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农地制度历史流变及其当代启示

2011-08-15 00:53陶银球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农地土地制度

陶银球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封建社会农地制度历史流变及其当代启示

陶银球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在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长廊中,朝代的更替伴替着土地制度的变革与转换。回溯我国封建社会的农土制度的演进,解构这一时期农地制度的形成、发展、发达与覆灭,总结其中的实践主题、时代背景与演变规律,凝练出可值借鉴的对策建议。

封建社会;农地制度;当代启示

一、我国封建农地制度的形成

早在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即可渡到了封建制为主导的战国时代,诸侯各国为了求生存并在竞争中壮大自己而争相变革图强,变革的主要内容大多与土地制度相关,如魏国的李悝提出“尽地力之教”、韩国由申主持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其中商鞅变法最具代表性。公元前350年,商鞅发动了围绕土地所有制的系列改革,其主要内容有:(1)“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即打破划分井田界限的各种田界,重新划分田界范围。(2)“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各田宅,臣妾、衣服,各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鞅的变法完全摒弃了旧的井田制度,开始推行新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开启了我国封建土地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局面。商鞭变革后40年,秦王朝即为西汉所替代,但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土地所有制改革制度却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强化,并最终使得我国封建土地所制的基本品格是得以形成,具体表现在:(1)有关授田与土地还授。从秦汉简册中有关土地法律,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汉时授田制与战国的授田制是一脉相承的。[1]今睡虎地秦墓竹筒、田律第3条:“当倾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田律》明确表明每倾田应缴纳的刍稿,按照所授田地的数量缴纳。又汉《田律》有关授田的条文:“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讲的是老百姓不能耕种的土地则不能颁授,但是如果受田民户愿意领受,官府也可以颁授,土地颁授相较于井田制的经营方式而言是一大进步,其大大激发了生产活力。(2)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商鞅变法正式确立了土地的私有权并允许其自由买卖,正所谓孟康所言: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秦汉继承了土地私有与国有并存并允许私有土地买卖的制度。国有土地即所谓“公田”,它由前代遗留的公地、山林川泽地、罚没地、户绝田、无主荒地以及国家开拓的土地等构成,是国家授田的“本钱”,也是国家扶弱抑强进行“宏观调控”的凭借。私田则由皇帝赏赐的土地、将非法占有的土地变成私田,买卖获取私田及私自开垦形成的私田等。据文物出版社《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987年版)一书中记载: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彼,贾(价)钱九百,钱已毕。文田即不足,计反数环(还)钱。足见当时土地买卖之频繁发达。(3)保护小农利益,打击土地兼并,抑制大土地占有制的发展。经过战国时代的历史纷争,统治者已清醒地看到农业的稳定、发展与政权的稳固、国家强盛之间的关系。秦始皇二十八年,他在琅邪刻石,召示他的大政方针: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汉代建立之初也休养生息,减轻小农负担,但是土地的私有及买卖的盛行使得土地呈无限集中的趋势,而破产农民一旦出卖了自己的土地就会衣食无着甚至落草为寇,特别是非法买卖,从根本上削弱统治阶段的政权基础,因此,汉代政府采取十分严厉的手段打击地方豪强势力,严格控制土地的非法占有,但是到了汉末,随着中央政府日渐失去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和农民起义军的打击下,以土地国有为“本钱”的授田制在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足以瓦解土地国有制的时候,再也难以为继,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新一历史阶段的历史演绎。

二、我国封建农地制度的发达阶段

秦汉以后,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一直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及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此三种所有制密切联系,长期表现为此消彼长互为转换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政权成立之初,大多是经过长年的战乱,大多农民流离失所或死于战争,或死于饥饿,待新的朝代建立,大多呈现人少地多的局面,且有大量的无主土地,这时国有土地(国家将无主土地收归国有)在量上占有很大优势。新生朝代为了稳巩政权大多会将土地授给农民耕作,甚至还减轻税赋,以期休养生息,如此一来,人口不断繁殖,数量大为增加,同时种地可以获得额外的剩余从而带来不尽的财富,吸引了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久而久之,政权初始的人少地多变为政权中期或末期的人多地少,新一轮的政权更替由此开始。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其社会发展阶段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旦他们掌握政权,往往会采用自己习惯的土地制度。“自战国到西晋,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和土地法制基本上一脉相承,东晋南朝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法制仍然沿着秦汉三国西晋的道路发展。”[2](P1)但是到了北魏时期,鲜卑族拓跋部武力统一了北方,起初北魏政府采取游牧部落方法对其他民族进行财富的掠夺以满足其政权的运行,但这种暴政激起了各族人民的不满,北魏政权岌岌可危,为了挽救北魏的统治,北魏实施了“计口授田”制度,将土地授给汉族及其他少数氏族耕种,变掠夺获取财富为从农业生产中获取财富。到了孝文帝拓跋宏时期,北魏政权将“计口授田”向前进一步推进,此即影响我国封建社会300余年的均田制。均田制的其本内涵是政府将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按照一定的程序与规定直接授予生产者耕种(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后按授予土地的数量向受田者课取租、调、力役的一种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均田制的实施一方面保障了国家税收,‘均田’的出发在财政,而施行‘均田’的落脚点也在财政。对于政府来说,最为紧要的还是确保财政收入,是否‘均田’,乃在其次。”[3]另一方面也可以克服“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的土地兼并的弊端,实现“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储蓄既积,黎元永安”的治理目标。当然,均田制并非把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而是把无主地、荒地等收归国有后再进行分配,在均田制下,整个国家的土地分为露田与桑田,前者作为国有土地用来授与还授,收受露田者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故禁止买卖,后者则是私有的,可以买卖,可以继承,是所有者“皆为世业,身终不还”的财产。因此,均田制兼具保护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作用,并兼顾了地主与农奴的利益,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持续的推动作用。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尽管历经朝代的变化,但是均田制仍然得到延续,直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后,传统的以国有土地为主的土地制度已转变成以私有土地为主要形式,大土地私有制的封建庄园开始在我国出现,庄园或庄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租佃关系的广泛出现,庄园主与佃客之间依靠租佃契约关系维系,人身依附关系大幅减少,标志着我国封建生产关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宋、元、明、清时期农地制度的持续发展

到了宋代,国有土地制度逐渐衰落,土地的私有制开始占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之宋代一反历代王朝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转而奉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北宋中期约有三分之一的农户只得依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使得租佃关系十分发达,如宋代已开始把土地所有权分割为“田骨”、“田根”和“田皮”、“田面”,不同的权利用人可以分别享有田骨、田根、田皮或田面的权利,使得一田两主甚至一田多主的现象发生,而其中一主对田骨、田根的买卖并不影响另一主对田皮、田面的经营,使得土地交易制度异常发达。尽管如此,宋“不抑兼并”,鼓励土地买卖的政策为人地之间的矛盾埋下了伏笔,豪强兼并所引发的矛盾在宋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得以显现,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形发生,宋政府欲采取措施予以改进时,已是积重难返,其欲抑制大土地主的举措更加速了南宋的崩溃。[4]

元朝是蒙古族人民建立的国家政权,如同辽的契丹族,金的女真族一样,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其在建国之初,他们的部落还处在奴隶制时代,因而其土地政策还带有浓厚的奴隶制色彩,这主要表现在他们将掠夺的大量土地作为官府所有的国有土地,但这毕竟与中原封建土地制的发展难相符合,土地私有仍有强大的生命力,这就使得元代的土地制度呈现出“官田逐渐扩大”、“私田大量存在”的情形,其实这是并不矛盾的,因为官田的逐渐扩大表明元朝在逐渐完成征服后将所获取的土地扩充为官田,但是随着蒙古贵族参与官田的经营管理,又不得不受中原传统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影响,甚至放弃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转而适用更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封建租佃制生产形式,从而使得私田有增无减。

自1368年明王朝成立至1644年明王朝灭亡,它对我国有效统治了270多年,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浓墨重彩的角色。纵观整个明王朝,其颇具特色的土地政策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其一,在质上抑制土地的兼并,在量上扩充可供耕种的土地,明初,人地关系的矛盾并不突出,元末军阀摧残之处多为“兵后田荒,居民鲜少”之地,连扬州这个素来繁华的都市在朱元璋夺取它时竟“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尽管如此,明统治者还是采取了具有前瞻性的两项土地政策:(1)明令禁止土地非法兼并,洪武四年曾下令规定:“富者不得兼并”官私土地,“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已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①明大祖宗录,卷六十二。此后又颁布了《铁榜》九条,严禁公侯与功臣之家强占或非法侵夺公私土地田产。(2)颁布垦田法令、屯田法令,明朝政府一方面鼓励流民积极参与荒田开垦,另一方面推行屯田法,采用民屯、商屯、军屯三种形式大规模屯田,垦田与屯田制度的实施,大幅增加了明王朝的可耕土地面积,使元末凋敝的社会经济得以迅速复兴。(3)核田法的实施与“鱼鳞图册”、“户籍黄册”的编制。洪武二十年(1387年)在先后清丈核查各地土地田产和普遍整顿登记全国户籍的基础上,第一次完成系统编制农户土地田产簿籍亦即鱼鳞图册的任务,户籍黄册与鱼鳞图册的编制以国家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确认和巩固了核田法的实施成果,二者互相参照,经纬配合,共同发挥着管理、控制、调处土地田产制度与赋税财政制度的法律作用。[2](P426)

清朝是继辽、金、元后又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其存续了260多年,其在土地政策方面保留了诸多明朝的土地制度,如有关垦田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中“官田”、私有“民田”的规定及户籍黄册与鱼鳞图册的运用等,但其有两点却是比较特别的,其一,清军入关后所推行的圈地法,即为了满足南下诸王、勋臣、八旗兵丁人等的土地需求,圈占民间土地,并辅之以拨补、投充制度。圈地法的实施,不仅使得广大农民破产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而且也稍弱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使得国库长期亏空,社会经济迟迟不能恢复,尽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下令“嗣后永不许圈田”,但其消极影响仍延续了较长时间。其二则是《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长期以来“民刑不分”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在其法律中有关土地纷争方面的条款,不再以刑科罪而代之以诸如罚金的经济性处罚,从而使得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迈出了近代化的步伐。四、民国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推翻了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取得了辛亥革命的伟大胜利。而这一胜利的取得是与孙中山系列革命理论特别是有关土地政策的理论密不可分的。纵观孙中山的土地政策及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土地制度改良思想及土地制度改革(革命)思想。其改良思想表现为:(1)1894年,孙中山上书李鸿章时说:“地尽其利,在农政有官……在开荒地、兴水利、尽山林川泽之利,使土地之生产无限增加,以与人口增殖相调剂。”[5](P3)明确表明了通过清政府组织开荒,兴修水利以达到物产丰富,人口增加的理想;(2)1905年,国监会成立,孙中山在成立宣言中提出平均地权的纲领:“平均地权,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革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在此纲领性文件中,明确表现有地价仍属原主,表现出对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维护;(3)在辛亥革命后的1919年,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一文中正式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并论道:“平均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中国今工商尚未发达……,即若私相买卖,则以新增之价,悉归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价,而新主则照新地价而纳税。”[6]孙中山平均地权是在“地主只能得原有地价”即保留地主利益条件进行的,即并没有从根本上打击封建地主的势力,而封建土地的地主占有已成为解决我国农民问题的根本。到了1924年,孙中山有关土地改良主义的思想逐渐转向改革: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指出:盖酿成经济组织的不平等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应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用法及土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尽管孙的宣言仍有“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的话语,但已将革命的矛头指向“莫大于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之地主,而对佃户的态度则为“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明确表明了为穷苦佃户谋利益的思想,而这种思想的最终成熟则是在1924年8月,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的提出,他说:“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之苦,以农民为甚。……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现在我国改良农业政治后,便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地,都分给农民,让耕者有其田,我们现在的革命,要仿效俄国这种公平办法,也要耕地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5](P937-940)推翻一般大地主“以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是孙中山土地思想与理论的一次质的飞跃。

尽管孙中山制订了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农地产权制度纲领,但他的继任者蒋介石并没有使这一纲领得到很好的实施,执掌国民政府政权的22年,国民政府举的是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先进旗帜,喊的是维护佃农利益的动听口号,而国民政府的政权依靠力量却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因而其农地产权制度在封建地主土地所制面前表现出如下特色:(1)政策实施软弱乏力。1926年10月国民党在《中国国民党最近政纲》中正式提出:“减轻佃农田租25%,”到了1927年推行中遇到实际困难,随即不再实施。1943年陈诚在鄂西实施“二五减租”以刺激农民耕种热情,但遭到各县政府士绅的反对,基于战争中政府对地主的依赖,陈诚的减租政策不得不就此屈服、半途而废;(2)基本农地政策与先进农地纲领日趋背离。蒋介石在取得国民党和政府的控制权后极力维护封建地主地土地所有制,甚至在1933年提出:“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不苦人不得地,唯苦地不整理”。其对坚锐的农地矛盾视而不见,逐渐走上背弃“三民主义”的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基本要义;(3)制定法律、政策表里不一。蒋介石对“三民主义”的背弃并不是公开的、公然的,其表面上是甚至还要大张旗鼓的宣扬、维护“三民主义”。在农地产权政策、法律的制订方面的反映便是表里不一,1930年6月民国政府《土地法》颁布,尽管其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收获总额的37.5%。并对私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加以限定以表达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理想,但该法第七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域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这就明白无误地确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地位,使得平均地权成为一句空话。

四、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全景式的梳理与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封建历代王朝更替的历史几乎也是农地制度变更与发展的历史,民国前,农业是经济的主要甚至是惟一支柱,而农地制度则是农业经济政策的核心,在明国前的2000多年的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里,我国有过彪炳史册的土地变法(如商鞅变法),也有过加速王朝彻覆的土地制度(如宋“不抑兼并”);有过土地制度大跨步向前演进(如井田制的瓦解),也有过停滞与反复(如清初的圈地法);有过催生盛世繁荣的土地制度(如唐初的均田制),也有过对积重难返的土地制度的无可奈何花落去(如民国政府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难有作为),我国历代土地产权演进的历史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它的研讨与体悟必然有助于新世纪、新情势下形成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科学设计,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有关农地产权的合理配置。其最为基本的衡量标准是有效地化解人地矛盾,在我国历史上,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的情形都有过,甚至交替出现,但一旦人多地少的情形过于激化甚至出现大量的人多地无的局面,将严重威胁政权的稳定,从史初的“井田制”到孙中山提出“耕者有其田”,其共通的基本点是满足耕者的农地需求。就当代而言,土地的均等分配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政治意义,而且还具有浓厚的伦理意义,从井田制到均田制再到耕者有其田,均分土地关涉黎民百姓对政权是否认同。

其二,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而不同的利益集团的诉求可能会存在矛盾。尽管在封建社会皇帝被认为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但皇帝长治久安的基本诉求与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诉求甚至难以调和,因此,统治者防微杜渐,坚持政策的底线尤显重要。另一方面,农地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强大的、有效的政府的推动与保障,一旦政府失去控制,土地兼并就会盛行并加速政权的崩溃,土地买卖必须限制甚至禁止,自由的土地买卖必然导致无遏制的土地兼并。

其三,农业生产率与产权安排密切相关,但并不是惟一相关,生产组织形式,生产技术与工具也影响着农业生产效率,我们一方面要追求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也要优化经营组织以及适度地开展农业的集约经营。最后,我国历代土地制度呈现出黄炎培先生所言的“历史周期律”,黄炎培曾言道:“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不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渐渐放下了,并且无法补救……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纵观我国各朝代,大多在建国之初均分田地,抑制土地兼并,但随着生产,日趋稳定,土地产出丰富,兼并日趋频繁,统治基于自己的短期利益也不强力抑制,甚至加入其中,至大量农民破产,物产减少,税赋不保,农民不满甚至揭杆起义时,统治阶级内部已经分化,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大为消弱并导致政权的更替。对于如何跳出历代土地制度的历史周期律,是一个永值探究、日久弥新的课题,但确保耕者有其田该是应对这一周期律的最为基本的对策。

[1]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A].先秦两汉史研究[C].北京:中华书局,1995.82.

[2]蒲坚.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3]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M].长沙:岳麓书院,2003.388.

[4]梁方仲.中国历史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1)第4-8页.

[5]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6]孙中山.三民主义[M].长沙:岳麓书社2000.246.

Key works:feudal society;land system;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s

A Study on the Evolution of Rural Land System of the Feudal Society and Its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s

TAO Yin-qiu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410205)

Through the long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for more than 2000 years,the feudal dynasties witnessed the changes and evolution of land systems.This paper aims to look back on the evolution of land systems,analyse the formation,development,booming and ending of rural land system of the Feudal society to conclude its practical themes,backgrounds and evolutionary laws to get valuable advice for reference.

D929

A

2095-1140(2011)06-0046-05

2011-10-20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立项资助项目(2010YBA129)

陶银球(1974- ),男,湖南商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政府经济管理与法治研究。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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