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猛于虎

2011-11-08 12:10谢茂明沅陵县安监局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1年6期
关键词:销赃沅陵县刑责

文/谢茂明 沅陵县安监局

盗采猛于虎

文/谢茂明 沅陵县安监局

盗采矿产资源吞噬了不少鲜活的生命。去年,某县曾发生一起因盗采锑矿致4人窒息死亡的恶性事故。前几年,沅陵县也曾发生过盗采中冒顶而致两人死亡事故。实际上,盗采事故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发生。在每年的矿山事故统计中,盗采都要占相当比重。盗采到底吞噬了多少人命?这个数字恐怕很难说清。除了我们掌握的以及从媒体获知的信息外,还有很多是不知的。因为盗采本身具有隐蔽性,为了逃避处罚,发生事故之后,相关人员能瞒报的肯定会瞒报。

盗采是没有获得政府许可的非法开采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风险性。为了尽快获利,盗采者不可能在矿山安全方面投入足够的资金,构建相应的安全保障。而矿山开采,尤其是井工开采的安全隐患极大,井下顶、帮、水、火、机电及有毒有害气体等,都有可能对人造成致命伤害。加之盗采多为无序行为,没有良好的组织,盗采者本身也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更易发生安全事故。沅陵县发生的那起盗采冒顶事故,就是很多人在一个废弃的矿硐内盗矿,根本没有注意顶板的动向,结果顶板冒落,以致两人当场死亡。

盗采猛于虎,它不仅扰乱了矿业秩序,破坏了国家资源,也是严重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通过集中整治和强力整顿,盗采现象大幅减少,但是,受利益驱动及众多因素影响,盗采行为仍然屡禁不绝,似乎陷入了整顿——反弹——再整顿的怪圈。近年来,笔者参与了沅陵县多次矿业秩序整治,根据整治情况来看,要有效治理盗采,实现矿业秩序长治久安,就必须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其一,从严追究盗采者刑责。盗采本身是犯罪行为,但在实践中,盗采行为被依法追究刑责的很少。主要原因是,认为盗采矿产资源没有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很突出,有很多人甚至同情盗采者,认为他们也是为了生存,加之收集盗采的证据难度大,追刑程序繁杂,执法部门不愿意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对盗采行为宽容,实际上是放纵了盗采行为。2008年,某地有非法盗采金矿现象,我们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政府一起到现场取缔,炸毁了矿硐,拆除了工棚,收缴了非法采矿工具。然而,不到一年,该地非法开采就死灰复燃,当我们再次去取缔时,那里的盗采窝点更多,规模更大,由个别人盗采变成了群采。近几年来,我们年年都对其进行集中整治,但效果并不理想。

整治不理想,盗采行为屡禁不止,一个根本原因是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盗采者没有被追究刑责,不仅使盗采者本身误以为盗采的处理很轻,而且严重误导了其他群众,致使当地盗采行为泛滥。矿硐炸毁了可以再开,工棚拆除了可以再建,采矿设施收缴了可以再买,当集中整治行动一结束,工作人员一撤离,盗采立马就复燃了。对盗采行为最有威慑力的是追究刑责。盗采是为了捞钱,如果捞钱会被送进监狱,绝大多数人会在盗采前止步。毕竟盗采不是天上掉馅饼,也不是暴利,而是有很大的风险,相信绝大多数人不会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买卖。因此,在打击盗采现象时,执法部门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打击盗采行为的力度,能够追究刑责的,要不惜财力、物力、人力,坚决依法追究刑责,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盗采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从而增加其抗拒盗采的自觉性。

其二,依法查处销赃行为。盗采泛滥,与销赃渠道畅通不无关系。某地盗采钒矿成灾,相关部门多次集中对其进行打击,但收效甚微。开采矾矿比较简单,不需要火工品,不需要电力,集中整治对盗采者的影响不会太大,要恢复开采只需钢扦、锄头等工具就行了。有很多人在当地收购钒矿,然后送到附近的钒冶炼厂。那里的盗采几乎可以做到即采即销,集中整治能奈他何?所以,每次集中整治都是执法人员来了,盗采人员走了;执法人员走了,盗采人员来了。集中整治的浩荡车队所起的作用被人们形容成“游山玩水”。如果严查销赃行为,疯狂的盗采现象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迅即消失。

既然盗采是犯罪行为,那么,盗采的矿物就属于赃物,购销者就应该以销赃罪论处。《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应当向购买者出示采矿许可证,并出具矿产品销售凭证。按照这个规定,那个地方的钒矿经销者和收购钒矿的冶炼厂,均不可能看到采矿许可证,完全可以以涉嫌销赃罪论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购销盗采矿石者的销赃罪,相信没有几家钒厂敢乱收钒矿了。

其三,严肃行政问责。盗采行为屡禁不止与监管制度不落实有很大的关系。规范矿业秩序的相关文件已经对防止盗采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但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如对非法开采矿山的责任追究上,湖南省人民政府232号令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乡镇有非法生产矿山,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应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辖区内有两处非法生产矿山,且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追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非法矿山那么多,真正被追究问责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有几人?更别说因为存在非法矿山问题而问责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了。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还缺乏较真的态度;另一方面,一般认为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很不容易,一旦被处分,仕途也许就此给毁了,不到万不得已不愿追其责任。

矿业秩序陷入“整顿——反弹——再整顿”的怪圈,盗采行为屡禁不止,监管不力是主因。平时巡查、发现非法矿山靠监管,打击、取缔非法矿山靠监管,追究盗采者刑责靠监管,防止非法矿产品流入市场靠监管。因此,在矿业秩序整顿中,监管部门职责必须明确,追责必须严肃认真。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履职,靠前行动,严肃认真地落实好《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编辑 钟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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