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2011-10-25 03:11
检察风云 2011年2期
关键词:私家侦探

2010年北京市集中审理了一批与“私家侦探”的相关案件,致使这个长期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业,再次凸显在媒体面前。2004年本刊曾对此行业的状况做过一些报道,甚至曾经乐观地预测这个行业不久就能堂堂正正地步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6年过去了,他们中一些原本应该惩恶扬善的高手,为何反而站在了被告席上?这个长期被边缘化的群体,以及民众的相关需求,究竟能否在法律的框架下彰显其价值?相关国内的法律专家、执法者,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远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国私家侦探,又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运作的?期待这次讨论,能带给大家一些有价值的思考。

中国私家侦探违法犯罪现状

自1992年我国上海出现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的“私家侦探所”以来,在不足20年间,据保守估计,国内的私家侦探所数量已达到3700多家,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

私家侦探在中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处境尴尬,管与不管这个问题在中国当前的形势下很难解决。放开肯定会出事,因为一些私家侦探胆大包天为所欲为;不放开社会又有大量需求,这的确是一个两难选择。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调查权的是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在力理案例中也享有依法取证、调查权利。但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对个人行动采取跟踪、盯梢、偷拍、偷录等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私家侦探们,长期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还有生命危险。2003年12月,私家侦探黄立荣在调查偷拍时因身份暴露,被活活打死并抛尸,成为北京首位在跟踪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私家侦探。这名被打死的调查员,来自王海的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这一事件,让私家侦探工作的危险性赫然显现。

目前私家侦探的手段除了跟踪、偷拍、录音,还会通过些不可示人的途径窥探他人秘密。随着目前法律法规的调整,私家侦探生存空间越加狭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来源于民、司调查机构的证据越来越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证据却不被法庭采纳,主要原因是证据获得的途径违法。因为私家侦探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私家侦探提供的证据,非但不能帮助打赢官司,还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国家对此应当有一个权威和明确的说法,如果私家侦探这个行业适合我们的国情,就应当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反之,就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很多私家侦探的从业人员,都希望这个行业能被监管起来,比如提高入行]槛,规范整顿行业行为,使整个私家侦探行业能够规范化发展。法律若能赋予私家侦探一定的调查权限,并对其调查活动做出限制,那么市场将淘汰不守规则的调查机构。有信誉的民间调查机构非但不妨碍国家机关正常的侦查工作,还将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负担。

但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这个愿望可能只是奢望。横亘在中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私家侦探还没有得到法律认可,法律又如何监管?从这个角度看,从事私家侦探活动涉嫌犯罪几乎是必然的。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3项侵犯个人信息罪名,这是敲给私家侦探行业的“一记丧钟”。这3项罪名点中了私家侦探的死穴,使整个行业的压力剧增。

那么,私家侦探在目前情况下,主要涉及哪些类型的犯罪呢?

从北京法院审理中可以发现私家侦探的调查手段,不外乎有以下5种。一是信号追踪,利用一些高科技设备,捕捉、监测手机信号,或在车内暗置贴车跟踪器等设备;二是窃取通话记录,借助手机卡解码器等装置,更改手机卡密码,直接到电信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三是监听,通过乌呜器等简单装置,窃听通话内容;四是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警用设备跟踪密拍;五是从电信等部门的内部人员处购买个人信息资料。这五种调查手段几乎全部涉嫌犯罪,而涉嫌犯罪的罪名也各不相同。

2008年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责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私家侦探采取非法拘禁、故意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发布后,北京市随即开展了对私家侦探公司的清理整顿,并在“秋后行动”中抓捕了50余名涉嫌犯罪的私家侦探。

2010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中侦泽尔商务公司的4名私家侦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这些私家侦探主要从事非法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2010年6月,朝阳区法院又开庭审理了涉案人数达十几人的私人侦探案,张荣浩和张荣涛等人因开力私家侦探所涉及多项罪名,被朝阳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除此之外,全国各地法院也展开了列私人侦探涉嫌刑事犯罪妻案件的审理。在广州,大多按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调查公司:辽宁大连则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对私家侦探杨某等4人判刑。涉罪的私家侦探,大多是因为在从事业务时涉嫌其他罪名被公诉的,比如帮人追讨债务时实施了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帮人查婚外恋事宜时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目前的态势来看,私家侦探涉嫌犯罪已经成为常规犯罪,并引发了些一新类型犯罪。

有关私家侦探涉嫌犯罪的话题,在法律层面无需过多探讨,涉嫌违法之后该当何罪,自有法院定夺。当然,我们必须在是非面前先认清一个标准,开商务调查公司是法律允许的,调查公司没有错,错的是调查者的违法行为。

B调查过程动用了非法手段,对别人造成侵权或芳害,那私家侦探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例家侦探侵犯个人信息罪案黑丁王丽英

2010年月8日,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而来自中国引言、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三大电信企业的3名员工,成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三项罪名在2009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中正式设立。而这3个引言“内鬼”是新罪名出台后,在国内揪出的首批通信运营商的内部员工。私家侦探揪出信息源头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浩于2004年7月至2007年先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注册成立了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4家调查公司;被告人张荣浩的哥哥张荣涛于2006年5月成立了北京都市猎鹰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这5家调查公司以北京东方事特调查中心为核心,相互资源共享,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从事讨债和婚

姻调查等活动,盈利超过80余万元。

凭一个手机号码,私家侦探就可轻易获取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通话记录,他们为何如此神通广大?根据各种线索,警方摸查此案时,最终揪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电信企业“内鬼”,3名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员工。

这些“内鬼”正是出卖个人信息的源头。经过层层转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当做商品,在各种交易平台上卖来卖去,信息的主人则为此承担着不可预期的风险。在张荣浩涉嫌犯罪案中,最极端的一个案例是,一名婚外恋中的受害人,因手机通话记录和信息被泄露,遭张荣浩公司的私家侦探跟踪定位,最终被仇家杀害于出租房里,酿下惊天血案。

无论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还是中国网通,均有严禁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内部规定。而此案中的3名电信企业员工,不但能偷改手机用户客服密码来掌握私人言息,甚至还能提供手机定位服务。

移动坐席偷改手机密码

28岁的被告人张宁是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亦庄区域中心的中级坐席维护,负责对公司接线所用电脑的维修及日常维护工作。张宁帮助无业人员林涛修改过100多个全球通手机号的客服密码,并提供了几十名机主的个人信息。

在侵犯/卜人信息的层层环节中,林涛只是一个掮客,他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并经层层转手,最后落入私刻贞探手中。林涛与张宁是2004年相识的。林涛2005年中专毕业后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客服中心干72个月话务员,后来因赚钱少,辞职后靠在网上卖软件为生。

张宁作为坐席维护,修改用户客服密码已经超出自己的权限。但这难不住林涛,他向张宁提供了一个具有权限的用户名和密码,该用户的持有人是中国移动公主坟营业厅的一个工作人员。张宁通过内部系统对用户客服密码进行修改时,并不需要事先知道原密码,只需要在后台修改之后,用户的原密码即作废。应林涛要求,张宁将偷改后的客服密码,全部设置为6个“0”。有了密码便可以随意查询目标机主的通话记录等相关信息。

对于帮助林涛修改密码的动机,张宁称:“我知道林涛在通过这个挣钱,但碍于朋友面子,我从来没管他要过钱。因为修改次数越来越多,而且变成长期性的,我就开始觉得不对。也担心他干违法的事,但拉不下面子推辞。”

经调查,张宁修改密码后的信息经由林涛转给一名叫李磊的男子,再转卖到张荣涛手中,之后在调查公司之间流转。

26岁的李磊和林涛一样,曾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工作过,因为利用工作之便,用客户积分回馈换手机倒卖,被公司辞退。2007年3月,李磊因为一个朋友欠钱,就去找私人侦探帮忙讨债,就此与调查公司建立起了联系。李磊知道通讨修改密码可调取通话清单,这个移动公司的漏洞成为他赚钱的不传之秘。

而根据李磊的供述,他通过林涛给张宁用的用户名,是在中国移动公主坟营业厅的终端机上充值时,在发票上看到的一个操作员号,又恰好得到这个操作员的密码而获得。联通中层调取通话清单

1970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的唐纳宇,从1995年开始在联通公司工作,被捕之前的职务是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他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移动网络监控和维护,以及特别通讯的技术支持,包括配合公安机关的大要案工作。如手机定位是只有国家执法机关才能使用的特别手段。根据唐纳宇的职责范围,他可以对某个通话的话单进行查询,了解故障发生的地点、时间、通话占用的中继电路等信息,从而对故障问题进行定位,查找其原因。也就是说,唐纳宇可以锁定任何一部手机的所在位置。

2008年6月,唐纳宇的老同事卢哲新问他能否调取手机用户的详细通话单,并提出每调取一次,向唐纳宇付费1 00到200元左右。唐纳宇爽快地同意了。此后唐纳宇通过公司的话费分析系统调取通话单,随后通过邮箱发送给卢哲新。

唐纳宇所能调取的信息非常详细,包括通话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语音或短信的业务类型,甚至包括通话机主的所在位置都一清二楚。但唐纳宇留了一手,他担心这些通话单落到用户本A4E-里,用户就此向公司投诉,所以他删除了通话结束时间、通话时长和通话位置三项容易暴露信息来源的信息。

从2008年6月至8月间,唐纳宇利用剿立,内部系统,先后帮卢哲新提供了100余条联通用户的通话清单,共收取卢哲新2万余元。

而找唐纳宇购买通话清单的卢哲新,也只不过是一个儿道贩子。55岁的卢哲新将从唐纳宇那里买来的信息转卖给了张荣浩他们。而在卢哲新找唐纳宇之初,唐纳宇刚开始特别为难,不想帮这个忙。后来卢哲新告诉他每供一笔会有一两百块钱的报酬,唐纳宇最终还是没能挡住金钱的诱惑。网通“内鬼”变身私人侦探

28岁的吴晓晨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爱好,就是梦想当一名侦探,所以他给自己起了个别名叫“高飞”。

吴晓晨第一份工作是中国网通北京市三区分公司广安门外分局商务客户代表,他的职责是维护与商务客户的关系,催交话费,发展业务。吴晓晨的权限范围,可以进入公司内部的互联网,查弼企业信息及本局商务客户的信息资料。

2005年4月,他负责在安装座机电话时与张荣浩结识,在得知张荣浩开7--家私家侦探公司,需要大量客户信息后,两A--拍即合。吴晓晨担任调查公司的编外私家侦探,张荣浩每月给吴晓晨2000元辛苦费。

吴晓晨的主要业务就是帮张荣浩查询网通座机号和名址。吴晓晨除了自己以装电话、查看登记簿为名,到营业厅获取他人电话号码、住址姓名和电话清单之外,还让网通营业厅的朋友刘宇帮忙查询,后来刘宇犯事被单位开除。AA月下来,吴晓晨共获利1万多元。

2008年10月,干侦探尝到甜头的吴晓晨干脆在朝阳区开了一家义正信捷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开始自立门户当上了私人侦探,这家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主要做婚姻调查。与此同时,吴晓晨以每单1 00元的价格向张荣浩的哥哥张荣涛出售通话清单,还转手从张荣涛那儿以每单800到1000元的价格,购进中国移动的通话记录,然后再加价50到100元转卖。而吴晓晨从张荣涛那里倒手过来的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正是张荣涛从张宁、林涛、李磊那里买来的。

另外,吴晓晨也从卢哲新那儿买过联通的信息,加价后转手倒卖。就这样,吴晓晨从一个网通的员工最终变成了私家侦探,而他唯目的就是赚钱,而且不择手段。

电信企业监管漏洞凸现

那么,这3个“内鬼”是如何与私家侦探联系上的呢。这其中最直接的联系方式之一是00联盟。包括“中国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联盟”、“248信息资源”等20多个群。这些群里的成员由全国各地的私家侦探组成,这些人掌握着各种信息资源,通过QQ群建立联系,互买信息,互相获利,成为个人

信息传播的集散地。此外,本案还暴露出网络广告的监管不力,比如调查公司在网上招聘电言、公安人员为其提侧言息,成为电信、公安等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诱因和联络途径。

而最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公民信息泄露的渠道,正凸显了电信行业的监管漏洞。

据了解,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和员工签订合同时,都会签署相关协议,严禁员工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如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机房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和部门同意,严禁修改任何用户数据。不得私自查询与用户相关的信息,严禁向任何人提供任何与用户相关的信息。”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实施细则也规定:“维护或使用各相关系统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获得的客户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更不能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中国网通员工均与网通公司签订《保密与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虽然签署了协议,但电信公司显然没有严格有效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管,也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教育。这就出现了营业大厅和维护室的电脑上,随时都可以被用来调取信息的疏漏等现象。因此,电信企业亟须尽快弥补管理漏洞,加强监管和教育力度,堵塞泄露信息的源头。

私家侦探非法讨债案

张焕文与妻子、岳父三人成立私家侦探公司进行讨债业务,与478余人签订委托调查协议,有偿为他人讨要债务,以调查中心名义非法讨要约定债务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600余万元。2010年4月6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张焕文等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北京市私家侦探“非法讨债第一案”尘埃落定。

一家三口齐上阵,私家侦探追债忙

2006年11月,张焕文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注册了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广告设计、技术推广服务等多项。但就是没有一项与替人讨债有关系。而张焕文的调查中心从营业至案发,干的是“纯讨债”的活儿。

张焕文等人讨债的依据有的是法院判决,有的是一纸欠条,有的甚至什么凭证都没有,只是根据口头委托上门讨债。他们绝不动粗,只是采取“软暴力”的办法,几个光头男子,抱着膀子一言不发站在欠债人的公司或家门口,要不到钱就不走。夜以继日,雷打不动。

这是张焕文自认为不犯法的讨债绝招。

张焕文的这家私人洲责公司共有5人,都是东北人。33岁的张焕文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出狱后听说很多朋友都当上了私家侦探,想来想去,张焕文想出替人讨责这个赚钱门路。

张焕文用的都是自己人。他的“左膀”是他的好哥们郭波,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右臂”于长海是他的初中同学,2007年被张焕文从老家叫来,成为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的小组长。

张焕文的公司有着非常详细的工作分工。张焕文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他把讨债业务eABC三个组,郭波负责A组、于长海负责C组,他们两人的主要业务是负责“调解债务”,说穿了就是上门讨债。而负责B组的杜洪才是张焕文的岳父,张焕文安排杜洪才专门接电话谈业务,或者到法院门口去揽活儿。

这个公司里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张焕文的妻子杜鹃,杜鹃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张焕文整理单据等事务,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会计出纳。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所有要债人员甚至张焕文本人,都不知道干讨债这活儿违法,他们的信条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根本没想到不动手达人也犯法。

水立方旁长蹲守,盯上台商吕先生

2008年10月22日,张焕文交给于长海一份委托授权书,上写着“我因向吕××追讨工程款事由,特授权委托于长海为我的代理人,全权办理代理追讨债务”字样,同时附有委托人王某提供的工程合同、验收报告、报价单的复印件等等。

第二天一大早,于长海就带着雇来的几位弟兄驱车赶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立方”南侧台商吕老板所住的小区内“蹲点”,只等待吕先生出现。

根据台商吕先生的描述,2008年10月23日早晨,他刚走到小区门口,就看见于长海等七八个又高则士留着光头的男子从两辆金杯车上下来。将吕先生团团围住,然后于长海对吕先生说:“到你的公司谈谈吧,我们是替人讨债的,王先生你认识吧。”

“我不欠你们钱啊,王先生的事情我们之间自己会解决,不用你们插手。”吕先生刚开始还理直气壮。

于长海笑笑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不给钱就不让你走,要走也行,以后你走到哪儿,我们就跟到哪儿,你自己看着办吧。”

吕先生开始没当回事,但随后他后悔了,他根本没想到于长海几个人的韧劲儿会达到坚忍不拔的程度。他到公司,几个人会像保镖一样站在他的办公室门口;他开车出门办事,会有两辆车随时跟踪追击,吓得吕先生不敢回家。无可奈何之下,吕先生两度报警。但警察赶来,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询、司完情况后,因为于长海他们有王先生的授权,而吕先生的确又欠着王先生的工程款,警方不好插手经济纠纷,只好劝他们到法院解决纠纷。但从派出所回家的路上,于长海依然不依不饶地对吕先生说:“到法院打官司太慢,我没那耐性,我就不远不近地开车跟着你,警察都拿我没力珐。”

吕先生向于长海诉苦说,是于长海的委托人王先生施工质量不合格,双方一直谈不拢才拖欠工程款。于长海甚至还“好心”地婉言劝说吕先生,让吕先生找一家权威的工程评估公司来做个鉴定。

于长海

说,在当天没有

谈成的情况下,吕先生答应过一段时司再给予答复。之后,他再打电话给吕先生时,听到吕先生说已经再次报案,指称于长海是在敲诈他,是黑社会。警方在多次接到吕先生的报案后,终于搞清楚于长海非法讨债,确定立案侦查。

在此之前的2008年3月,于长海因限制一个债权人的人身自由,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拘留过10天。

走向法庭被公诉,笑称讨债不犯法

2009年春节时,于长海的母亲打电话说老家派出所到家里找过他,说是北京公安局在网上通缉他。2009年3月,于长海在张焕文的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张焕文在同时也接受了警方关于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讯问。随后,张焕文和于长海等涉案人员相继被抓。

2010年1月28日,酿成北京最大的非法讨债案的张焕文、于长海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从2006年营业,至2009年2月,共与478余人签订委托调查协议,有偿为他人讨要债务,约定债务标的金额共计6600余万元,实际收取服务费共计19 9万余元。

而张焕文在法庭上大倒苦水说:“哪有那么多啊,除去每月2万左右的广告费、每月1万多的租房费和员工提成,2007年公司纯利润才2万,2008年也只有3万。”

而对于公诉书中的6600多万元涉案金额,张焕文矢口否认说:“6600多万只是别人打来电话,公司做的讨债数额记录,跟实际去要账根本是两个概念,难道做记录也算犯罪吗?有的债我们根本没去要啊。”

对于非法经营的指控,张焕文一脸无奈、磕磕巴巴地说:“社会上的老赖多了,才有俺们。俺们做的都是人家需要的。怎么也是违法经营呢?我不明白,我以为替别人要债是合理合法的,进来以后才知道是违法。”

2010年4月6日,被告人张焕文、于长海、郭波、杜洪才,杜鹃被朝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张焕文等人提起上诉,很快被二审法院驳回。

鸵鸟政策难解私家侦探身份之患

私家侦探目前处于一种灰色状态,迄今为止,它们并没有合法的准生证。尽管在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不过,商标局给予的商标注册并不算数。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这一《通知》至今生效,私人侦探所仍然会被公安机关查处。

私家侦探之所以打着商务调查公司的外衣,是因为至今商务调查公司还没有被宣布违法,处于一种默认的状态。然而,私家侦探与商务调查有着很大的区别。商务调查通常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商业欺诈防范、商务风险控制、商业情报调查、商标打假调查、专利侵权调查、资金信用调查、雇员背景调查、雇员尽职调查、骗保骗贷调查等,他们只是承接企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委托的商务类事务调查项目。但是私家侦探主要经营范围是婚姻恋情调查、商务信息调查、债务追讨、民事刑事调查取证,他们也主要承接个人委托的民事类事务调查项目。

尽管没有准生证,尽管是偷偷摸摸地生存,但私家侦探却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据统计,仅在成都,私家侦探所就有近百家,而在苏州“私家侦探”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也至少有200多家。这种旺盛需求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一是庭审方式的改革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事实上许多当事人根本没有能力举出有力证据,他们需要借助外力来取证。在民事执行中,由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信息也是许多执行案件能得以执结的主要因素,而要得到被执行人的信息,许多当事人也需要外力帮助;其二是公力救济的不力。“有困难找警察”,但警察渎职、玩忽职守、警力不足的现象依日存在,警察并不能为公民提供充沛、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执行难”仍然是全社会的难题,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不少拍卖“判决书”的事件,公力救济的缺失,必然要让人寻求私力救济其三是私力救济本身的不可或缺。有些事情,公民并不愿意寻求公力救济来暴露隐私或者损害关系,比如了解配偶婚外恋的问题,私力救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他们必须会去寻求私家侦探来帮助。

其实,面对私家侦探犯罪问题激增的问题,对待私家侦探应当采取新思路——“堵不如疏”。一方面,民众需求旺盛,是永远不可能堵住的;另—方面,这些私生儿反正没有合法准生证,他们行事更诡秘,干起事情来更是不顾忌相关的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现象便陡然增长。事实上,私家侦探在一些国家也是被合法存在的。据报道,如今美国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这个行业的年营业额已超过1000亿美元,名列世界首位。美国“平克顿”私家侦探公司于1850年在芝加哥成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家私人侦探所。该公司在世界1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人员总数达到数万人。

对于私家侦探的办法,最好的不是“杀死”它们,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它们合法化,但同时加强监管,将它们关进笼子里。事实上,国家对处理好“保安”的问题给我们提供了一条习行的思路。过去,各类社会保安素质良莠不齐,违法犯罪屡屡发生,但近些年来,保安的形象总体有所好转。对待私家侦探,也可以考虑像对待保安样,首先承认其合法性,让其在工商和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其次,对于私家侦探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必须经过一定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才能上岗;再次,公安机关作为私家侦探的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复次,私家侦探在采取非常手段进行调查时,或者进行重大的业务活动时,可以考虑建立“刽犬审查制度”,他们必须向公安机关或者法院事先申请,获得许可才可以从事。在对合法的私家侦探进行监管的同时,公安机关可以集中力量来打击那些非法的、地下的私家侦探。

当然,除承认私家侦探合法化并加强监管外,加强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改进公权力的服务,也能减少私家侦探激增和引发违法犯罪的问题。倘若我们法院的执行能力有较大的改善,那么,所谓的“追债公司”就能大大地减少。同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承接一些私家侦探任务中也将大有用武之地。

中国私家侦探合法化可行性研究

私家侦探,源于其英文直译Private Detectlve。私家侦探,是相对于官方侦探而言的,其更为准确的称渭应是非官方侦探或调查员,

般指的是那些由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司专业人员。虽然,私家侦探也从事案件调查,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是,私家侦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其所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尚需由司法机关判断。

作为一个专业群体,私家侦探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并被视为如律师、医生一般的普通职业,他们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社会纠纷、经济民事纠纷等层出不穷,法律服务市场细化,以“商业调查所”、“调查公司”或“资讯调查”为名号的私家侦探“灰色”群体也得以发展,并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当前私家侦探之禁止性规则研究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没有私家侦探的一席之地。现行《宪法》、《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将涉及诉讼的案件调查权配置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并未将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通信等基本公民权利的调查权赋予任何民间组织或个人。也无私家侦探营业范围、从业资质、注册年审、行为授权、权利义务、责任惩处等方面的规范,甚至“私家侦探”这一名词都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首先,在根本大法《宪法》这一层面上,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住宅安全权利、公民通讯自由权利和通讯秘密权利,任何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这就堵死了私家侦探所谓的“查询个人电信通讯业务”、“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业务”、“婚姻忠诚调查业务”。2010年6月,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伙同3名来自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三大电信欧尼企业的员工,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其次,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所构成的基本法和一股、生法律这一层面上,相关条文规定也限制了私家侦探的业务开展。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些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以及其也专用间谍器材。”这就限制了私家侦探的所谓“婚外情调查业务”、“犯罪嫌疑人定位业务”或“债务人追踪业务”等。《刑法》、《治安处罚法》等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私家侦探“核心业务”等都有相应禁止性规定。2008年12月,在沈阳开展的一次集中整治中,发现暴利导致“私家侦探”加强“装备”,几乎所有的调查事务所都有摄像机、偷拍机、窃听器等器材,相关间谍器材的配备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也限制了私家侦探的发展。中国最早对“私家侦探”提出禁止n生规范的是公安部公通字【1993】91号通知。该通知针对的是1992年以“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都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为代表开始勃兴的私家侦探群体,明确提出三方面禁止性规定: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第二,对现有“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第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 机构的工作。该通知虽然不属于人们一般认同的法律,但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未被废止,仍适用于当前相关问题的处理。

外国私家侦探规则之比较研究

在欧美日等国,私家侦探属于非官方情报人员范畴,他们接受客户委托,就客户关心的问题开展搜集情报和调查取证。在这些国家私家侦探有合法地位,从最初的窥探他人秘密、搜集别人隐私,发展到参与社会问题调查,甚至参与刑事案件的侦破。私家侦探协助政府进行各种侦查活动,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是政府侦探活动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些国家中的私家侦探社会地位不次于或仅次于律师,法律认可他们的合法地位,还设定了一系列批准制度、登记年审制度、权利义务和身份保障制度等等。

第一,私家侦探立法模式方面,各国依循不同的理念和思路。美国、意大利等国实行的是“集中规范”模式,美国各州相继制定了《私人保安法》,设立专门、生法律对私家侦探进行规范,从开业制度、行业规程,到惩戒制度等,都有相关法律可循。而德国、印度等国则依循了“分散规范”的理念,并无专门法律条文对私家侦探进行规范,对私家侦探的规范隐含于其他法律规则之中,如其开业规范与普通公司设立基本相同,但对私家侦探的从业人员控制较严格。

第二,私家侦探公司开业制度,欧美日等国各不相同。对私家侦探公司开业的控制,美国较为严格,很多州都规定私家侦探公司在开业前要先得到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由各州的州务部、注册管理部或警察局负责。德国则较为宽松,只要有正当的身份、理由和开业条件,私家侦探公司大都会获准开业。日本私家侦探公司开业制度二战后曾照搬西方国家模式,但其后发展呈现很大不同:私家侦探公司开业只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不被纳入{寺种行业管理。

第三,私家侦探的资质管理制度,各国有别。德国私家侦探资质管理非常严格,私家侦探必须加入联邦探员协会,要想加入协会,需经过2年的考察、考核和甄别。法国的资质管理最为严格,申请从事职业私家侦探,不得有前科,没有受过行政纪律处分,从未宣布破产,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持有法国本土或欧共体国家公民身份证和护照,而且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职业能力证书,以证明具备侦探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品质:对于声誉不好的侦探和侦探公司,给予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分。

第四,私家侦探的业务管理制度,各国差别较大。美国许多州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私家侦探不享有任何特权,私家侦探从事最多的是对个别社会成员涉及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英国法律规定私家侦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就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展开调查,甚至可以到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调查,但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政府机关的案件,不得妨碍警方的犯罪侦查和执法工作。法国严格规定,私家侦探不得以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禁止私家侦探机构使用同国家机构易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名称,私家侦探机构的活动仅限于:对客户委托的事项进行跟踪、调查,保护企业的技术不被经济间谍窃取,对委托企业的内盗事件展开调查等。法国的私家侦探不允许携带枪支,不得使用国家警察和国家宪兵所实施的同犯罪作斗争的强制手段。

中国当前私家侦探合法化之可行性分析

虽然,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在法律上承认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有些国家还设置了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私家侦探及私刻贞探公司的发展,希冀以此来规范这_1去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但私家侦探在中国当前一段时间内难以获得较快发展,主要有一下一些阻滞:

第一,我国祟尚秩序的“和合”法律文化传统,排除了私家侦探合法存在的法律文化空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提倡“非讼”“无讼”,以此达成“合”的和谐社会秩序目标。这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当前的法律价值选择,它

们往往更多地关注法律的秩序价值。而私家侦探的急速发展,对利益的无限追逐,再加上良莠不齐的职业操守,则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激发一大批隐性的社会纠纷,无助于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这种法律文,七传统将在相当长—段时间内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律,私家侦探的存在面临着强大的法律文文化打压。

第二,中国司法权力构造因素,排除了私家侦探合法存在的权力空间。在当前中国的“职权主义”司法权力构造中,司法权力主要配置给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以侦查权为核心的案件牛调查权由国家机关严格控制;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律师事务所平台展开某些调查活动,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不得进行案件调查,更不得使用限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利的强制手段。私家侦探的业务展开离不开特定调查手段,而这些手段多多少少会限制被调查公民的权利。若“职权主义”司法权力框架没有根本变化,则中国私家侦探就难以获得合法地位。

第三,我国当前“私家侦探”的整体素养极低,严重危害了这一行业合法存在的道义土壤,使得私家侦探难以获得民众和官方的双重认同。不可否认,随着中国经济繁荣,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不正当竟争调查、侵犯知识产权调查、员工诚信度调查和婚姻忠诚调查等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市场需求。WTO的深度融合也使得平克顿侦探公司、克罗尔联合、罗思国际等高水平的外国私家侦探公司渗入中国。但整体而言,中国当前的私家侦探性质机构的从业人员整体水平极低,收费任意,专业素质较低,调查方式下滥,职业道德低下,因雇请私家侦探引发的刑事烈牛、经济民事纠纷不断,使得这一行业已经成为“窥私者”的代名词。民众对私家侦探的认可度较低,甚至普遍较为反感,使其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官方的合法认可。

第四,我国当前的正规去律服务业获得较大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获得较大提升,这也压缩了私家侦探合法存在的空间。一方面,中国法律教育经过数十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各行各业中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也已走入普通乡镇街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急速增长的法律调查服务需求所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法律宣传活动的进行,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维权意识、证据意识都有所增强,自行维权能力得到提升,再加上国家司法机关公力救济水平的提升,使得民众向非法私家侦探寻求帮助的可能性降低。

捉奸不必在床

下了早班,我顾不上警局同伴们晚上去酒吧豪饮的邀请,急忙驱车往家赶,因为这个周末有一桩特殊的案件在等着我,那就是替人“捉奸”。

当上美国警察不久,我便领取了美国私人侦探执照。倒不是我不安心警察工作,只是从事这种“三高”职业(高酗酒率、高离婚率、高自杀率)的风险实在太大,说不定哪天挂了彩,总得有个养家糊口的饭碗吧。虽然故不了国际贸易,可开个私人调查公司还是绰绰有余的。不过,开私人侦探公司至少要有三年从警、从军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的安保管理经验,局里不少同行都以此作为第二职业,所以我也办了个私人侦探执照以防万一。

虽说当年我是现役警察,但要领照也必须经过培训。除私人侦探外,还有私人保镖、武装押运、录像监控、持枪证以及普通保安等,培训课程各有不同。私人侦探的培训课程为一周,即40课时。因我是现役警察,可以免除持枪证的培训。除了警务佩枪之外,我还可以自己另外购买一支备用手枪,从此我便同时拥有了两支手枪,一支用于执法公用,另一支用于从事第二职业即私人侦探调查时防身。

由于办私人侦探执照仅仅是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所以我没正经接过几桩案子。一般美国私家侦探的执照有效期一年,到期之前会收到州司法部的书面通知,到指定地点力理延期,每年对执照进行—次更新,这都免不了要交一笔费用。如果司法部规定了新的培训内容,还必须先经过培训后才能予以延期,自然又是一笔费用。仔细算来,为了养这个执照,使自己具备开私人调查公司的资格,前前后后还真花了不少钱。所以隔三差五也要接个案子办办,也好收支平衡。

这次的客户是个30多岁的白人美女因拴不住丈夫的心,万般无奈才出此下策,雇私人侦探“捉奸在床”,然后再跟他分道扬镳。只要我能为她提供老公出轨的证据,她愿出5000美元作为酬劳。客户为我提供了几处他们可能进行幽会的地址,问我能否偷偷潜入房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好掌握他们偷欢的真凭实据。我当场拒绝了她的建议,因为那不合法。还是用我们警察跟踪、盯梢或者蹲堵的基本功吧,只要有耐心、信心又不怕吃苦,相信肯定会有所斩获。记得有一次为了抓一个入室盗窃的惯犯,我曾经在灌木丛潜伏了10个小时。我从那几个地址中选了一个把握比较大的作为守株待兔的第一站,那是一幢别墅。经查,既不在客户夫妇的名下,也不属于她老公的情人所有,选择在此幽会,自然既隐蔽又安全。

晚上八点整,我选了个便于观察和拍摄,同时又不容易引人注意的地方把车停好,准备好摄像机和辅助设备,并把枪支检查了一遍。然后闭上双眼在心中默念:“我不再是警察,我是私人侦探”。连着念了三遍,为的是提醒自己放下阿SIR的架子,遵守私人侦探的规则。我今晚与普通公民一样,没有任何特权。

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是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准则,其中就对照片、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证据的采集并无所谓“主体”的要求,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而不在乎搜集证据的“主体”资格。换言之,非撕去人员采集的证据如果客观真实,法庭照样采信;而执法人员采集的证据如果违法,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将被排除而不予采信。著名的“水门事见”就是一例。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挑去人员才是采集证据的唯一主体。

美国私人侦探最怕的奠过于调查过程中身份暴露,虽不至于像国内有的私人侦探那样被当场暴打致死,但也难免会受些皮肉之苦。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带枪的缘故。

美国人一般都把汽车停在路边,法律对汽车玻璃贴膜有严格的规定,挡风玻璃禁止贴膜,正副驾驶两侧的玻璃黑暗度不得超过30%,后面玻璃的黑暗度不得超过70%。违反规定者不仅要吃警察的罚单,而且提供贴膜服务的商家也要受到处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机动车内外视线良好,不仅保证了驾车安全,也为警察执法提供了便利。

我不能旁若无人地坐在车里观察,那样很容易被人发现。我只能降低姿势,斜靠在后排座上,两边的玻璃被我用专用的伸缩窗帘遮挡得严严实实,就算从车外贴着玻璃朝里看也看不见我,但我却可以清楚地看见外面的一切。

我的判断不久便得到证实,晚上11点10分,一辆林肯高级轿车在我的前面

停了车。已经守候了三个多小时的我一下子就精神了起来,一看到那辆车的牌照,我就像吃了一粒定心丸,这晚上没自来,5000美元算是搞定了:

从车上走下来的正是客户的老公,因为我要了他不同角度的照片。他快步走向车的另外一侧,打开车门,彬彬有礼地搀扶出一个20多岁的白人姑娘,想必就是客户嘴里的那个狐狸精了。两人向四外张望了—下,便勾肩搭背地走进了别墅。这一切不仅被我看在眼里,而且滴水不漏地被录了下来。

等他们进入别墅之后,我又等了大约15分钟,估计二人已经完全放松警惕,开始进入了热身阶段,我迅速钻出汽车,轻轻关上车门,在夜色的掩护下,走到别墅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专用胶条贴在门缝处。如果有人开门,胶条就会破裂,无法恢复原状。美国特工经常用这一招验证自己离开期间是否有人进过自己的房间。这幢别墅还有个后门,我也如法炮制,贴上了胶条。此时时针正好指向午夜11点半。

现在我还不能离开,因为单凭二人进入房间的录像还不足以证明他们有染。但我也不能像武大郎那样直接冲进房内捉奸,那样我至少会同时触犯擅闯私人领地和强行进入私人房间两项罪名,任何一个私人侦探明土明,何况我还是个警察。我要做的就是等他们再走出来。录像画面上记录了他们进入和走出别墅的时间,我贴在门缝上的胶带证明他们在此期间内没有离开过那幢别墅。根据美国法律,在特殊的时间与空间,男女二人单独聚会一段时间便可推定为二人有染。有了这样的法律,私人侦探就不必再去冒擅入他人领地的风险冲进去捉奸,既不违法,又获取了法院认可的证据,可谓一举两得。可见,私人侦探违法取证,杂乱无章的根源在于无法可依,该堵的地方要堵,不该堵的地方还是要修一条路让人家走。

功夫不负有心人、,当警察的经验再次助了我一臂之力,我断定他们 不敢彻夜不归。果然,;麦晨2点半,他两终于幽灵般地溜出了别墅,钻进林肯轿车疾驰而去。这段过程自然又被我完完整整地录了下来。“捉奸在床”的定律被我打破了。

客户凭着我为她提供的证据打赢了官司,并遵守承诺付给我5000美元作为酬劳。她的律师看了我拍的录像,不禁赞不绝口,如此隐蔽的拍摄,又是在漆黑的夜晚,图像竟然如此清晰,是不折不扣的证据确凿啊。他非要追问我是怎么拍的不可,并且承诺再给我加5000美金。我的回答自然是“NO”,因为那是我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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