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择研究
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结合行政法学教学实践,对这一教学法中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案例的选择——进行研究,提出案例选择中必须注意的问题,探究案例教学法在高校行政法学教育中的具体运用,以优化行政法案例教学,实现行政法学教学的目标。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案例选择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发端于古希腊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教授在其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随后这一教学法得到广泛推广,成为英美国家法学院系一种常用的教学手段。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中国,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教学法开始在我国受到重视并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法学专业教学实际情况的案例教学法。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将行政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或辅助单位的行政法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1]。这种教学法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重在以案例为基础,借助案例启发学生围绕有关行政法问题进行思索和讨论,以获取与案例相关联的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领会行政法学的核心内涵,培养解决具体行政案件的能力。所以说,案例教学法适应了目前法学专业改革的需要,在当下的法学教学中被广为推崇和运用。
与其他的部门法律相比,行政法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从形式上看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但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数量却特别多。行政法学的教学不可能也没必要涉及目前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目前所见的行政法教材中,概念、专业术语非常多,内容上普遍较侧重对理论展开研究与讨论。在介绍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时,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领域相关制度的抽象概括。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传统的教学主要采取讲授式教学法,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讲授理论知识而展开,导致所授内容高度抽象概括,只注意课堂上的灌输,不关心学生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学生处于被迫学习的状态,而使学生渐渐失去对行政法学的兴趣,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也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这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在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法律教育的学术研究谱系和实际操作谱系两者之间,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不曾间断’的理论与现实的紧张关系:一方面,研究者呼吁灵活启发式的教学;另一方面,法律教育从基本面上来看事实上总是‘规训’填鸭式的。”[3]这种传统“填鸭式”的满堂灌,看起来学生通过法学教育系统掌握了基础理论知识,但若面临现实中的具体的、复杂的行政案件,就会手足无措,无从下手。而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行政法学的教学,不能只向学生传授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及理念,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在熟练掌握行政法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之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素养,培养学生行政法律思维,树立行政法治理念。实践证明,针对前述行政法及行政法学教材内容的特点,案例教学法符合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趋势。案例教学法弥补了传统的单纯灌输知识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缺陷,学生掌握行政法学一般理论的前提下,通过引导学生思考、辩论、质疑、提问,剖析有关案例,使学生完全投人到案例的角色中去解决问题,对一个个鲜活、真实的案例进行思考研究,能够加深其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和对所学一般理论的实际应用能力,是一种更好地体现教育理念和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法。
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是需要分析和研究的对象,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用于教学过程,如何选择就成了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甚至直接决定着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定位准确、恰当的案例,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解析能力,有效地提高学习效果。
从理论上讲,只要案例涉及行政权,都可以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的法理分析,从而学习和掌握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教学案例的来源很多,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个来源,一是行政法典型案例,往往收集在案例汇编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案例已经进行了较成熟的讨论。另一个来源则要依赖教师主动、自觉的收集,并结合本课各知识点和教学总体安排,作出筛选。案例选择的思路要拓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各类案例教材等提供的案例之外,教师也可自编案例。另外,一些热门司法案件、媒体追踪报道的行政事件等都可以成为案例分析的资源。其中媒体追踪报道的行政事件和热门的司法案件更应重视。
对于热门司法案件,如“孙志刚收容遣送案”、“夫妻看黄碟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麻旦旦国家赔偿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等,学生通过多种渠道对案件细节、争议焦点、各方态度、学者专家评论等已有所了解,学生对该类案件往往非常有兴趣,会积极主动地参加对案件的讨论,从而对案件本身及其关联的行政法学知识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认识。
另一类也不可忽视,即行政管理事件。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的法,现代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存在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事件,存在于各种具体的行政管制活动过程中,虽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但通过媒体的宣传与报道,也在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政府治理模式的悄然变革,也是可以作为典型案例的(例如最近几年来全国诸多城市出台除夕之夜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这样的案例更能启发学生的思维,给学生更多的判断分析的机会[4]。它们为行政法学提供了真实的、感性的案例材料,在课堂教学中要注意积极吸纳这种行政管理事件,作为教学案例来源,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解读,能让我们的教学更加生动,学生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对知识,从而带来更好的教学效果。
在整理行政法案例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各类典型案例汇编为案件素材来源,可以选择若干具有相同要素的类似案件展开综合研究,对某一地区(如选择上海地区、广州地区等)、某一领域(如食品卫生监管、环境行政等)、某一时期(如过去五年里、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等)、某一行政法法理问题(如关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问题、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问题等)的类似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展开批量研究,从而梳理法官对同一类问题如何裁判和持何种态度。再结合这一类当中的个别案件分析,寻找在法院裁判的背后所隐藏着的制度因素、政策因素对行政管理、行政法律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判例及其拘束力的发挥情况,从中发现、总结和认知我国司法审判的规律和价值取向。[5]
教师所收集到的很多原始案例,内容涉及事件前因后果,还有该案件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相关资料、各方对此案例处理的态度等,导致案例材料过多,在案例讨论中学生不容易抓住案件最实质、最核心的内容,因此,教师必须在进行案例教学之前,对该类案例进行梳理加工,重点是要让学生在尽可能少的时间里明晰案情脉络,了解争议焦点所在。例如在讲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时,“孙志刚收容遣送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但该案资料非常多,包括案情简介、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过程、诉讼争点,及由此引发的违宪审查的建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面对这些复杂的材料,教师应当起到对案件脉络进行梳理的作用,帮助学生找出案件焦点所在,在此案中,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和讨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与抽象行政的司法审查问题,并引导学生从学理上予以深入讨论。
很多法院部门的案例汇编和案例教材中提供的案例,其分析基于司法机关的立场去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从而进一步去明晰该案件中有争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去确认案件事实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然而,行政法案例所涉及私人自治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多,所涉利益博弈之复杂,国家或地方的管理背景特殊,民众的价值判断多元化,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行政行为加以合法或不合法的评价[6]。所以说,案例教学法中对案例的分析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全面客观反应该案的外部环境因素。加之,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因为课时所限,对案例的介绍往往较简单,仅注重对于此案法律条款具体适用的问题和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概念、理论的引入和延伸,而有意舍弃其中若干要素,学生在课堂上很难全面地认知案例。案件分析在这里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了其工具性,即用来帮助学生理解、把握行政法概念和理论,在这样的教育之下,容易导致学生面对真实事件和复杂的现实案件出现所谓的“失语”现象。这虽然是由案例教学法的先天缺陷导致,但也同样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1]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46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3]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苗正达,程楠.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探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32):188
[5]胡敏洁.论行政法中的案例研究方法[J].当代法学,2010,(1):80
[6]张运鸿.案例教学法在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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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530(2011)04-0117-02
2011-03-27
安徽省省级精品课程《行政法学》
谭世强(1978-),男,安徽池州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