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的研究

2011-10-14 05:07张峰李有杰邹保昌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1年1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检疫进口

张峰 李有杰 邹保昌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郑州 450003)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的研究

张峰 李有杰 邹保昌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郑州 450003)

进口汽车在较长时期内依然是高风险重点监管的商品。本文对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的发展历史、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未来创新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提出了建议。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研究

1 前言

由于汽车技术系统的复杂性、汽车的频繁使用性以及各类汽车新技术的不断应用,汽车质量安全问题不断出现,进口汽车在较长时期内依然是高风险重点监管商品。因此,本文针对进口汽车检验监

管工作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2 我国进口汽车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进口汽车数量和金额呈快速增长的态势,表1为近几年我国进口汽车的统计情况[1]。同时,伴随着进口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汽车召回公告统计,2006年~2010年8月31日进口汽车一共召回120次,具体见表2。

表1 2006年~2009年我国进口汽车的统计情况

表2 2006年~2010年8月31日进口汽车召回情况

3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的发展历史

3.1 1979~1990年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

1979年,原外贸部、交通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79〕贸检二字第84号)》,进口机动车辆开始纳入商检部门检验监管范围。该文确立的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主要为:

(1)进口机动车辆用户在办理行车牌证前,必须先行验收,做好验收报告,并向本地区商检机构办理审核复验登记手续。

(2)凭使用地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登记通知单》向当地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申领牌证。

(3)进口机动车辆用户在使用保证期满前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车检,在保证期行驶中发现的问题及全面车检情况必须向本地区商检机构提出检验报告。如需对外索赔,商检局要及时复验核实,对外出证。

这种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检验监管的主体是使用地商检机构,进口机动车辆用户负有验收和质保期满前全面车检的责任,使用地商检机构负有复检登记和复验索赔的责任。该模式没有规定口岸商检机构的职责,检验内容、目的也是以品质检验、对外索赔为主,可以说这种检验监管的模式符合中央“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好,用好”的指示精神,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烙印。

3.2 1991~1999年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

1990年12月31日,原国家商检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检检〔1990〕468号)和《进口汽车检验规定》,确立了新的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主要为:

(1)口岸商检机构负责办理登记通关手续和实施一般检验。

(2)使用地商检机构负责办理进口汽车的整车性能、安全性能检验。

(3)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购车时必须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管部门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4)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相比1979~1990年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监管模式,这种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监管的主体变为口岸商检机构和使用地商检机构,首次将口岸登记手续作为海关通关放行的前置程序,加强了商检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辆入境前的监管和入境后的检验,明确了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依据、内容和方式,取消了用户验收和全面车检的责任,同时统一了全国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单证。

3.3 2000年至今的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

1999年11月2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1号局令),对原有的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又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主要为:

(1)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入境通关手续并对进口汽车实施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2)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进口汽车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3)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相比1991~1999年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现行的这种检验监管模式,进一步强化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将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的职能集中到了几个主要的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而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职能进一步削弱,只保留了登检换证和在质量保证期内应用户申请检验出证的职能。

4 现行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模式存在问题分析[2]

4.1 与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完全接轨

4.1.1 检验内容和检验重点有待调整

现行的《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第八条规定:“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而2005年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显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点已经转为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和防止欺诈,虽然也提及了品质等项目,但已经不是过去单纯的品质项目,而是与上述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和防止欺诈等相关的品质项目。此外新《商检法》第七条规定检验的依据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再是合同或合同附件。

现行的《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在检验内容和检验依据上显然与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

4.1.2 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有待明确

现行的《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证”。这显然是以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作为检验检疫机构管理的时间界限,也意味着质量保证期过后,检验检疫机构就无管理责任了。

而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显然明确指出,对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在使用期而非仅仅质量保证期,检验检疫机构都负有管理责任。但是具体怎样实施管理,怎样作出相应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4.2 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职能过度弱化

纵观进口汽车检验管理模式的历史,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不断加强,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不断弱化,尤其是1999年出台的《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几乎将所有进口汽车检验职能集中在几个主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于没有检验职能,也未明确有监管职能,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管理日益边缘化,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部分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连基本的登检换证法定职能都难以落实。

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和2008年公安部102号令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都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需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但在我国部分省市,进口汽车使用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改为“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导致进口汽车用户无需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证,最终导致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口汽车管理的基本法定职能难以落实。

4.3 进口汽车质量安全后续监管亟待加强

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的后续监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撑。2004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2005年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也针对进口汽车明确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尽管上述法规规章对于进口汽车的后续监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层面具体制度的支撑,现行的《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一直未进行修订,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口汽车质量安全后续监管工作的情况参差不齐,甚至部分地方难以或者没有开展对缺陷进口汽车召回监督工作,对于使用过程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等难以得知、无法处理。

5 创新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建议

通过进口汽车检验监管的历史、现状和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创新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完善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势在必行,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修订《进口汽车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使其与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接轨,将进口汽车检验的重点转为安全、环保和反欺诈,检验的依据明确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将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责任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明确为进口汽车使用的全过程。

(2)完善操作程序,加强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职能,明确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为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流转单证,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为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对外使用的“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从而解决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口汽车管理的基本法定职能难以落实的问题。

(3)落实进口汽车质量安全后续监管责任,以2005年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2004年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为依据,细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进口汽车的处理程序,明确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于缺陷进口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程序,使进口汽车使用期的质量安全后续监管成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中重要和不可或缺的环节。

(4)研究并探索建立进口汽车全过程协同监管系统,将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口岸进口汽车检验、使用地进口汽车登检、缺陷进口汽车召回监管等工作平台和信息平台进行联网共享,建立进口汽车用户信息库与车辆状态信息库,应用进口汽车质量安全信息采集、筛选、比对、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最终实现进口汽车全过程协同监管机制,依托技术支撑平台,增强我国对进口汽车质量安全风险的预警与快速反应能力,有力保护国内汽车消费者权益和汽车产业发展。

[1] 海关总署.2006-2009年海关进口汽车统计数据.

[2] 国家质检总局.2006-2009年度全国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告.

The Research on the Supervision Model for Imported Vehicles

Zhang Feng,Li Youjie,Zou Baochang
(Hena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Zhengzhou,Henan,450003)

Imported vehicles are high-risk commodity in a long period.This paper studi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upervision model for imported vehicles.There are also suggestions that have been proposed for future supervision model.

Imported Vehicles;Supervision Model;Research

U46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科研课题《进口汽车后市场监管模式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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