坐食地租。民国以后仍有发展,公司承揽代垦虽有资本主义性质,但由于其大搞土地垄断的投机,实行封建租佃经营,不免仍有浓厚的落后性质。如绥滨五大火犁公司从民国元年以来通过霸占、收买、清丈、并吞等办法,垄断土地将近二十万垧,约占绥滨全面积的40%[13]。这些新型的试验场、垦殖公司占有大量了土地,进行垦拓,努力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也确实为东北农业生产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民国后期,由于这些机构内部官僚作风严重,经营不善,开始逐渐衰落。
5.外国侵略势力
东北沃野千里,久为外国侵略势力垂涎,清代已有侵占东北土地现象。民国时期又有发展,如民国十年(1921),日本在沈阳设立东亚劝业株式会社则是东三省收买土地机关的代名目,共收买土地约124,672町。此外日本用私人名义或团体名义占地共计14万町,合我国2,250,090亩[14]。美国在清线东段阿什河车站东方约七十华里处,设有美国农业合资株式会社,经营壹万亩地之农场[15]。沙俄也时有“越垦偷种”。这些外国侵略势力在第二次鸦片战争迅速发展起来。
东北地区地权分配的差异性的具体情况有如下特点:
首先,东北地区土地集中程度由南到北递增,因为北部土地,尤其黑龙江地区有大量土地还未开发,一些官僚、地主、商人等都凭借大量资本买荒,形成土地高度集中。如1919年东北地区30町以上土地占有状况热河占有者为0.7,辽宁为1.6%,吉林为1.7%,黑龙江为3.9%。对比一下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的情况,我们会看到,在第一个省份里小户(最小户有2-5垧地)占大多数,而在第二个省份里,中等的和小的人家也有不少于10垧地。这种现象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第二个省份只在近些年才开始有人定居,而且主要是来自吉林省的移民[16]47。
其次,东北地区土地集中程度由四周山地、草原、森林地带到中央平原地带递增,因为平原地带土质优良,宜于农垦。
最后,在一些交通比较方便,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靠近大中城市的地区,地权高度集中。据日本调查者观察,“我们对旧军阀以及官们出身的不在乡地主概略的观察了一番,总之他们大多数是有广大的土地,而且他们的地都集中在交通或其它条件良好的地方。”[11]49-57
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来说,总的而言,集中与分散并存,共同规定着土地、人力等资源的配置。相对而论,从地域来看,东北北部较为南部地权更为集中;从时间来看,民国后期较前期地权开始逐渐分散。
东北的地权经历了有清一代从官有到私有的历程,最初的大块地权主要流入一些有钱有权有力手中,尤其是一些新开拓的地区,土地出现了高度的集中,但近代以来大量的人口流入东北,改变了土地最初的土地集中的趋向,土地买卖,分家析产等使土地变得越来越分散。
1.自由买卖
在清末民初,东北放垦,拥有大量资金的地主、官僚、商人投资土地,占有大量土地,同时一些外国侵略者也强占了大量土地。这些人大多为不在村“地主”,不可能亲自耕种,大多出租、出卖,从中获取利润。“他们是想从政府那购买土地后,再很快一小块一小块地出卖。”[20]46这样导致了后期土地的分散。
以黑龙江省克山县第一区第一七二号井土地所有关系变迁为例:以宋殿奎为例,其103晌土地分别于1925到1928年卖于于伴江53.03晌,尹廷举10.97晌、20.0晌、20.0晌[10]169。黑龙江省望奎县后四井屯:最初承领土地的二人中,王某是个在外屯也有地的八百余晌地的大地主,另一个姓李的有四百晌地,但其中的110晌在开荒中就卖掉了。除他们二个大地主外的土地,初期由六、七名各有20到40晌左右的小地主分有了,到宣统年间后被零星分割。[17]74
2.分家析产
据人统计,中国传统社会分家析产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清末民初,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由此可见,土地的分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兹将1904年前后黑龙江绥化县蔡家窝堡S家为例[18]59-60。他家所占有的四百晌土地当做一个地区来看,算出1904至1934年约三十年间的土地所有者数及面积。
S家所有土地历年细分割状况
在1903年以前,土地所有者为一人,1904年分家后为三人,1919年第二次分家后为十一人,其后有第三次分家,为十三人(但另外有一人无土地),1934年仍为十四人,但其中已有十人卖出土地,没有土地了。
即S家全族所有土地面积,至民国中叶止,一直约为四百晌,1934年约减为当初的四分之一,其余都移到县城一带商人高利贷主手中去了。土地所有者平均每人所有面积,以1903年为10,则1919年仅为9(36.3晌),1934年为7(27.2晌),不难推想,与当初比较,土地在显著零细化、分散并相互交错着。
再如长春县刘家屯[18]55-57。嘉庆二年,刘家弟兄7人来此居住,数十年前,此处居民约为20户,现在已达40户。就本屯农家的履历来看,由于分家析产时的平均分割及因生活困难或婚丧嫁娶需费而卖出土地等的结果,土地在逐渐零细分割中。特别是分家析产,40户中会有16户分家,是土地零细化的重大因素。就本屯最大的农家看,1884年,有土地300晌,由于分家,1894年变为60晌,其后购入20晌,1932年又因分家而变成44晌,这就是一个例子。
分家时候为了公平起见,东北地区的惯例就是常常又针对上、中、下等地进行优劣相配、均等分割,客观上造成了耕地的分散化。如当时的北安省绥化县于坦店屯于家5股分家的时候就把几片熟地如四节地、三节地、老茔地、西大片、西南山善茔地、西南大沟靠、大濠外、陈永太后边地、东西垄二节地等,进行五户均等分割,很多一片地就分5份,总共分了40片地[19]。
3.由于特殊地形造成土地占有的零细化
东北地区除中部大平原,周围多为山地、森林等地形。山地、森林、草原等由于特殊的地形或地势,造成了可耕地的条块分割,使土地占有者不可能拥有过多的大片土地。如黑龙江青冈县董家店,地处丘陵,本屯没有大片土地的人家,就是最初开荒刘家也只承领了三方地。自此以后屯里没有进行土地的兼并。仅有所有权的互相转换与分割,虽开荒的日期不长,但土地分散的很零碎[17]74。
伴随着土地所有的细分化,耕地也愈加分散化了。如德惠县东闵家屯全屯259.50晌,地片数79片;铁岭县毕家窝棚屯耕地180.438天地,地片数68片;法库县团子山屯耕地147.20天地,地片90片;黑山县前孙家窝棚耕地284晌,地片237片;九台县东綦家屯耕地262.33晌,地片数97片[20]112-114。
土地地权的流变往往是多种作用下的结果。在东北土地开拓的岁月,往往一些村落土地都是最初的几家开荒拓土,由他们掌握和占有,但随着移入本村的人口的日益增多,通过买卖、分家等内外因素,土地地权发生了转移,日渐分散,土地愈加条块分割。以1915—1931年之间克山县第一区第一七二号井土地关系为例,其土地由集中到分散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的:52件买卖(占88.1%),4件分家(占6.8%),3件交换(占5.1%)[10]138-140。
土地的自由买卖促使地权向有权有势的地富阶层集中。近代东北地权分散和集中的趋势,一直在各时期内并存,20世纪前30年代地权东北北部集中速度大于分散速度,东北南部分散速度大于集中速度。
东三省耕地面积百分率比较表
资料来源: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中华民国七年第七次农商统计表》,中华书局,1922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奉天省30亩以上者占全耕地的23.8%,吉林省30亩以上者亦占全耕地的27.4%,黑龙江省却是100亩以上者占全耕地的45.2%,由此可知满洲人口的增加。并土地的分配于农民渐趋零细化,概奉天,吉林渐满,中满一带开垦年早,无大地主的存在,黑龙江省则开拓稍晚,100亩以上的所有者,仍大有人在,此亦可表现出满洲农产进步的轨迹。”[21]
19世纪20年代以前,集中速度大于分散速度;而20年代后,分散速度大于集中速度。这样相互抵消了一部分,使近代东北乡村社会是以自耕农为主体。
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地权是全部社会关系的高度浓缩,它在本质上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财产权利关系)。在近代东北百年来的历史变迁中,农业生产关系变动频繁,每次变革无不涉及地权的变动,而每次地权变动又会同时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及政策的探讨及选择,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并影响到社会心理的变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村地权变迁成为乡村社会经济研究中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地权是乡村社会历史变迁的全息元,即地权蕴含了乡村社会历史的全部信息含量。”[22]
其一、地权的集散直接关系到阶级的贫富分化。“阶层”自身不是静态的,一个阶层,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是不断变化的,但长时段来看,还是相对稳定的。如屈家在来西丰县屈家街之前,住在奉天省凤城县,租佃别人土地为生,仅能维持生计,到了光绪末年东北开放放荒,他来到西丰县屈家街,通过承领和购买土地,总计获得土地3200亩。全家30人,干农活的有七八口。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屈家在土地纠纷中败诉,屈家丧失1680亩的土地,至此屈家土地共有1440亩。1917年,家里一人被绑架,交了2万元赎金,花光了全部积蓄,还欠了2万多元钱。当时家族40来口人,有十三四对夫妇,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家庭内部矛盾不可调和,最终在1918年导致分家,为了还债,屈家卖掉了土地1000亩,约卖二万元,但还欠外债5500元。最后剩了440亩。1919年早春,全家11股开始均分,各股分得土地40亩,各摊外债500元。后来,这11家中其中四家家庭内部又开始分家,加上这11家中又有出卖土地的,最后屈氏到伪满时期整个家族仅剩85亩土地。经过34年 ,现在的屈氏家族共15户(其中三户移居西安县),69人,有土地的有8户人家,合起来才85亩[23]。就这样一个家族的变化来看,经历了土地、财富一再集散,体现了“三穷三富过到老”这是东北乡村居民常念叨的话语,这种土地的集散决定了阶级分化是不断变动的。
其二、地权的集散相应产生了不同的生产关系。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分散,所有权和使用权也逐渐分离,同时在一些高度集中的土地的人家,不能会或很难将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土地中去,同时还不想典卖土地,或使土地荒芜,于是就要或租佃,或雇佣。小土地所有者多采取协作生产,由于从事农业生产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大多农民就会产生一定的借贷关系,于是在整个乡村出现了庞杂的社会生产关系的网络。
其三、地权的集散决定了生产的经营方式。南满地权的分散和零碎,农民大多采取精耕细作式的生产。“在沈阳附近,土地是分成小块,按中国本土(内地)的集约方式经营的。”[24]而在东北北部土地较为集中且连片,多采取粗放式作业,或机械化作业。到了清末一些开明的东北地方官员已经注意到了西方的先进的机械化农具,适合在东北北部的大片荒段上作业。
1915年建立的呼玛三大公司,作为机械化农场,该公司拥有资金20万元大洋,拖拉机4台、犁、靶、碎土机、割捆机等[25]。
总之,近代东北地区地权发生两次重大转变:晚清,经历了旗地转变为民地,官有转变为私有土地的过程;民国,经历了土地集中到分散的演变。前者为后者奠定了了前提条件,后者不仅重新配置了土地资源,更分化了东北地区乡村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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