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监测到我市主要媒体共发布药品广告16800条,其中电视媒体发布12158条,电台媒体发布3555条,平面媒体发布1087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判定,严重违规药品广告285条,涉及药品品种77个,均为平面媒体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1年第8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11月4日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1年第8期)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我局对本市辖区内27个电视频道、32份报纸类媒体及13个电台频道2011年8月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告:
一、共监测到“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广告285条,均为平面媒体发布。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任意夸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部分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二、违规广告涉及药品品种77个,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其中标示名称为“珍珠活络二十九味丸”、“诺里莎”、“特灵眼药”等30种药品(详见附件)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
三、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品种48个,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184条。
特此公告。
附表:2011年8月严重违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
附表:2011年8月违规药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