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展明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侦查创新思维之初探
孙展明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当前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法治环境的加强都对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侦查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要创新侦查思维。创新思维应当指导侦查实践,并贯穿于现场勘查、侦查措施的运用、侦查讯问等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
侦查;思维;创新
侦查活动是从已知到未知,从犯罪现场还原犯罪过程,从犯罪过程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而侦查思维则是这种认识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前提,对推动侦查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犯罪的职业化、智能化使得侦查破案的难度空前加大,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随着司法公正、文明、民主和人权的司法保障不断深入,对侦查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也必须摆正侦查思维与法律的关系,严格依照法律的变化调整侦查行为的实施。[1]面对这些挑战,创新侦查思维势在必行,我们要改变传统经验型的侦查思维,实现现代侦查思维的价值转变,以适应现代侦查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为侦查活动提供科学的指导。侦查创新思维应当贯彻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始终,从现场勘查直至侦查终结都应当贯彻创新思维,真正实现向创新思维要战斗力和破案力。
(一)犯罪形势的变化要求创新侦查思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人财物的大流动为犯罪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而且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也刺激和强化了利益冲突,加剧了社会的某些矛盾。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我国当前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暴力犯罪层出不穷。而且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为犯罪分子进行大范围、长距离的流窜犯罪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同时经济全球化引起资本、技术、人员的全球化流动,也为跨国犯罪创造了条件。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新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且水平日益提高。利用高科技手段精心策划的高智能新型犯罪明显增多,特别是在互联网和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危害越来越严重,手段越来越狡猾隐秘。现代犯罪无论是犯罪动机,犯罪条件,还是犯罪过程都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加上犯罪分子大量使用新的犯罪手段,如科技手段、专业手段、智能化手段、各种反侦查手段等,大大强化了犯罪的隐蔽性,导致发现线索难,收集证据难,案件突破难。[2]总之新形势下的侦查工作不仅任务非常繁重,而且侦查难度空前加大,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已不能适应,侦查思维的转变势在必行。
(二)法治的进步要求创新侦查思维
法治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侦查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随着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得到修改和完善,以及我国政府参加了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反映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并重的侦查理念建立会进而推动我国侦查工作法治化的发展。但目前我国侦查工作面临人员素质不高、技术装备落后、工作模式陈旧等问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现场意识方面还较欠缺,原有粗放式的取证工作模式不适合新的法治形势,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和变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现象还不能杜绝,距离这些现代法治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要想让侦查工作紧跟法治潮流的发展,必须要首先从思维方式上进行创新。
因此,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要充分发挥侦查思维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要向侦查思维要侦破力和战斗力。要改变传统经验型的侦查思维,实现科学的现代侦查思维的价值转变,以适应现代犯罪侦查的需要,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为侦查活动提供科学的指导,这对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具有根本的意义。
(一)扩展现场勘查的范围,注重关联现场的勘查
犯罪活动过程一般都有预谋、实施、逃离的过程,所以犯罪现场也有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区分。中心现场一般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证,所以一直以来都是现场勘查的重点。但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的中心现场会小心谨慎,尽量不留痕迹,但在外围现场极易因思想麻痹而在行进路线,遗留的物品上留下蛛丝马迹,为我们在外围现场上获得痕迹物证创造了条件。另外,在诸如杀人、纵火等一些案件中,中心现场因实施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往往使现场痕迹遭到人为破坏,客观上造成了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的尴尬局面,而在外围现场尤其是平时无人进出的场所,痕迹被人为破坏的程度相对要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可利用的程度相对较高。基于目前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率低的状况,外围现场的勘查愈加重要。
(二)加大现场勘查的深度,注重微量痕迹物证的收集
随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职业化发展,指纹、足迹等常规痕迹物证在现场的采获率日益减少,侦查人员应充分重视对现场微量痕症的研究。狡猾的犯罪分子可以清除现场上的手印和足迹等常规痕迹,带走作案工具,但却难以彻底清除掉现场上的微量物证,如鞋底踩蹬的泥土,衣服及手套上被擦挂下来的纤维、在犯罪现场受伤后滴落的血迹等,应提高勘验水平,努力去发现提取这些微量物证,并用现代分析仪器进行检验、分析,将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更新勘查理念,注重对电子信息的收集
现在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各种电子信息无处不在,因此犯罪活动也必然会被各种电子信息所记录。特别是现在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现场勘查中可以利用的有形痕迹越来越少的情况下,电子信息的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更显重要。电子信息客观存在于犯罪现场,具有抽象性、稳固性、无意识性和不易伪装性的特点,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和收集电子信息:如果现场及周边有视频监控设备,应及时收集视频影像资料:如果作案过程中有通讯联络行为,应及时收集通联信息;如果现场有电脑或网络,应及时收集计算机数据及网络信息;如果意识有银行卡等物品,应及时收集银行交易信息等等。
(一)加强情报信息的互联共享
信息是侦查的基础,无论是现场勘查还是调查访问等都实际上都是对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要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作用,必须要充分发挥信息的互联和共享。我们首先要积极建设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触角广泛、反应灵敏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树立“情报投资”观念,敢于花钱买信息,运用经济手段获取各种情报,全面构建情报网络,广辟情报线索来源,进一步拓展获取情报的方法和途径,以切实提高获情能力,增强情报的含金量和指向性,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情报。其次要加强情报研判,主动侦查,积极防御。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对通过侦查基础工作获取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整合、关联、分析、预测,直接从中发现侦查线索,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积极开展侦查活动,同时对犯罪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为下一步的犯罪防控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再就是要加快发展刑侦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加强网上追逃系统、被盗抢机动车系统、现场指纹传输系统、刑事DNA系统、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失踪人员信息系统等刑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推行“网上追逃”、“网上串并案”、“指纹破案会战”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全面提高破案效率、节约破案成本。[3]
(二)树立全国侦查“一盘棋”的思想
在当前人财物大流通的背景下,传统的“以块为主”的侦查模式已经不适用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全国侦查“一盘棋”的思想,要摈弃陈旧的思想观念,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切实领会侦查协作的战略意义。加强侦查信息的沟通,通过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来奠定侦查协作的基础;深入研究和制定合适的侦查协作制度,根据新形势下侦查工作和刑事犯罪的新规律、新特点,创新侦查协作的新模式。[4]而且随着跨国犯罪的日益增多,国际警务合作也日趋紧密。传统的国际警务合作大都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外交渠道进行的,探询新的合作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应通过诸如联合侦查,跨境追缉、域外调查取证等各种形式的警务合作,共同运用国际侦查措施打击跨国犯罪或国际犯罪。在此基础上双方如能够通过签订双边侦查协作协定,使彼此获得域外侦查办案的权力,则更有利于国际侦查协作的开展。
(三)重视新科技手段在侦查中的运用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侦查破案提供了许多新的增加点。当前科学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侦查工作,DNA检测、电子测谎仪、模拟画像、颅像重合、电信侦控、网络侦控等技术手段在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网络技术和视频监控技术已成为侦查工作新的“四大支柱”。侦查人员需要大力强化观念,更新普及专业知识,提高科技应用技能,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侦查破案的作用,由传统的 “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逐步向精确制导、定点打击等新型侦查模式的转变,运用技侦定位手段快速破获案件,提高侦查破案的精准度,充分利用视频影像分析技术、通联信息分析技术、计算机数据及网络信息分析等先进手段收集证据,查明犯罪真相。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根据侦查的需要,广泛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争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支持、协作,尽快地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四)树立依法办案的程序观
当前部分侦查员还存在有“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他们比较重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不太重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认为案件事实的认定靠证据,只要证据能证明犯罪就行,至于证据的来源如何、收集是否合法却不怎么关心,导致在办案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现象经常发生,降低甚至是消除了证据的可采性,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下降、无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侦查人员必须全面提高证据意识,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侦查中的证明就是侦查人员运用证据来证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在侦查活动中,很多情况下让自己明白不难,最难的是让别人明白。随着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办案重心从“查明”转移到“证明”,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依法办案。所以侦查人员要顺应新形势,彻底肃清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牢固树立依法取证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一)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观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是公检法互相配合的“线性”诉讼模式,现在正逐步向以法院为中心的“三角形”模式转变。但许多侦查人员还保留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认为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并拿下口供,就算破案了,侦查工作也就万事大吉了。实践证明,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必都能在法院得到有罪判决,说明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着失误。在有些案件中,因为侦查人员偏爱口供而错过了重要物证的提取时机,致使案件做成了“夹生饭”;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忽视证据保全工作而使本来很有证据价值的证据失去了“法律价值”,导致无法定案。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转变司法观念,提高证据意识,把收集、核实证据作为侦查工作的中心环节,确保办案质量。
(二)讯问中必须树立人权保障观
人权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有部分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漠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超期羁押、随意使用强制措施的现象仍有发生,更有甚者,不是想方设法去依法收集证据,而是在有罪推定思想的错误引导下,企图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来认定案件。这样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侦查机关的执法形象。侦查人员应当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在审讯中确立科学规范的权利告知程序,让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和行使其诉讼权利;保证律师在侦查中合法介入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律师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整个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正确认识口供的证据价值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其证明力是毋庸置疑的。但部分侦查员过分强调口供的证明力,将其视为“证据之王”,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总是竭尽全力从人的嘴里要证据,往往忽视了对各种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在一些案件中,犯罪现场本来留下了许多很有价值的物证,但由于侦查人员对人证的偏爱,结果错失了提取物证的时机,错失了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机会。有些侦查员由于缺乏对案件的深入细致研究,急于破案,以审代侦,在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凭着一些嫌疑材料,甚至凭主观推断,便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刑讯逼供,企图通过直接讯问取得口供破案,最终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侦查人员要树立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观,通过利用物证建立牢固的证据体系来揭露和证实犯罪。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也要提高科技含量,运用心理科学、行为科学和其它科学方法来通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
[1]张宗亮.论侦查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转变[J].政法学刊,2002,(5):26.
[2]李锡海.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刑事犯罪[J].齐鲁学刊,2001,(3):45.
[3]陈志军.侦查信息化是实现侦查现代化的重要基础[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44.
[4]秦建军.全面加强刑侦工作[J].中国刑事警察,200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