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创新
——《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读后

2011-08-15 00:53张忱子
关键词:法制协作冲突

张忱子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法制建设的创新
——《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读后

张忱子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如何协调经济区域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和谐一致的法制环境,是近几年来人们探寻的热点问题,亦是当前社会经济法制建设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从《论省际区域行政立法协作》(《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一文到《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10年第1期),再到《论政府协议法制化经济区立法协作的新尝试》(《公法研究》2010年第9期),王春业博士对此问题进行了不懈研究,继其专著《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之后,《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可谓是王博士对该问题研究成果的又一集中体现。

一、首次提出了“区域法制一体化”

对区域经济发展中如何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诸如立法信息交流、定期会晤等一些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式。但该书并不满足于此,而是另辟蹊径,提出更为高级的区域法制一体化的构建模式。区域法制一体化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区域法制协作、协调等一般概念,它属于更加紧密型的协作方式,其特征包括:它是经济区域内的地方立法主体对相同或相似事项进行的共同立法;在对相同或近似事项规定上,尽量地保持一致性,至少不能相互矛盾与冲突;在不同事项上具有互补性,即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在立法时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考虑促进优势互补的目的;在立法形式上也尽量地保持相同或相似性。

区域法制一体化的提出,不仅对我国经济区域中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更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制理论特别是立法理论研究是建立在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的,是一种以行政区划为空间范围的割据式的法制模式,而区域法制一体化是建立在区域合作日趋深化的现实基础上一种新的法制建设模式,该理论的提出,丰富我国现有的立法理论,拓宽立法研究的范围与视野,对我国的法制理论研究具有填补空白性的作用。

二、在区域法制一体化实现路径上进行了创新

当代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国内外种种条件的影响,这在无意之中使得任何“中国问题”都不能简单地从已有的体系中找到现成的理论去照搬解决。区域法制一体化的实现路径也必须结合当前实际标出自己的逻辑,才能在经济区域法制建设的研究中占有一个相对确定的位置。在如何实现区域法制一体化的路径上,作者并没有泛泛而谈,而是在借鉴国外法制协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区域法制一体化的三种路径。例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内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以协调成员国间法律冲突的经验,将其移植到国内的经济区域,提出尝试在我国的经济区域内构建区域共同规章,以协调地方规章间的冲突问题;借鉴示范法在国外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被广泛用来协调各地方法制的冲突以及在国际私法领域通过示范法方法逐步实现各成员国间法律统一的做法,提出由国内具有法律文本起草资质的研究机构、高等学校、民间团体、专业学会等,由他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示范性文本并经区域的定期会晤机构协商、修改、认证来最终确定选用的文本,然后由各自的地方立法机构履行通过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形式,以消除因各自立法造成的地方立法冲突与不协调现象;借鉴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家赋予州际协定以法律效力的做法,提出由中央立法对现有的政府协议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对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其效力等级等内容进行规范,以更好地保证政府协议的遵守和实施,为区域法制一体化提供另一种实现途径和动力。实现区域法制一体化的三种路径,尤其是前两种路径,都是作者首次提出的,即使第三种路径,也是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较大发展。

三、对区域法制建设具有较大的现实指导价值

一种理论价值的大小,不仅要看其是否对已有的理论进行了完善或补白,更要看其对现实问题指导意义的大小。该书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面。目前,区域经济与市场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但区域内法制不协调的状况令人担忧,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积极促进性、事先安排性的法制环境,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在实践层面上,消除地方立法冲突、加强区域合作的各种创新不断涌现,如泛珠三角区域通过两大平台、四项协调机制在法制等十个领域进行广泛合作;东北三省针对各省立法各自为政的弊端,达成了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确定开展立法协作的领域等。对此,迫切需要从法学理论方面加以探讨,以便为实践提供指导。尽管当前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专门研究如何实现区域法制一体化的学说却屈指可数。“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王博士的研究可谓是应题之作,面对转型中国的现实状况,回应经济区域法制发展的潮流,采用理论研究和对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建设进行系统探讨,提出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的合理路径,必将为我国经济区域合作的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和市场一体化向更高层次发展;有效地预防并解决各行政区划间的地方立法冲突,消除地区壁垒,为区域经济目标的实现营造良好的法制软环境,推动、促进经济一体化向纵深程度发展。

责任编校刘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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