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
〔摘要〕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服务的载体,自数字图书馆的问世不断遭受“侵权”问题的困扰,在目前版权法还没有将图书馆的“间接侵权”责任提出豁免,所以寻求规避其侵权风险的对策是保护图书馆的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规避风险对策。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侵权;著作权;对策
收稿日期:2011-04-22
作者简介:刘 平(1958-),女,副馆长,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管理,发表论文数篇。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1.06.010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06-0039-03
An Analysis on the Strategies of Evading Risks of Digital Library Tort
Liu Ping
(Jinzhou Library,Jinzhou 121013,China)
〔Abstract〕As a carrier of public welfare service,library has been assailed with“tort”problems since digital libraries came out.Nowadays,the copyright law hasn餿 exempted the responsibility of“indirect copyright”.So,the strategies of evading risks of tort are the effective and necessary methods.In this paper,the author made analysis of the law of tort,provided appropriate strategies of evading risks of tort to digital library,so that the library could realize the function of providing resources better and not to be formed the title of tort.
〔Key words〕digital library;tort;copyright;strategy
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不同,传统图书馆具有有限性和公益性,其作品的使用被著作权所允许,不涉及侵权行为,然而数字图书馆是一种高水平的服务机制,它拥有多种媒体内容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简言之,数字图书馆就是虚拟的、没有围墙的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的知识中心。正是由于数字图书馆这些在传播范围、传播速度、传播数量上相比于传统图书馆的优势对著作权的权利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2009年3月10日国家图书馆IP地址被封,2010年1月11日谷歌为其侵权行为向公众致歉种种都诠释着知识产权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如何规避数字图书馆侵权风险对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 著作权法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999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从著作权角度规定了数字化制品的性质、范围,同时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和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相继我国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如:《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它们在规定了版权人对其著作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也相应暗示了侵权的行为和边界。
1.1 著作权法的不限制
著作权法并没有把所有的资料列入保护范围内,对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资料和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和相关的使用是被允许的。《著作权法》第五条没有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限制使用:(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后著作权的保护即消失。再者在我国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条件也是缺一不可,其中包括:(1)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2)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3)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可以在著作权法不限制的空白领域寻找出口规避侵权风险的对策。
1.2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包括出于教学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引用、复制、表演和广播都属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在于通过网络传播信息资源,达到资源共享,很显然数字化图书馆对资源的利用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形。在这样《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下,数字图书馆信息在资源建设与传播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3 著作权定义下的复制权
复制是数字图书馆的工作基础,同时也是著作权的核心。我国于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同时《版权法》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的文献复制作了相关规定:“在使用复制手段收集文献时,如果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或者复制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就会构成侵权。”复制致使原来需花费相当精力、财力和时间的传播可以在瞬间以便捷和廉价的方式轻松实现。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在光盘或因特网上传播的过程正是基于这一系列的“复制”行为产生,这种新的数字化复制无论是在数量上或质量上都有传统图书馆复制无可比拟的强势促使数字图书馆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
2 规避侵权行为的对策
图书馆的重要性取决于它的公益性,它通过收集、加工、整理、科学管理文献资源,不仅担负着保存人类文化典籍任务,还需要提供给广大的读者借阅使用。数字图书馆随着经济、技术、网络一体化的飞速发展也在不断的取代传统图书馆占领我们视野。图书馆的公益性使得它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虽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但一旦超出法定范围,就会遇到侵权诉讼,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接踵而来的数字图书馆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的纠纷让更让数字图书馆陷入两难的境地,所以在服务群体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在法律允许的领域采用合适对策规避侵权风险势在必行。
2.1 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不限制
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不限制,利用许可的信息资源,比如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社会共有信息给予保护,社会公有信息是指不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信息,其中包括:(1)以上提到的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我国的法律、法规。(2)著作权过期资源。其财产权过期以后,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毋需交纳任何费用,但在使用时不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3)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外国作品在我国不受到保护。(4)开放存取的资源,“开放存取”定义来源于2002年2月14日发布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指“论文可以在公共网络中免费获取,允许所有用户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限制地阅读、下载、复制、散发、打印、搜索或超链接论文全文,允许自动搜索软件遍历全文并为其编制索引,允许将其作为软件的输入数据,允许有关的任何其他合法用途,除非登录、使用互联网本身有障碍。”开放存取是在网络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重要学术交流模式,以承认资源享有著作权为前提,只是将著作权纳入特有的运营规则。因此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来扩充馆藏。
2.2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限制的未覆盖领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七条把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合理使用是平衡著作权人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基本原则,同时也为数字图书馆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数字图书馆利用信息资源时要正确把握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以保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第七条中所指的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约定即法定许可,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这一点,法律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手段,取得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一种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使用者对可利用作品的使用的同时也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数字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过程中,如果资源获得“法定许可”,就可将作品数字化后提供给公众。区别在于如果资源本身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可以无偿的利用,而在未覆盖领域内,需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协议并根据法律支付给权利所有者一定的报酬,并确定其使用对象、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范围等。经常采用的手段有采用合同的约定授权,对于大量的数据可以采用集体管理机构的约定授权等。
2.3 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复制所引起的侵权行为
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版权保护,除了在法律的边界找出口,还要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它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的发生,达到预防侵权行为的效果,从而使得信息资源得到保护,可采取的技术有:(1)控制与作品的接触,如数字加密与签名技术,数字图书馆可以将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作品以加密与签名方式传输给用户,但还原数字作品需要用户以支付报酬的方式取得密码。(2)非授权作品的识别技术措施。如数字水印,这种标识是不可见的,通过将水印标识加载到数字化作品中,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用户想使用,只能通过申请合法版权。(3)实现追踪技术,如CA认证技术,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证书,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起诉的追踪效果。(4)不同用户的访问权控制技术,如访问权限设置,通过身份验证达到控制权限的目的。数字图书馆采取合理的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是应对计算机、网络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技术手段被认为是防止非法复制以及保护著作人的合法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它很大程度的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数字图书馆功能的发挥。
3 针对其他方面的规避对策
3.1 立法制度的完善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差距很大。加快我国网络信息环境下的图书馆立法步伐需要借鉴国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法制环境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健康发展的基础。修改或废除与之相关矛盾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当务之急。
3.2 多样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
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方案多样化,覆盖各个相关的业务流程。如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等。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反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1)从时间效力上说,图书馆不仅要制定近期版权政策,还应当制定长期政策。达到图书馆在制定长短期政策互相协调,形成系统政策。(2)从设立版权管理岗位上讲,分析图书馆的法律环境、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等,都需要有熟悉法律知识和图书馆业务的专门人员。
3.3 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
公众的知识产权淡薄是侵权行为的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所以应提高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在引进采用新技术时既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避免产生侵权纠纷;另一方面权利人应注重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确认和登记,并且适当地选择其权利的地域保护范围及合理保护期限,依靠法律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监督。
4 结 语
自中国加入WTO以后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提升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高度,作为公益性的信息传播机构,图书馆的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网络和数字高度发达的环境下,图书馆在侵权风险和为使用者服务的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采取有效的手段规避数字图书馆侵权问题,是实现图书馆和读者双赢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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