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两难困境及工资制度选择
——兼论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

2011-11-01 03:32彭耀桃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0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劳动力工资

彭耀桃

(华侨大学经济金融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工资的两难困境及工资制度选择
——兼论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

彭耀桃

(华侨大学经济金融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工资是劳动要素的价格,既决定劳动要素的配置,又决定劳动要素提供者所得收入的多少。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认为,以效率为依据的工资模式能够实现最大就业,但在收入分配上就会有利于稀缺要素的所有者,而不利于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工资决策往往陷入两难困境:要效率可能就会牺牲公平,选择公平就会牺牲效率,主流经济理论中工资机制的效率效应和公平效应总是难以两全。工资制度应该是与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在政府和市场、保护收入者和保持市场弹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后达到效率效应和公平效应相统一的终极目标。

工资;两难困境;制度选择;最低工资法

就业问题和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依然是现今中国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个问题主要应该由价格机制来解决,价格有着决定效率和分配收入的双重功能和责任。

工资是劳动要素的价格,工资决定着劳动资源的配置,还决定劳动要素提供者的所得及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正确地运用工资手段,则能有效地使劳动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经济处于一种理想的帕累托均衡状态,同时也能尽量地实现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可是,工资的决定是很微妙和复杂的,工资制度的选择往往存在一种两难困境。

一、工资的两难困境

价格具有双重功能:一种商品或者一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既决定着这种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使用状况,也决定着这种商品或要素的所有者出售该商品或生产要素能够得到多少实际收入。詹姆斯·米德把此称之为价格的“效率”方面和“分配”方面两重功能[1]。作为劳动要素价格的工资,同样既调节劳动要素的配置——合理的工资能够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又决定劳动要素提供者的所得收入——工资的高低决定劳动要素提供者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所以工资的高低又决定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

“效率”效应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所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社会资源的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要想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就一定会使另一些人的境况变坏。换句话说,社会已经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以致每一种资源都实现了产出的最大化。单就劳动要素来说,劳动要素的最优配置应该是指其充分就业状态,即使不能达到充分就业,也应该是指其最大使用量状态。资源的配置要通过企业对资源的选择来完成,作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最首要的目标。

一般地说,如果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是大体上相同的,那么,整个社会的最大产量点一定应该是在所有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都等于零之点上;在这一点上,各种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充分的利用,即所有的要素都充分就业。但如果资本资源丰富,那最大产出点就应该在资本的边际产品等于零之点;反之,如果劳动资源相对丰富,则最大产量点是在劳动的边际产品等于零之点上。

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相对于资本资源是非常丰富的,资本、地租、技术的相对价格比较高。根据比较优势利益理论,这就促使企业选择投入更多的较为便宜的劳动力资源和较少土地较少资本的生产技术。企业如此选择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达到最大就业(但间接地达到了最大就业),而是为了产量最大和利润最大。于是,在一个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经济环境中,最大产出点对应在劳动的边际产出为零之点,也就是说,由于劳动力资源丰富,企业会把最大产量推进到劳动力的边际产品等于零之点。见图1。

图1 劳动要素的生产函数图

在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零之点上,劳动资源的使用量达到最大;但是,劳动的最大使用量,不意味着劳动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即劳动力充分就业。在这一点上,很有可能还存在失业,因此,也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产出最大时,也不等于不存在失业。

那么,各种生产要素如何分配产量或收益呢?根据古典理论中的产品分配净尽定理,各种要素在收益中所分得的份额与其对产出的贡献应该是等量的,如果以利润最大化来决定各种要素的分配,则各种要素的分配的原则应该是:要素所创造的边际产品的价值应该等于要素的价格,即各种要素价格的公式为:MP·P=r。如果是劳动的工资,则劳动工资=MPL·P(MPL为劳动所创造的边际产品,P为产品价格)。如此,在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里,最大产出量点对应在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零之点,劳动对产出的边际产品价值为零;自然,劳动的工资也应该为零。如此,国民收入全部成了租金、利润、利息,国民收入就变成了除劳动以外的其它要素的分红,劳动者则一无所有或劳动者所得极少。“以效率为依据所要求的实际工资率模式,可能会有利于极少富裕的财产所有者,使他们人均实际收入达到非常高的水平”[1]15,于是,就会引起收入分配的两极差距。

那么,如果提高工资,政府通过法定形式规定一个最低工资,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的权益及保证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获得一个合适的份额,则会造成失业及国民产出不能达到最大量。于是,工资就陷入了这样一种两难困境之中:要效率就会牺牲公平,要公平就会牺牲效率。而且,主流经济理论坚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和公平是存在替代关系的,效率和公平很难达到两全齐美的境界。

继斯蒂格勒和米德的效率模型之后,西方许多学者不断深化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模型。许多理论研究发现,工资的效应,尤其是最低工资效应并不完全如同斯蒂格勒及米德分析的那么简单,最低工资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也不一定如同他们分析的那么明显。这些理论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 (1)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全如同斯蒂格勒和米德所分析的那样,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中,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可能是明显的。但是,劳动力市场往往是雇主垄断的市场,在劳动力的买方垄断市场上,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低工资的最低标准有多高。(2)企业反应理论。1999年Fraja认为,企业接受最低工资后,可以会相应地给工人提供更差一些的生产条件,或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劳动量,由此可以转移补偿企业的损失。所以,实行最低工资时,由于损失的转移,企业不一定解雇工人,所以最低工资法的失业效应也不一定明显。(3)理论上对最低工资效应的难以判断,也激发了学者对最低工资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1999年,Abowd使用法国和美国的数据,用概率估计法分析,得出结论:最低工资增加1%会造成就业机会损失1.3%。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Kard和Krugger对美国新泽西州的最低工资失业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大多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对就业量没有明显的影响,但是对最低收入者的收入的改善却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工资制度的选择

(一)是市场决定工资还是政府决定工资

在经济学中,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效率交给市场,公平交给政府。可是,工资既有“效率”效应,又有“分配”效应,如果把工资交给市场,以效率为标准的工资模式会使收入分配极不公平;如果把工资交给政府,政府过多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

主张把工资决定交给市场的经济学家大有人在。自从新西兰实行最低工资法以来,最低工资法在理论上就备受争议。2004年中国一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法时,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就极力反对,认为最低工资法牺牲了企业的竞争力,破坏了工商分红制度,甚至认为这是中国政府最愚蠢的决策[2]。反对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支持把工资决定交给市场的基本理论依据是:政府干预价格是对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的破坏,政府的最低工资法最直接的负面效应就是,工资上升会通过成本效应(工资提高,同量支出所能购买的劳动力的数量减少)和替代效应(如果劳动相对价格高于资本技术等的相对价格,则厂商会选择资本和技术来替代劳动,对劳动的需求就会减少),使得厂商对劳动的需求大大地减少,造成更多的失业,这与一个要以扩大就业为重要目标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相违背。

可是,劳动力市场较之其它一般产品市场有其自己的特殊性。首先,劳动力市场一般是没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的非竞争性主要表现在:雇主与工人之间的权力的不平衡,工人流动的不充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信息的不充分和信息的不对称,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权力的不平衡,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劳动者在市场谈判中的结果就会不平衡,工资的决定也就会对劳动者不利,资方会尽量地压低工资,劳动者尤其是供给弹性大的劳动者的收入就会处于收入分配的底端。

其次,劳动要素所得具有极大的外溢性,外溢性与劳动要素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劳动工资的外溢性主要是因为收入水平提高,劳动者投资于教育和健康的费用就会增加,工资应该具有一种明显的外溢性;反之,如果劳动者所得收入低,则不利于人力资本的投资,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不可否定的是,最低工资法肯定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常识告诉我们,最低工资法是价格管制政策,价格管制政策是对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一种干扰。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政府又必须干预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必须干预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政府对劳动市场工资的干预,并不是否定和破坏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而恰恰是利用价格机制来更好地配置劳动力资源。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怎么样才能做得更好呢?

(二)政府如何决定工资

政府怎么样才能做得更好呢?那就是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或者说,就是要在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收入与保持市场弹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1.政府选择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取决于该时期经济的总体目标

政府选择什么样的工资制度,首先取决于该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及该时期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没有一个适合所有时代所有经济发展阶段的统一的工资制度,任何特定时期的工资制度应该与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总体目标相适应。如果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注重公平,则工资制度的选择也应该是注重公平。

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不是已经到了一个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转折的时期,这在中国学界也是存在异议的。根据库兹涅茨曲线,当人均GDP达到1 000美元左右时,经济发展就应该从收入差距扩大阶段向收入差距缩小阶段转折。但当中国的人均GDP达到1 000美元这个水平后,用基尼系数所衡量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这充分地说明,无论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市场的内在力量是不可能自动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只有政府参与、只有市场以外的力量才能推动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同时,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能光是在收入分配的第二个层次进行调节,还必须干预微观领域决定收入初次分配的要素价格。据调查,造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主要原因是在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太低。在1989—2003年,劳动所得从占GDP的15%多下降到约12%;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增长更是显现出“不公平增长”特点。如果微观领域收入的初次分配造成的差距已经非常大,那么宏观领域内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手段,很难达到缩小差距的理想目标。

当然,政府对工资的干预,也应该是有限制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必须在市场中形成,工资必须由劳动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并且能大体上反映劳动的供求状况,只有这样,在微观领域,工资才能直到调节劳动资源及劳动资源与其它资源的合理配置;否则,劳动价格工资的过度扭曲,就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只有在劳动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对劳动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并且,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能破坏市场机制,只能充分地利用市场机制。因此,工资的形成,应该是总体交给市场,即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还是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政府只规定最低工资。所以,政府的干预必须在政府和市场、在保护低收入者和保持市场弹性之间保持平衡点。

2.制度设置

那么,如何才能找到一个平衡点呢?这个平衡点在哪里呢?这些是解决工资两难选择的关键。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的关键在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制度设置:即保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在保护低收入者和保持市场弹性之间平衡的制度设置。更具体地说,就是保护性的最低工资的标准要适度,标准高了,会引起失业增加;标准低了,又达不到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所以,最低标准的掌握非常重要,政府就是要掌握好最低工资的这个最低标准。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设置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设置的大的改革。在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后,又经历了一个从以扩大总的就业量为目标的制度改革到现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改革的转变。围绕着扩大就业目标,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流动性方向的制度改革,消除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地区分割、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以及个人身份分割的壁垒。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中流动性问题的不断解决,劳动力市场中新的问题又开始凸显出来,如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搅乱了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又显得越来越重要。应该说,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发展方向总是朝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方向变化[3]。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必须把握两个最基本的原则:(1)制度的规制必须适“度”。过“度”了,就会一管就死;也不能不管,不管就会乱。(2)必须注意各种制度的配套使用。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复杂性,不是一个单一的最低工资法就能解决工资决定的公平问题;有时候,一个单一的最低工资制度,可能还会挤出其它不成文制度的公平效应;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涉及到许多的领域,所以,劳动市场制度设置和制度改革,在技术上、政治上都很困难。技术上困难是因为劳动市场中不同部门之间的改革、劳动市场之外的改革都需要同步进行。政治上困难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一般会试图维持现状,并且制度设置和制度改革的短期成本很有可能非常大。

(三)制度选择的目标

1.直接目标: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的经济呈现出这样一个特点:经济越是发展,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经济发展已经背离了库兹涅茨的收入转折的基本规律。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还在不断地扩大。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从20世纪80年代起参与了4次大型居民收入调查。他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人口学家苏海南的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最高收入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每年以3.1%的速度扩大,依据基尼系数变动,财富正在以1.83%的年增长率向少数富人集中[4]。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5],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凸显出来。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意味着并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得到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如果经济发展并没有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受益,这样的经济发展方式肯定存在问题。

前面也分析到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在微观领域的收入初次分配中,资本、土地等要素在国民收入中分走的份额过大,而劳动所得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过小,而且还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劳动所得在GDP中的比重,从1995年的52.8%下降到2007年的39.74%[6]。劳动所得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因此,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首先必须从微观领域入手,扩大劳动所得在GDP中所占份额,所以必须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2.扩散目标:“倒逼效应”

一国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要素禀赋。林毅夫在《自生能力、经济转型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7]一文中指出,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在一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两个重要的外生变量:发展战略和禀赋结构,其他变量如技术水平、积累率、增长速度、产业结构等均内生于这两个变量。一国最具竞争力的技术选择和产业结构,取决于该国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我国是一个劳动力相对充裕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正是顺应了这种状况,充分地利用劳动力相对价格低的优势,走低工资战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事简单的加工制造,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初步成为国际性加工制造业基地,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也是受益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可是,经济增长对劳动力资源的过渡依赖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经济增长是以低工资、牺牲环境、过度的资源消耗为代价的;产品的附加价值低,在国际分工中,中国产品处于产业链的底端。这种依靠资源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使我们同发达国家GDP的差距是大大地缩小了,但是我们的代价却是非常大的,人们的实际生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大了。随着土地、环保成本的不断上升和行业竞争的加剧,单靠压低工人工资已难以实现这种经济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迫切地需要进行再次调整。

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有很多办法,就目前来看,更快捷、更有成效的方法应该是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成本,提高过渡依赖投入增加的这种粗放式增长模式的成本,这也是符合市场机制的重要的调节手段。所以,通过最低工资法,提高劳动工资,通过“倒逼机制”形成一种“倒逼效应”,促使企业用资本、技术等投入来替代廉价劳动力,促进和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所以,通过利用工资的“倒逼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同时达到效率和公平都兼顾的目的。

3.外溢目标:提高人力资本投资

人力资本投资的多少,关系到一个经济的长久发展。人力资本的投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健康投资,二是教育投资。一般地说,一个社会的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包括个人、家庭和政府。在我国,无论是在健康投资还是教育投资上,个人和家庭在人力资本的投资中还是主要力量,尤其是早期人力资本投资。国内外大量的实证分析证实,家庭收入与人力资本投资正相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增加,低收入家庭在健康和教育两方面的人力资本的投资就会增加。同时,低收入水平家庭收入提高,其它方面的消费支出也会相应地增加,这有利于通过促进消费的增加达到扩大内需的目的。所以,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具有明显的外溢性。

工资收入是最低收入群体进行消费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的或唯一的资金来源。由于由市场所决定的最低工资严重地偏低,由市场所决定的最低工资只能勉强地维持最低收入者的生存,最低收入者的收入根本就无法承担起人力资本的投资,这就使得最低收入者的自身素质难以提升,下一代的人力资本的投资很难得到保障,这就将造成一种恶性循环,造成贫困的代际传递。低收入水平家庭工资收入的这种明显的外溢性,决定了这种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由此而引发的消费行为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特定类型的政策及制度支持。最低工资法的最初始的动机是为了消除贫困,但最终目的是通过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水平,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可持续性提供人力资本保障。

三、对我国最低工资法的基本理解

(一)对最低工资法的选择肯定是有成本的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决策都会有其机会成本,无论是市场决定工资还是政府决定工资,工资制度的任何一种形式的选择肯定有其机会成本。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工资,可能会有失公平,公平就是由市场决定工资的机会成本;如果由政府决定一个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工资,可能会失去一些效率,效率是其机会成本。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评价一个制度或一项政策可行与不可行,应该是在收益和机会成本之间进行益本比较,如果收益大于机会成本,说明该制度或政策是可行的,反之,则说明该制度或政策是不可行的。

但是,制度或政策的效率往往是可以量化的,并且政策的效率效应往往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能够显现出来,所以容易看到;而公平很难量化,同时公平所带来的利益往往要比较长一点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不容易看到公平所带来的收益。并且,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总是认为公平是政治学领域和社会学领域中的事,公平与经济效率无关,公平只对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有利益,对经济无利益,所以经济学总是把效率和公平对立起来。其实,公平往往也是会带来效率的。由于本文篇幅的限制,对公平的效率效应不作展开分析。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政府选择的最低工资制度,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就业;但是,最低工资法具有保证减少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等直接效益,还具有非常明显的并且在经济活动中可以证实的倒逼效应和外溢效应。所以,很难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得出最低工资法会造成效率损失的结论。

(二)中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到了制度和政策调整的时期

在一个劳动力具有无限供给的典型的二元经济时期,中国对劳动市场上的制度进行了许多的改革,其中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用边际改革的方式,把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性工资调整到接近市场均衡水平,以吸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为制度的重要目标[8]。这个工资制度,对解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新增人口的就业、对解决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可是,当把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推向市场后,劳动力市场也出现了不少的新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低水平的均衡工资导致了贫困人口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针对此现象,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出台了工资指导体系和最低工资制度等规定,使劳动者在寻求权益保护时有法可依。2004年开始又强调了最低工资法的实施。同时,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时间已达30年之久,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效也初露端倪,发端于沿海地区的“民工荒”,也可以说已经显示了“刘易斯转折点”的先兆,当然,这还不能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刘易斯转折点”。在这个时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特点依然还是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力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还是会明显地处于劣势。

虽然还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进入“刘易斯转折点”,但是,劳动力市场上的许多新的变化,也预示着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和政策尤其是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制度和政策也必须顺应这个变化进行调整和改革,否则制度和政策的滞后就会造成巨大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社会学家早就证实了,劳动者的权益长久得不到保护、劳动者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剥削地位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因为劳动者会把对雇主的不满情绪直接扩散到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对社会的报复。根据西方国家经济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一个没有最低收入保障的国家需要付出比较大的社会代价的。

虽然,改革肯定会有一些短期效率的损失,在涉及到利益改革时甚至会有很大的阻力,会形成比较大的改革成本;但是,如果改革是顺应了经济变化的改革,那么改革的长期效益应该是相当大的。

(三)中国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不会如同西方理论分析中的那么大

西方主流理论简单地认为,如果劳动价格提高,资本、技术就会替代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可是,这个理论忽视了资本、技术等要素对劳动的替代是有代价的。如果因为劳动价格提高而改变生产过程中的要素组合即生产技术,无论是减少劳动投入还是用资本替代劳动,都是有代价的。减少劳动投入会以资本等的闲置为代价,多用资本则以资本的价格为代价。

再说,在我国,由于相对于劳动要素,资本和技术等要素还是相对稀缺的,即使劳动的最低价格上升,资本等稀缺要素的相对价格还是会高于劳动对资本等要素的相对价格,根据替代率弹性,资本对劳动的替代由于其相对价格高而对劳动的替代是非常有限的。西方主流理论中所担心的由替代而引起的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在我国应该是不会太明显的。

另一方面,由于最低工资法在我国涉及到的人群规模并不大,这些劳动者占总劳动者的比率很小,在涉及到最低工资的用工单位中,涉及到的最低工资总额不超过5%[9],最低工资法的实施,不会引起总体工资水平的大幅度的上升,所以,资本对劳动的替代效应以及由于工资上升而引起的劳动供给增加的效应也是不会太明显。

(四)短期内任何政策也无法保证中国能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

最后必须指出,我国经济依然还是处于劳动力供给相对充足,而资本等其它要素相对稀缺的经济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即使不实行最低工资法,也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在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资本等资源相对稀缺的经济中,最大产量点上只意味着资本、技术、土地等稀缺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即充分就业,而劳动要素可以肯定地说是不会达到充分就业的,劳动的最大使用量不等于充分就业。因此,在劳动力供给弹性无穷大的国家,即使工资为零,市场也无法保证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尤其如此!局部范围内和暂时的“民工荒”现象,完全不能说明中国的劳动力供给过剩的现象已经改善,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劳动力的需求结构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的不匹配。“民工荒”和大学生就业难两种现象同时并存的局面就充分地证明了中国劳动力依然是相对丰富的。

用理论进行一般的推猜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上,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主要取决于劳动的需求弹性。如果劳动的需求弹性较大,最低工资对失业效应可能是明显的;如果劳动的需求弹性较小,则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就不明显。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产业的劳动需求弹性是不同的,因此,如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实行差异最低工资制,最低工资法对扩大就业的目标所产生的冲击就会大大地减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当然,这个差别最低工资法操作上可能要困难些,实践中的可行性也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的证实。

[1][英]詹姆斯·E·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2]黄国华.劳动力要素流动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协同机制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

[3]蔡昉,都阳,王美艳.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苏海南.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存在的六大问题[N].采风报,2001-04-09.

[5]彭耀桃,刘芳.高经济增长率下低就业的原因及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4).

[6]王翠,李同宁.我国综合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9(2).

[7]林毅夫.自生能力、经济转型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J].经济研究,2000(12).

[8]蔡昉.劳动力市场转型和发育的中国经济经验[J].中国发展观察,2008(9).

[9]郭正模.最低工资制度及其效应的经济分析[J].天府新论,2006(5).

Abstract:Wage is the price of labor factor.It not only determines the allocation of labor factor,but also determines the income of provider of labor factor.From the theory of western mainstream economics,the wage mode according to the efficiency can realize the maximum employment,but it will be good for the owners of scarce factors on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be bad for owners of labor factor.The wage decision-making will be immersed in dilemma.Selecting efficiency will sacrifice justice,while selecting justice will sacrifice efficiency.In the theory of western mainstream economics the efficiency effects and justice effects of wage mechanism are hard to make the better of the two worlds.Wage system must correspond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goal of different stage,finding an equilibrium point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protecting income earner and maintaining market elasticity.At last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unification of efficiency effects and justice effects would be attained.

Key words:wage;dilemma;system choice;minimum wage law

Wage Dilemma and Wage System Choice Meanwhile Talking About Minimum Wage System

PENG Yue-tao
(School of Economy and Finance,Huaqiao University,Quanzhou 362021,China)

F240

A

1674-8425(2011)10-0015-07

2010-11-12

彭耀桃(1963—),女,湖南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

(责任编辑 邝坦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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