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防疫后发病死亡要求赔偿案件的诉讼实录

2011-11-14 01:08钟扬万苏家燕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1年2期
关键词:江津被告重庆市

文|钟扬万 苏家燕(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

一、案情经过

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樊平猪场业主樊某,2009年8月起陆续购买仔猪400多头进行饲养。2009年9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属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派出机构)吴市分站职工罗某分别对该场全部生猪进行了猪瘟疫苗、口蹄疫疫苗注射,10月21日实施了蓝耳病和猪瘟三联苗强制免疫。11月5日,该场饲养员周某发现该场饲养的30多头猪卧地不吃饲料,业主樊某立即报告吴市兽医分站,吴市兽医分站及时对该场生猪进行了治疗和防控。其间,重庆市江津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防控专家也亲临现场指导、监督治疗和防控工作。但疫情反反复复,不见好转,11月13日,吴市兽医分站紧急向该场提供了疫苗,对全场生猪进行了每头13份猪瘟疫苗加转移因子的紧急免疫接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至此,全场共死亡生猪80多头,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场业主樊某(以下称原告)认为此损失系重庆市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使用了过期疫苗所致。因此,原告在2010年3月22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以下称被告)。

二、诉讼理由

第一,被告在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过程中,明知猪疫苗、口蹄疫疫苗、三联苗等已过有效期限,仍然继续使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疫情发生后,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吴市分站没有及时对该场生猪进行诊断和防控,致使疫病逐步扩大,全部生猪感染。

第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和2009年10月21日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使用过期疫苗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第四,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1)畜禽养殖场免疫记录一份;(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3)畜禽养殖诊疗记录;(4)某公司疫病诊断报告;(5)重庆市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关于对樊平养猪场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告知。

三、诉讼答辩理由

第一,被告对原告所购进的仔猪进行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和猪三联苗的强制免疫行为系依法实施的行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农业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免疫方案》(农医发[2008]5号)第一条规定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等,依法对原告所购进的仔猪进行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和猪三联疫苗的强制免疫,并按照规定建立动物免疫档案,系合法行为。

第二,被告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的疫苗均为有效疫苗。在原告所购仔猪检疫隔离观察期满后,被告依法对原告猪场内的401头仔猪实施了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均为政府从农业部招标合格的疫苗生产厂家采购,均在有效期内,由财政承担疫苗费用,并由疫苗生产厂家用保温车直接分送到各区县,再由各区县分送到各畜牧兽医站,由各畜牧兽医站派专人负责,用专用冷藏设备进行保管并管理领用登记,及时对过期疫苗进行清理和集中销毁,确保疫苗的有效性,而且疫苗的进入、发放、销毁都有规范而完整的记录记载。

第三,原告所诉其猪场发生疫病后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对其猪场的生猪进行诊断和防控,导致疫病扩散,全部生猪感染不是事实。在疫情发生后,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油溪检疫组执法人员到该场对生猪发病情况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并对原告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上明确记载“生猪是2009年11月5日相继发病,发病有200头左右,兽医站的人员及时对生猪进行了治疗和防控”,且原告已在调查人员的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江津区动物免疫档案3份;(2)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兽用生物制品收发登记表;(3)疫苗标签;(4)重庆市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油牧医发[2008]7号文件《重庆市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关于印发〈兽用生物制品及冷链管理暂行规定〉通知》;(5)送货单、销货清单、报损清单;(6)中国动物卫生监督询问笔录;(7)相关相片。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的强制免疫行为合法,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的疫苗来源正规、保管完善,且在有效使用期内,不存在使用过期疫苗的情形;在疫情发生后,被告依法行使职权、操作规范。原告猪场发生疫情和造成经济损失与被告并无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质证

原告认为:被告1号证据中防疫时间为“2009.9.24”的档案表所记载的时间“2009.9.24”与右下角生产批号:“20094120090405”不是相同时间书写,系被告事后添加;畜主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名。2号证据第4页中,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罗某的签字及日期并非2009年9月24日书写。3号证据标注“2010年樊平猪场生猪防疫疫苗标签”,不涉及2009年9月24日与2009年10月21日强制免疫中使用的疫苗,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4号证据只是被告内部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5号、6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1号证据是原告自建的档案材料,内容不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填写的,无兽医主管部门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不能确认是真实的。3号证据上列出的病因并没有猪瘟,该份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猪场的生猪发病进行了及时的诊治和防控。4号证据不合法,该机构无资格出具报告,且报告本身形式不规范、内容记载不完整。5号证据只是对原告猪场进行告知,而非对猪瘟的认定,是否猪瘟只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才能确定。对2号证据无异议。

五、一审判决

2010年8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合议庭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然防疫时间为“2009.9.24”的《动物免疫档案表》上畜主签名栏签名不是本人书写,但其内容与其他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已经鉴定机构鉴定,证明上面的内容不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罗某书写,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本院不予采信;4号证据不是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诊断报告,且无诊断机构盖章也无诊断人员签名,本案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客观真实,当事人无异议,应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是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点为,被告在对原告猪场的生猪实施免疫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过期疫苗。被告对疫苗的管理有严格的制度,对过期疫苗也有报损制度。被告对原告猪场的两次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均系当天领取当天使用,在其《兽用生物制品收发登记表》中,均有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厂家、领苗人、领苗日期等详细记载,并有原告在《动物免疫档案表》上签名确认。原告认为被告使用过期疫苗的主要证据为,养殖场名称为“樊平猪场”的《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场免疫记录》上是由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罗某书写的两行记录,在批号(有效期内)栏的时间均为2009年8月,以此证明被告使用了过期疫苗,但该记录字迹已被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罗某本人书写,且该免疫记录是原告自建的档案,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认为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和2009年10月21日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过期疫苗的观点缺乏证据支持,其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六、终审裁定

樊某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于2010年10月19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及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答辩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对此案进了审理和确认,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是江津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是其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饲养的生猪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过期疫苗。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记录时间为2009年9月24日的江津区动物免疫档案表,经鉴定形成时间不能确定。但该证据本身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饲养的生猪进行强制免疫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还提交了其他未使用过期疫苗的有效证物,已经尽到了证明责任。而上诉人提交的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使用过期疫苗的证物经过司法鉴定不具备证明效力。因此,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使用过期疫苗的事实没有证物证明,其认为被上诉人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此案以樊某败诉告终。

七、思考

1.尽快建立和完善兽医管理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兽医管理制度作了重大变革。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将动物防疫人员依职责分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2.养殖场应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动物养殖场按照规定,应该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兽医人员,承担本场动物的防疫和诊治工作,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业主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动物防疫等工作,无须兽医站人员亲自实施。

3.各类动物疫苗和免疫标识管理。各类动物疫苗和免疫标识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有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对入、出库疫苗必须详细记录记载疫苗的数量、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在发放疫苗时必须做到领疫苗人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及时清理报损失效疫苗并形成制度,做好报损记录。建立健全疫苗进出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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