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松
劳动产权的产生、丧失和重建
王江松
上两篇文章对产权一般、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关系及其历史发展做了一个提纲式论述,为本文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基础。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劳动与产权、劳动与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是什么关系?
洛克在历史上首次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建立了他的劳动产权论。的确,正是劳动改变了自然资源的原始状态,因此,劳动者对于他制造和使用的工具以及他利用其工具改造过的劳动对象,便天然地、天经地义的、无可争议地拥有所有权,这是由人类的存在方式决定的,是由人依靠劳动获取维持生存所需之物这一本质的、本原的、“自然的”、“天然的”的前提直接推演出来的。事实上,原始人类也是这么进化而来的。
受到洛克的启发,黑格尔用对象化理论为劳动产权提供了一种思辨哲学的论证,认为主体只有对象化、外化、客观化在客体中,才能摆脱其主观性、空洞性和任性,而成为现实的、真正的主体,翻译成我们的习惯语言就是:第一,只有拥有一定的财产,一个人才能活下去,才能成为现实的主体;第二,每个人都应该凭借自己的劳动去获得这种财产。所谓占有,不是去把别人的东西抢过来据为己有,而是人通过劳动把自己的意志投射在对象之中,从而把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
马克思进一步发挥了黑格尔的思想:人正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反过来说,人也只有在自己所占有的无机物上才能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意志。与洛克和黑格尔以劳动确立私有财产权的思路不同的是,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提出了劳动者应当以共同所有的形式获得全部产权即建立公有产权的要求。
洛克、黑格尔、马克思的劳动产权理论受到其他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他们纷纷指出了产权构成的其他来源。本文整合了对立双方的观点,认为产权的来源的确是多重的,因而产权也是多层次的,而劳动乃是产权的最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来源。
1.自然产权是一种直接来自于人的生命权的先天性产权
洛克在论证劳动产权时也承认一个更大的前提,那就是土地及其自然产品是上帝恩赐给人类的共有财产。我们无法证实上帝恩赐这个假定,但我们却可以从人类与自然的直接同一性、人是自然存在物、所有人都是自然的儿女这一前提出发,来论证所有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然资源这一天赋的自然权利。只要我们承认每一个来到世上的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那就必然要承认他拥有最起码的维持生存的自然资源的权利。洛克可以辩解说大部分价值和财富都是劳动的产物,但是第一,毕竟劳动不能单独创造价值和财富,劳动与自然一起“合作”才有价值和财富;第二,有些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水,对于维持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不可或缺的价值或效用,它们无须经过劳动的加工改造。
应该说,就时间上的先后而言,自然产权才是第一产权,劳动产权是建立在自然产权基础上的第二产权。
2.劳动产权是来自于人类特殊生存方式的后天性产权
自然产权虽然是先赋的第一产权,但却只是一个普遍的前提,因为第一,人类是以个体、小群体、较大的群体而现实地存在的,从来没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按照统一的意志而存在,因此自然界赐予人类的资源必须按照更为具体的原则,在各个群体和个体之间分配;第二,自然资源并不自动地满足人类需要,真正决定人类生存,尤其是人类发展的力量是人类自身的活动,因此人类自身的活动才应该是决定产权构成的直接原则。毫无疑问,在所有影响产权的具体构成的非自然的、人为的、后天的因素中,劳动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自然产权虽然是第一产权,却只是构成产权的最初的前提、最低的标准、最后的界限:在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这一底线基础上,劳动以及其他社会因素才真正具体地决定产权的构成。因此,就其重要性而言,劳动产权成了第一产权,而自然产权成了第二产权。
劳动同时具有私人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集体性,因此劳动产权必然同时具有公有性和私有性,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两者所占的比重不同、在产权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已。原始社会以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但也有最低限度的私有产权,比如对分配给他的那一份食物的无可争议、不可转让的所有权;文明社会以私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公有产权,小到家族、村落范围的公有财产,大到国家范围的公有财产。洛克仅仅从个体劳动出发论证了私有产权,而忽略了集体劳动建构了集体产权。马克思则相反,从劳动的社会性论证了公有产权,而否认私有产权的长期的乃至永久存在的必然性。
3.非劳动产权是社会分工和其他力量所导致的后天性产权
非劳动产权是第三种产权,也是第二种后天性产权。很多人把劳动产权等同于公有产权,把非劳动产权等同于私有产权,进而又把私有产权等同于剥削性产权,这是一种双重的误解。首先,劳动产权既可以是公有产权,也可以是私有产权,前文已经论及;其次,非劳动产权既可以是私有产权,也可以是公有产权,比如任何一种以暴力、掠夺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其所拥有的财产至少有一部分是公有的,即反哺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此外,非劳动产权既可以是剥削性产权,也可以是建设性产权。据此,我们可以把非劳动产权大致划分为两种:
(1)作为劳动产权之延伸并推动劳动产权发展的、建设性的非劳动产权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曾经指出劳动分工必然要求社会分工,于是投资经营活动、社会管理活动和文化创造活动从劳动中分化出来了。与此同时,从劳动产权中自然也就分化出非劳动产权,投资者、社会管理者和知识分子逐渐获得了产权,其中投资者获得直接的产权,社会管理者和知识分子通过国家政权获得间接的产权。应该说,这种社会分工和产权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和合理的。事实证明,这种分工和分化尽管是拐弯抹角地但最终还是促进了劳动和劳动产权的发展,我们只需要反过来推理就能明白这一点:如果没有这种分工和分化,结果会怎么样?只会停留在原始共产主义阶段,
由此还可以推论,产权的相对集中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投资经营活动的专门性发展必然会导致产权的集中,一些人获得了很大的产权,另一些人减少乃至失去了产权,但只要这种集中符合以下两条原则即可:
a.导致了稀缺资源的优化组合、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了生产成本和增加了产出;
b.能够为减少了乃至失去了产权的劳动者提供和扩大就业机会,或提供另外某种社会补偿,使之能够维持比在原始的产权平均状态下更高的生活水准——
这种集中就是合意的、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而且也为后来的劳动者在更高的历史水平和文明程度上重建劳动产权准备了前提和条件。
(2)作为劳动产权和建设性非劳动产权之异化并损害其发展的、剥削性的非劳动产权
我们曾经指出,恶——贪婪、暴力、狡智等等在历史上也是一种原生的、本体的、现实的、产生巨大作用的力量,它们加入到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工过程中,加入到产权分化过程中,推动产权由相对分化和不平等向极端的两极分化演变,致使一些人拥有巨大的产权,而另一些人成为赤贫者和无产阶级。
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断然肯定,没有适当的社会分工、私有制和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向前发展,而会永远停留在原始状态,但绝不可以像有些理论家那样,进一步推论说,没有产权和财富的两极分化,没有剥削、掠夺、压迫,不把一种相对有差别和不平等的、多数人的普遍私有制变成一种绝对悬殊和不平等的、少数人的特殊私有制,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向前发展。正是一部分在客观上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投资者、社会管理者和知识分子,从自己的贪欲出发,运用暴力和狡智等手段,联起手来剥夺了很多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甚至剥夺了劳动者与生俱来的劳动力所有权和人身自由,直至剥夺一些劳动者(但不是所有劳动者)的生命——他们的这种破坏性活动也推动了历史的发展吗?当然没有,恰恰相反,是阻碍了历史的发展。假设没有这种活动,历史会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只是因为劳动者以自己的辛劳和血汗创造了社会存在所需要的物质财富,从而奠定了历史发展的基础,只是因为建设性的非劳动活动与劳动活动发生的“化学反应”所产生的倍增效应,只是因为建设性的非劳动产权的正面作用,部分地抵消了剥削性的非劳动产权的负面作用,人类历史才在总体上表现出向前发展的态势!
上述产权结构可用下图表示:
劳动产权、建设性非劳动产权和剥削性非劳动产权的关系是:建设性非劳动产权依托于劳动产权,剥削性非劳动产权依托于劳动产权和建设性非劳动产权,反过来又成为一种对后者的破坏性力量。结论只有一个: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重建劳动产权与建设性非劳动产权的良性互动关系。
1.从普遍的、比较平等的私有制到特殊的、严重不平等的私有制
原始公有制解体后,按照氏族平等主义和民主主义传统,建立了一个比较平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私有制。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贫富差别;社会分工的发展又进一步使财富和产权向一部分人集中,再加上贪婪、暴力和狡智的推波助澜,这种私有制很快向一种严重不平等的、两极分化的私有制演化,以致很大一部分劳动者不仅失去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不得不变成债务奴隶(另一部分奴隶由战俘转化而来)。奴隶制意味着一部分人的劳动产权的彻底丧失。不过,我们不要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理解为只有奴隶主和奴隶、封建主和农奴两个对立阶级的社会,实际上,在那个被称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还存在大量没有失去劳动产权的自由民,如自耕农、自由工匠、小商人,或虽然失去或基本失去生产资料所有权,但还没有失去人身自由即劳动力所有权的自由贫民。在这些人身上,基本保留了或部分保留了劳动产权。
2.从重建劳动力所有权到重建劳动产权
奴隶向农奴、奴隶主向封建主的转化,意味着劳动者通过英勇的反抗和斗争,争回了部分的人身自由和劳动力所有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则以承认劳动者全部人身自由和劳动力所有权为前提。当然,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被资本家剥削去了,他们的工资被压低到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和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于是,18、19世纪的工人运动主要致力于在资本主义制度内提高劳动力价格、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保护完整的劳动力所有权。到了20世纪,劳动者由部分重建劳动产权即重建劳动力所有权的斗争转向全面重建劳动产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斗争,诸如利润分享、劳资共决、工人持股等制度创新此起彼伏,它们已经或深或浅地涉及产权层面,已经或多或少地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产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劳动产权的实现,也就是所有权的普遍化或资本的社会化;在历史发展阶段上,这也就是特殊的、少数人的、阶级对抗的私有制重新向普遍的、多数人的、阶级合作的私有制转化。
此处有必要对我国学术界所使用的“劳动力产权”和“劳动产权”这两个概念作一个辨析。使用“劳动力产权”概念的学者实际上所要求的也是劳动者可以以自己的劳动贡献在企业中获得一定的产权或股权,即严格意义上的“劳动产权”,也就是最初洛克所讲的劳动者对于自己创造的产品拥有的财产权,只不过洛克的劳动者是独立进行生产,而现代劳动者是在企业中进行生产,因而其劳动产权就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而只能以股权的形式联合地存在。但“劳动力产权”这个概念并不能准确地表达上述完整的内容。从字面上讲,所谓劳动力产权也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也就是斯密意义上的劳动财产权,即每个人对他的劳动能力(体力和技巧)所拥有的财产权。劳动者得到工资,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他的劳动力所有权或斯密所说的劳动财产权,但这不是本文所讲的现代意义上的完整的产权在劳动者身上的实现,这样一种实现只能用“劳动产权”概念而不能用“劳动力产权”概念来表达。
在现代历史条件下,重建劳动产权当然不是要回到单个劳动者与少量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小农经济或手工业经济,而主要是指在普遍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内获得部分产权(股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这里,劳动要素就像资本要素一样获得相应的股权和利润。这是在继承资本主义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真正的改造,理应取代以保护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者社会保障福利权为主要目标和主要内容的民主社会主义运动,而成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方向。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籍华人学者曹天宇甚至把劳动产权提到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的高度:“劳动产权指的是劳动者根据其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而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与非人力资产投入者一起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作为劳动者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劳动产权应该在宪法文本中有充分明确的表述,从而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并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保护”;“劳动产权的最终依据在于,劳动者作为自主自决的道德主体,对其行为和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享有不可让渡的权利。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自己的劳动这一道德行为的法律表示。因此,对它的任何侵犯,都构成对人类社会生活道义基础的挑战。基于同样的理由,它也不能转让和买卖。任何涉及劳动产权转让和买卖的契约,即使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也与自愿卖身为奴的契约一样,不仅在道义上不能接受,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在这个意义上,劳动产权与生命和自由等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一样,应该被确认为是一种宪法权利,在宪法的文本中得到明确的表述。”
在近20年我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工会一直把自己的活动局限在劳动关系领域,力图保护的是工人的劳动权益,最多也就是工人的劳动力产权,而没有纵深进入产权关系领域,争取工人的劳动产权。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比较现实的,但同时也留下了严重的历史后遗症。比如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工人阶级在数十年社会主义建设过程获得的公有产权基本上被虢夺殆尽,这是目前相当严重的腐败、社会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我们在公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让劳动者实现和分享了一部分产权,那就真的能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而遏制住权贵资本主义、钱权勾兑型资本主义的滋长蔓延。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虽然公有企业改制已经尘埃落定,但仍然可以在改制后的企业和大量新生企业中进行劳动产权的制度创新。实际上,传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最近10多年建立起来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股份合作制,已经留下了实现劳动产权的制度框架,进一步需要做的是:(1)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将劳动产权写入宪法和相关法律;(2)在上述制度中把劳动产权的理念具体化,并进行新的制度创新;(3)通过人大、政协、工会、司法、自由新闻和舆论,监督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