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水泥质量案该如何处理

2011-10-10 06:33游德清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期
关键词:汽修厂德清货值

■文/游德清

投诉水泥质量案该如何处理

■文/游德清

2008年5月15日,某县质监局接获陈某投诉,称其于2008年4月5日从县城X达水泥店购买的X X市大X水泥厂生产的水泥24吨,于4月7日开始用于浇注其汽修厂15厘米厚的水泥地面。至投诉日止,汽修厂内的水泥面车辆碾过时,水泥面会冒灰、扬尘,怀疑水泥凝固、结晶不够。经现场协调,双方一致同意由该县质监局将该批用剩的水泥三包,抽样送检。样品经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三天抗折、三天抗压不合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审委员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主要有处罚意见、不介入意见、折中意见,分别如下:

第一种处罚意见认为:该批水泥经消费者使用出现了不良后果,并且剩余的水泥经检验判定不合格,二者相联系,可以认定该批水泥属于不合格品。建议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24吨货值金额分别对违法行为人与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种不介入(不予处罚)意见认为:虽然用户使用该批水泥出现问题,但抽样的三包水泥,不能代表该批次的产品整体质量,抽检样品缺乏代表性,以三包代表整批次,违反水泥抽样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质监部门不宜介入,而是应该根据该检验结果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质监部门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第三种折中意见:认为三包抽样样品的检定结果,不能推定该消费者使用的整批24吨水泥不合格,但这三包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是无疑的。因此,可以以该三包水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三包水泥货值金额的20%以下罚款,没收销售三包水泥的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该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高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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