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博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及启示
吕博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在于构建合理有效的利益机制。本文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主要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现状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的思想从动态角度上分析了龙头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和农户不同利益分配机制的原因。最后结合本文的分析使我们认识到,只有通过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培育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组织载体和更新各主体的利益取向观念,才能使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更为合理,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
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博弈论
目前我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龙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难以向纵深发展。因此,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主体之间特别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国内外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利益机制的研究主要有袁建岐(2006)将国外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划分为四类:农业公司模式、合作社模式、合同模式、专业协会模式。郑文凯等(2005)根据参与产业化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划分为: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公司+中介组织(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中介人)+农户模式、专业市场+农户模式、合作社+农户模式。周杰韩等(2007)认为,当各产业之间利润出现非均衡分配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产业渴望得于平均利润率。目前在公司与农户利益分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上还有待大的突破,尤其是从动态角度出发去研究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问题还相对较少。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的形式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买断型。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收购通过纯粹的市场活动进行,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联系,价格随行就市。
2.保护型。龙头企业以保护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双方协商签订收购合同,并规定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龙头企业以保护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二者的经济联系在一个生产年度内保持稳定。
3.服务型。在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保护型收购合同的基础上,二者还约定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的同时不收取农户费用或者只收取成本费用。
4.返利型。龙头企业将自己的一部分利润拿出来返还给农户。具体返利标准双方签订合同事先约定,同时,龙头企业还会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用于建设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双方有了长期稳定的经济约束和经济联系。
5.合作型。一般是指股份合作制。具体是农户通过土地或者是技术等要素折合成公司股份入股,作为公司的股东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双方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农户入股时提供要素的标准以及龙头企业按股分利的规则。这种形式下双方的经济关系最为稳定。
(二)现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的特征
从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状况来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有大部分实行的是买断型,有一部分实行的是保护型或者服务型,极少有实行返利型或者合作型的利益分配机制。这说明多数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并没有真正让农民得利,这与我国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同时也说明,有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很突出的阶段。利益机制的不合理也是我国一些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过慢、质量不高、企农关系不顺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想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要考察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合理,能否符合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仅从利益分配机制的形式及各种形式所占的比重这两个方面来看过于片面,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效。而通过建立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从动态的角度出发,把龙头企业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分别考察这四个阶段当中的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静态博弈进而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才能够更加全面的反映出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合理,能否符合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一)博弈模型的基本假定
1.龙头企业一定是且只能是处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这四个阶段中的某一个阶段;2.可供龙头企业和农户选择的利益分配方式只有上述的几种:买断型,保护型,服务型,返利型,合作型;且农户认为上述几种利益分配方式对增大自身利益的效用是递增的;3.农户是充分理性的,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能够确定龙头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并根据龙头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实力和规模来判断选择某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时龙头企业的违约风险或承受能力。若其违约风险﹥50%,则农户选择不合作;4.农户是极其厌恶风险的;5.农户若选择合作,则龙头企业认为农户不会违约;6.总收益的最大化是以互利共赢为基础的,不存在帕累托改进,即是处在帕累托最优状态;7.龙头企业之间的竞争趋于激烈,若没有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将被淘汰。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
这是一个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农户和龙头企业都有两个可选择的策略,这两个策略都是合作与不合作,具体见上图所示。分别在龙头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来分析其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博弈。最终在这四个阶段中分别只有一种或者两种利益分配机制使二者的策略组合达到纳什均衡时的总收益最大,所以此时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有效的。
(三)博弈模型的分析
1.处于初创期的龙头企业
此时的龙头企业规模很小,选择买断型的利益分配机制时农户认为其违约的风险<50%,所以农户会选择合作,即他们的总收益为A1+B1;农户知道龙头企业若选择另外四种利益分配机制则最终会因为其自身能力不足而违约,即龙头企业若选择保护型、服务型、返利型、合作型的利益分配机制,则农户认为其违约风险﹥50%,所以农户会选择不合作,当然龙头企业也不会去选择另外几种利益分配机制,所以此时他们的总收益为A4+B4;很显然A1+B1>A4+B4,所以对处于初创期的龙头企业来说,买断型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有效的。
2.处于成长期的龙头企业
此时的龙头企业已经初具规模,其业务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为了拓展市场其肯定会选择和处于初创期的龙头企业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
(1)买断型。充分理性的农户知道龙头企业已经有能力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配机制,所以其会选择不合作;龙头企业想抢占更多的市场资源,其也会选择不合作。此时总收益为A4买+B4买。
(2)保护型。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下龙头企业会选择合作,这样更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农户也认为此时的龙头企业已经有一定的实力,其违约风险<50%,也会选择合作。此时总收益为A1保+B1保。
(3)服务型。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下龙头企业也会选择合作,因为要想谋求更大的发展好的产品质量是很重要的;充分理性的农户会认为其违约风险<50%,会选择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1服+B1服。
(4)返利型。龙头企业需要去开拓市场,所以是不会将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返还给农户的,所以龙头企业会选择不合作;充分理性的农户也深知风险较大,会选择不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4返+B4返。
(5)合作型。同返利型一样,二者都会选择不合作。此时总收益为A4合+B4合。
根据各种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同特点及模型的假定,可得到:A1保+B1保、A1服+B1服>A4买+B4买、A4返+B4返、A4合+B4合。对处于成长期的龙头企业来说,其具体的发展策略可能会有差异,导致保护型和服务型利益分配机制下的总收益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此时保护型和服务型的利益分配机制都是有效的。
3.处于成熟期的龙头企业
此时的龙头企业已经具备了很强的实力,其发展的目标将转变为稳定地占有现在的市场份额,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前提下谋求更大的发展。
(1)买断型。二者都不会再选择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此时的总收益为A4买+B4买。
(2)保护型。充分理性的农户肯定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配机制,会选择不合作;龙头企业为了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也会选择不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4保+B4保。
(3)服务型。完全信息条件下,充分理性的农户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配机制,会选择不合作;龙头企业为了更稳定地占有一部分市场份额,也会选择不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4服+B4服。
(4)返利型。这时龙头企业已经可以将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返还给农户以获得稳定优质的农产品供给,所以龙头企业会选择合作;农户也深知其违约风险<50%,也会选择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1返+B1返。
(5)合作型。此时的龙头企业也已经具备实行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条件,为使企业有更大的发展其会选择合作;因为龙头企业已经有很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规范的运行体系,农户认为其违约风险<50%,会选择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1合+ B1合。
根据各种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同特点及模型的假定,可得到:A1合+B1合、A1返+B1返>A4买+B4买、A4保+B4保、A4服+B4服。对处于成熟期的龙头企业来说,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导致返利型和合作型利益分配机制下的总收益会有所不同。所以,此时返利型和合作型的利益分配机制都是有效的。
4.处于衰退期的龙头企业
此时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利润正在逐步萎缩,但是其不会甘心于现状,应该会展开最后一搏。
(1)买断型。龙头企业不会甘于现状,其会选择不合作;农户也一样,选择不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4买+B4买。
(2)保护型。如上所述,龙头企业会选择合作以保证可靠的原料收购;农户也会选择合作因为他们认为龙头企业至少还有这个实力,即其违约风险<50%。此时的总收益为A1保+ B1保。
(3)服务型。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下龙头企业还会选择合作,龙头企业是不会甘于现状的;这时农户判断其违约风险> 50%,因为毕竟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利润正在逐步萎缩,会选择不合作。此时的总收益为A2服+B2服。
(4)返利型。和服务型的利益分配机制选择情况相同,总收益为A2返+B2返。
(5)合作型。这时的龙头企业已经不会选择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同样农户也不会选择。此时的总收益为A4合+B4合。
根据各种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同特点及模型的假定,可得到:A1保+B1保>A4买+B4买、A2服+B2服、A2返+B2返、A4合+B4合。所以对处于衰退期的龙头企业来说,保护型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有效的。
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有了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还牵扯到各个利益主体都是否能认真实施和兑现。通过博弈模型对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分配机制选择过程的分析及得到的结论对我国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用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
这里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1.农户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现阶段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龙头企业应该和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应该让利于农户,以满足农民迫切致富的需求。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对处于初创期或者是成长初期的龙头企业来说能解决农户“卖难”的问题就不错了,如果这样做很有可能不仅不能让农户分享到一部分利润而且连自身的持续经营都面临着风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龙头企业要让利于农户以满足农户迫切致富的需求的前提条件是龙头企业要有能力把“蛋糕”做大,然后农户才能够去要求龙头企业选择让利于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
2.龙头企业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在利益分配机制建立的过程中,龙头企业还是居于主导地位,所以龙头企业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就需要政府的政策来加以引导和规范。首先政府要明确龙头企业的内涵,并通过这来规范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是要用优惠政策来引导龙头企业去正确处理其与农户的利益关系。政府应就龙头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至少应该和农户形成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对这部分确实已经让利于农户的龙头企业国家应给以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否则,龙头企业就不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甚至还会受到政策的惩罚。通过这种途径来对龙头企业的行为加以规范,才能真正让农民得利。
(二)培育有利于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组织载体
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后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具体实施还要有一个复杂的协调过程。现实中的农户获取信息的资源有限,这就需要有一个专业的中介组织来代替农户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龙头企业的发展阶段去做出决策和判断风险,同时中介组织代表农民同龙头企业对话,协调企农利益关系并代表农户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使之成为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载体。
(三)引导各利益主体不断更新利益取向观念
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利益主体随着各项制度的创新,不断更新观念,要学会树立互利互惠、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首先要学会变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妥善处理自身利益与总体利益以及不同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切实学会变只顾短期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这里要求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利益主体都不要只顾短期利益,要立足于长远,谋求长期发展给各方带来的共同利益;三是要变利益主体只追求自身利益为互惠互利,使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各利益主体结成互惠互利的关系。所以说,引导各利益主体不断更新利益取向观念,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思想基础。
(注: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平静与破解》,项目编号:2010B662)
[1]漆雁斌,何训坤.构建农业产业化新型利益机制初探[J].农村经济, 1999,(4).
[2]王秀忠.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联接机制创新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3]尹成杰.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 1998,(2).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240-248.
[5]丁慧.“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利益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05.
[6]周琳琅.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障碍和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4,(7).
[7]冯永晔,李东坡.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农业经营组织化利益机制问题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