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森林火灾案件鉴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1-08-15 00:49陈金海
森林防火 2011年2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火灾林业

陈金海

(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浙江 杭州 310019)

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客观的技术鉴定,既是反应森林火灾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也是给森林火灾违法人员责任追究、定罪量刑、行政处罚的需要,也是进行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森林火灾技术鉴定工作是事关能否准确打击森林火灾犯罪,事关能否合法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如何做好森林火灾鉴定工作,使其鉴定结果准确、接近森林案件的全貌,应是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1 森林火灾案件鉴定现状

金华市森林火灾案件主要由设区市及各县(市、区)林业公安局与防火办勘查与鉴定。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全市发生森林火灾案件240余起,鉴定确认森林火灾案件的起火原因、起火点的80余起,绝大多数被法院采信。部分森林火灾案件由于缺乏直接的证据和无权威鉴定机构的现状,对森林火灾案件的起火原因、起火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2 森林火灾案件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法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目前金华市及全省还没有成立独立的森林案件检测鉴定中心(包括森林火灾案件鉴定),金华市森林火灾案件主要由县(市、区)及以上林业公安局与森林防火办勘查与鉴定,鉴定人员持有《浙江省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因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鉴定是森林公安与森林防火办,它们也隶属于林业局,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在社会上受到很大的质疑。因此鉴定结论往往作为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审理、审查、定性、量刑的参考依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鉴定报告。

2.2 鉴定缺乏规范的程序

森林火灾案件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森林火灾鉴定人员聘请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需要森林火灾案件技术鉴定的单位有些只是口头聘任,有些是县(市、区)林业局领导指派,没有发案件鉴定《聘请书》,另外聘请单位很少考虑被聘任人员的专业资格,如森林火灾鉴定分为起火原因、起火点的鉴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鉴定。不同的人员有不同的专业鉴定资格,聘请单位往往笼统聘任,程序简单,显然不符合讲究“严谨”的法律精神,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法院形成一个“这个鉴定不怎么科学”和“可信度低”的感觉,使庭审活动陷入被动。

2.3 鉴定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

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当前由于国家对森林火灾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的数据尚未制定一个科学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的方法,各县(市、区)在进行森林火灾技术鉴定时大都依据有关教材介绍的方法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导致森林火灾案件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和不可比性,这给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难度,影响到对违法人员的处罚特别是对犯罪人员的惩处。

2.4 鉴定文本格式不规范

规范、统一的鉴定文书格式,能给人一种严肃、舒服的感觉。而现阶段,金华市森林火灾技术鉴定文书无统一格式,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爱好来进行书写,存在着分析论证过程及内容的阐述不够细致,重点不突出,行文不规范等问题,有时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3 相关对策

3.1 成立林业案件鉴定中心

建立全省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鉴定人资格进行统一的认定、审核登记,成立省及设区市林业案件(包括森林火灾案件鉴定)鉴定中心,鉴定中心一般设在林业规划设计院或林业科学研究院(所)。中心在工商及司法部门注册备案,成立后,将以独立法人的模式运作,可向全省、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林业公安和防火办的林业案件鉴定有争议或难鉴定的案件提供专业的案件检测鉴定服务,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鉴定报告,确保案件的监测鉴定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2 规范鉴定程序

在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中,大部分案件是由林业公安和防火办侦查鉴定。鉴定程序必须规范,规范聘任程序。首先由需要鉴定的单位提出聘任书,包括需要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收取检材与相关资料,指派相关专业人员鉴定,确保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主体要合法。如,需要林木损失检尺的,鉴定人员必须持有《林木检尺资格证》,火灾面积调查的必须持有《森林资源调查资格证》,起火原因、起火点的鉴定必须持有《浙江省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如主体不合法,检察院、法院对鉴定结果可能会采取不采纳的决定而影响案件的进程。

3.3 统一技术标准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一个统一的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如森林火灾有林地面积调查鉴定方法是依据浙江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

3.4 采用正确的勘查方法

3.4.1 及时调查知情人

及时调查知情人,注重知情人反映的情况。知情人提供的情况非常重要,也可能作为证词用,要认真询问清楚。同时更要注重与起火点勘察情况吻合,不可图省事、简易、仅凭肇事者口供或知情人反映的情况为直接依据。

3.4.2 根据火灾发生的季节寻找起火点

根据火灾发生的季节与地点寻找起火点,林区绝大部分森林火灾发生的火源是人为造成的,季节主要是冬春两季。高火险期2~4月,如春节、清明节前后发生的火灾,应首先考虑是否由上坟燃放鞭炮、烧纸钱等引起的;生产季节应首先考虑发生的火灾是否由烧田埂、造林炼山等生产、生活用火引起的。

3.4.3 根据火行为和林火原理确定起火点

任何火灾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开始是隐燃烧,最后是快速蔓延,只有地表火发生到一定程度后,才能产生树冠火和飞火。点燃时如果风力和地理条件影响不大,火灾发展成为圆形或椭圆形,起火点在中间。火灾初起时,因为火热小,所以在起火点周围区域的地面上往往会留下一些未被燃烧的植物。当火场发展到一定的面积时,由于风速、坡度及可燃物类型和载量的变化或受自然障碍的影响,火灾蔓延速度会时快时慢,火势会时大时小,这些现象都会在地面留下很明显的标志和痕迹。①起火点的过火痕迹一般为四周扩散型,过火后,杂草被火烧断,使草埂都向着火来的方向倒伏。在火强度低,燃烧速度慢的情况下,一般只烧毁一簇杂草的一侧,被烧毁的一侧便是火来的方向。②根据倒木和伐桩的“火烧疤痕”来判断。倒木和伐桩过火后,只有一侧被烧,留下“鱼鳞疤”,则被烧的一侧为火来的方向。③根据树干熏黑痕迹判断,上山地表火,如遇顺风,树基部所留火疤其上部斜线的角度比上坡坡度大;下山地表火如遇逆风,树干基部留下的火疤其上侧斜线几乎与坡平行;树干燃烧熏黑痕迹为火的发展方向重些;幼树和树枝过火后,会向火的发展方向倾斜和变黑。④侦查确定起火点区域,寻找火源证据,对于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残余物质,都要尽可能地查找出来,以作为引起火灾的火源证据。尤其是对烟头、火柴杆、通电线路与树枝的距离、上坟燃放鞭炮、烧纸钱等要留心查找。查火源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然后从不同角度和距离对起火点和火源物证进行拍照。与此同时,还要用尺和指北针测定距离和方位,准确地勾绘好起火点区域图。⑤科学地分析判断起火原因,通过现场勘查获取收集到的有关痕迹物证及所掌握的现场情况,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起火原因进行分析,使用刑事侦查手段,充分利用从现场搜集到各种痕迹物证和有关技术鉴定材料以及现场访问、调查材料,客观全面地综合分析推断,作出正确判断。依据判断,深入调查,走访群众,摸排嫌疑人,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3.5 规范鉴定文本格式

(1)鉴定文书应采取报告的形式进行书写,做到格式要统一,内容要翔实。

(2)鉴定文书应包括以下6部分内容,一是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受聘单位及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间、当事人签字等。二是简单说明鉴定的过程并附鉴定方法的依据及引用数字的出处或文件。三是鉴定结论,结论应依据不同的森林火灾案件和受聘单位的要求进行。四是告知当事人权益,可在接本鉴定书15 d内,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五是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鉴定人的资格证号和文书制作时间。六是附件,除包括前述的鉴定方法的依据及引用数字的出处或文件外,还应附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词记录及签名,以利于法院质问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发生的地点是否为嫌疑人(被告人)所引发的地点。根据不同的森林案件,示意图的侧重点内容不同,但一定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要素:附近主要地名、案发现场范围、南北向、主要道路和其他重要参照物。

4 结束语

近年来,金华市政府始终把森林防火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市、县林业局把森林防火工作放在第一位,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严格按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宣传、强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扎实地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但是,由于森林覆盖率的提高,林区可燃物的增多,林区社情、林情、民情复杂,山区农民有上山烧田埂、造林炼山和烧纸祭坟等不良习惯,森林防火形势相当严峻,全市每年有森林火灾案件80多起,目前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在进行森林火灾鉴定时处于获取直接证据难,直接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少的状况,所出具的森林火灾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定性和权威性,使多起森林火灾案件的肇事者逍遥法外。因此,在规范鉴定人员和鉴定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具备法定性和权威性林业刑事案件(包括森林火灾案件鉴定)鉴定机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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