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日成
中国的“餐桌保卫战”依然任重而道远,期待各方更加给力,使人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原本就只是最基本的需求,而不是奢望。
江苏镇江的瓜农在西瓜田里捡拾爆炸的西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回眸2011这一年,我们不愿见到、却又不能不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在三聚氰胺“毒奶粉”阴魂不散致国产奶粉质量危机尚难消除之际,上海“染色馒头”,河南双汇“瘦肉精”,横跨四川、云南、贵州等6省市的“潲水油”,涉及浙江、山东、河南等14个省的“地沟油”,重庆“毒血旺”、“毒花椒”,北京“黑心烤鸭”,沈阳“毒豆芽”,南京“牛肉膏”,广东“毒粉条”等等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轮番刺痛国人的敏感神经。
尤其令人惶恐的是,问题食品制售者竟然从过去的小作坊和小摊贩升格为大企业和大超市。公众不知道吃什么安全,到哪里买安全,食品安全成了公众心理最大的恐惧。政府能不能给人民保障食品安全的信心?民间忧虑重重,呼声日急。加之舆论连篇累牍强烈拷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考验着政府的应对姿态与策略。
从年初全国两会热议食品安全话题,王岐山副总理感叹刚吃饱就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很不好意思”,到12个省区市439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议案”创造单项议案联名人数之最,再到温家宝总理与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这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何等严重地步。这被分析指出不仅是中国政府最高领导人就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发出的点名最具体、指向最集中、措词最严厉的表态,也是对其产生根由剖析最深刻、思考最深远、忧虑最沉重的告诫。
安徽淮北工商执法人员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客观而论,如果仅仅是某个领域、某个地方发生一两单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以归为偶然。相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且涉及诸多领域与几乎全国各地,则无法用偶发加以解释,可以判断必有其深层原因。概而言之,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监管缺失、打击不力、问责乏力等因素共存,给食品安全领域滋长藐视法律、见利忘义的倒行逆施提供了土壤与空间。
保障食品安全,呼唤重拳出击的震慑力。在国务院要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的重典治乱号令之下,“染色馒头”的炮制者被揪出并受到法律制裁,双汇为“瘦肉精”付出沉重的代价,横跨6省市的“潲水油”产销链被摧毁,公安部统一指挥历时4个月终结串连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打掉一批“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
毫无疑义,“运动式”的暴风骤雨打击也只是保障食品安全治标之举,虽可以极大地威慑为非作歹者的猖獗,但也非治本之策。因为食品领域坑蒙拐骗现象群发并不孤立,期待任何几个简单的手段就切除病灶,实现经营者诚信全面回归、立竿见影并不现实。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有的放矢的打击与制度建设并举,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以期最大限度地压缩非法添加等行为的滋长空间,乃至铲除其酝酿的土壤。
我们欣喜地见到,伴随着2011年“餐桌保卫战”打响,除了秉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以及打击力度空前之外,一系列的制度措施相继推出并建立。诸如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各地迅速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确定奖励条件,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签订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责任书;制定行政问责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政绩考核,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责任承担;承诺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至此,我国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得到强化。
特别是对一直以来披着神秘色彩而令人色变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有了具体的通用安全标准,填补了空白,迈开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为长效治理非法添加奠定了规范化的基础。
由此,我们乐观以待波及全民的食品安全恐惧症得到缓解,乃至尽早消除。眼下,当一宗宗违法案件被侦破,一个个黑窝点被端掉,一大批冒天下之大不韪者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我们必须正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在全国范围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之下,依然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铤而走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法规与制度如何完善,都还是“纸上谈兵”,其效力不会自然生成,而需要执行力的保证。过往一些领域不缺法规与制度而问题多多,反反复复,根源就在于政府的执行力有问题。
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法对违法者严惩不贷,增加违法成本,而且不单限于罚款的层面。这其中,严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惩罚,当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如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中心的信用法律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德国用社会信用记录监督社会成员是否遵守社会秩序;英国通过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并附加经济和刑事等惩罚以构建诚信经营体系;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完善的诚信体系使这些国家的个人和企业的诚信等同于他们的“命根子”,一朝失信被记录,则终生举步维艰,乃至无立锥之地。人们因此而敬畏信用,生怕触及失信“红线”,而这正是我们所缺失的。食品行业若能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者痛”,必能以儆效尤。
还需指出的是,对所有食品安全事件的行政问责制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些地方主政者及职能部门打击“黑作坊”之类的“苍蝇”基本不会犹豫,而且更喜欢大张旗鼓以彰显其态度之坚决;而对于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老虎”触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或者仅以罚款应付舆论,或者仅以“限期改正”、“下不为例”轻轻一点,其冠冕堂皇的理由常常是“保护地方企业”,甚至高举“保护民族品牌”的旗帜。更甚者,某些政府公职人员与老板同穿一条裤子,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徇私舞弊,包庇企业食品质量问题,成为“害人虫”。一些地方食品企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之后,始终“死”不了,产品转眼间改头换面便再次登场亮相,无不是得益于“保护伞”的荫蔽。如此对食品安全问题姑息养奸,势必遗患无穷。因而,对失职者从严究责,摘掉其乌纱帽及法办,乃是最具效力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