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燕,徐和平
(1.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2.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文法部,安徽 合肥 230022)
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
—— 以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为视角
王凌燕1,徐和平2
(1.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2.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文法部,安徽 合肥 230022)
在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是坚持素质教育还是转变为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争论。应当直面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错位现象,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为核心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并且和司法考试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准入;司法考试;法律职业思维
从2008年起,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门槛——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允许本科三年级学生报名,这也使得司法考试人数连续两年创历史新高,其中新增主力军就是本科三年级学生。据调查,2010年法学本科生的报考率基本在80%左右,有些高校甚至达到90%以上。面对如此高的报考率,任何高校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因此,很多学校就出现了学生上课带着司法考试培训教材,老师教老师的,学生学自己的现象。甚至有的学校九月份停课以方便学生全身心投入司法考试,正常的法学教育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此种现象再一次引发社会对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关系的激烈讨论。
引发这种讨论的现实背景有二。一是法学经过连续扩招之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状况更加困难。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就业难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本科生就业门槛高,如果想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和司法考试互动起来。二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引发很多人的批评。很多法学本科生在学完了四年的法律知识后,连个合同文本也起草不好,导致用人单位不满。即使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实践、深造或职业培养才能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学者在激烈的讨论后,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改革与创新,通过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改革传统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弊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从而进一步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衔接[1]。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只能是通识教育,而非职业教育。法学院为学生提供的只能是素质教育和理论教育,而不是法律技能教育。[2]第三种观点则综合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兼具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性质,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
本文则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两者之间的错位不利于法学本科生顺利进入法律职场,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如何嵌入法律职业教育,还需慎重考虑,要予以准确定位。
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是指进入法律职业系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的简称。具体说,就是设定什么样的条件,按照什么标准,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未来作为法律职业人开展职业生涯的资格。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法律职业人主要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而作为输出法律职业人来源之一的法学本科教育则由不需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师来承担,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错位现象。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法律职业需求的错位
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错位,最根本的表现在于前者的培养目标并不完全以职业化为导向。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资格标准简单明确,而决定和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因素则很多。首先,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和其他科类的本科教育一样,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应该是一种学历和素质教育。尤其是对绝大多数从高中阶段走上来的没有什么生活经验的本科生来说,法律知识和理念的普及重要于法律职业人的培养。
其次,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也决定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取向。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的应用空间在逐步扩大,政府工作、国际事务、商事交往、企业组织活动等各个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如果以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显然范围过于狭小,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更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再次,作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方,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资格标准也对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造成一定的冲击。根据我国立法规定,法律职业人任职条件的教育背景仅仅要求大学本科学历,而非法学本科学历。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成为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它与其他学科相比唯一可以说得上的优势就是传授了一些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然而在这方面,它并不比各种司法资格考前培训班更优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本科生还有相当一部分不去从事法律工作,他们并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可以给自己带来一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而是把它视为一种普通的高等教育。
因此,在以上因素的作用下,法学培养目标虽然一直有职业教育的呼声,但是在整个高等教育规模化和大众化的背景下,其完全职业化的导向并不现实,两者形成错位也就难免了。
(二)法学教育的培养内容和法律职业素养内容的错位
和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素质教育相适应,其培养内容也以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为重点。各大法学院 (系)的专业课程均以教育部规定的法学14门核心课程为专业必修课。这些课程多是部门法学科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从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单纯的法律知识的灌输,而非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
法律职业素养是指作为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资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二是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三是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如苏力指出,法律技能有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针对具体法律或诉讼问题搜寻、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的技能;同法律客户以及其他法律人的谈判和交往能力;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在具体案件中熟练运用诉讼程序应对诉求的能力;就具体案件在法庭辩论、说服法官的能力;以及在立法中就特定法律事项游说和推动法律变革的能力。[2]
而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上仅仅做到了第一步,也就是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是,对于法律背后的文化和价值的解读,尤其是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在培养内容上依然有很大的不足甚至是缺失。
(三)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法和形成法律职业思维的错位
和法学培养内容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培养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但是单纯的我讲你听的方式,忽视法律的实践性,则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律职业思维,直接的后果就是走上工作岗位后很难较快适应工作。
法律职业思维是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该在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它具体体现在将静态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而这种思维方式的形成,绝不是简单的课堂讲授能够培养出来的,它需要多样的教学模式和考查方法来塑造和强化学生的思维方式,学会从问题出发,以法律的视角,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转变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是目前法学院系学生普遍欠缺的能力,也是很多平时考试成绩不错的学生,但通不过司法考试的原因之一。因为学校课程考试的设计多是从知识到知识的简答和论述题,而司法考试则从现实问题出发,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就是职业思维的能力。
法学本科教育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也试图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增加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实践、法律诊所教育等模式。这些以职业目的为指向的训练,其实质就是通过让学生扮演或者直接担当特定的职业角色,逐渐习惯于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可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些课程的实际运作,还处在任意发挥的阶段,在配置涉及法律职业培养的能力和技能训练方面显得还远为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
(四)法学师资配备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错位
前文已经说过,法学院系的师资仅仅以达到一定的学历水平为要求,并不以通过法律职业人的门槛——司法考试为必要,本应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成为两个很少有交集的圈。对于法学教师来说,他们擅长学术研究和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经验不够,职业化教学更是比较陌生。对于法律职业界的人士来说,他们很少参与法学的课程设置,参与大学法学院的活动,也很少听说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这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虽然名义上也在司法实务部门和校外实习基地聘请了法官、律师为兼职教师,但是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机制和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实际效果常常是大打折扣或有名无实。
法学本科教育要不要职业教育?虽然有学者坚持认为,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学术体制,结合法律技能教育的经济成本、资源配置的效率等因素,在中国,法学院不应承担也无力承担法律技能教育的重担[3],但是本文认为,不管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实践性,法学本科阶段都需要职业教育。尤其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视角考察,法律职业教育更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正如江平所言,法学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还需要放在一个职业化市场的环境中考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体系逐步建立,以及宪法对法治国家的要求,社会现实对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职业教育在本科阶段的定位不清,使得我们缺乏规范和成型的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是说,在大学本科阶段,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职业教育?
(一)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建立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
素质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必经之路。任何脱离素质教育妄谈职业教育的本科教育都是无源之水。因此,法学教育不能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将法学教育完全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首先,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素质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养。其次,考察域外法学教育的结构特点,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结论,法学教育几乎一致地都具有学术培养和职业训练二进制的结构特点,首先完成学术基础教育,然后完成法律职业训练。所不同者,德国将法学教育落在大学基础教育起点上,大学法学基础教育主要是法学专业基础教育的体系,然后再补充一个较长时期的见习期或者说司法研修期。美国则体现一种交叉教育的风格,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研究生教育起点,这一阶段法学基础教育和职业训练并举,但是在此之前学生被要求至少完成以通识教育为基础的大学本科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同德国相同,也是以本科为起点,因此必须在此阶段完成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还没有办法为学生提供长期的司法研修期,那又如何在素质教育先行的情况下开展职业教育?本文认为,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一个观念,法学本科阶段的职业教育仅仅是学生终身职业教育的一个环节,只能为学生提供基础的职业教育,学生在完成基本的职业教育之后,如果想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法官或检察官学院等接受进一步的职业教育。正如法学教育专家提出的,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应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建立起由法律学科教育、统一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共同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培养体系。
(二)法学职业教育的核心应该是形成法律职业思维的教育
作为以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不论在课程分配、教学设施和师资配备上,都不可能达到完全的职业教育。因此,在有限的四年时间里,抓住职业教育的核心,而不是让职业教育流于形式,才是问题的关键。
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应该是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法律职业思维是法律职业人才和其他人才的根本区别。“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4]英美学者的法学著作一再地、重复不断向我们传达着这样一种信息: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学生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或者学会“像一个律师那样去思考”,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即使在本科四年中学校没有条件提供给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学生也能因掌握这一核心技能,很快适应将来的工作,减少出现“眼高手低”,“高分低能”的情形。
贺卫方教授则进一步从法律职业的角度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追求正义为自己的最高使命,但追求总是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的方式去实现;第二,注重程序的意义;第三,注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第四,时刻注意司法标准的统一。[5]因此,法学专业应下力气把演绎、归纳、推理、类比等法律思维和方法作为法律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辅以法庭辩论、谈判、司法文书写作等法律技能的培养。
(三)法律职业教育要求多样化的教育模式
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这就要求改革现有的单纯授课式的教育模式。教学目的应该由传授知识转变为解决问题,教学方式则以教师讲授为主转变为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要求学生积极查阅资料、研究案例,改变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下面主要探讨几种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培养学生职业思维的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法。教师通过案例要求学生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会像职业律师或法官那样认真分析案由,找到法律的争议点,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对判例做出终结性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在案例讲解法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身份先是法律工作者后才是学生,使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教师起导向作用,其作用不在于讲解而在于通过案例激发学生进行多角度思考。这种方法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法律职业思维,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师生互动和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2.谈话及讨论法。教师将教材内容概括成一系列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学生提出,通过提问、答问、质疑、反问、补充修正,启发和引导学生回答。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和争议问题,给学生一个“专题”,要求学生课后充分准备材料,进行案例小组讨论和课堂讨论。通过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还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的密切关系,把法律的思维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起来,从而使“死”的知识“活”了起来。
3.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模拟。在此过程中,学生要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变为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会如何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学会在庭审中运用证据分析事实,进行法律推理,展开辩论。模拟法庭教学完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起到辅导和点评的作用。这种教学模式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得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不仅仅是“学术的”,而且是“职业的”。
4.律师、法官、检察官走进大学课堂
在现有的条件下,高校完全可以敞开大门,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密切合作,实现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聘请资深法律实务工作者到高校参与课程设置,开展应用类的教学工作。比如诉讼类课程、律师实务、法律逻辑、模拟法庭等可以由相应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讲授,也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实务讲座,介绍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这些在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对拓展学生的视野,塑造法律职业思维能力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四)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和司法考试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教育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和突破口。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职业教育定位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加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导向和规范作用。首先,优化法学课程设置,在专业核心课程确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尤其要强化司法文书写作、律师实务等应用型课程,有针对性地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讲座,为学生备考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借鉴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改变过去的“名词解释”、“简答”等“死记硬背型”命题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与司法写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但另一方面司法考试给法学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要予以重视和解决。首先要明确司法考试不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唯一指挥棒。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并不会、也决不应该因此而改变,需要明确的是完善自己的职业导向问题,其次也要注意到司法考试也不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其考查的内容仍然是刑法、民法等常设课程,有些课程所占分值极少,因此要防止有些院校放弃自己的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安排教学内容,也要注意防止为了提高司考通过率,而转向题海战术,放弃理论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1]王俊凤.论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J].学理论,2009(27):194
[2]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J].法学家,2008(2).
[3]陈思琴.中国法学院不应承受之重—— 从法律技能教育说起[J].福建论坛,2009(2):179.
[4][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M].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416.
[5]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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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0683(2011)02-0181-05
2011-03-29
安徽省2010年度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的研究”(20100294)
王凌燕(1973-),女,安徽阜阳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讲师,硕士;徐和平(1964-),男,山东烟台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副教授。
责任编校 刘正花