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

2011-11-08 12:10:32佘宏彦华菱集团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1年9期
关键词:监管单位生产

文/佘宏彦 华菱集团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冶金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

文/佘宏彦 华菱集团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某冶金集团产业目前有二级单位9家、主管单位1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生产实体的全资、控股公司共6家,有生产实体的参股公司共19家。所有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有独立法人实体,是按公司法单独注册设立的独立公司,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自负盈亏。为了解该集团子公司、参股公司安全管理现状,2011年3月,集团公司组织对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安全法规要求,提出相应的安全监管建议。

集团产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现状

(一)集团产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集团产业单位包括二级单位和主管单位,全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其中,二级单位有9家,包括钢丝绳制作、机电、生活服务、矿山等单位;全资、控股公司有金属制品公司、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参股公司有物流公司等。

(二)集团产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除目前公司纳入直接监管的集团产业单位外,其它一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大多数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兼职的,从事安全管理的经验不足,对国家、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了解掌握不多,指导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能力有限,不能按国家安全法规要求开展安全工作。如个别单位一些特种作业人员至今未按国家规范培训取证。

2、员工安全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企业多数员工是从社会上招聘的合同工、协力工,其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安全知识普遍不高,得不到系统安全培训。

3、缺乏监管和指导,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达不到国家安全法规标准要求。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二是现场安全管理隐患较多。据调查,目前这些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直接接受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而对于参股公司、控股公司等独立法人、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若不是他们主动提出要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很少有人主动去指导安全工作,实际上安监部门真正指导的次数又有限,且企业有些问题也不愿暴露给安监部门,致使企业接受安全监督、指导不足,影响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4、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如2009年某子公司协力工工亡事故等,不仅给集团产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公司总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公司对集团产业单位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该公司对集团产业的二级单位和主管单位以及3家全资子公司及两家参股公司(检修公司等)纳入到公司安全管理范围,进行统一安全监管,对其中一家改制矿山进行协管(主要是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方面)。

集团产业单位对公司安全监管的需求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集团产业单位大多希望公司能支持关心其安全工作,对其多进行指导、帮助,甚至有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希望能纳入公司总体监管范围。不过,也有个别单位对参与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积极性不高,他们并不希望集团公司在安全工作方面进行管理,尤其是考核,但是希望适当时能给予指导帮助。

监管模式探讨

(一)监管法规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监管意义

对集团产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有利于集团产业单位的安全发展:可以利用公司的集体智慧、经验及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力量,来提升集团产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化程度;可以由公司统一协调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安全工作,减少相应的成本,及时获取和传达相关安全法规要求,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如特种作业人员取证,该公司有相应的取证培训基地,可减少取证费用等;有利于规范集团产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三)监管模式

制定集团产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一类:公司实行直接管理或业务管控的单位(纳入公司二级单位统一监管,日常监管)

集团产业所属二级单位、主管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如某钢丝绳厂、渣钢公司、矿山及主管单位(某集体所有制企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以及该公司所属集团产业和该公司所属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单位,如某检修公司等。

第二类: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控单位(实施安全目标管控,协调与指导。如工伤指标管控,由董事会明确经理层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

集团产业控股的子公司,该公司所属集团产业和该公司所属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占股超过50%的公司,如某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

第三类:公司实行安全协调监管单位(纳入相关方监管范围)

与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对双方安全有相互影响的集团产业参股的子公司。如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每月两次安全例会可邀请其安全人员和主管安全的主管参加,及时了解公司安全管理现状最新动态、安全要求、事故情况(原因及纠正预防措施)等加强沟通交流与学习,同时利用例会提出需公司协调、协助解决或指导的安全事项,安全管理部协调指导;按照相关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与协调。

强化对集团产业安全监管是法规要求,是集团产业安全现状需求,也是提升企业整体安全形象和社会形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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