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NIR标准研究课题组)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Paris MOU港口国检查新机制(NIR),根据2009/16/EC法令规定了三种检查方式:初次检查、更详细检查和扩大检查。
初次检查最少包括检查船上的证书和文件(列于法令的附录IV)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上次检查遗留下的缺陷已经纠正,对船舶的整体情况(船上的卫生、机舱和生活区)感到满意。当经过初次检查后有明确证据表明船舶状况、设备和船员有明显不符合公约要求时,将对船舶进行包括实操在内的进一步的检查。扩大检查是上述三种检查中范围最大、内容最多的一种,也可以说是最容易产生滞留的检查。
高风险等级船舶;
船龄大于12年的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散货船;
高风险等级船舶和船龄大于12年的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散货船由于意外因素而进行的检查;
对被拒绝进港船舶进行的后续检查。
对高风险等级船舶,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窗口时间为上次检查的5个月之后;对于标准风险等级的船龄大于12年的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散货船,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窗口时间为上次检查的10个月之后;对于低风险等级的船龄大于12年的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散货船,每隔3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窗口时间为上次检查的24个月之后。
对于高风险等级船舶和船龄大于12年的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散货船,如果距离上次在欧盟的PSC检查已经进入窗口期或超出规定的间隔期,当其准备进入Paris MOU水域的港口或锚地时,船东或管理公司需要提前通知港口国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这被称为强制通报制度。
上述船舶在预计进入Paris MOU水域的港口或锚地72小时之前,或如果预计航程不超过72小时则在开航前,船东或管理公司需要向目的港的港口国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通报下述信息:
船舶的标示(包括:船名、船旗、呼号、IMO No.或MMSI号码);
目的港;
预计的抵港时间;
预计的离港时间;
计划在港时间;
对油轮,要附加报告:
i) 结构形式:单壳油轮、带隔离压载舱的单壳油轮,或双壳油轮;
ii) 货舱及压载舱的状况:满舱、空舱,或惰化状态;
iii)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计划在目的港或锚地的操作:装货、卸货,或其他;
计划在目的港进行的法定检验及维护保养和修理项目;
上次在Paris MOU地区进行的扩大检查的日期。
当港口国当局收到上述信息后,将直接或通过代理同船东或管理公司联系,告知是否将到船上进行扩大检查,及船上可能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如果港口国检查官上船检查,船东或管理公司应保证在船舶的靠泊计划中有足够的时间供检查,且在检查完成前船舶不能离港。如果港口国检查官决定不进行扩大检查,则将在强制报告的回复中说明,此时船东或管理公司仍需在船舶到达下一个欧盟港口前继续按照强制通报制度的要求进行提前告知目的港的港口国主管当局。
如果适用船舶的船东或管理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提前告知,则港口国主管当局可能将其列为必须接受扩大检查的船舶,并可能导致船期的延误。此外,船舶也有可能因为违反了强制通报制度而被处以罚金。
当船舶顺利通过扩大检查后,直至下一个检验窗口前,无须按照强制通报制度的要求提前通知目的港。
此外,在2009/16/EC法令附录I的II.2.2A条规定的情况下,高风险等级船舶和船龄大于12年的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散货船即使未进入检查窗口期,也将被要求进行检查;而在该附录的II.2.2B条规定的情况下,将由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检查。
根据欧盟于2010年5月20日通过Regulation 428/2010法令,扩大检查的项目清单如下:
(1) 结构状况:船体和甲板的状况。
(2)水密/风雨密状况:水密/风雨密门;通风筒、空气管和天窗;舱口围和舱口盖。
(3)应急系统:模拟失电/启动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舱底泵试验;水密设备/水密门的关闭试验;舵机(包括应急舵)实验。
(5) 消防设备:消防演习,包括消防员装备的穿着和灭火设施的使用;应急消防泵测试(使用两根水龙);通风和挡火风闸的应急遥控切断;燃油泵的应急遥控切断;速闭阀的遥控切断;防火门;固定灭火系统及相关的警报。
(6) 警报系统:火警测试。
(7) 生活和工作条件:系泊设备的状况,包括机器底座的状况。
(8) 救生设备: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降落布 (如有明显证据表明救生艇筏处于不适用的状态,则必须将艇筏落水)。
(9) 防污染设备:油水分离器试验。
(1)文件:验证下述文件在船,并由船旗国或认可组织完成并签署:ESP报告,包括:结构检验报告;测厚报告;状况评估报告。
检查载运的货品是否符合危险品符合证明的要求;
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已被批准。
(2) 结构状况:横舱壁和舱口围的状况;压载舱的状况。如果检查官通过现场观察和ESP记录发现有明确的依据,则必须通过人孔或其它途径进入至少一个货舱区域的压载舱进行检查。
(1)文件:检查装运的货品是否载于适装证书上。
(2)货物操作:货舱温度、压力及液位的监控和安全设备;测氧测爆仪及其校准记录,其装运货品要求的探测仪及其连接的取样管;甲板花洒的测试。
(3) 防火设备:测试其装运货品所要求的甲板固定灭火系统。
(4) 生活和工作条件:其适装证书货品清单上的货品要求的配有呼吸和眼睛保护设备的逃生房间。
(1) 水密/风雨密状况:舱口盖状况;进入货舱的通道。
(2) 货物操作:装载设备;绑扎设备。
(1)文件:验证下述文件在船,并由船旗国或认可组织完成并签署:ESP报告,包括:结构检验报告;测厚报告;状况评估报告。
甲板泡沫系统的泡沫证书。
(2)结构状况:压载舱的状况。如果检查官通过现场观察和ESP记录发现有明确的依据,则必须通过人孔或其它途径进入至少一个货舱区域的压载舱进行检查。
(3)消防设备:甲板泡沫系统;惰性气体的压力及含氧量的控制。
(1)文件:检查如下文件证据:拥堵管理培训;乘客熟悉培训;为在乘客处所直接向乘客提供安全帮助的人进行的安全培训,特别是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提供应急服务的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类行为培训。
(2)水密/风雨密状况:首门和尾门(如有时);水密舱壁上门的就地和遥控操作测试。
(3)应急系统:船员熟悉破损控制图。
(4) 货物操作:绑扎设备(如有时)。
(5)消防设备:就地和遥控关闭挡火风闸的测试。
(6)警报:测试公共广播系统;测试火警探火和报警系统。
(7) 救生设备:弃船演习(包括将一艘救生艇和一艘救助艇落水)。
(1)水密/风雨密状况:首门和尾门。
(2) 货物操作绑扎设备。
上述列举的项目并不意味着检查官的检查范围仅限于此,检查可能因为明显的证据而继续扩大。且由于Regulation 428/2010法令是欧盟条例,不允许成员国在执行时有任何的差异,故检查的内容将在法令开始实施后在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严格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