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成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村附近开办了一个废品加工厂,该厂没有设置消烟除尘设备,烟囱里每天冒着黑烟,严重污染我们的生活环境。我们要求厂老板装消烟除尘设备,可他却说,他每月都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对我们的要求置之不理。请问,他们如此排污就合法吗?
读者:刘 易
刘易同志:
“交了排污费,排污就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28条第1款、第29条第1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从以上规定看出:国家明令禁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要按照规定交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同时还必须负责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是为了敦促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污染,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