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努力做好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

2011-08-15 00:42尚梦平
山东水利 2011年2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规划方案

尚梦平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 济南 25001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原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综合治理和水系生态建设等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实现全省水土保持事业的新跨越。

一、深刻把握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纵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突出体现了“五个强化”,即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

(一)政府和部门责任

明确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二)规划的法律地位

新法增设了“规划”一章,就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

(三)预防保护制度

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如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监测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综合治理措施

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明确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和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技术路线。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能源替代以及生态移民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三个不同地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水土流失防治。

(五)法律责任

针对原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以及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施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可以处应缴费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正确认识我省水土保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山东是一个水土流失相对严重的省份,目前全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积3.6万平方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把水土流失作为当前的头号环境问题来抓,坚持以大流域为依托,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规模治理、连片治理、综合治理,初步形成了层层设防、节节拦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治理区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非常显著。五年来,全省每年治理面积一直稳定在1800平方公里以上。共建设水平梯田20.94万公顷,营造水保林26.73万公顷、经果林20.42万公顷,建设塘坝、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4.9万项。经测算,上述措施发挥作用后,每年可增加蓄水保水2.7亿立方米,保土2000万吨,增产粮食20亿斤。目前,全省共有6个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通过水利部组织的评审并被正式命名。监督管理方面,五年共审批方案1.1万项,查处案件1200多个,征收水保两费3.1亿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资金35亿元;启动了全省25个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全面完成,社会公共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虽然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撑能力提升的需求相比,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相比,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总体上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领导的重视程度、群众的关注度还远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水土保持的积极性。二是投入不足,治理难度大。水土保持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受多种因素影响,各级财政投入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有限,社会投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资金缺口较大,加上治理成本逐年增加、治理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治理难度加大,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三是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普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依然较低,随意破坏水土资源、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法不依的行为时有发生。要实现全省水土保持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三、明确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重点

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落实今年中央和省两个一号文件和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契机,以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实现大的发展。新时期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配套完善法规体系

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配套完善法规体系。针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新内容、新亮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启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并结合水利部制定补偿费征收、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配套修订完善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监测办法及“四荒”治理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配套法规过程中,要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也应相应抓好地方配套政策的修订完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努力形成一套互为补充、相互支撑、特色突出的水土保持政策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水管水、搞好水土保持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要按照“五完善、五到位、五规范、五健全”的要求,落实工作经费,加快建设进度,确保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25个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建设任务。以此为带动,提升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增强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意识,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重点把好“三关”:一是严把方案审批关。要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提条件,作为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约束,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做到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发改部门不得立项,环保、国土资源、工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严把设施验收关。确保做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否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三是严把考核问责关。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地方政府履行水土保持职责的绩效考核,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严厉查处水土流失违法案件。对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人为水土流失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要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快综合治理步伐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把保护和修复治理有机结合。要立足于保护,着眼于预防,注重生态自我修复。要围绕生态省建设,依法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特别是抓好沂蒙山区、沿黄风沙区、鲁中南低山丘陵区等重点区域治理,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水系生态网,实现与水资源调配网、防洪调度网的协调统一。要以大流域为骨架、小流域为单元,规划建设一批生态河道、生态水系、生态小流域,走出一条“大生态、大循环、大水保”的新型发展道路。要坚持规模治理,突出综合效益,一治一个流域,治一片、成一片、见效一片。要继续深化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广泛吸引民间投资、企业投资,积极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水保投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力。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要制定长期水土保持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大力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职责,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编委的支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市、县两级要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齐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所需的执法车辆和办公装备。要加强培训,尽快完成省、市、县三级从事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全部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分级负责开展新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人员的监督管理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保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项要求、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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