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芸
比较视野中的西方议会党团评介
●陆小芸
西方国家议会与政党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政党政治在许多国家已成为议会政治的组成部分,对议会运作有着很大的影响。议会党团是议会内由同一政党议员组成的组织,目的在于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西方国家议会党团大致具有目的唯一性、任务多样性、成员部分性、环境封闭性等四个普遍特征。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议会党团也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议会党团;政党;议会
议会、政党和选举制度被誉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它们都是在近代资产阶段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过程中建立或发展起来的。从西方国家议会和政党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议会与政党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一般而言,议会党团是议会内由同一政党议员组成的组织,目的在于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但也有同一政党议员分组几个不同的议会党团和几个政党合组一个议会党团的情况[1]。由于政党是社会各阶级、阶层或集团意志和利益的政治代表,因此在近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党也就成了选民与议会间的桥梁,政党制度也就成为代议制度组织和运作的重要环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议会的选举、运行、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都为政党所操纵。政党政治在许多国家已成为议会政治的组成部分,对议会运作有着很大的影响。议会党团作为西方政党政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历来为西方政党所重视。
议会党团是西方政党执政、参政,执行自己纲领、路线和捞权索利的重要工具,在各国议会中均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特别是在指定各议会委员会的成员、决定各议员的发言时间、组织对政府的质询等方面。党团主席参加议会各院的主席联席会议,并在诸如何时中止议会辩论、是否应审核投票结果等问题上享有相当的权力。尽管西方各国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但活跃于西方代议舞台上的议会党团在目的、功能以及其成员构成和活动开展上具有共同的性质与特征。
英国议会率先承认政党在议会内的存在,并且按各党具有的议席的多少来规定其宪政职能。总体上来看,多数党领导行政和立法,反对党则负责监督政府。采用上述多数党—反对党关系模式,打破了前政党制时期的政府—议会对阵关系,形成了多数党、政府—反对党对阵关系,政治局面与宪政角色交叉起来[2]。一些国家议会引用了英国首创的多数党—反对党制度。这种制度也决定了西方各国议会党团在其目标上的唯一性。执政党的议会党团就是保证本党政府地位的稳固和各项法案获得通过,而作为反对党的议会党团则视政府议案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而决定反对或有条件的支持。
在实践中,议会党团往往在参加议会和委员会会议前,先在党团内部会议上审议将要讨论的议案,统一成员立场,决定谁代表整个团体在辩论中的发言,这是为了规定该党议员在某一问题上应持的态度。此外,议会党团经常就某一法案的表决向自己的议员发布投票命令,并监督他们的投票。参与议长提名、内阁人选的审议、议会活动程序的安排、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各项法案的提出、审议、协商和表决等等都在议会党团的活动范畴之内。
在议会党团的组成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未有规定。较多的国家则对组成党团的人数有下限的规定,从最少的只需1人(日本),到最多的需30人(法国、印度)[3]。各国在议会党团的人数上限上则鲜有规定。议会党团具有明显的党派倾向性,因此,其成员必定是议会中部分议员的集合性组织,而非全体议员。这种成员部分性还体现在一些国家规定任何议员都不得被强迫参加某一党团,议员可以自行决定参加某一个党团,也可以选择不参加任何党团。
议会党团的封闭性,一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二是不对议会中的其他议员开放。议会党团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它们并不具有最后决定权,但其重要性却丝毫不容低估。因为大多数提到议会全体会议上的法案或其他提案、动议都是首先在它们内部酝酿、讨论,并得出一致见解的。从某种程度讲,党团是议会活动的真正的发动机和决策中心。
由于各个政党的具体情况不同,政党对议会内的议会党团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也不尽相同。西方各国议会党团的差异大致可以体现为“大政党小议会”以及“大议会小政党”之间的对比,也可以说是代议民主在西方不同国家中的差异体现。具体表现为:
各国议会联盟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对82个国家议会作出调查,调查表明,只有17个国家在宪法中表达了这种承认,32个国家则是通过议会议事规则或其他立法表示承认,17个国家的议会有议会党团存在但未得到承认,9个国家议会明确地不承认(另外27个国家仅存在一个政党)。出现上述差异,除实际政治因素外,也有理论上的原因。某些理论家认为,政党在代议制下没有存在的余地:“因为,每个议员代表的是整个国家,而不是国家在政治上、社会——经济上或地理上的某个部分。如果议员要献身于国家的意志,他只能作为个人这样做。他的发言和表决只能为他的良心所指导,而不能被其他的思考所左右。”[4]德国规定联邦议院中凡拥有5%以上议席的政党可以组建该党党团,而各国对组成党团的人数下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从最少的只需1人(日本),到最多的需30人(法国、印度)。法国国民议会规程还有议会党团的专门规定:宣布议员可因政治上的相似而结成议会党团;规定议会党团成立的手续、成员变更的程序、在国民议会中发言的顺序和时限;规定在宪法明确要求按议会党团比例任命人员的情况下,党团领袖有如期向议长提出候选人名单的义务等。
为了使本党议员在议会活动中协调一致,英国各个政党都规定了严格的党纪党规。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议员,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会给予严厉的处罚。一般来说,对党员议员的最严厉处罚是除名,这意味着被处罚的议员将失去政党的支持。在政党政治成熟和发达的英国,除名等于终结政客的政治生命。政党的纪律由政党的党督们负责执行和监督。每当议会讨论和投票表决重大问题时,党督们会对本党议员三令五申地说明党的领导的意见和决定。按照英国议会工作习惯,每一个议员在出席议会会议时,都会接到本党的一份政策倾向说明书,上面用画线的方法显示政党的要求。在标题下画一道线,表明这是一个一般性议案,议员在发言和表决时只要注意维护党的利益就可以了。在标题下画两道线,表明这是一个重要议案,议员在发言和表决时,必须以党的利益为重,和党的决定保持一致。如果标题下画三道线,表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议员在发言和表决时无论如何要服从党的意志,决不允许有与党的意见唱反调的言论和行动,否则,党的纪律不留情[5]。
美国国会政党制度的最大特征是,政党对本党议员的影响是有限的,特别是在议员的投票态度上更是如此。在两党分歧较大的议题上,议员跨党派投票是常有的事。即使是在重大议题上,政党也只能劝说。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国会政党对议员没有纪律处罚一说。国会领导层既不能要求议员退党,也不能限制他竞选,甚至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上,除非是大多数议员支持,否则领导层也无法阻挠[6]。
一般而言,各政党在议会中设立议会党团,目的在于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但也有同一政党议员分组几个不同的议会党团和几个政党合组一个议会党团的情况。由同一政党组成议会党团的议会成了党派之争的场所。一些政党的党章要求其成员一旦当选之后必须参加其议会党团。在英国,议会议员都是有党派性的,都以党派的名义集体行动。各个政党在议会中的政治活动都以议会党团的形式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国会中,共和党大会和民主党党团会议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中都是最重要的政党组织,均由两党全体议员组成。法国的议会党团则强调自愿原则,对于某一个议员来讲,他可以自行决定参加某一个党团(一位议员只能加入一个党团),也可以不参加任何党团。法国《参议院章程》第5条规定:“任何议员都不得被强迫参加某一党团。”此外,如果某一政党在某院中所拥有的议席数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它的议员可以“挂靠”在另一党团上,如自1978年起,左派激进党的议员们便一直挂靠在社会党的党团上。那些不管因为什么理由而最终未参加某一政党的议员也经常自己组织起来,成立一个没有太强的政治色彩、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的党团,如参议院在1968年-1976年间存在的“非党团参议院联盟”(le groupe de l’union des senateurs non inscrits)和1993年后国民议会中的“自由与共和国党团”(le groupe Rdpublique er liberte)[7]。俄罗斯议会议员若想加入某议会党团,需提交书面申请,没有参加议会党团的议员也有权组成议员团,成员人数超过35人以上的议员团也需要在国家杜马临时秘书处进行登记。议员团与议会党团在议会中拥有平等的权利,统称为议员联盟,议员可自由退出或加入某一议员联盟[8]。
党团的地位因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议会制条件下的议会党团要比总统制条件下的议会党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一些。就议会制国家而言,党的工作重心随着党的领袖及骨干当选议员而转移到了议会。这样,由这些人组成的议会党团就成了实际上的首脑或心脏部分,通过党团组织而实现政党对议会乃至对内阁的领导或指导的作用。拿英国来说,英国早期议会中议员的派别,不仅是组成政党的基础,而且是议会党团的最早来源。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例如美国,因为议员和总统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同本政党是否执政并没有直接联系,议会权力相对较小,再加上美国联邦制的背景下,从各地方选上来的议员往往强调其本地利益,这时对党的忠诚就有可能要让位于维护本地区利益的立场,因此,美国两党的议会党团在国会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就弱一些。
代议制度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观其理论与实践,代议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内部动力机制,二是外部动力机制。前者主要指代议机关体系中各机关的运行关系,或者说吸纳、表现“公意”的工作系统;后者则指与代议制度相伴随的有关政治集团、政治组织等的运行关系,或者说反映、传递“公意”的工作系统。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指出,政党和政党制度是涉及议会制成败,甚至是所谓近代立宪民主制度成败的大问题。议会党团作为政党作用下的议员集合组织,是不同利益的合理表达,体现出现代民主精神与价值,逐步成为代议制度运行动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政党在议会中的活动,这进一步表明了议会党团在政党政治中的重要作用。
[1]田穗生等.中外代议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
[2]郭凌燕.西方的议会与政党[J].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2).
[3]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各国议会制度概况[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9.
[4]张宏艳.英国政党执政方式研究[J].理论探讨,2008,(4).
[5]与非.美国国会[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7.
[6]许振洲.法国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
[7]邢广程.俄罗斯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5
D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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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28X(2011)09-0060-03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指导老师:周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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