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 陈静
现代意义上的绩效预算是指政府部门按所完成的各项职能编制预算,它将政府预算建立在可衡量的绩效基础上,即干多少事拨多少钱。绩效预算与传统预算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把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理念融入公共管理之中,使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紧紧围绕绩效而展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等国均先后开始了绩效预算方面的实际探索,形成了世界性的实行绩效预算的新潮流。我国长期以来面临着政府机构臃肿、行政经费过度膨胀等难题,屡遭诟病却一直没有有效的办法解决。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法制、维权意识的不断普及,广大民众和各级人大开始关注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问题。为了顺应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将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列为2011年要着力做好的八项财政工作之一。2011年4月,第一次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要求到2012年,原则上所有的地区(包括省、市、县)和中央部门都要进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绩效预算已成为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后的又一项重大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意义重大。我省从2009年开始试行省直机关专项支出绩效预算,经过两年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今年7月,省财政厅专门组织了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班,明确将成立专门的绩效预算管理机构,出台《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直机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全力进入下阶段的绩效管理全面试点工作。
我厅在之前的试点过程中,曾选取普法依法治理为绩效自评项目,主要就普法宣传及评先活动的量进行评价,但受条件所限,只能是偏重“产出”偏轻“结果”。从选择绩效预算项目的原则来分析,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更符合绩效预算条件:首先,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我厅党委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重点项目,厅领导要求不仅要加快推进司法局和司法所建设,还要讲究投入和产出,注重效益。其次,绩效预算的特点是,越是具体的有直接成果的项目,越容易确定绩效指标和进行绩效评价,以数量化的信息来描述“策略计划”是实施绩效预算的基础。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相对来讲就更符合“成果”的数量化计量条件。最后,选择切入点相对较低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试行绩效预算,对今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项目全面正式纳入我省的绩效预算评价考核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绩效理念不是一句空话、大话,“要我绩效”与“我要绩效”的效果大不同。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模式,只关心支出是否合理合规,很少过问支出的结果如何。要试行绩效预算,首先就要宣传、认同“以绩效为目标,以结果为导向,重视支出责任和成本,重视产出和结果”的预算绩效管理新理念,形成讲绩效、重绩效的良好风气。只有思想上统一了认识,才能为绩效预算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绩效预算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其推行的难点在于构建一个有效可行的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预算需要对支出做出绩效评价,但是,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支出不像市场活动那样有着直接的经济效益,对应的投资是属于社会需要、但很难见到经济效益的项目。其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和单一的成本、效率、产出等指标难以确切反映出复杂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绩效状况及综合价值,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具有多重的价值标准、多向的维度以及多元的评估主体的绩效指标体系。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集中人员、集中力量认真学习研究绩效预算的理论知识,结合基层干部多年的工作经验,并适时借助专家、中介等社会力量,合理听取民众代表的意见,制定一套符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情况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个性化绩效预算指标,不仅要考核业务用房盖得怎么样,经费增加多少,车辆增加多少,最终要考核能否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上有成效、有变化、有提高,能否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除绩效指标外,绩效目标、绩效标准的确立,绩效预算的具体流程等也都是需要我厅系统各级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掌握的预算技能。
鉴于绩效预算工作本身的创新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我厅的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绩效预算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可以先将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市选为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进而推广到其他司法行政项目,最终实现全系统的绩效预算管理,推动我厅内控制度与财务管理都迈上一个新台阶。
绩效预算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绩效指标的确立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尤其在试行阶段,难以保证绩效指标体系的正确、完备和准确。要避免不恰当的指标会引导项目责任人舍本逐末,一味追求指标数据而舍弃了对项目实效的关注。
司法业务用房服务公众的绩效有些是难以用客观数据计量的,至少在短期内难以计量。比如,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内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了多少人次可以量化,但通过对这些人的矫正避免或者减少了多少对社会的危害却确实难以统计。
它可以通过提前或延迟支付现金人为地操纵各年度的支出,从而扭曲绩效信息;它不能将资本性项目的购买成本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它也不能及时确认和计量政府负债;另外这种方法忽略了投资的机会成本,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政府行政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