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县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经营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1-08-28 02:54任明江袁贤超
绿色科技 2011年7期
关键词:印江林地产权

任明江,袁贤超,王 婷

(贵州省印江县林业局,贵州 印江 552200)

1 引言

印江县按照省、地的统一部署,自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工作。改革的重点是从明晰产权入手,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林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同制度失灵有关[1]。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同经济过程中的决策机制以及经济过程中的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运作,特别是与所制定的政策密切相关(Warford J.1997)。组织化程度较低是我国南方林业分户经营的重要缺陷之一。

印江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铜仁地区中西部,属云贵高原向湘西丘陵和四川盆地过渡的斜坡地带,武陵山脉主峰梵净山位于其东部,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8°17′52″~108°48′18″,北纬27°35′19″~28°20′32″之间。辖17个乡(镇)365个行政村,310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2.8万人,全县生产总值21.4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10元。县域国土面积294.2万亩,其中林地11.57万hm2,占59.01%;森林面积9.64万hm2,森林覆盖率49.16%.活立木总蓄积4242435.95m3,其中乔木林蓄积4166432.40m3。

2 材料与方法

2.1 调查村概况

调查村的公益林补偿实施情况。2009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在印江只是实施1999年以后新增公益林和梵净山保护区的集体林部分,在抽样的5个村中有3个村获得410.1hm229219元补偿,涉及到292户。其中木黄镇盘龙村150户,占户数的49.5%,85.7hm26109元,户均40.7元;木黄镇金星村80户,占户数的100%,248.9hm217731元,户均221.6元;合水镇坪峨村62户,占户数的15.3%,75.5hm25379元,户均86.8元。在兑现时,坪峨村有1宗地出现争议,占该村应兑现补偿费的87.4%。

2.2 研究材料

根据印江县森林资源的分布与林地产权状况,按重点林区、一般林区、其它地区3种区域,分区随机抽样调查一个乡镇中10%的村作为样本进行调查研究。

2.3 研究方法

以PRA方法的村民大会、半结构访谈、利益群体分析、问题树绘制等工具,问卷、访谈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对抽样调查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影响森林资源经营的主要因素,分析森林资源产权明晰到户对森林经营的影响。

采取线路随机抽样调查,分别对各样本村拟选一条调查线路,分别与印江梵净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镇领导面谈后,邀请2位领导一道在林场召开座谈会,填写问卷,讨论林场的经营策略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林场的优势和劣势,提出转变经营机制的思路。

2.4 印江县集体林产权经营分析

3个乡镇代表了印江县不同地域空间的森林资源经营状况。洋溪镇位于南部,森林覆盖率达72.54%,除了集体林外还有国有林,是县域南部森林资源丰富区的4个乡镇之一。木黄镇位于东部,梵净山麓,森林覆盖率56.08%,是东部森林景观资源丰富区3个乡镇之一。合水镇位于中部,森林覆盖率35.52%,是县域内中西北部森林资源缺乏区10个乡镇之一,是全县人口密度大,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区域(表1)。

表1 各经营类型森林分类比例变化分析 %

其森林经营主要存在困难是农民投资经营林地的积极性不高。林农怕政策会变化,大多数农民对有关林木、林地产权方面的法规不甚了解,使得农民的承包山任由征占、划归到乡村集体,一些地方林地、林木权属纠纷也不断发生。经历过县、乡、村“灵活多变”的地方政策,使山林权属变动频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及农民的积极性。

2.5 林权改革对森林经营的主要影响分析

可持续经营的实现既要考虑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也要有社会和政治上的可接受性[3]。当前的林权改革完成了“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但从县域内森林经营案例调查来看,并未从森林经营实践中解决提高林业生产力的根本问题,仅从产权学角度来考虑经济上的可行性,还没有完全解决森林经营的技术问题,更为严重的欠缺是没有根本解决森林经营在社会和政治范畴内的可行性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

2.6 森林可持续经营对策

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性,认识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完善的内在要求(表2)。

表2 林改的森林经营利益群体分析

政府和林业部门要转变职能。既要加强林业宏观调控和指导,重点是建设产权市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林业市场交易法规制度,确保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又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科技推广等公共服务。同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3 结语

林权明晰到森林经营主体的改革时间较短,改革的预期效率是不能够在短期内得以体现,制度变革中的利益群体分析、对森林经营主体和政府决策影响分析,都只能从森林经营案例、问卷调查和经营主体访谈中获取信息,仅仅是点点滴滴的表象性定性分析,本课题有待于通过明晰产权背景下,开展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可持续经营实践,进一步研究森林可持续经营对策。

[1]郑小贤.林业产权制度与森林可持续经营[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2(5):18~22.

[2]雷加富.论中国的森林资源经营[J].林业经济,2006(6):4~9.

[3]马利强.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途径[J].前沿,2006(4):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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