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纳税筹划在高校培训业务中的应用

2011-11-19 21:38朱克萍
克拉玛依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所得税筹划纳税

朱克萍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新疆克拉玛依 834000)

纳税筹划是税务咨询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涵义,一是纳税筹划采取的手段是合法的,是正当的,是以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为前提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以减轻纳税负担或达到税负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笔者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入手,结合案例,分析高等学校在其培训业务的运营管理中怎样正确应用纳税筹划,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一、高校培训业务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增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 2007年 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例如某高校培训部门准备于 2008年正式对外营业,预计全年收入为 150万,利润总额 50万,需招用工人员 30人,现有 2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 1 招聘的 30人中至少有 10人为下岗失业人员。

方案 2 招聘的 30人中下岗失业人员不足9人。

对方案 1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从 2003年 1月 1日起,对新开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网吧等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员工总数 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按此政策比例向下岗失业人员倾斜,培训部门可获得三年的免税优惠。当年免缴的所得税费为:50×25%=12.5万元。三年可获免缴所得税总额为:12.5×3=37.5万元。

对方案 2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员工总数 30%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 ×100%)×2。

如果按此政策比例向下岗失业人员倾斜,该校培训部门当年免缴的所得税费为:减征比例 =(9÷30×100%)×2=60%。当年减免的所得税额 =50×25% ×60%=7.5万元。三年可获免缴所得税总额为:7.5×3=22.5万元。

综上所述,方案 1比方案 2当年多减免所得税12.5-7.5=5万元,三年多减免所得税 5×3=15万元。由此可见,培训部门在需要纳税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财务决策思路,事前安排税收筹划,从源头抓起,从而有效降低实际税负。

二、高校培训业务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扣除,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待遇。到正常纳税年度时,折旧费用减少,所得税增加,从而会加重企业总体税负。因此高校培训业务运营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应尽可能加大利润,把费用尽可能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报销,以减少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降低所得税负担。

2.三项经费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高校培训部门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将会务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列入业务招待费。

3.材料计算的筹划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上述 5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学校培训部门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先出法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学校培训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如果学校培训部门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培训部门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培训部门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培训部门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三、利用营业税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对培训部门兼有不同税目的应交营业税行为(如客房、餐饮、娱乐),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以免合并计算从高计征,多交税金。

综上所述,作为高校财务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高校培训业务活动中。税务筹划应依法进行,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筹划,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方案,才是纳税筹划的真正含义,也是今后纳税筹划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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