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建飞,巩超,孟亚萍,王彪
(土默特右旗兴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包头 014100;四子王旗汇力商砼有限公司 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1800)
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数量,是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都非常敏感和十分关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供需双方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供需双方的诚信问题。因此,随着预拌混凝土的普及和市场需求量的不断扩大,预拌混凝土方量计算的纠纷问题也日趋增多。产生预拌混凝土方量计算纠纷问题的原因何在?怎样才能合理的解决预拌混凝土方量计算的纠纷问题?解决的方案及依据如何?下面本文对此做一简单剖析,希望能给供需双方解决预拌混凝土方量计算的纠纷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1)需方造成“亏方”的可能性
(1)结构或构件的尺寸偏差、平整度。
即使尺寸偏差在国家标准要求的超差范围内,不论砖混结构还是框剪结构,混凝土量的损耗均在2%~3%的范围;地坪的平整度(如垫层等的浇筑)也是造成混凝土超耗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正常损耗。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输送泵管道及料斗的粘结、施工过程中的洒落、振捣过程造成混凝土中气体的排出、充盈率的降低等;还有混凝土交货检验的用料。
(3)跑模、胀模。
(4)混凝土量的超要剩余。
(5)挪用其它部位浇筑。
(6)方量预算的误差及计划用量的谎报等。
2)供方造成“亏方”的可能性
(1)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不进行表观密度实测并调整制成量。
(2)计量器具即电子秤失准。
(3)采用重量法计算混凝土配合比造成的误差。
(4)采用体积法计算混凝土配合比,但原材料表观密度未进行实测,靠估算造成的误差。
(5)搅拌运输车粘罐、混凝土出厂检验用料。
(6)有个别单位人为的亏方等。
1)需方应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严格控制尺寸偏差尽量要小。
(2)采取措施,降低损耗。
(3)确保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要进行模板的验算。
(4)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前掐量,加强与供方调度人员的联系。
(5)挪用其它浇筑部位后要有相关的记录,便于以后方量核算时查对。
(6)认真预算,准确报量,去除侥幸心理。
2)供方应采取的措施(1)经常进行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的实测,校正制成量。(2)所用电子秤应当按法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并且根据生产量定期进行自检;混凝土开盘前应当进行零点校对;每台班进行计量抽查不少于三次,其中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按车计量抽查不少于一次。
(3)重量法计算混凝土配合比时,要实测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有误差时及时调整。
(4)体积法计算混凝土配合比时,要实测原材料的表观密度,避免因估算造成的误差。
(5)混凝土出厂检验用料时,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搅拌量。
(6)保质保量,真诚对待每一个用户。
3)双方现场抽查
为保证供货量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供货过程中,需方可对供货量随机进行抽查,并要求供方有关人员参加,抽查的方法如下。
(1)按车抽查混凝土拌合物净重,并实测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混凝土拌合物的实测方量是否满足要求。
实测方量(m3)= 混凝土净重(kg)÷ 表观密度(kg/m3)
(2)亦可用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计算值与实测值比较进行抽查,《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规定不超出±2%符合要求。
即[(实测值/计算值)-1]×100%≤±2%。
4)方量计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有关供货量的规定:
第8.1条规定,“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体积计,以m3为计算单位”。
第8.2条规定,“预拌混凝土体积的计算,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
即混凝土方量,等于混凝土净重除以混凝土表观密度实测值。
第8.3条规定,“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即±2%以内的误差属正常范围,超出±2%部分,供需双方要在当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24小时内及时查找原因予以解决,避免以后相互扯皮。
预拌混凝土方量计算的纠纷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前提是双方各自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亏方”问题的发生,提高诚信度、加强信任度。做到友好合作,才能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