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院建筑设计

2011-08-15 00:51刘小红
山西建筑 2011年36期
关键词:流线法庭建筑设计

刘小红

正如我们大家所熟知的,法院是行使法律、进行审判的地方,它是一个国家体制的象征。除此之外,法院也是公益的,它是公民接受法律普及、追求平等的地方。法院建筑作为法制社会的一大重要标志,其厚重的实墙、封闭的围墙、庄严的国徽、威猛的石狮、宽阔高耸的台阶早已在人们心中烙下深深的印记。为什么法院建筑应该如此,难道法院建筑的精神内涵仅仅是庄严肃穆,法院作为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的场所,其法律及司法程序是透明公开的,因此法院也理应是亲和的、透明的、开放的。由于许多建筑年代较久远的法院,其规模有限、功能单一、设计不科学、建筑形象刻板等,已经难以适应当代法院的办公需要,亦无法充分体现法院的建筑精神。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各类案件的逐步增加和法庭性质的细化,法院的建筑设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只有在法院建筑设计上不断积累创新,重新定位法院建筑的各项功能结构,方能真正的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充分的体现其重要功能和作用。

1 传统法院建筑设计状况

目前,我国法院的建筑性格多数呈现出一种内向性和封闭性,其公共空间基本上只是为了满足交通停车的需要,多数法院都修建起了围墙和围栏以阻止市民进入。法院与大众的距离因此变得越来越远,久而久之人们对法院只能产生敬而远之的心态。我国许多法院建筑都趋同于采用西方的古典建筑式样,并且一味的追求雄伟、庄严、肃穆。虽然这样的欧式风格具备了较强的纪念性,也具有非常恢弘的建筑气势,但是却十分脱离生活环境,因此也就失去了建筑的本意。在群众眼中,这样的建筑只不过是一种威严政治的反映,与老百姓有着极大的距离。

2 法院建筑的基本功能

1)总体基本功能。总体来说,法院建筑在功能组成上包括了审判法庭及其配用房、行政办公房还有公众使用房三大部分,且其中每一部分都包含了若干相应的房间,各个组成部分都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多个出入口。首先,最基本的就是要将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相关人员和旁听公众的各个通道分开设置,最好各自有专门的通道。内部的通道同样也应当分工明确,不宜混杂。这也是为了体现法院的法制化、秩序化和严肃化的最根本要求。只有分区明确,才能保证流线的有条不紊。另外,为了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体现出法院的庄严和肃穆,法院在选址上也应该有所考量,法院建筑建设应当选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地段。前面提到,法院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因而其建筑位置应当明显、突出,这样既能体现出法院的庄严肃穆又能显示出其重要的影响力。2)平面功能。由于法院建筑的特殊性,其平面功能有着特殊的要求。基本上可以简单的划分为两个空间层次:a.对外呈现开放性的审判法庭区域,它并非专属于法院而是一个社会法制活动的场所,具有社会性与法制性的双重特点,是法院建筑中最具标志性的空间。b.组织严密的办公区域,这部分空间是严格内向的。就法院的工作特性来看,既需要尽可能的面向公众与各法庭紧密联系起来,亦需要有自己内向封闭的办公区域,进行内部决议和工作。

3 现代法院建筑设计中具体需要注意的事项

1)总体设计要与环境相符。想要设计出一座好的建筑,首先就不能将其完全孤立开来。要充分的分析它所处的环境,结合各项环境因素,对建筑本身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分区,具体明确各分区的功能特征。当然,这里的环境包含了有形的环境与无形的环境,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切实存在的环境,又可以是以某种理念形式存在的一切。古人所谓的“天时”“地利”“人和”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来看。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于“环境”的片面认识,导致许多以花草树木代替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放眼当今建筑,将环境与建筑分离开来的做法随处可见。虽然这其中各有原因,甚至受到某些方面的条件限制,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也反映出了设计师对于环境认识的不够,没有领悟到环境与建筑相互联系的精髓所在。即便分开来看,建筑和环境都可算是绝对的精品,但是二者却没有产生必然的联系和融合,那么,二者放在一起,恐怕也只能算做糟粕而已。好的法院建筑,只有与其所处的特定环境相互融合,互相辉映,方能体现出建筑的精髓和意义。2)法庭的空间设计。不同的空间形体有着不同的形体性格,而形体性格往往影响着人们的空间感受。规则的几何形的空间往往能够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而不规则的空间就能够为人们营造出一种随意自然之感;封闭的空间可让人产生一些神秘的联想,开放的空间则能够让人感受到自由流畅等等。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其平面布局多属于内聚性的空间形式。可以运用的法庭平面形状有圆形、半圆形、矩形以及其他多边形等。除此之外,在空间长、宽、高三个方向上不同的比例关系同样会对人产生不同的感受和影响。如果空间比较垂直高耸往往会让人觉得庄重崇高,反之,水平低矮的空间就会让人感到深远和神秘。要想控制法院场所气氛,对于空间形体的比例选择十分重要。在设计中,常常会在审判区的地面上加上法台。对天花板进行吊顶,在空间上能打造出一种深远的视觉感。这样一来视线尽端是高居于法台后面的法官,作为整个法庭的控制者,这样的形体导引手法使得法官的形象更为高大威严。另外,法庭空间还需要具备仪式性空间的严谨、封闭。因此在其旁听区和审判区也就有了开放与封闭、吸引和排挤两种矛盾的存在。对于法庭设计来说,这也是一大难点所在,因此,在设计中要好好把握二者的对立统一,寻找最合适的设计方案。3)建筑形象亲切化。由于司法体制与精神的加强,法院外部形象的体现必然将会由原来的封闭威严、冷漠拒绝转为开放透明,平易近人。具体的建筑实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将原有的厚重石墙用轻巧透明的玻璃所取代,将那些沉闷的色彩用愉悦跳跃的色彩取代。同时将那些夸张的体量化整为零,逐步取消一些巨型构件,用小型踏步来替代常用的高耸大台阶等等。事实上,在国外的许多法院都已经完成了法院建筑形象的完全蜕变,多数都是以一种亲和的姿态展示在众人面前,用一些大面积的玻璃幕墙来象征法律精神的透明公开。比如美国的亚利桑那州法院、法国的南锡市法院等。在我国国内也有这样的法院建筑,只是实例仍然尚少,比较典型的代表就是上海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它一反法院的传统设计概念,以玻璃幕墙代替了常规的石墙,形成一个好似玻璃的盒子,让人倍感亲切。4)法庭区流线型设置。作为法院建筑设计的主要核心内容,法庭区的设计尤为重要,它是法院和其他公共建筑相比最为特殊的地方。在这里几乎聚集了法院所有类型的人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旁听、媒体。根据法庭的庭审特点,我们可以将以上不同的人流进行流线型的组织。基本要求是:a.首先是法官要能够十分迅速和方便的到达其工作的办公室、法庭和调解室。并且在到达法庭之前不得与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程序外的任何接触。他应当拥有一个单独的出入口和专用通道。b.对于大中法庭常常出现旁听人数过多的问题,最好使其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设施如门厅、中庭、广场等直接相连。而小法庭旁听者会相对较少,但是由于小法庭的使用频率较高也较集中,因此交通流线要相对集中考虑,一定要注意出入口标志明显。c.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流线要符合安全、方便的要求。既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又要防止其逃脱伤害他人,应当由临时的羁押室通过水平或垂直的专用通道直接进入到法庭的审判区,不得产生流线的交叉,进入法庭时不要穿越旁听区。d.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民事案件中双方律师等是具有平等权利且无需庭外采取回避的,其侧门可以与旁听者和媒体记者公用一个通道,但是尽量不要使流线稀松;而且要与各自的休息室、候审室有机的联系起来。e.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一些领导或者是外宾无法进入庭内进行旁听时,需要有接待室、音像室等专用的房间,其出入口和流线也应当是单独设置的。由于在现实的设计中难免会受到这样那样的条件限制,很难保证各种流线互不干扰,势必需要增加投资和设计难度。然而,严格分流的通道设计却是保证程序严格执行的重要物质环境条件之一。

4 结语

一所好的法院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其功能需求、具备良好的场所空间,并能将形式、功能和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然而由于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尽善尽美。只有采取因地制宜的设计,在有限的设计条件下衷于内在的表达,才能让法院建筑更具人性化,更富文化内涵。

[1] 杨 瑞.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

[2] 杨立峰,田嘉农.形达意 神载道[J].建筑学报,1997(10):17-18.

[3] 刘 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设计浅谈[J].重庆建筑,2003(6):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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