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
(陕西 西安 710119)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量达到44.9万家,实现总产值49.8万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50.1%和240%。中小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巨大,创造了全国60%的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全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1]。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始终伴随着融资瓶颈问题,特别是其中的债务融资问题。我们应该合理地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规范我国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健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大,例如,创造就业机会、活跃市场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等。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其中融资难的问题显得特别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高达70%。资金短缺使很多中小企业失去了宝贵的成长和发展机遇,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6月对8000多家民营工业企业和近3000家金融机构进行了以“中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为主要内容之一的调查,结果表明全国中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8.7%,上升1.8个百分点,增长平稳。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中小企业贷款覆盖率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10.1%)高8.6个百分点;但与发达国家54%的中小企业贷款覆盖率相比,仍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2]。因此,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
1.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过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的机会比较少。以深圳为例,2010年底全市中小企业共计35.7万家,截至目前在海内外上市的仅有150余家,其中在中小板上市56家,创业板上市17家。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门槛较高,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新开设的中小板块也只能在短期内解决少数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2.获得信贷支持少。银行信贷是中小企业赖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获得的信贷支持却很少,据统计我国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5% 左右。因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
3.流动负债所占比例较大。流动负债所占比例较大,而长期负债则占很少的部分,主要由于银行一般只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而由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会提供长期贷款。
4.中小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申请贷款,缺乏政府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一旦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蒙受损失,则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若短期内急需资金,中小企业之间会互相拆借,或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解决。
5.银行信贷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以后,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制定的,使信贷资金流向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意愿得以强化,而且近两年来,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资金匮乏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采取各种金融支持政策和手段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中小企业管理局据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联邦政府机构中各单位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分别用来资助中小企业的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研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三个阶段的活动。其次, 《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署(SBA)作为中小企业的借贷担保人,允许其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借贷担保。SBA还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SBICs),通过全国27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投资和提供长期贷款[3]。
法国政府每年通过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约14亿法郎的无息贷款,资助额占每个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政府还对实施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免50%的税收优惠,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部分,政府采取退税办法予与优惠。其次,政府还为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还向创办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供“创新资助金”。
德国政府通过“创新信贷计划”间接资助中小企业及其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该计划,政府将通过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同时政府还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日本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等多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4]。
英国政府在债务市场上努力促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主要通过税收激励方式在权益资本市场上刺激民间资本对初创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5]。
此外,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美国官方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而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总的来说,各国目前采取的措施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第二,设立了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法国的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银行等,管理着政府的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专门管理与直接贷款或补贴等业务;第三是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性融资。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提供担保支持,信用保证制度也是其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第四是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同时,还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中小企业出口以及贴息贷款等。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政府与部门也采取了各种的措施与手段努力拓宽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渠道,取得了一定的有益经验与成果。
中国台湾地区相对大陆地区而言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完备,除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外,还有一些基金、政府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开发股份公司和第二类股票市场。具体表现为:(1)中小企业专业银行。目前台湾共有7家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2)行政院开发基金。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升级,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了一些专案贷款项目;(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目的在于设立一个长期稳定支援辅导中小企业工作的资金来源,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4)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台湾当局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捐资成立的,目的在于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融资,针对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5)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提供融资诊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制定投资计划、确定长短期资金与负债管理规划等[6]。
浙江省推出《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要求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同时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分行及银监局的信贷政策导向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关于建设中小企业工作互动合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联合体,探索与银行合作建立规范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同时浙江省政府还出台了鼓励扶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性文件,并且进一步加大了财税扶持力度[7]。
具体措施方面,浙江省的宁波市利用政府资金扶持中小企业融资采取了若干有效措施:首先该市已相继设立了20家形式多样的多元投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其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再次,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设立了“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最近,还初步提出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克服政府资金以直接的方式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8]。
我国中小企业正处理蓬勃发展的阶段,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应采取更多方式,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股权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债务融资的渠道。
具体的建议如下:
1.建立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我国近几年来也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初步改变了中小企业长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但由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缺失,整个法律体系在执行时遇到了许多障碍和盲点,银行在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时仍会遇到更多困难。况且个别中小企业在借款中的欺诈行为有时在法律上也难以界定,金融机构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建议尽快健全法律体系,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权,保护金融机构银行的资产安全,使中小企业及融资主体在有关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正常运作、健康发展。
2.加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贷款体系的建设。对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应转变观念,完善贷款激励机制,调动银行信贷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贷款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向透明度高、信用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授信贷款服务;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构建一套专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管理体系,适当延伸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
就建立中小银行体系而言,由于中小型银行具有很强的地方性,与当地中小企业有着更多的直接接触,掌握更多的“私人信息”,内部有着更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在直接融资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组建更多的中小银行,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3.创建完备的政策金融体系,多元化债务融资渠道。一方面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另一方面,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社会融资为支撑的中小企业投入体系。
现阶段我国还可进一步创造条件,建立民间金融机构,鼓励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一致,促进企业债、政策性金融债市场的快速发展,推进并完善商业票据市场,实现企业融资工具的多元化。
4.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方式,为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分担风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过程中承担了担保的风险,必然也要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审核,这增加了风险控制的保证措施。政府可以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机制,使中小企业能够良性循环。同时要完善担保公司操作程序,简化手续,降低或取消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资产比例,使之能为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对下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直接担保进行再担保。
5.进一步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诚信体系。这一点上,除了中小企业应该努力提高自身透明度之外,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政府的工商部门掌握着企业经营许可的权力,税收部门掌握着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的权力,司法部门掌握着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罚权力等等,这些天生赋予政府的权力,利用这些权力支持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更加有效的监督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这样,就可以将中小企业引入诚信的轨道。
同时,利用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增强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银行的贷款调查部门相比,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掌握更多的中小企业信息,只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就可以有效解决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中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问题。
[1]侯云春.中小企业发展新环境新问题新对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
[2]陈弘.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中国中小企业,2009(12).
[3]汪友国.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J].世界经济情况,2006(20):4-7.
[4]张丽丽.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5(5):68-69.
[5]廖晓静.英国三大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投资,2006(5):115-116.
[6]朱华.透视与求解: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功能和定位[J].武汉金融,2007(1):35-36.
[7]吴建平.江西省与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比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6.
[8]高玲娣.宁波市利用政府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及其思考[J].大学时代,2006(11):32-33.
[9]熊泽森.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制度创新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