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缺陷及其对策

2011-08-15 00:50白亚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0期
关键词:税制定价税务

□文/张 颖 白亚男

外商投资企业进驻我国,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却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收益。所以,认真分析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对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有效防范外商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非常必要的。

一、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避税的不利影响

(一)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滥用转让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企业逃避纳税会损害我国政府的财政利益,进而影响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二)破坏税收公平。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企业间进行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条件,而那些通过滥用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由此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但国家总的税收任务不会因为税收流失而减少,因此滥用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和负担会转移到其他纳税人头上,加重他人的税收负担。

(三)损害我国投资环境和声誉。由于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非法性亏损,实际为盈利,这会让一些外商误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好,损害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声誉,必然影响不明真相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资,进而阻碍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四)侵吞我方应得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在我国子公司最终利润形成之前,通过转让定价可以提高子公司原材料购入价、压低成品销售价,把应在我国子公司实现的利润转移到其母公司所在国。这种做法不仅仅是拿走了母公司应分得的利润,而且取走了子公司中我方应分得的部分收入,使得我方受到利润损失。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缺陷

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定其实与那些发达国家差异并不大,像美国和OECD一样,我国也采取了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仍属于起步阶段,转让定价税制的可行性仍有些许差池。

(一)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较弱。针对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造成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调整。我国也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其他合理调整方法,但是调整方法尚不具体,也不利于操作。

(二)文件准备不足。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只是规定了税务当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认,没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做出相应的文件准备,这就使得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需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成本,使得反避税工作效率降低,使得转让定价调整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会在调整中导致讨价还价状况的发生,使转让定价调整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转让定价制度管理上的局限性。转让定价管理与其他日常税务管理和稽查不同,需要独立的制度框架和模式,这就要求从事转让定价管理的税务人员须有专业的知识。但从目前来看,税务部门对转让定价的管理认识还不够,对稽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尚待提高。

(四)我国尚处于预约定价制度推广的初级阶段。订立APA,需经过繁琐的程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这两方面仍需不断加强。

三、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转让定价税制。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坚持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举证义务,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1、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我国现有反避税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给实际操作者带来了困难。所以,我们应将具体实施的调整方法制作成各种范例,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参照先进国家的做法,坚持正常交易的原则,对各种方法详解说明其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优缺点,提高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但须详细陈列理由,以说明所作选择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中的最优法则。

3、加大涉外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税收的征管和处罚力度不够,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大征管和处罚的力度。各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严重性,正确认识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深入调查,分析研究,严格履行征管职责,一旦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有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应排除干扰,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追缴税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4、推行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我国的APA与先进国家有很大差距,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我国APA的立法水平,完善相关法规,扩大其使用范围,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国内各部门的配合和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来完善并实施这一制度。

(二)加大转让定价反避税人才的培养。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专业性、政策性、综合性、机动性强,难度较大,人员素质要求高,需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如,许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仅仅熟悉税收知识,而对计算机知识却知之甚少。所以,当面对复杂的跨国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进行税务记账或信息传递时,往往不知作何处理。当然,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是短期能完成的,这就需要制定合理措施,积极培养和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加强境内外税务合作

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为了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让定价调整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应该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同时,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应增设相应调整、情报交换和相互协商程序等规定,双方国家合理协商,共同适用。

2、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我国应该充分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来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3、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目前,我国还未与税收流失较严重的中国台湾等地区签订税收协定,而且我国在转让定价的征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所以应主张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一系列的国际税收问题得到顺利处理。

(四)加强改善外商投资的软环境。要治理转让定价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减弱转移利润的动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让定价的主要动机还体现在非避税方面。在国际经济持续下滑的大背景中,我国政治稳定,经济蓬勃发展,外资大量涌入,在世界经济浪潮中举足轻重。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规避的不再是政治风险。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稳定,汇率风险较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大大改善。因此,我们必须完善这一思想,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中介组织在投资软环境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创造条件,这样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才会真正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治理。

[l]黄国龙,李传客.发展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思考.涉外税务,2007.10.

[2]刘伟.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中韩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引发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9.1.

[3]于治,孙丹.新所得税法对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 [J].商场现代化,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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