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德安
“彭霸天”的六宗罪
文/刘德安
在云南普洱天壁水泥有限公司,有一个被企业职工视为形同《洪湖赤卫队》“彭霸天”的人物,他就是云南普洱天壁水泥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郭天荣。
该公司始建于1967年,当时叫做思茅地区普洱水泥厂,是由国家投资410万元建设的国有企业,也是滇西南地区最早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制造企业。郭天荣就是这家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厂长。在企业改制后,郭天荣又成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一把手的位置上一坐就是21年。
年轻时候的郭天荣极具魄力和创新力,进入企业后他强化管理、革新技术,使企业在刚刚起步的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得到了不断发展。1992年,普洱水泥厂首次实现税利突破1000万元大关……
在任期间,郭天荣利用职权,把企业视为“自家的”,招纳三亲六戚,照顾家族利益,建立家族势力;他独揽大权,拥有绝对权力,一切由自己说了算;他贪污受贿,把国家人民的利益摆进自己的腰包。
2010年7月20日,普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定郭天荣犯有:受贿罪、普洱天壁水泥厂“彭霸天”郭天荣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非法拘禁罪、逃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共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从头到底负责查办该案的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志成说:“普洱水泥厂早先是普洱发展较好的一个企业,曾经是普洱的纳税大户,对普洱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郭天荣个人的原因,使企业逐步地走向了负债的路。”
郭天荣的“一手遮天”,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郭天荣个人私心太重。不论作为国企老总,还是作为股份制老总,如果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为大家谋利益,就不至于如此。二是郭天荣在位时间太长,“一把手”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当个人意志代替制度本身时,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可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比建立健全制度更重要!■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