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后林农投资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建议

2011-08-28 02:54王笑刚
绿色科技 2011年8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林地

张 媛,王笑刚

(1.西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2.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云南 昆明 650224)

1 引言

林改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国林改已先后完成了4个阶段的改革,分别是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阶段,但只解决了山林管护权问题,并没有真正触及林权。2003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即通过向林农发放林权证,明晰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旨在明晰林权的基础上,确保林农拥有属于自己的林地资源,为他们成为林业的经营主体、分配主体和投资主体奠定基础。

林改前,林农的身份即土地承包者,他们经营林地的直接目的是利用林地资源获取最大化收益,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往往与砍伐意愿直接挂钩,考虑到林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特点,以及林农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资金有限或信贷约束,林农投资的领域较窄,多倾向于速生林,而具有长远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的投资领域却无人问津,林农的单一投资方向是多数林区粗放式经营的直接原因,林业投资效率低又反过来降低了林业投资的吸引力,增加了林业投资风险,林农投资的热情自然不高。

林改后,林农成了林地真正的主人,无论是林地经营模式的选择、林权证的处置、林下经济的发展、林业长远收益的取得还是林木的选择种植收益、林权的交易流转,林农在完备林权制度下享有了更充分、全面、灵活的林权行使方式,清晰的产权界定为林农获得未来预期收益奠定了基础,他们的投资积极性势必会提高,虽然现阶段林农投资仍然面临较多的障碍,如林业投资收益周期长,林农资金规模有限、林农融资渠道单一等,但林改为林农投资行为的转变提供了一个契机,因为林改的顺利开展为解决林农投资面临的问题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

2 林改后林农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

林业生产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为降低投资风险,理性的林农在进行林业投资时,就必须既考虑营林的收益,又考虑林业的生态效益,此外林业投资收益的高低还与林地立地条件、林区交通状况、森林保险、林业技术的推广以及采伐限额等多种因素有关,笔者在借鉴相关文献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地调研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林农投资的影响因素。

2.1 林业投资的预期收益不稳定

林业自身的特点。林业是个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林地分布不均匀,集约化经营和管理的成本较高,各种不可预测性风险大。因为林业受地理条件、气候、病虫害等相关条件影响较大,林农不可能掌握全面的技术,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即使林产品生产过程顺利,考虑到林业市场供求的变化,林产品价格的波动,势必会增加林业投资的风险,导致林农收益的波动。

2.2 林业市场结构

尽管我国林业市场化进程较快,但目前多数地区还是处于林业部门造林、企业收购木材的阶段。林改后林农拥有了自己的林地,也成为木材市场的经营主体,但由于林业企业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他们往往能够控制整个木材市场,对价格具有极强的操控权,作为林产品交易数量较少的林农,他们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获得的收益必定有限。为了分析方便,笔者假定林业市场是一个寡头市场,即在林业市场上某一家厂商(价格领导者)率先制定价格,其余厂商随后在“领导者”价格的基础上决定各自的价格。这一模式的突出特点是领导厂商可以根据其自身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制定价格和产量,而其他的厂商(追随者)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一样,只能被动地接受领导厂商制定的价格,并据此决定能使自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和价格(图1)。

图1 价格领导模型

在图1中,占支配地位的林业企业根据MR=MC,来确定其供给的数量QL及价格P*,而林农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及提供数量为QT-QL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模式下,林业市场的大部分利润被林业企业刮分,林农只能获取小部分的市场利润。这主要是因为林农的投资较分散难以进行规模生产,林产品的单位成本较高。

2.3 林农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银行贷款是林农获取资金的最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由于林业贷款的特殊性,林农融资困难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林农经济基础薄弱,缺乏抵押品。如果借款人组织规模较小,信息透明度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金融机构贷款决策成本高,金融机构贷款以后监督成本也大。再加上林农又不能提供合格的抵押品,更不容易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格要求,因此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向规模较小的林农提供贷款。

(2)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其与银行的关系。林农自身没有相关的信誉记录,而金融机构往往又不愿意经历比较麻烦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林农对繁琐的审查和贷款手续比较陌生,造成林农贷款难。

(3)林权性质。金融机构倾向于选择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林业企业发放贷款,如果林权不是界定清晰的或林权不完整,林农是很难获取贷款的[1]。

3 鼓励林农投资的对策建议

3.1 降低林农投资成本

3.1.1 重视林业合作组织

林业合作组织可以把规模小而分散的个体经营者联合起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分散风险,同时还可以解决资金上的问题,形成规模效应,有效地节约人力资源,使现有资源的配置更加充分。如联合管护经营模式,即通过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成立村护林组织统一进行山林管护,各户按年或季度交纳管护费,山林经营由各户自行组织进行。同时可以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林农以亲情、友情、资金、技术为纽带,组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并鼓励这些林业合作组织与加工企业联合。也可以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模式。积极鼓励引导外资、县外企业与当地企业采取“外资、县外企业出钱,当地企业出山”的联合经营方式,外来企业出资金、技术,当地企业出山,联合共同经营山林,所得收益按比例分成[2]。

3.1.2 加快森林保险的发展,降低投资风险

(1)应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其对保险的吸引力。

(2)通过林业建设的实地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确定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林业保险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依据林业市场的不同需要,积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早日实现林业保险的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4)加强对森林保险的政策支持以及各项配套措施的建设。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保险模式应该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共保经营”方式,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运作机制,在供需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加大对森林保险的扶持力度,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共同对林农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减轻县级财政的负担[3]。

3.2 提高林地投资收益

3.2.1 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为重点,实行政府规划、企业投资、林农投劳、相互配合、共同受益的原则,加大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力度,建立一批高效、优质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和苗木花卉基地。其次要重点支持木竹加工、林果开发、林药加工等产业建设。依托市龙头企业,以订单等方式联结基地和农户,发展“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型”经济,通过订单、契约等形式建立企业和农户的联结关系,引导和带动林农调整结构建立原料林基地。

3.2.2 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林地产值

林下经济是近几年农业生产领域涌现的新生事物,发展林下经济,对缩短林业经济周期,增加林业附加值,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开辟林农增收渠道,发展循环经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4]。相对漫长的林木生产周期,对于林改后林农发家致富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只有让林地早点下“蛋”,让林农尝到“甜头”,才能更好地促进林农加大林业投资,才能更好地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巩固林改成果。林下经济的发展模式较多,如林下种植药材、蔬菜、菌类等;林下养殖鸡、蚕、兔等。

3.2.3 加大科技投入,重视林农相关技能的培训

林农作为林业投资的经营主体其林业相关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农的投资的热情。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林农应该自发学习林业相关技能,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专题技术讲座,实用技术培训等活动政府把林业科技培训到乡村,全面推广应用林业实用新科技。培训的内容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森林扑火技能培训、育苗技术培训、核桃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护林员岗位培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公益林区划界定培训等。通过对林业职工及林农的培训,增强了林业队伍的技术力量和素质,增强了从业人员的技能,宣传了林业方针政策,加快了林业实用科技的推广步伐。

3.3 拓宽林农融资渠道

3.3.1 政府的积极推动

国内外经验表明,林业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的有效发挥必须有政府的积极的推动。这需要政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优惠的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使林业投资者确实得到实惠,形成积极主动发展的激励,从而形成国家宏观目标与林业投资者微观目标的激励相容,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国家可以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任何造林者都可以根据造林实绩获得相应的补助。如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林业活动给予特殊的补贴,对遭受意外灾害的经营者给予临时的补贴。其次,国家可通过预算,对林业实行长期贴息或低息贷款政策[5]。再次,对符合公益林建设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作为重点申报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最后,切实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原木的农业特产税和对林农及其它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利用荒山、荒地开展多种经营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在主产品受益前,5年内免征农业税。

3.3.2 创新融资方式

(1)建立林地承包经营发展基金。本着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提取一部分林改收取的林木资产流转费和林地承包经营费,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以无息借款的形式,重点支持林改后职工后续经营,解决职工造林、抚育、低改和发展林下经济资金不足的问题[6]。

(2)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新形式。一是设立风险金,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是指由财政设立一定的风险金,以国有资产公司作为借款人,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和还本付息。林农和林业中小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由林业信用协会负责贷款项目的申报和推荐,经国有资产公司受理后,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公司对评估结果审查合格后,再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签订贷款合同,向林农和林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二是成立担保公司,开展林权抵押贷款[7]。这种方式是吸纳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自然人投入资金并作为股东,成立独资或股份制担保公司,公司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

(3)通过碳汇交易吸引国外资金。碳汇林业为我国绿化造林带来新机遇,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获取碳信用,以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已受到发达国家的关注。我们要积极开展CDM碳汇林业项目,引入国际资金、技术,促进造林绿化工作,推进林业发展[8]。

(4)其他方式。林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投入风险较大的产业。只有解决好资金投入不足和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林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第一,发展乡村银行。使其成为支持林业发展的重要金融渠道,目前已有不少省市开始试点。第二,进一步完善林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调动商业银行支持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变林农手中的《林权证》为有形资产,放宽贷款面和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贷款标准和方式,尽量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成本,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第三,鼓励有条件的规模林业企业上市,从证券市场融资,大力支持地方兴办已建规模工业原料大型林产项目,解决企业筹资难。

[1]范德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投融资创新途径[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9,37(8)90~91,94.

[2]程洪文,周绍玲.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综述[J].林业调查规划,2009(5):111~114.

[3]石 焱.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保险事业发展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

[4]曾华锋,聂 影,王 瑾.小规模林地合作经营趋势与国外经验借鉴[J].世界林业研究,2009(6):19~23.

[5]郑 宇.林农参与林业投资的障碍分析[J].绿色中国,2009(5)39~41.

[6]赵 伟,张 维.农区林业投融资状况与制度创新[J].林业经济问题,2007(5):103~104.

[7]陈 珂.辽宁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后林农投资行为的调查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3)246~249.

[8]柏晓东,丁 郁.关于林业投资问题的探讨[J].林业经济,2007(9)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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